海南省汽车金融服务体系研究

2009-09-22 08:04张园园
现代商贸工业 2009年13期
关键词:金融服务汽车策略

潘 琪 郭 雁 张园园

摘要:构建完善的汽车金融服务体系是推动汽车产业发展、促进汽车消费的有效途径。以海南省汽车金融服务体系发展现状着手,总结经验、剖析问题,提出进一步完善现有汽车金融服务体系的对策建议。

关键词:汽车;金融服务;策略

中图分类号:F830.39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2-3198(2009)13-0066-02

1海南省汽车金融服务体系发展现状及经验

1.1借助中小企业融资平台支持汽车行业发展

目前,海南省汽车厂商的上下游均以中小企业为主,规模较小,抗风险能力较弱,缺乏担保或抵押,往往不符合银行的一般风险授信政策,融资渠道不畅、融资成本高、融资难度大一直是制约其发展壮大的瓶颈。为探索解决中小企业融资难的问题,海南省政府和国家开发银行海南省分行(以下简称国开行)积极开展合作,在全省范围内构建中小企业融资平台,分别以信用协会、政策性担保机构、银行业金融机构作为中小企业贷款的信息操作平台、担保平台和贷款平台,将地方政府的组织优势、群众的民主监督优势和金融机构的融资优势加以结合,收效良好。截至2008年末,国开行借助中小企业融资平台,已授信扶持6家中小汽车经销商、2家中小零配件生产厂、1家小型汽车修配厂,通过发放中小企业贷款支持海南省汽车行业发展。

1.2积极开展汽车金融服务产品创新

在传统汽车信贷业务模式基础上,海南省各金融机构从授信、融资营销模式着手,积极开展创新,丰富汽车金融服务产品体系。以深圳发展银行海口分行为例,一方面针对海南汽车经销商融资需求和风险特征。采用“汽车质押+合格证监管”的先票后货业务拓展海南本地汽车金融业务,已取得初步成效。另一方面,以汽车生产厂家为核心。对其下游众多经销商进行“1+N”链式融资支持。该业务模式开创了国内企业金融业务集中化处理的先河,提高了业务处理规模和效率。在汽车金融业务中具有很强的竞争力。

2海南省汽车金融服务体系发展存在的问题

2.1汽车金融市场主体单一,业务规模小

目前,海南省汽车金融市场的主体仍为商业银行,截至2008年末,商业银行汽车贷款余额占比高达72%。而商业银行主导的汽车金融体系存在一定的局限性:由于商业银行的最终目的只是获得存贷款的利差,缺乏同制造商的利益关系,不能保证对汽车业连续和稳定的支持。海南省汽车金融业务规模一直较小,截至2008年末,海南省汽车贷款余额仅占本外币各项贷款余额的0.6%,金融机构发展汽车金融业务的内在动力不足。另外,商业银行的汽车金融服务也多限于传统的信贷业务,无法为制造商提供风险管理、市场营销等多层次服务。

2.2汽车金融业务风险控制及处置难度大

一方面,由于我国个人收入报告和征税体制的欠缺,金融机构难以对借款人的财产、收入的完整性和还款能力作出准确判断和监控,加之恶意逃债、金融欺诈等社会失信行为时有发生,加大了金融机构的风险控制难度。另一方面,由于欠缺发达的二手车市场,大部分汽车经销商没有二手车经营权,风险处置能力受限。另外,金融机构与政府相关部门的联动作用薄弱也加大了汽车金融业务的风险处置难度。以查扣抵押车辆为例,常有发生车主不按时还款,仍能办理年审、照常使用的情况出现,金融机构与车辆、交通管理、司法部门的沟通协调存在较大困难。

2.3宏观形势变化对汽车金融业务影响明显

2008年,随着金融危机向实体经济蔓延,汽车产业遭受强烈冲击,汽车市场出现罕见的下滑和萎缩,汽车行业经济效益增速明显减缓。就外部环境来看,市场观望气氛浓厚,购买力下降导致内销受阻;受全球经济衰退及人民币汇率升值等因素影响,国内车企出口受到很大抑制;资本市场融资渠道受限,后续发展面临资金瓶颈,都将制约未来一段时期汽车行业的持续发展。另外,现阶段发达城市汽车市场趋于饱和,经济欠发达地区需要一段市场成长期,农村购买力尚未得到有效开发,客观造成汽车市场发展速度趋缓。而汽车行业和市场发展速度减缓将对汽车金融业务的发展直接产生不利影响。

