史话“七出之礼”

2009-09-18 06:02褚彦宇刘云月
决策与信息·下旬刊 2009年2期
关键词:丈夫妻子

褚彦宇 刘云月

从原始社会末期开始,中国就进入了父系氏族社会。一个家庭以男性为主,抚养子女首先要确定的是父子关系,这个时候,女性需要跟随男性一起生活,顺理成章的,男权主义也随之产生。男权社会下,男尊女卑是习以为常的礼教规范,在未出嫁以前,女性得不到平等的教育机会,有些女性甚至没有自己的名字,仅有一个姓氏,没有与兄弟平等的财产继承权。在嫁入夫家后,一切的生活都要以夫家展开,上要侍奉公婆,下要抚育子女,在遵守“三从四德”的时候,也有可能被夫家休掉,这就是古代所谓的“七出之礼”。

“七出之礼”最早出现在西周时期的《礼记(大戴礼记)》,“妇有七去。不顺父母,去;无子,去;淫,去;妒,去;有恶疾,去;多言,去;盗窃,去。”

一、不顺父母,去

不顺父母,就是不孝顺父母。中国的伦理道德以忠孝为大,孔子曾言日:“夫孝,德之本也”,这句话高度概括了孝在礼教观念中的地位。当然,“七出”中的父母仅仅是指公公婆婆,古时女子出嫁就脱离了与自己娘家的义务关系,不再侍奉自己的父母。孝人伦之首,不孝被休,是不值得惋惜,但是问题是孝不孝由父母决定,这通常包含有极大的主观意识,要是婆婆百般看不上媳妇,自然达到不孝的地步。《孔雀东南飞》记述了这样一个故事,刘兰芝与焦仲卿十分恩爱,但是却得不到婆婆的认可,于是被休。因为《礼记》中有这样的规定:“子甚宜其妻,父母不悦,出;之不宜其妻,父母日是善我,子行夫妻之礼焉,没身不衰。”这句话就是说,男人喜欢妻子而父母不喜欢,这样妻子就要被休掉,反过来男子不喜欢妻子而父母喜欢,则妻子就不会被休掉。这就是焦仲卿不能保护刘兰芝,最终发生悲剧的根本原因。宋朝的陆游喜欢自己的妻子唐婉,而陆游的母亲不喜欢,这样陆游还是被迫将唐婉休掉。鲁迅的发妻因为深得婆婆的喜爱,即便鲁迅要求离婚,也没有得到允许,可是一个没有得到丈夫的爱,没有被休想必也不会好过的。

二、无子,去

婚姻的最终目的就是为了传宗接代,开枝散叶,而且按照父系传承的世袭原则,只有儿子才能承继香火及爵位,所以结婚无子是比较严重的事情,在当时的意识里,能不能生孩子是女人自己的问题,不管是什么原因,只要是这个女性不能生育,就违背了婚姻的根本目的。曹植的《弃妇诗》就写道:“有子月经天,无子若流星”。生了儿子就像月亮挂在天空那样稳定,而没有儿子就会像流行一样转瞬即逝,正是因为“无子当归宁(休掉)”的原因。

当然,并不是所有不能生的女人都要被休掉,毕竟古代实行的是一夫多妻制,男性完全可以通过纳妾或过继得到自己的后代。妻跟妾生的孩子地位也不一样,通常也会发生母凭子贵的事情来,这样就会危及妻子的正统地位。

三、淫,去

在“七出”之中,可能淫是严重的一条。男子可以三妻四妾,但是女子必须要从一而终,男人死后也要守节不能再嫁,这就是古代性道德的双重标准。因为“淫不淫”本身是女性自身可以控制的,所以女性一旦犯了“淫戒”便是不可饶恕,这里边不但是休不休妻的问题,对于犯了淫戒的女性将会收到更加残酷的刑法。如古时候湖南地区,一旦女性犯了淫戒就要被陈塘处死,而一同犯罪的男性只要服劳役即可。《水浒传》里边就有武松怒杀潘金莲的片段。从一定意义上讲,女性犯了淫戒是家事,可以自行解决,好一点的最休掉,严重的就要被处死。

需要注意的是,七出的“淫”不但对外,也对内。即不能同丈夫以外的其他男性发生性关系,也不能对自己的丈夫有更多的性要求。对于专宠的女性,有义务要告知自己的丈夫“雨露均沾”,不能因此忽略了其他的妻妾。

