探寻古代法律的公正与权威

2009-09-10 02:53赵天宝毋爱斌
社会科学论坛 2009年16期
关键词:断案权威公正

赵天宝 毋爱斌

[内容摘要]法律的生命在于公正,古代法律的公正与权威在张释之身上熠熠生辉,文章从张释之断案成功的原因开始分析,进而剖析张释之断案所体现出的法律的公正和权威,从而揭示了作为最高司法官的张释之坚持“法律至上”和敢于公正司法的优秀品质,当代司法官值得借鉴。

[关键词]张释之;断案;公正;权威。

公正是法律的生命,而法律的权威则是实现公正的保障。美国著名法学家伯尔曼曾经说:“法律必须被信仰,否则他将形同虚设。”由此可见,法律实现其公正和权威的基础是它能够被人们所认同、所信仰。“徒法不足以自行”,如果一部生效的法律不能保障国家的利益和人民的权利,而且是限制甚至剥夺人民的权利,那么它就是恶法,尽管人们也可能暂时迫于暴力所遵从,但这样的恶法必将被丢到历史的垃圾堆中:如果这部法律在执行过程中随意被统治者滥用,那么它就会逐渐在人民心目中丧失法律的尊严与权威,若此则何谈法律的公正与权威呢?当前中国正在大力推进司法改革,而如何保障法律的公正与权威则是重中之重。本文笔者以西汉廷尉张释之断案为视角来论述古代法律的公正与权威,以期对当今司法官员有所启发。

一、张释之断案何以能够成功?

据《史记》记载,张释之因以下两案的审判而“天下称之”:A犯跸案:“上行出中渭桥,有一人从桥下走出,乘舆马惊。于是使骑捕,属之廷尉。释之治问。曰:‘县人来,闻跸,匿桥下、久之,以为行已过,即出,见乘舆车骑,即走耳,延尉奏当,一人犯跸,当罚金。文帝怒曰:‘此人亲惊吾马,吾马赖柔和,令他马,固不败伤我乎?而廷尉乃当之罚金!释之曰:‘法者天子所与天下公共也。今法如此而更重之,是法不信于民也。且方其时,上使立诛之刖已。今既下廷尉,廷尉,天下之平也,一倾而天下用法皆为轻重,民安所措其手足?唯陛下察之。良久,上曰:‘廷尉当是也。”

B盗高庙坐前玉环案:“其后有人盗高庙坐前玉环,捕得,文帝怒,下延尉治。释之案律盗宗庙服御物者为奏,奏曹弃市。上大怒日:‘人之无道,乃盗先帝庙器,吾属延尉者,欲致之族,而君以法奏之,非吾所以共承宗庙意也。释之免冠顿首谢日:‘法如是足也。且罪等,然以逆顺为差。今盗宗庙器而族之,有如万分之一,假令愚民取长陵一杯土,陛下何以加其法乎?久之,文帝与太后言之,乃许廷尉当。”这两个案例中,都昭示了张释之不畏权贵、公正司法的优良品格:都牵涉到三方主要当事人,即廷尉张释之、汉文帝及一个平民被告:犯罪情节都是平民侵犯皇家权益;断案结论上奏时均受到文帝的责难:最后又都是汉文帝认同了廷尉的断案结果,即依汉律断罪。廷尉张释之能在两案的博弈中获得成功,原因如下:

第一,张释之高度强调法的重要性,即“法者天子所与天下公共也。今法如此而更重之,是法不信于民也”。仔细分析这段史料,我们发现张释之首先强调了立法的重要性。法是包括天子在内的“天下”之人的公共意志的产物,是普天下之人共同遵守的行为规范,统治者要想使宪法的保障功能,就必须让法取信于民。如果人君因一言一事以废法。法将失去人民的信赖,最终成为一纸空文,甚至导致“刑罚不中,则民无所措手足”。其次。张释之强调了司法官公正司法的重要性,即“廷尉,天下之平也,一倾而天下用法皆为轻重,民安所措其手足?”这段史料说明司法官,尤其是最高司法官“廷尉”是国家法制的天平,一端是国家的法律规范及量刑标准,另一端是人们各种各样的行为。民众行为的合法与否都要靠“廷尉”这架天平来衡量。如果廷尉在定罪量刑上一旦轻重不当,则下级司法官吏必然会随意出入人罪,从而导致民众无所适从,最终会影响国家和社会的稳定。再次,张释之强调了君主守法的重要性,即“法如是足也。且罪等,然以逆顺为差”。在中国几千年君主专制的历史长河中,君主口含天宪。一言可废法,一言可立法,所以历代王朝都难逃“守法者存,废法者亡”的历史周期律。张释之在上述两案中,对汉文帝进行循循善诱劝导的一个重要根据就是:立法者必须守法。这里隐含着一些法权大于君权之意。若皇帝立法而不守法,然臣子效仿皇帝,民众效仿大臣,则一个国家内贪官遍地,刁民横行,那么社会何以发展?国家何以富强?综上,在两千多年前的西汉王朝,作为廷尉的张释之对法的重要性有如此深刻的认识,而作为一国之君的汉文帝也不得不承认“廷尉当是也”“乃许廷尉当”。实在令人叹为观止!

