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 璐 陈陶然
摘要:为了给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提供历史借鉴,运用文献分析等方法对维新思想家的己他两利思想进行研究。维新思想家认为利已是推动社会发展的动力;利他是追求个人利益的前提;个体与群体是对立统一的关系;培养合群之德是救亡图存的关键。维新思想家的己他两利思想具有“多源同流”的特点。
关键词:维新思想家;己他两利;多源同流
中图分类号:B259.9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0-2731(2009)04-0043-05
救亡图存、爱国保种、挽救民族危亡是中国近代的历史主题。在己他关系上,维新思想家倾向于己他兼顾、己他和谐,既要利己又要利他;强调利群观念,要求唤醒群体意识,共同抵御帝国主义的侵略;维新思想家不仅将合群与公德即合群之德联系起来,而且将合群与爱国紧密联系起来。
中国封建社会的社会结构是以血缘宗法关系为基础的,个体只是宗法血缘群体中的一个角色,反映在道德价值观上,就是重群体价值,轻个体价值,认为个体的存在只有作为群体中的一分子才有意义。儒家的伦理思想集中反映了这种群体的价值取向。汉代独尊儒术之后,特别是到宋明理学那里,更不断地在群体价值中强化封建等级伦常秩序的内涵,使封建等级关系本身成了道德的主体,而个人只不过是实现这些关系的工具,个人的价值被排除在道德价值之外。在己他关系上,传统观念把道德与个人利益完全割裂开来,把个人利益完全从道德中摒弃。宋明儒学要求以普遍之义制约个体之利,目的是使个体通过自我约束而适当协调彼此的利益关系,从而以非暴力的方式来缓冲社会的对立。但是在缺乏权利意识和自我价值意识的传统社会中,儒家在这条路上越滑越远,直至完全否定个人利益的存在和价值,所以,儒家思想的缺陷不是完全排斥利益本身,而是以社会凌驾于个体之上,以社会利益排斥个人利益,从而使社会这一整体成为抽象的异己的存在,成为个体的对立面。儒家没有认识到,无论哪一种形式的社会,哪一种价值体系,如果这个社会或价值体系是合理的,那么它的最后目标总是个人的,社会本身并没有最终的独立存在。就目的来说,个人需要的满足,个人利益的获取才是使一个社会、一个道德模式的合义性得到确证的最后依据。“道德为人而设,不是人为了道德”[1],正是从这个角度说的。离开活生生的个体,并没有一个独立于其上的社会。
二、维新思想家的己他两利思想
中国传统观念中对于个人利益,不仅仅是儒家,绝大多数的学派和思想家都持否定与排斥的态度,这成为占主导地位,起主导作用的倾向。即便是宋明反理学派、明末清初功利学派,虽然对利益予以肯定,但是,一涉及个人利益,则缺乏具体而科学的分析。到了近代,维新思想家认识到传统思想中的“社会利益”实质上只是少数统治阶级至上,“中国自秦以来,无所谓天下也,无所谓国也,皆家而已。一姓之兴,则亿兆为之臣妾。”[2]他们开始关注个人利益,并以进化论和合理利己主义为理论根据,具体分析个人利益的正当,在己他关系上做出新的回答。他们从进化论出发,认为人作为动物的一种,都追求物质的享乐和欲望的满足。从这个意义上说,人人皆有欲、都有私。私和欲本身并非就是恶,自私、利己也并非是私、是恶。利已是人的本性,利己不是恶德,而是一种美德,是不应受到谴责的。正如梁启超所说:“为我也,利己也,私也,中国古义以为恶德者也,……天下之道德法律,未有不自利己而立者也。”[3]
(一)利己之心是推动社会发展的动力
