口述/陈红(孙伟铭案辩护律师)
为孙伟铭辩护的那些日子
在一次和孙林(孙伟铭的父亲)的交谈中,他偶然谈起孙伟铭曾经资助的一名贫困学生家长在孙伟铭出事之后打电话慰问他们,并决定出庭为孙伟铭作证。
9月8日,“孙伟铭醉驾案”终审判决,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判处孙伟铭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新闻提示 2008年12月14日下午5时许,成都市某电子信息公司员工孙伟铭因无证醉驾,发生严重交通事故,造成四人死亡,一人重伤的严重后果。12月26日,成都市人民检察院以孙伟铭涉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批准逮捕。2009年5月22日,该案在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公开开庭审理,7月23日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孙伟铭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孙伟铭当庭表示不服,提出上诉。9月4日,该案在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开庭审理,9月8日二审改判孙伟铭无期徒刑。
孙伟铭因一审被判死刑在社会引发争论。而为孙伟铭辩护的律师陈红也一度遭到很大压力。从死刑到改判无期,这背后到底有什么故事呢?
一审判决,说实在的,不仅让孙伟铭懵了,我和我的搭档施俊英律师同样也懵了。对孙伟铭案,在孙伟铭的父亲孙林委托我们时,我们虽然已经将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可能被判处的刑罚告诉了老人,在其后会见时也告诉了孙伟铭,但是毕竟孙伟铭是因为交通事故导致这样严重的后果,他究竟应当定交通肇事罪还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是有争议的。一审法院在这种情况下判决孙伟铭死刑让所有人感到意外。
一审宣判后,我的心情久久不能平静,开始细细回想一审的整个过程。在没有阅卷之前,我所知道的案情就只限于媒体报道的一些情况,仅仅根据这些有限的资料我们难以判断孙伟铭究竟应当是犯交通肇事罪还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毕竟这两个罪名的量刑幅度相差太大。如果是交通肇事罪,按孙伟铭的情况,最高判7年,如果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起刑就是10年,最高可以是死刑。如此巨大的差异,案件的定性至关重要。2009年4月10日,成都市人民检察院以孙伟铭涉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向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4月15日,我们在成都中院查阅了公诉机关移送的证据目录和主要证据复印件,从那时候起我才对这一案件有了全面的了解。随着阅卷的深入,我们发现本案是存在很多疑点的。比如是否是孙伟铭驾驶的汽车将比亚迪轿车追尾,证据上是存在严重瑕疵的;假设是他追的尾,孙伟铭是否知道发生了追尾交通事故仍然逃逸,证据也是难以支持的;为什么孙伟铭会在卓锦城十字路口附近越过双实线,没有任何证据能够反映……为了解释这些疑问,我们多次到“蓝谷地”、“卓锦城”案发现场查看,并多方寻找证人了解案发时的情况,比亚迪的司机刘某某、孙伟铭的同事游某某、孙伟铭以前的工作单位都一一进入我们的视野,随着调查了解的深入,我们逐渐建立了对这个案件的观点,孙伟铭应该是涉嫌交通肇事罪而不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尤其是在后来一次和孙林的交谈中,他偶然谈起孙伟铭曾经资助的一名贫困学生家长范某某在孙伟铭出事之后打电话慰问他们,更坚定了我们的信念,孙伟铭不具有直接故意犯罪的主观心态。而游某某、范某某也决定出庭为孙伟铭作证,5月22日开庭审理时,针对案件存在的疑点、案件的性质,我们和公诉人围绕孙伟铭是交通肇事罪还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定性问题展开了激烈的辩论,一切似乎都在向着好的方面发展,虽然我知道我们的辩护意见可能并不能改变什么。