第二,张释之适逢政通人和的文景之治时期。西汉王朝是在多年征战后而几乎在一片废墟上建立的一个封建国家,故汉初统治者大力推行黄老“无为而治”的思想,汉文帝亦是黄老思想的推崇者。但在司法领域。根据法的继承性原理,汉初刑律不可能不受到以法家思想为指导的秦律的影响,即“刑无等级,一断于法”。张释之作为廷尉,对此自然是心知肚明。所以他一面要坚持公正执法,又要掘弃法家之“轻罪重刑”的思想:一面要满足汉文帝追求“民清静而贵自定”的理想政治,又要通过公正断案以获取民心,最终使汉王朝达到“有刑措之风”而国泰民安。当然。张释之是幸运的。他遇到了一代明君汉文帝,汉文帝在位期间推行了在中国历史上有重大影响的刑制改革,即“废肉刑,定刑期”,而这次刑制改革却只是起因于提萦上书。由此微见汉文帝从谏如流。正因如此,张释之才能在断案中坚持自己正确的意见,即使与当朝皇帝的看法相冲突,也毫不气馁并最终说服文帝认同自己的断案结论。著名史学家班固曾这样描述汉文帝时的法制状况:“及孝文即位,躬修玄默,劝趣农桑,减省租赋。而将相皆旧功臣,少文多质,惩恶亡秦之政,论议务在宽厚,耻言人过失。化行天下。告讦之俗易,吏安其官,民乐其业,畜积岁增,户口浸息。风流笃厚,禁网疏阔。选张释之为廷尉,罪疑者予民,是以刑罚大省,至于断狱四百,有刑措之风。”这段史料充分肯定了张释之对汉文帝时期法制稳定的历史贡献。“有刑措之风”意味着国家虽然设置了刑罚作为禁止性规范,但由于官吏司法公正,取信于民,民众信赖法律,不轻易触犯法律,从而“刑期于无期”。这说明张释之已经将法家的公正执法、儒家的意民为本、黄老的无为而治融为一体,是汉武帝时期里儒家思想为正统思想的先声。

第三,张释之具有为法律而献身的优秀品质。纵观古今中外,一个优秀的司法官应当具有高尚的司法道德与精良的法律素养,具体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是必须依律断罪;二是敢于坚持自己正确的见解。张释之视法律为天平,绝不因人破律。不管此人是一介布衣,还是当朝皇帝。张释之一盖依律办事,为维护法律的权威可谓置生死于度外。张释之为捍卫法律的尊严不惜面折汉文帝,也不因被告只是平民百姓而任意用法,充分表现了作为当时最高司法官敢于公正执法的优良品德,实为后代司法官之楷模。再者,张释之又是一位杰出的辩士,

善于运用法理去说服汉文帝接受其正确意见。“犯跸案”中,“且方其时,上使立诛之则已。今既下廷尉,廷尉,天下之平也,一倾而天下用法皆为轻重,民安所措其手足?唯陛下察之”。在这段史料中,张释之表达了这样一个法律理念:在交给廷尉处理该案之前,皇帝对侵犯自己尊严的案件有权决断:但案件一经交由廷尉处理,则廷尉就必须依照法定程序及有关规定进行审判。言外之意是,你汉文帝当时没有“权断”此案,现在不能后悔!所以汉文帝不得不说“廷尉当是也”。又如“盗高庙坐前玉环案”中,当汉文帝欲将盗者处以“族刑”,而张释之坚持处以其“弃市刑”时说:“法如是足也。且罪等,然以逆顺为差。今盗宗庙器而族之,有如万分之一,假令愚民取长陵一杯土,陛下何以加其法乎?”这段话是张释之“免冠顿首”说的,表明他不怕丢官也要依律断罪:其次,张释之又假设论证的方法,用“玉环”与“长陵一杯土”对比是汉文帝无话可说,从而达到劝汉文帝不能任意用法的目的。由此可见,张释之断案的成功不仅依赖他对法律的娴熟把握,还依靠他机智的辩才,最终实现其依法断案的目的。