严复认为只有个人最关心也最懂得自己的利益,这可使社会上每个人都能得到自己的最大利益,合起来就会增加整个国家利益和财富。“知为善之所以利已,而去恶且不止于利人。”[2]严复把为己放在第一位,认为为己才能为彼、为国,认为个人求生存,求感性快乐,求满足欲望,是“群道”的基础。亚当·斯密(Adam Smith)把市场经济描述为一个以个人追逐私利为动因,通过“自由”竞争每个人去做自己以为最赚钱的事而运作的系统。每一个人都在不断经营,使他的资本得到最为有利的使用。虽然出发点是个人利益,结果却是个人利益和社会福利同时得到实现。正是这种利己心和自利行为造成了整个社会的繁荣,推动社会的进步,成为社会历史前进的动力。严复在翻译《国富论》时自然受到亚当·斯密“理性利己”思想的影响,认为只有自由放任,社会经济才能发展,国家才能振兴。他指出:社会群体是由各个个人构成的,个人的状态如何,决定一个国家和一个社会的面貌。“国家之完全非他,积众庶小己之安全以为之耳。”[2]只有使群体中每个人都积极求智求强求富,士农工商各业才能兴旺发达。他赞成卢梭(Rousseau)的观点“凡遇公益问题,必不宜毁小己个人之产业,以为一群之利益”[2]。人民要求政府的,是能保护他们的身家性命和财产,“谓以谋一国之安全,乃可以牺牲一无罪个人之身家性命以求之,则为违天篾理之言”[2]。礼教、营造、工商、树畜之事,“祗宜听民自谋”[2],不需要政府的干预。
梁启超认为利己是人的本性,“为我”、“利己”、“私”并非“恶德”,而是人类生存、社会发展的必然要求。他断言利己使道德法律得以制定,利己使人类得以摆脱野蛮,利己使^类得以主宰世界,利己使他族得以倡爱国保种主义,利己使国民得以繁荣进步。如果人无利己思想。那么就会放弃自己的权利,抛弃自己的责任,最后自己也将不能独立。所以自私、利己是天经地义、无可非议的,人人利己,社会才能竞争;人人利己,国家才能强盛。自私、利己是人的本能,是人求生存的必要手段和方式。他认为西方“为我”、“利己”的伦理思想,“实有足以助人群之发达,进国民之文明者”[3]他对杨朱哲学给以肯定,指出:“杨朱曰:‘人人不损一毫,人人不利天下,天下治矣。吾畴昔最深恶痛恨其言,由今思之,盖亦有所见焉矣。其所谓人人不利天下,固公德之蟊贼,其所谓人人不损一毫,抑亦权利之保障也。”[4]
维新思想家认识到,正确理解的个人利益,不仅是道德的基础,而且也是社会发展的动力之所在。“通常人们总是将道德看作是为他人、为社会利益的牺牲,却忽略了道德不仅是对群体利益的维护,而且是对个体利益的维护。没有对他人对社会利益的维护,道德将失去它最基本的特征;而没有对个体利益的维护,则不仅培养不起崇高的道德感情,甚至已有的道德感情也会崩溃,道德的行为将失去经久不息的动力,并将最终导致社会及其全体成员利益的损失。"[5]在当时的历史条件下,这种强调“利己”的伦理观念体现了处在成长阶段的资产阶级的根本要求,是对侵犯个人利益、扼杀个人私欲的传统己他观的否定。
(二)利他之心是追求个人利益的前提
、
严复承认为己、主张重己,强调个人利益的重要,但同时主张去一己之私而“屈私为群”[6]。
他反对赫胥黎(Huxley)“屈己为群为无可乐”的观点,反对极端利己主义,认为极端的利己不仅不能达到自利的目的,而且还会造成不利的结果,“知损彼之为己利,而不知彼此之两无所损而共利焉,然后为大利也。”[7]在反对极端利己的前提下,严复提出“开明自营”说,将“利己”、“自私”与“利群”、“利他”联系起来。在利己与利他的关系上,主张二者的统一,既利己又利他、利群,强调“明两利为真利”的道德原则[6],反对任何偏向一极的行为。严复批驳了苦己乐人才能为善的观点,指出:“古之言为善也,以为利人,而已无与也;今之言为善也,以不如是,且于己大不利也。知为善之所以利己,而去恶且不止于利人,庶几民乐从教,而不祸仁义也。”[2]古之所谓善,把利己与利人对立起来,以自我牺牲为前提,其实为善去恶,不一定就要屈己自损,为善和利己是可以统一的。而且人的本性是去苦求乐、避害趋利的,所以因有利而行善比较符合人性,在利己的基础上,人们更乐于行善。