一审判决后,民事赔偿成为大家关注的焦点话题。2009年8月4日,我们陪同孙林和被害人家属进行了协商,被害人家属提出100万元赔偿款的要求,这样的赔付金额,对于孙林来讲无疑是一个天文数字,也是他根本无法实现的。可是,被害人丝毫不松口,坚持少一分钱都不行,如果不答应赔偿这么多钱,那么他们就不再谈民事赔偿了。其实,从法律上讲,孙林是没有义务替孙伟铭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毕竟造成这次严重后果的人是孙伟铭,不是他的父亲,孙伟铭是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人,应当是以他自己所有的财产承担民事赔偿责任。但是为了能够争取得到被害人的谅解,孙林在和我们商量之后,决定不管最终能否凑足被害人要求的赔偿款,至少应答应被害人的要求。
接下来的日子里,我们和孙林一起为怎样才能凑足100万元开始了奔忙。首先是出售成都孙伟铭的房屋,为此,我联系了几家公证处,都不愿意承接此类涉及刑事犯罪的公证委托。后来,四川省律政公证处承接了此项委托,同意配合法院为孙伟铭办理出售财产的相应公证。当时,承办此项委托的公证人员还在外地出差未回。至第二天上午,公证人员刚回成都,孙林马上到四川省律政公证处办理了相关手续,递交了相关资料。当日下午,施俊英律师又驱车将公证人员送至成都市看守所与已等候在此的锦江区法院的法官会合,共同进入看守所与孙伟铭办理了出售相关财产的委托公证,这样,一直横亘于孙伟铭房产赔偿中的第一个法律障碍被扫除。其间孙林又跑回重庆去寻找能够给他提供重庆房屋抵押贷款的单位或者个人。事情正在进行的时候,2009年8月8日,成都市高新区人民法院突然通知孙林,应银行要求,该院已经对孙伟铭的房屋进行查封,如果孙伟铭不能偿还银行贷款,将对他名下的按揭房屋予以拍卖、变卖,原因是:孙伟铭的银行贷款没有每月按时支付,所以银行要求孙伟铭一次性付清全部贷款。这突如其来的一切变故,让民事赔偿陷入困境。我们代表孙伟铭又和成都市高新区法院执行局的法官沟通,表示只要房屋出售了,孙家用房款先行偿还银行债务,望法院能够暂缓执行。经过多次沟通,法院同意暂缓执行,后来,孙家用购房人先行支付的房款偿还了银行的按揭贷款,高新法院也随即解除了对孙伟铭房产的查封冻结,用孙伟铭房产进行赔偿的第二个法律障碍再行扫除。2009年8月18日,我们再次和被害人就民事赔偿问题在锦江区人民法院进行了协商,终于就如何赔付达成一致意见:孙伟铭家属一审判决前赔偿11.4万,此次再行赔偿100万,共补偿总额为111.4万人民币。孙林变卖了自己在重庆的房产,再加上孙伟铭的房款以及社会各界给予的一定捐助,100万元的赔偿款越来越接近。可是,没有想到的是,在领取委托买卖公证书的那天上午,孙林在成都的华西医院B超检查出膀胱内长了一个瘤子。孙林不知道自己到底患了什么病,几天后,他回到重庆进行再次检查,确诊为膀胱癌中、晚期。
孙伟铭案的死刑判决使全国上下对这个案子高度关注,我们也成为媒体追逐的对象。全国各地的媒体纷纷就孙伟铭案展开讨论,网络上对于孙伟铭的死刑判决也是一片喊打喊杀之声,我和施俊英律师感到了空前的压力。这时候,我们律师事务所的主任律师施杰挺身而出,与我们共同并肩作战,终于让我们感觉到一丝轻松。同时,为了让孙林能够有更多的钱去赔偿被害人,事务所决定对孙林提供法律援助,免费为孙伟铭二审辩护,并且施杰律师也亲自担任孙伟铭的二审辩护人。
在二审阅卷的过程中,我们发现一盘天网视频光盘,里面除了一审时公诉方当庭播放质证的三环路娇子立交下桥成都烟厂处的视频片段外,还有“卓锦城”路口的天文视频,视频显示在孙伟铭的汽车与奔奔汽车碰撞前2、3秒钟,在“卓锦城”十字路口因为一辆白色汽车违法占用孙伟铭行驶的车道导致与他的汽车发生擦挂,致使孙伟铭的汽车向右偏移,恰遇右前方有一骑车人,孙伟铭的汽车随即转向左方后越过双实线撞上了奔奔汽车。白色汽车在事发后有两次异常倒车行为,并倒至两车交汇前它所处的中间车道,闪着应急灯滞留7分多钟。这一重要客观证据的出现,使我们为之一振,孙伟铭为什么会越过双实线终于有了解释:孙伟铭是为了避让白色汽车和骑车人才失控越过双实线与奔奔汽车相撞的。为了进一步得到印证,我们不仅再次到事发现场实地勘察,多方寻求查找白色汽车,又就该段视频向多位计算机专家咨询,得到了专家们一致的结论:白色汽车与孙伟铭之后发生的相撞密切相关。
二审中,施杰律师在法庭上播放了该天网视频,希望法庭能够查明案件事实,还原事实本身,可惜最终法院没有采纳我们的辩护意见,在二审开庭后的第四天就匆匆宣判,改判孙伟铭为无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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