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达国家发展循环经济对我国的启示

2009-09-22 08:04
开放导报 2009年4期
关键词:循环经济启示

信 欣

[摘要]发达国家在发展循环经济方面走在世界的前列,其做法如超前制定相应的发展政策、积极建立健全法律法规体系、注重发挥中介组织的作用、努力提高公众的参与意识、构建不同层次的生产组织体系、为发展循环经济寻求技术支撑、目标明确地调整产业结构等,对我国发展循环经济提供了有益启示。

[关键词]经济发达国家 循环经济 启示

[中图分类号]F205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4-6623(2009)04-0098-04

[作者简介]信欣(1955—),女,天津人,天津社会科学院出版社副编审。研究方向:生态经济学。

循环经济本质上是一种生态经济,它不同于传统经济“资源——产品——污染排放”的单向式流程,而是奉行“资源——产品——再生资源”的反馈式流程,并日益演进成为现代经济发展的主要范式。自20世纪晚期以来,世界一些经济发达国家,都非常重视循环经济的发展,特别是德国、日本、美国、英国等国把发展循环经济作为实施可持续发展战略的重要途径,在发展手段和方式上积累了很多经验。梳理和借鉴这些经验,对于发展我国循环经济,具有重要的启示意义。

(一)自觉制定有利于发展循环经济的各种政策

在现代经济发展中,经济政策对引导经济发展具有举足轻重的作用,发展循环经济也概莫能外,一些发达国家的具体政策包括:

一是制定生产资源节约政策:(1)征收新材料税。美国许多州对超过循环经济立法规定新材料使用标准的企业,通过征收新材料税的方法限制其对新原材料的使用。(2)征收垃圾填埋和焚烧税。美国对公司和企业征收垃圾填埋和焚烧税,从而限制和减少了企业对原材料的投入和使用,以达到生产废物、垃圾的减量化和再生利用的目的。(3)征收生态税。目前德国已经开始征收生态税,除风能、太阳能等可再生能源外,其他能源都要收取生态税,间接产品也不例外。(4)减免税收。法国通过实行减免税收政策,鼓励企业采用节能型设备和使用太阳能和电能清洁汽车。

二是制定消费领域管理政策:(1)垃圾处理预交制。美国的一些州和欧洲一些国家对饮料瓶的处理采取了这一政策。美国统计局的一项调查研究表明,这一政策的实行使废弃物在重量上减少了10%~20%,在体积上减少了40%~60%。预交金一部分用于废弃物的回收处理,另一部分用于回收新技术的研究开发。(2)按垃圾数量收费。目前美国的200多个城市实行这一政策。(3)废旧物资商品化收费。目前,日本规定的废旧家电的再商品化费用为:电冰箱平均每台4600日元,每台室内空调器3500日元,每台洗衣机2400日元。(4)收取污水治理费。德国居民用水中含有污水治理费,市民用水每立方米为7.5马克,其中2.5马克归饮水公司,5马克归废水处理公司。同时,市、镇政府必须向州政府交纳污水治理费。

三是废旧物资再生利用政策:美国的亚利桑那州从1999年开始对废旧物资的再生利用实行税收优惠政策。对购买回收再生资源及污染防治型设备的企业可减税(销售税)10%。日本对废塑料制品类再生处理设备在使用年限内,除了普遍退税外,还按价格的14%进行特别退税。对废纸脱墨处理装置、铝再生制造设备、空瓶洗净装置等,除实行特别退税外,还可退还3年的固定资产税。同时,日本还实行资源回收奖励政策,目的是鼓励市民回收有用物资的积极性。

从实践来看,发达国家的这些政策都收到了较好的效果。就我国来说,党的十七大提出,“要完善有利于节约资源和保护生态环境的法律和政策,加快形成可持续发展体制机制”。我们在思想上正在逐步树立科学发展经济的理念,而且在生态环境的治理方面也制定了一些相关的政策。但是,目前有些政策与发展循环经济的要求还存在距离,还有某些政策缺位,整体上不如发达国家那样完备,对进一步发展我国循环经济形成一定程度的制约。因此,应抓紧进行循环经济相关政策的制定和创新。同时,还要采取各种措施,加大政策的实施力度。