梁启超认为先有利己心,后有利他心,利他心是随着动物的进化而产生的。“进化以至人类,……利他之行为,亦随而进步,及至大文明大开化之社会,而利他心亦更盛大矣。”[4]利他心是利己心的一种变体,人们的利他行为,其最终目的都是为了利己。行于人类界的利己心,“其目的本非为他人计,但欲自谋真实之利,则非先谋他人之利不可,其利他也,不过其一利己之手段也,故谓之变形之利己心。”[4]梁启超把这种变形之利己心即利他心分为两种,一种是唯物的,另一种是唯心的。“谋他人之利,而我因得物质上实益之报偿,所谓唯物的也。谋他人之利,而我之本心因以愉快焉,顺适焉,所谓唯心的也。”[4]这两种利他心“其利害竞归于我”[4],名为利他心,实为利己心,利他心完全来自于利己心,“凡所以爱他者,亦为我而已”[3],利己心是利他心形成的基础。只有在利己心的刺激下,人类才能为社会的文明、历史的进步而不断奋斗;只有在利己心的支配下,人类才能为了更好地利己而产生“变相的爱己心,即爱他心也”[3]。梁启超在论述利己与利他的关系时,过于简单而理想地看待二者的统一,从而陷入所谓“举利己之实,自然成为爱他之行;充爱他之量,自然能收到利己之效”之类的空谈。[3]
(三)独立与合群是对立统一的关系
维新思想家虽然大力提倡利己主义,但却不是鼓吹那种为一己之私而不择手段去追求的极端利己主义,而是希望人们在追求个人利益的同时,“利群”、“为公”,处理好个人与社会、个人与群体的关系,这种合理利已主义在宣扬利已的同时,大量宣传了群体意识和利群观念。
梁启超断言变相之利己心就是利他心,因为“人不能以一身而独立于世界也,于是乎有群。”[3]而人在群体中生存,“势不能独享利益”而不顾他人。否则,“己之利未见而害先睹矣”[3]。因此梁启超提出利己必先利群的思想,“故善能利己者,必先利其群,而后己之利亦从而进焉。”[3]利己必须以利他为前提,如何才能利他呢?梁启超主张合群。他指出:“人者,动物之能群者也。州钉[6]梁启超用进化论论证了合群的重要性,“自然淘汰之结果,劣者不得不败,而让优者以独胜云尔。优劣之道不一端,而能群与不能群,实为其总源。”[4]优胜劣汰,适者生存,没有群的共同利益,个人利益也将不复存在。然而当时中国的现状如一盘散沙,“一群之内,错乱而绝无规则。”[6]梁启超指出造成中国“不群”的主要原因在于公共观念的缺乏。有公共观念者,“常不惜牺牲其私益之一部分,以拥护公益”[4],如果中国人再不改变“不群之恶性”,则“此蠕蠕芸芸之四百兆人遂不能逃劣败之数”[4]。
严复认为:纯粹、绝对的自由不可能存在于人类社会。因为“自入群而后,我自由者人亦自由,使无限制约束,便入强权世界,而互相冲突。故日人得自由,而必以他人之自由为界。”[7]严复指出:忽视社会秩序会带来严重后果,“苟其民契需恂愁,各奋其私,则其群将涣。以将涣之群,而与鸷悍多智、爱国保种之民遇,小则虏辱,大则死亡。”[7]因此,中国社会所需要的自由是,“外对于邻敌,为独立之民群,此全体之自由也;内对于法律,为平等之民庶。此政令之自由也。”[9]严复在呼吁实现个人价值的同时,提出个人所得自由以他人之自由为界。要求唤起群体意识的觉醒,使整个民族团结起来。“盖惟一群之中,人人以损己益群,为性分中最要之一事,夫而后其群有以合而不散,而日以强大也。”[6]这样,严复就把“个体自由”与“全体自由”、个性解放与救亡图存紧密联系在一起了。
康有为认为:人是合群的动物,“夫喜群而恶独,相扶而相植者,人情之所乐也,故有父子夫妇兄弟之相亲相爱相收相恤者,不以利害患难而变易者,人之所乐也。”[10]个体总是生活在既定的社会环境中,个体的发展不能不受到社会各种条件的制约,个人同群体或他人必然会发生这样那样的联系。离开群体生活,人将不成其为人。“天下之人物虽多,事理虽繁,而对待者只人与己。有所行者。应人接物,亦不外人与己之交而已。己,人也,人。亦人也,此心同,此理同,性情或异,嗜好或殊,既同为人。当不相远”[11]。每个人的利害都同他人或群体紧密联系,如果个人不顾他人或群体的利益,听其自由,只知利已,就必然侵犯他人或群体的利益,就必然会产生纷争,造成社会秩序的混乱。