四、妒,去

女性的妒主要是因为争风吃醋,争风吃醋会威胁一个家庭的内部和谐,这对于讲究“家和万事兴”的中国家庭来说是一个不小的问题。从反对丈夫纳妾,到妻妾之间的攀比生事,都会犯了“妒”忌。东汉的冯衍妻任氏就因为阻止丈夫纳妾而被丈夫休掉,冯衍在给妻子的娘家人解释被休的原因是这样说的“自己按照先贤之礼纳妾遭到妻子的妒忌,是自己和家庭的不幸,不去此妇,家不宁、不清,福不生,事不成”。历史上,出现了很多有名的妒妇,其中宋光宗李氏便是其中佼佼者。李氏是光宗的皇后,但是将皇上看的死死的。一次光宗夸一个宫女的手漂亮,李氏听见了就把那个宫女的双手剁下来,包好送给英宗。光宗喜欢一个姓黄的妃子,李后十分不满,她趁着光宗离宫,以无名之罪将黄氏打死,等到英宗回宫的时候,就向英宗报告说黄氏死于疾病。因为英宗惧内,而李氏位高权重,所以李氏博得了史上最残酷的妒妇的名号。

妒不妒是很难衡量的。哪个女人面对自己的丈夫另结新欢都不是心甘情愿的,中国女性这种“识大体”的美德也不是一下子培养出来的。从魏晋到唐朝,上层妇女的妒妇还是非常普遍的,知道宋朱熹之后,理学站统治地位以后,妒妇才逐渐较少,并发展为主动为夫纳妾。林语堂笔下的芸娘,被称为中国文学中最可爱的女人,就是因为她积极的为夫纳妾,并亲自操劳此事,最终因为她要纳娶的小妾被别人抢去而郁郁而终。

五、有恶疾,去

有恶疾,也要被休掉,对于恶疾的定义,《大戴礼记》认为是“不可共粢盛”,东汉的何休把“喑、聋、盲、疠、秃、佝、跛”都列为恶疾,疠是麻风病,具有传染性且不能治愈,这里边除了“疠”其他的都是先后或后天导致的,本来就很不幸了,再以此休妻似乎很不和情理,这也与中国传统美德不符。所以以“恶疾”去妻不是很道德,在历史上也鲜有发生。可是妻子要是得了不可治愈而且还具有传染性的疾病,一是威胁家庭其他成员的健康,而且还会影响到子孙后代的体质,可以被休,但是也可以分开居住,由夫家供养。清代直隶安平县归可子妻岳氏,因患有羊角疯被丈夫以“七出”中的“恶疾”休弃,岳氏回娘家养病,渐渐康复,而归可子已经再婚娶妻,岳氏看到复婚无望就投井自杀了。后人都在谴责归可子将事情做的太绝。可以说,有恶疾去,是所有休妻之条中最无情的理由。

六、多言,去

多言是指女人口舌长,长舌自然会引发事端,造成家庭不和。“三从四德”中的“妇言”就教导女子不能多言,父权制家庭讲究“言不贵多而贵当”,忌讳女子多言,主要就是怕妇人言多会引起家庭的内部矛盾,特别是婆媳之间、兄弟之间的矛盾。东汉的李充就是因为妻子多言,在妯娌之间搬弄是非、制造家族不和而被休掉。

七、盗窃,去

盗窃被去中的盗窃不是指偷盗他人家的财物,偷盗他人家的财物算是刑事犯罪,归公家管。七出中的盗窃是指偷盗家中的财物,尤其是对于生活在大家族的妇女来说,盗窃不能不原谅的,会被认为是“吃里爬外”。女子盗窃,反映了古时女性没有独立的财产权。这也是父权社会经济控制的方式。《礼记·内则》规定:“子妇无私货、无私畜、无私器。”女子不能有很多的钱,否则不好管理,也不能把大家族的公共财产占为己有。

“七出”之礼始于周代,由理入法,成为父权制婚姻家庭的法典。但是为了限制男性任意休妻,造成社会的不和谐,古代历法之初也同时规定了“三不出”,就是在三种情况下不能休妻。《礼记(大戴礼记)》就规定:“妇有三不去,所有取无所归,不去;与更三年丧,不去;前贫贱后富贵,不去”。也就是说,当女性被休之后没有娘家可回的时候,不能休妻,因为这时休妻就会让人走上绝路。女性与丈夫一起守孝三年的不能休,可能是由于对其守孝的肯定吧。前贫贱后富贵,就是不能休弃与自己共患难的伴侣,也就是所谓的“糟糠之妻不下堂”。