2.4汽车金融相关法律制度环境有待健全

完善的法律制度是汽车金融服务机构稳健经营的重要保障,是汽车金融服务机构防范风险的基础。目前我国现行的法律、法令和相关的政策文件尽管为汽车金融业务的开展提供了基本的法律、政策框架,但是可操作性和完备性仍有待加强。如我国目前还没有专门的分期付款销售法律。缺乏相应的配套制度来规范分期付款销售行为,难以全面保障交易主体的利益。在动产抵押方面,尽管工商总局出台了动产抵押登记办法,但是目前法律界对于动产抵押登记的效力优先性仍存在争议,以汽车质押转为抵押存在不确定因素,同时,各地工商局对于动产抵押登记的执行尺度不一,加大了实务操作难度。

3推动汽车金融服务体系发展的对策建议

3.1培育专业汽车金融服务机构,加强汽车金融机构建设

借鉴国外成熟汽车金融市场经验,应建立以汽车金融公司为主导,银行、信托租赁、信贷联盟、保险公司等多种金融机构为补充的汽车金融机构体系。但就现阶段而言。由于汽车金融公司在国内刚刚起步,在政策和自身层面都受诸多约束,对市场的把握和运作专业金融机构的经验有限,可首先考虑积极培育汽车金融公司等专业汽车金融服务机构,在促进其与商业银行竞争的基础上,探索建立广泛的合作关系,综合银行的资金优势与汽车金融服务业对行业的信息优势和对经销商的控制能力,逐渐形成合理的专业分工格局。

3.2建立健全汽车金融业务的风险分担机制,降低风险处置难度

由于汽车具有“动产”的性质,风险管理难度较大。目前,海南省通过中小企业融资平台、借由政策性担保机构,对于中小汽车企业授信的风险分担起到了一定的作用,但涉及范围有限。应借鉴国外成功经验。组建专门的汽车贷款信用担保公司来分散风险。其次,应大力发展二手车市场,加强对二手车市场的管理力度,调整、充实、完善相关的政策规范交易行为;放宽对交易主体的限制,主推以汽车经销商为二手车市场经营主体;建立科学的二手车评估体系,以有效降低金融机构的风险处置难度。再者,应推动建立金融机构与车辆、交通管理、司法部门的信息联动和快速反应机制,减少金融机构的风险处置成本。

3.3引导金融机构进一步加大汽车产品创新力度,支持汽车产业良性发展

目前,海南省乃至全国汽车金融产品品种较为单一,仅有作为信贷品种的汽车信用贷款,与国外丰富的汽车金融产品体系相比相距甚远。通过深入市场调研,吸取国内外金融机构有关产品设计和产品营销的成功经验,推出适合区域汽车融资需求特点的汽车金融产品。随着汽车金融机构体系的完善和汽车金融服务的专业化,汽车金融服务不仅覆盖汽车售前、售中和售后的全过程,还应延伸到汽车消费及相关领域,包括为厂商提供维护销售体系、整合销售策略、提供市场信息的服务;对经销商的库存融资、营运资金融资、设备融资、财务咨询及培训等服务;为用户提供的消费信贷、大用户的批售融资、租赁融资、维修融资、保险等服务等。

3.4完善相关法律制度,构建良好的信用环境

为保证汽车金融业务的稳健运作和发展,应建立起完善的法律制度基础。首先,应尽快对信用立法,以此规范信用行为当事人的权利、义务,明确信用管理机构、执行机构、执法机构设立和职责,建立失信惩罚机制,规范失信行为的内容、法律衡量标准及处罚标准等,为汽车金融业务的发展营造良好的信用环境。再者,应完善汽车金融相关法律制度。建议尽快出台与分期付款销售有关的法律,规范市场行为,保护操作主体的利益;对动产抵押的法律效力予以明确,统一、细化各地工商行政机关动产抵押执行标准;建立全国联网汽车登记制度,以便于金融机构贷中监控;完善二手车管理制度和融资租赁相关的配套制度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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