(二)积极建立健全有利于发展循环经济的法律法规体系

随着循环经济的发展,发达国家建立和不断完善相应的法律法规体系。

在循环经济立法方面,德国走在世界的前列。1972年德国制定《废弃物处理法》,但当时仅强调废物排放后的末端处理。1986年的修正案将其改称为《废弃物限制及废弃物处理法》。从“怎样处理废弃物”发展到“怎样避免废弃物的产生”。在此基础上,1991年颁布了《包装条例》,规定了包装物再循环利用的目标。1992年通过了《限制废车条例》,规定汽车制造商有义务回收废旧汽车。1996年又制定了《循环经济与废弃物管理法》,把废弃物处理提高到循环经济的高度,并建立了系统配套的法律体系。

自1991年起,日本先后制定了一系列关于循环经济的法律,包括:《资源有效利用促进法》、《废弃物处理法》、《特种家用电器循环法》、《可循环性食品资源循环法》、《绿色采购法》、《建筑材料循环法》、《容器和包装物的分类收集与循环法》等。2000年12月又出台了《建立循环型社会基本法》,作为推动循环型社会发展的基本框架。目前,日本已经成为循环经济立法体系较为完善的国家。

美国在1976年通过了《资源保护回收法》,1990年制定了《污染预防法》。从20世纪80年代中期俄勒冈、新泽西、罗德岛等州先后制定促进资源再生循环法规以来,现在已经有半数以上的州制定了有关循环经济方面的法规,如加州于1989年通过了《综合废弃物管理法令》,要求在2000年以前,50%的废弃物要通过资源削减和再循环的方式进行处理。威斯康星州规定,塑料容器必须使用10%~25%再生材料等。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陆续颁布了多部与循环经济相关的法律法规,如1995年通过的《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2002年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等,在遏制环境破坏和污染,改善环境质量,促进循环经济发展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但由于我国循环经济的发展起步晚,相关法律法规的制定还很不完善,立法理念、立法内容以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衔接还存在一些问题,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循环经济的发展。因此,应根据我国现阶段国情并借鉴国际立法经验,加快建立和不断完善我国循环经济法律法规体系。

(三)注重发挥社会中介服务组织对发展循环经济的促进作用

一些发达国家还特别注重发挥社会中介服务组织的促进作用,并取得了较好的成效。为推动循环经济的发展,日本大阪有关部门专门建立了废旧物品回收情报服务机构。该机构出版《大阪资源信息循环月刊》,定期发布各类废旧物品方面的信息。同时,该机构还定期组织废旧物品调剂交易会,通过及时沟通信息、调剂商品余缺,推动垃圾减量运动的发展和消费的节约。

加拿大蒙特利尔市政府定期与社区服务组织签订环境维护与废弃物回收合同,由该组织动员社区群众和志愿者担任区域内环境监督检查工作,协助政府贯彻落实相关政策,推进循环经济的发展。

英国环保团体在推进循环经济中也扮演着重要角色。作为环境领域的非政府组织,它们有资金、人才和专业技能等条件,对环境法实施过程进行监测,对政府和企业的环境行为进行监督,积极帮助当地政府以更加严肃的态度把可持续发展的观念贯穿到经济与社会发展的项目当中去。

目前,社会中介服务组织在推进循环经济发展中的重要作用在我国还没有得到充分重视,专门的中介服务组织机构很少。同时,社区服务组织在这方面的作用也没得到很好的利用和发挥。因此,要积极借鉴国外的经验,加快建立各种形式的社会中介服务组织。眼下我国的环保团体还主要局限于北京,而且这些团体在组织资金、人才方面还十分欠缺,使环保团体的发展受到了限制,因而应从政策上对其进行鼓励和支持,促进其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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