闫 辉
一、统计年报报表的合法性是最基本的要求
所谓统计年报报表的合法性,就是统计年报报表从程序到实体上都符合法律的规定。根据《统计法实施细则》第十三条第一款规定:按照规定程序批准的统计调查表,必须在右上角标明表号、制表机关、批准或者备案机关、批准或者备案文号、有效期限。反之,如果在统计年报工作中布置的统计报表不具备上述要件,那么,所布置的统计报表就是非法统计报表,根据《统计法实施细则》第十三条第二款规定,有关统计调查对象有权拒绝填报,统计机构有权废止。在统计年报报表中,绝大部分具有上述要件,对少数不具备上述要件的统计调查,如果发生迟报、拒报、虚报、瞒报等统计违法行为就无法查处。
当然,具备上述要件的统计调查表并不都是合法的,如以下两种情况:
(一)批准或者备案机关是无权机关。
如批准或备案机关是“市统计局XX处”,统计局的处不能作为批准或备案机关。
(二)基层统计部门将上级统计部门的统计调查袁进行修改,但仍使用原表号。
根据《统计法实施细则》第十四条规定:统计调查方案所规定的含义、调查范围、计算方法、分类目录、调查表式、统计编码等,未经批准该统计调查方案的机关同意,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修改。在统计年报工作中一些统计机构或者统计部门从本地方、本单位需要出发或从减轻基层工作负担出发,将上级统计部门的统计调查表与有关部门的表进行合并或增减指标,但为了便于基层单位执行,仍采用上级的表号、批准或者备案文号等,这种做法是违背《统计法实施细则》的。
统计年报报表的合法性是统计年报工作的最基本要求,统计年报报表缺少合法性,就不能保证统计工作的正常进行。在行政诉讼中,如果原告能够证明统计部门要求填报的统计报表是非法的,统计部门据此表认定的原告拒报等统计违法行为就会被否定。
二、年报布置的规范性是统计执法的基础
从统计年报开始布置时,就要考虑到法制工作的要求。从年报布置的过程来看,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一)在当前年报布置必须采用正规的统计局文件。
以正规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所发“通知”等形式贯彻国家、省及地方的统计调查工作是统计年报工作的规范要求。在文件中强调统计调查的业务标准、上报要求、管理方法等。如“上报时间”、“主要指标解释”、“指标间逻辑审核关系”、审核手续等都必须在文件中载明。口头讲解,在法庭上缺乏必要的证据。如“上报时间”,口头的上报时间不能作为对统计调查对象迟报、屡次迟报认定的标准;同样,口头的指标解释不能作为多报、少报的标准。
(二)年报通知要体现有关统计执法的要求。
年报通知除了体现一般的通知体裁的特点,还要考虑统计调查对象对统计调查的配合程度下降和部分统计调查对象统计法律意识薄弱的现状,要在通知中简捷地讲清楚统计调查对象的法定义务,讲明根据国家统计局行政解释如果拒部参加年报会议,不领取合法统计报表的将按照拒报统计资料处理。
(三)年报会议材料是调查单位参加学习并掌握正确统计方法的直接证据。
一旦发生统计行政争议,统计单位参加年报培训的签到册和考试的试卷是统计单位已经掌握正确统计方法的证据。对那些会后到统计部门补课的单位,同样要做好签到,考试工作。
三、有法必依,加大查处统计违法行为的力度
目前,由于多种原因,统计年报中还存在各种统计违法行为,对统计年报中发生的统计违法行为,要依法进行查处。
(一)有重点地对拒不参加年报会议的单位进行查处,进行通报。
统计年报培训道汇率不高已经成为一些统计部门最头疼的问题,有的部门培训到会率不到50%,甚至有的还不到313%,电话打了不少,通知发了一遍又一遍,效果并不理想。可是也有另外一种相反的情况,在基层一些地区,除个别专业相对较差外,年报培训到会率达到90%以上,有的可以达到95%以上,问其原因,一个共同的体会是归功于近两年的统计监审、归功于统计执法力度的加大。通过监审,这些地区统计局客服了人手少、业务紧的矛盾,利用统计执法和统计监审的契机,选取了许多代表性和重点单位进行执法,在执法过程中进行宣传教育,查处了一批典型的统计违法行为,在社会上产生了很大的反响,所以年报培训来的齐。有的部门同志认为,没有参加年报会议的单位如此多如何能够处理的了,时间尚也陪不起,其实这是一种认识上的误区,其一,对一起拒报统计资料违法案件的查处手续很简单(这在后面如何查处拒报统计资料的解释)、所花时间并不像想象的那么长;其二,对未参加年报培训的单位,要挑选出重点进行突破,如果有上百家单位未参加年报会议,对每家单位进行查处当然不可能,但可以挑选一些或几个有代表性、又便于执法的单位花半天时间送达《统计检查查询书》,并对未按期答复的单位进行处理、通报,在对众多单位寄发补课通知时,同时附上上述通报,其震慑力是行之有效的;其三,查而不处,势必造成“执法不严,违法难究”的恶性循环局面,对未参加年报培训的单位,如果大面积发《补开年报会议通知》或《统计检查查询书》,但不能逐一检查结果,特别是发出《统计检查查询书》后,一定要有一个结果,如果只发不处理,其结果比不发还坏,势必造成调查单位对统计执法的轻视,既不利于统计业务建设,也不利于统计执法工作的开展。
(二)正确对待迟报统计资料现象,保全证据,进行告知。
无论是在年报工作,还是日常的定报工作,或多或少均存在一定程度的迟报统计资料现象,部门地区由于统计执法力度较大,迟报现象已经较少发生。对迟报现象,特别是影响道汇总上报的,一定要依法做好催报,发出《统计报表催报通知书》限期报送,对逾期不报的依照拒报统计资料违法行为处理;对在限期内上报统计资料的,要核实报表的实际上报日期、统计人员级单位负责人签字盖章情况,并当场交给送报表人《统计调查对象迟报统计告知书》,留下签字回执,作为进一步确认今后是否构成屡次迟报的证据。有关专业部门要建立迟报统计资料的单位档案,既要有各报告期分专业裘种的目录资料,又要有集中的分单位证据材料。
(三)积极查处虚报瞒报统计资料的违法行为。
在统计资料的审核过程中,对统计调查对象上报的统计数据必须严格把关。根据国家统计局国统字(1995)290号、324号文件解释、只要是违反了统计法律法规和统计方法制度的规定,高于或低于实际数据上报统计资料的就属于虚报或瞒报统计资料的违法行为。就是说,只要统计调查单位上报的统计数据与实际情况不符合就构成虚报或瞒报统计资料的违法行为,不管其是故意的,还是由于统计口径不清或者疏忽大意,都是违法行为,都要受到法律的制裁。
总而言之,只要依法统计,才能保障统计行政行为的有效性。只有有法必依,才能为统计工作创造一个持久的、宽松的环境,保障统计年报及各项统计工作的顺利开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