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 情 罗 静
一、经济法基本价值
经济法作为以商品经济为基础的部门法,从其产生之初就以社会整体利益为本位,一切规制都以社会整体利益为出发点,它着重于社会整体利益为导向,协调个体利益的矛盾与冲突,实现利益均衡,促进社会共同价值目标的实现。经济法的各具体价值目标都是围绕着如何实现社会整体效益这一价值目标而展开的。
基本价值在各项价值中居于指导地位,贯穿于法律部门始终。笔者对经济法的特有价值总结为实质公平、发展公平、经济安全。尽管现在有学者认为经济法是“实质正义、社会效益、经济民主、与经济秩序的统一”,有学者主张“存在价值、法权价值、资源价值、社会价值”的结合。但是笔者认为把握以上最能彰显经济法特质的三个价值就足已。
二、经济法特有价值
(一)实质公平价值。
“公平问题是以个人类价值问题,是人类的一个恒久追求,是政治社会中所有价值体系追求的一个最高目标。”几千年来,哲学、政治学、伦理学、法学都曾对公平做过不同角度、不同程度的研究和揭示,笔者认为公平与否应赋予其时代意义,但是一个最基本的实现标准是个人与集体之间的平衡。正如古希腊思想家把公平阐释为和谐与秩序。作为新兴法律部门的经济法,从其产生至今演绎着自身独特的公平理念,将社会经济生活的准入、交易、结果等当作一个系统进行公平价值分析,并以此作为自己的追求目标。这种公平内涵了三大要义:
1、市场准入公平。
市场准入,即经济法所赋予的市场主体参与竞争的资格,经济法保护所有市场主体获得相对公正的机会进入市场,这是经济法的题中应有之义。要实现这一价值,首要工作就是让所有法律保护的市场主体自由进入市场参与竞争,这意味着市场主体间自主意志的相互尊重,意味着政府管制的交易禁区范围缩小。
2、竞争过程公平。
市场准入公平注重的是人们在社会经济生活中竞争的起步状态或原始状态的平等性,但“由于各人的能力与机遇不同,市场竞争的结果也因人而异。这种不平等的结果具有累加性:它使每个人在下次竞争中处于不同起点,结果在竞争中走在前列的人将以更快的步伐前进,而已落后的人则以更慢的速率移动。”竞争自由的原始理念又为自由竞争结果所摧毁。
3、分配公平。
市场准入公平是个市场主体经济机会上的平等,竞争过程的公平是竞争条件上的平等,这两者是前提和条件,结果公平是分配上的平等,它是经济法区别与其他法律部门的重要价值之一。经济法改变传统法律部门追求形式公平的价值取向,由政府来实现分配公平:通过财政转移支付实施贫富差距调解,实现收入分配公平;通过政府补贴或救济保障实现社会分配的基本公平。满足人们生存和保障的基本需求。需要注意的是,分配公平不是社会财富的平均分配,与过去的平均主义不同,而是指利用国家经济能力,在调整产业结构、均衡收入分配和协调地区发展方向面发挥积极作用。
(二)发展价值。
可持续发展注重以实现人类的共同持续发展为目标,以追求有限资源的代内公平和代际公平分配。经济法以整体利益、社会为本位,以其特有的价值理念调节着社会经济的运行,促进着经济的稳定、持续发展。故可持续发展与经济法的基本价值理念是一致的,经济法的发展价值理念是要实现生态、人力、和产业的可持续发展。
(三)经济安全价值。
经济法上经济安全是指一国经济宏观上、整体上的安全。在国家宏观调控手段下,将传统的有个体、市场来承担风险继而转化为国家作为主题来承担,将风险的自我防范变成了风险的国家防范。国家运用经济法律对市场、对整体经济进行宏观调控。经济法以其基本价值——社会整体效益是目前规范市场行为、克服市场盲目性的唯一行之有效的办法。经济安全已经上升到与经济发展同等重要的地位,没有经济安全,根本谈不上经济的发展。甚至导致经济的倒退。新兴法律部门经济法从其产生之初就以经济整体安全为己任,这也是以往任何法律部门都不具有的功能,所以宏观经济安全是经济法的特有价值。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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