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 月
众所周知,20世纪七八十年代起,随着科学技术的不断发展,全球性环境问题相继出现。环境资源保护是当今主要工作之一,环境资源立法是其重要手段。然而,我国的环境立法尚不完备,在基本原则方面即存在缺陷。风险预防原则应成为我国环境法的基本原则之一,但目前在我国却没有明确规定。
21世纪以来,基因工程技术得到极大的发展,而转基因生物是基因工程技术的重要成果。转基因的大豆、玉米、番茄、马铃薯等充斥着市场,极大地丰富了人们的物质生活,却也引发了公众和学者对其安全性的诸多质疑。
本文将从转基因生物安全性角度对风险预防原则进行探讨。
一、环境法中的风险预防原则
风险预防原则是指在环境资源保护工作中,采取可能的各种预防措施,防止环境问题的产生;在遇到严重或不可逆转损害的威胁时,不能以缺乏充分确定的科学证据为理由,延迟采取预防措施防止环境恶化。
风险预防原则强调在科学上存在不确定性的前提下,也必须采取预防措施,符合环境问题的高度科技不确定性特征,符合可持续发展的要义,故一经提出就受到广泛关注和肯定,随后在大多数国际环境条约中得到贯彻。
然而,在我国的环境立法中并没有明确规定风险预防原则,该原则目前仅在《环境保护法》、《海洋环境保护法》、《大气污染防治法》、《水污染防治法》等法律中有所体现,除此之外,在其他环境领域缺乏立法的规制。其中,转基因生物的风险控制就是一个很大的缺失。
二、转基因生物的安全性
简单来讲,转基因生物就是利用转基因技术获得的生物体。目前,转基因生物安全性受到的质疑主要有:
第一,会影响环境质量、破坏生态系统。比如,转基因生物具有较同类生物更优越的特征,在自然环境中会改变原有的竞争关系,破坏生态平衡;具有竞争优势的转基因植物可能侵入其他植物的生长空间,从而导致杂草化,引起严重的经济和生态后果;长期种植转基因植物可能影响植物、土壤和土壤生物之间的平衡,最终影响到整个土壤生态系统等。
第二,会给人体健康造成损害。比如:转基因食品可能改变该食品原有的营养结构,使人体出现某种病症;转基因食品可能含有有毒成分,侵害食用者的健康甚至生命;转基因食品可能引起某些遗传病,导致代际不良影响等。
三、转基因生物领域贯彻风险预防的必要性
第一,生物转基因属于高端科技,对环境具有未知但不能完全否定的影响。当前的科学手段并不能提供转基因技术是否具有风险性的充足证据,但这不应成为我们怠于采取措施防止其不良影响的理由。在未能找到有效方法判断转基因生物对环境及人类健康是否具有风险或者控制和消除其不良影响之前,贯彻风险预防原则,将可能的损害减到最低是最好的办法。
第二,转基因生物对环境可能造成的影响具有严重性或不可逆转性,若不从源头进行预防,待到损害出现再进行治理,会使治理工作陷于被动,也很难达到期望的效果。因此,在转基因生物领域贯彻风险预防原则,实行源头控制,防止其对环境产生不良影响十分必要。
第三,以经济学的角度来看,其他条件相同的情况下,在危害产生前进行预防所需的费用远远低于危害产生后治理的费用,因此我们应充分做好事前预防,以最小的支出获取最大的收益。
四、对于转基因生物领域的风险预防的建议
第一,针对“风险”设置合理的标准。面对生物转基因所具有的未知但又不能否认的风险,到达何种程度即应采取预防措施是需要解决的问题。这就要求我们制定出具体的标准,只有有了具体的标准,各种程度的预防措施才有实施的依据。
第二,确定适应“风险”标准的相应预防措施。生物转基因技术可能具有不同程度的“风险”,根据“风险”的程度确定其相应程度的预防措施,才能使风险预防工作有所侧重,从而达到期待的效果。
第三,加强对风险预防的监督管理。既定的标准和措施是否能够得以实际实施取决于是否有效的监督和管理,相关职能部门应根据有关制度严格把关,从源头上防止不良影响的产生。
第四,对于违反相关法律制度的行为要求其承担合理的法律责任。在转基因生物领域风险预防的相关法律制度制定后。未贯彻该原则而导致对环境或健康的损害的,应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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