康有为认为:完全的自由“惟野禽兽能然”。因为“野禽兽者无法律之限制,无教义之拘检,纵情恣欲,浪游任食,真能得自由之完全义者也。”[12]禽兽之所以能获得完全之自由,是因为“以其无群道故也”。而“人道以合群为义,以合群而强,既有群则有人己之对待,既欲合之,则许多调睦和就之法,而万不能行其猖狂浪行肆情纵意之为。”[12]人作为一种高级动物,其高于万物之处即是人的理性思维和“群”的观念。“然则人与禽兽何异乎?日:异于其智而已。”[12]人的理性使人为了长远利益和群体利益而宁愿放弃、牺牲目前利益和个人利益。从这个意义上说,人人皆有为他、为公、利群的一面。“人不能离群独处,无在不与人交,无处不与人偶。”[11]
康有为指出:“群,合众也。人各受天之才智聪明,宜各独立以上承天,若不能自立而随人,则所执下。人不能不与人交接和会,故宜合群,以大同人,若不能得众而失人,则其势孤。”[11]他反复强调合群的重要性,指出:“人为有知之物,则必恶独而欲群”[13],“人生群中,……不合群,则不能成一群业,此如车之有双轮,屋之有两墙,并行而立而相成者也。”[12]“喜群而恶独,相扶而相植者”是“人情之所乐也”[13],因此,每个人对家庭、他人或群体都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盖万物同原,人己一体,至浅之理,而为极善之方”[11]。人人都应发扬不忍之心,克制自己的欲望,做到爱群、利群,
“其进化耶,则相与共进,退化则相与共退,其乐耶,相与共其乐,其苦耶,相与共其苦。”[10]“独”与“群”的关系是相互依存、对立统一的,离开“独”的“群”和离开“群”的“独”都是不完全的。
(四)培养合群之德是救亡图存的关键
维新思想家认识到:从个人来看,每个人都有其个人利益,大多数人也更多地认识到和追求起个人利益。但是,个人利益是有局限的,必须超越,使其升华到共同利益,即“群”的利益。严复认为:“善保群者,常利于存;不善保群者,常邻于灭。”[6]他以进化论作为合群的理论根据,指出:“天演之事,将使能群者存,不群者灭;善群者存,不善群者灭。”[6]他强调合群之德,“德贤仁义,其生最优”,主张“屈己为人”,“黜私存爱”,以“平争济众为极功”[6]。个人对社会既有所取也要有所回报,“既有所取之以为利,斯必有所与(予)之以为偿。”[6]在己他关系上,不能专任“自利”,而要顾及他人和社会的利益,“两利为利,独利必不利”[6]。自私是人的本性,但又不可极端利己,损害他人和群体的利益,只有两利才是最圆满的。
梁启超指出:“团体之公益,与个人之私利,时相枘凿而不可得兼也,则不可不牺牲个人之私利,以保持团体之公益。”[8]如何解决这个矛盾呢?他提倡培养国民的合群之德来调节个人利益与群体利益的关系。梁启超认为:“合群之德者,以一身对于一群,常肯绌身而就群;以小群对于大群,常肯绌小群而就大群。夫然后能合内部固有之群,以敌外部来侵之群。”[3]人人应该热爱群体,服从群体利益,小我服从大我,为实现小我的利益,必须先实现大我的利益。在他看来,合群之德就是公德,中国之所以贫弱衰败,其重要原因是国民缺乏国家观念和自觉的爱国之心,许多人只顾谋一己之私利,而对国家的前途和命运漠不关心。由于缺乏公德意识,“外人之轻侮又乌足怪也?”[8],‘惟恃此公德之心以维此群治,故公德盛者其群必盛,公德衰者其群必衰。公德者诚人类生存之基本哉。”[8]他强调“利群”、“益群”的重要性,认为社会道德的根本原则是“利群”,所以应培养人们“固吾群”、“养吾群”、“进吾群”的公德观念。但他并没有否定正当的个^利益,认为“利群”的最终目的还是“利己”。不会利己,就不会利人、利群,只有首先学会利己自立,然后才不至于因我而累及他人。维新思想家认为“合群之德”的重要内容就是爱国主义,只有合群的民族才可以腾飞世界,“道莫善于群,莫不善于独。独故塞,塞故愚,愚故弱;群故通,通放智,智故强。”[4]中国要想自立,必须增强凝聚力和团结力。
三、维新思想家己他两利思想“多源同流”的特点