三不出一方面保障了女性的权益,同时又避免了社会承担孤寡妇人的抚养义务。《唐律》就规定,“诸妻无七出及义绝之状而出之则徒一年半;虽犯七出,有三不出而出之者杖一百;若犯恶疾及奸者不用此律。”也就是说,唐代的律法,要是一个男人休掉没有犯七出的女性,就会判一年半的徒刑。若妻子犯七出而在三不出的保护之内被丈夫休掉,丈夫就会收到杖责一百的惩罚。但是,妻子要是犯了恶疾或是奸者除外。妻子犯了淫戒,严重点都可以将其至于死地,自然不受三不出保护之列,而妻子得了恶疾,不仅会影响人伦,还会威胁其他家庭成员的健康,所以也在三不出保护范围之外。

可以说,古代女子的命运是十分悲惨的,没有经济地位。天天守着七出的戒律。一旦被休弈,娘家父母收留还好,要是不收留命运就会很悲惨,父母亲要是去世,往往被哥嫂所不容。要是女子嫁的丈夫不好,女性不能休掉丈夫,只能艰难度日。《白虎通·嫁娶》云:“夫有恶行,妻不得去者,地无去天之义也。”丈夫无恶不作,妻也不能离舍,若离舍,则受罚。这就是封建法治的残酷性。值得注意的是,七出三不出的制度并不是一成不变的,虽然在内容上没有改变,但是在序位上却经过多次调换,反映了封建社会社会意识的变迁。

最早的关于七出三不出的记载出现在西周时期的《礼记(大戴礼记)》,“妇有七去。不顺父母,去;无子,去;淫,去;妒,去;有恶疾,去;多言,去;盗窃,去。”三不出:“有所取而无所归,不去;与更三年丧,不去;前贫贱而后富贵,不去。”

在汉代的时候,七出三不出还是作为一种道德礼教,受道德约束,但是到了唐代的时候,就变成了法律条文。《唐律疏议》中,规定:“一无子,二淫淡,三不事舅姑,四口舌,五盗窃,六妒忌,七恶疾。”三不出:“三不去者,谓:一,经持舅姑之丧;二,娶时贱后贵;三,有所受无所归。”

从内容上看,唐朝形成律法的七出三不出之礼,较《札记》中的表述基本没有变化,将“不顺父母”改成了“不事舅姑”,唐朝时期,舅姑也就是指公婆。唐诗“未谙姑食性,先遣小姑尝”中的第一个姑就是指婆婆,同样“洞房昨夜停红烛,待晓堂前拜舅姑”中的“舅姑”就是公公婆婆。唐朝的七出三不出之礼在内容上没有多大的变化,但是在顺序上却发生了明显的变化。将“无子”排在了第一位,这是因为人们越来越意识到,婚姻的根本目的——“将合二姓之好,上以事宗庙而下以继后世也”。俗话说的“不孝有三,无后为大”,无子成为一个婚姻最严重的问题。其次为淫,这是忠贞的表现,也是女性最为保守的道德规范。盗窃由原来的末位上升至第五位,而恶疾排在最末位,毕竟谁也不想生病。相对于七出的序位变化,三不出也随之改变,守过三年孝成为最当不出的理由,先贫后贵其次,无家可归排在末位。

宋朝、元朝、明朝对于七出三不出制度沿袭唐朝,到了清朝,又发生了改变。清律规定的七出的次序是“无子、不事舅姑、淫僻、嫉妒、恶疾、多言舌、盗窃”。清朝的七出制度,与西周时期的七出制度较为相似,仅是将无子和不事舅姑更改,确定了“不孝有三,无后为大”婚姻主题。不孝被重新确认为女性的总要品质,相对于唐律,将淫僻调至第三位,并不是代表这一条不重要了,而是自宋朝程朱理学被弘扬之后,女性的贞洁成为重要的道德品质,社会道德对于女性贞洁的要求也更加苛刻,刑法也更加严厉。所以自宋朝以后,敢于冒犯淫僻的女子逐渐减少,因此淫僻很严重,但是发生概率并不高,于是排到了第三位。

可以说,随着时代的发展,每一次七出三不出的改变都是时代对女性有了新的要求。中国的女性也在残酷的封建礼制的培养下,积累了很多优良的品质。

参考文献:

[1]张晋藩中国法制史,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7年8月

[2]曾宪义中国法制史,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4年2月

[3]瞿同祖,中国法制与中国社会,中华书局,2007年9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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