维新思想家的已他两利思想有三个思想渊源。一是中国传统伦理思想。从合群的角度讲,传统伦理非常重视人的合群性,无论是儒家或是墨家,其基本的价值原则都是群体取向的,维新思想家继承了中国传统的群体本位观念;从个体独立的角度讲,儒家对人生意义的理解包括两种关怀,即“对自我实现的个人的关怀和对道德秩序的社会关怀”,所以,儒家思想中并不缺乏对个人及其自我实现的重视,只不过这种关怀最终是以对群体秩序的关怀为目标的。因此,儒家文化中对个体生存意义的肯定以及对个体意志和人格尊严的肯定,无疑会给维新思想家以极大的影响。二是西方近代资产阶级伦理思想,尤其是合理利己主义的影响。西方资产阶级思想家认为人作为具有肉体感受性的存在物,决定人的本性是趋乐避苦、自爱自保的,即人的本性是利己的。利己主义的实现离不开社会和他人,个人在追求自己利益时必须承认他人也有追求私利的权利,主张在不损害社会和他人利益前提下追求自己的利益,从个人和社会利益一致中确保个人利益。所以,为了满足自己的利己心,必须顾及与自己有同样利己要求的他人,承认他人利己主义的合理性。这种“合理利己主义”思想对维新思想家产生了深刻的影响,人的利己心并不是不道德的,不是必然会引起人去损人利己的。维新思想家反对极端的、狭隘的利己主义,但并不反对利己本身,认为极端自私自利的利己主义最终不能利已,也不能利群,而只能损己害群。
三是进化论。进化论是中国近代思想史的主流,维新思想家根据进化论宣称,人具有一切动物所具有的生物性,人的基本欲望是天生的自然属性。他们用进化论大胆为利己正名,指出利己、爱己、贪乐、好利是人的本性所致,是合理的欲求。人类生存于物竟天择的世界,各谋利已,相互竞争,这是自然之势,无可非议。维新思想家还用进化论来说明“利他”、“合群”的重要性,指出“天演之事,将使能群者存,不群者灭;善群者存,不善群者灭。”[6]断言“群”是历史进化的主体,“盖人类进化云者,一群之进也。非一人之进也。”[3]
综上所述,维新思想家的己他两利思想来源于中国传统伦理思想、西方近代资产阶级伦理思想以及进化论思想,虽然思想渊源有所不同,但是维新思想家以此形成的己他两利思想其基本旨趣是相同的。在己他关系上,维新思想家既继承了原始儒学对个体价值的肯定,又吸收了西方合理利己主义的精髓,力倡西方的个人本位价值观;既以进化论为理论武器,又崇尚中国传统的群体本位观念,强调个体对社会的责任,避免了极端利己主义的产生。因此维新思想家的已他两利思想具有“多源同流”的特点。马克思指出:“人们奋斗所争取的一切,都同他们的利益有关。”[15]在重义轻利为主导价值观的封建社会里,维新思想家倡导的己他两利思想在理论上具有一定的超前性,是值得肯定的。
参考文献:
[1]弗兰克纳.伦理学[M].北京: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1987.
[2]王拭.严复集:第4册[M].北京:中华书局,1986.
[3]梁启超.梁启超哲学思想论文选[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1984.
[4]张品兴.梁启超全集[M].北京:北京出版社,1999.
[5]胡海鸥.道德行为的经济分析[M].上海:复旦大学出版社,2003:26.
[6]王拭.严复集:第5册[M].北京:中华书局,1986.
[7]王拭.严复集:第1册[M].北京:中华书局。1986.
[8]王德峰.国性与民德——梁启超文选[M].上海:上海远东出版社,1995.
[9]王栻.严复集:第2册[M].北京:中华书局,1986.
[10]石峻.中国近代思想史参考资料简编[M].北京: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1957.
[11]康有为.论语注[M].北京:中华书局,1984.
[12]汤志钧.康有为政论集:上册[M].北京:中华书局,1981.
[13]康有为.大同书[M].郑州:中州古籍出版社,1998.
[14]张灏.危机中的中国知识分子[M].太原:山西人民出版社,1988:23.
[15]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56:8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