二、张释之断案体现了古代法律的公正与权威

1.公正性。公正,从字面意义上讲就是公平和正义的简称。司法官进行审判活动的目标就是最大限度的追求法律的公平和正义,这既是一个优秀司法官的不懈追求,也是法律之上的应有之义。张释之在以上两案的审理中,无不闪烁着公平和正义之光芒。依照当时汉律规定,张释之在“犯跸案”中判决犯罪人罚金,在“盗高庙坐前玉环案”中判决盗窃人弃市刑,且顶住了当朝皇帝要求重判犯罪人的压力,即是“罪刑法定原则”在张释之身上的闪光。同时,张释之绝不因犯罪人是一介布衣而重判,也未因汉文帝的发怒而改判,这都充分体现了张释之断案公正,坚持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则和罪刑相适应原则。试想,假如张释之胆小懦弱或者趋炎附势的话,法律的天平将会倾斜,正义的判决将被改写。如此则张释之的前途倒不会有多大影响,但汉朝的司法公正恐怕只有每况愈下了!美国当代著名法学家埃德加·博登海默曾写过这样一段话:“一个法律制度要恰当的完成其职能,就不仅要力求实现正义,而且还须致力于创造秩序。”“一个法律制度若不能满足正义的要求,那么从长远的角度看,他就无力为政治实体提供秩序与和平。但在另一方面,如果没有一个有序的司法执行制度为条件,而正义则需要秩序的帮助才能发挥它的一些基本作用。为人们要求的这两个价值的综合体,可以用这句话加以概括,即法律在创设一种正义的社会秩序。”博登海默的这段话对正义和秩序——这对法的基本价值。作了精辟的阐述。不错,只要有人类社会存在,就会存在人与人之间的冲突:有冲突就会产生解决冲突的规则;有规则就需要一定的程序去运行之,这就必然需要正义和秩序去协调人们的生活,从而让人们生活在一个正义的社会秩序之中。张释之办案注重推行法的正义价值,是汉初政治秩序能够长期稳定的重要原因。“其身正,不令而行;其身不正,虽令不行”,张释之以自己对法律正义和公平的价值追求,捍卫了法律的尊严,同时成为各级司法官吏效法的楷模。

1.权威性。法律的权威并非纯粹依靠国家的强制与暴力,而是奠基于法官判案的公正之上。依靠国家强权维持的法律权威之能取得一时之效,绝非治国安邦的长久之计:而广大司法官们的每一次公正审判的辐射力才能将法律信仰的神圣扎根于人们的内心深处,从而将法律的权威植根于人们的潜意识之中。英国著名的哲学家、思想家培根曾说过这样一句话:“一次不公正的审判窃国超过十次犯罪,以为犯罪是无视法律。好比污染了水流;而不公正的裁判是败坏了法律,好比污染了水源。”由此我们即可看出,司法公正是何其重要!不公正的审判比什么都可怕,它不仅不能建立起法律的权威,反而削弱甚至破坏着法律的权威。张释之断案时特别注重树立法律的权威。如上述两案中,一旦进入法律程序,即是当朝皇帝也不能干涉廷尉的审判;不管被告人是一介布衣还是当朝权贵,一律要受既定法律的制约,绝不能任意出入人罪。可以设想。当那个“犯跸”的百姓受罚金回家后,他一是会宣传张释之的秉公断案,二是它会使自己以及周围的人认识到法律的公正与权威!这不啻于是给普通百姓上了一次生动的法制宣传课。由此,法律的权威会在人民的心目中逐步得以建立。

三、张释之断案的现实价值

当代中国正在致力于构建和谐社会,而司法公正又是社会稳定和国家长治久安的基石之一,所以近几年司法的公正与权威愈来愈成为人们关注的焦点。无可置疑,法律,惟其公正,才有权威;惟其权威,才有认同和信仰。只有人们从内心深处信仰法律,才能在全社会筑起一道预防违法犯罪的防火墙!张释之公正司法的意义正在于此。

1.树立法律的公正与权威,司法官必须首先树立“法律至上”人生观和价值观。自从1999年“依法治国”方针人宪以来,火~民群众要求司法公正的呼声愈来愈高。司法救济作为人们维护自身权利的最后一道防线,如果人们无法通过这条途径获得正义,那么它就会寻求其他方式去实现它所认为的正义。长此以往。法律的权威不仅无法深入人心,而且会促使人们逃避法律甚至铤而走险。这恰恰与司法机关的任务背道而驰。司法机关的目的是为人民解决纠纷以维持一个稳定有序的社会环境,如果导致当事人不停的上诉、申诉和上访,那就不仅造成极大的司法与行政资源的浪费,也会影响他们其他紧急任务的完成。探究其中原因,多是司法不公所致。所以要克服此类困难,法官们必须坚持“法律至上”的神圣理念。这就要求广大司法官们认真钻研法律知识,不仅熟练法条及其法理,而且能够将其准确应用到具体的、错综复杂的案件之中。要做到严格依照法律规定和法律程序办案,充分认识张释之所言:“法者天子所与天下公共也。今法如此而更重之,是法不信于民也。”“廷尉,天下之平也,一倾而天下用法皆为轻重。民安所措其手足?”只有内心高度重视法律之神圣,司法官自身才会在审判中身体力行,才会真正实现解纷息讼的目的,进而才能逐步教化人们信法守法。

2.树立法律的公正与权威,司法官必须敢于坚持自己做出的正确裁判。司法官要做到司法公正,说起来容易做起来难,因为司法官不是生活在真空之中。在办理案件的过程中,会受到各种各样的压力。其中不乏亲朋好友的求助目光,也有个别领导的不法指令,同时好不得不面对“糖衣炮弹”的诱惑。所以一名优秀司法官的正确裁判必须经受住这些暴风雨的考验。就像张释之敢于面折汉文帝一样,对于各级各类领导的无理要求给予坚决抵制:对于求助的亲友,则要耐心说服,晓以利害,是指接受自己的裁判。司法官员还应当坚定不移的反对腐败。因为一个司法腐败的民族是一个没有希望的民族,一个司法腐败的国家必将走向自我毁灭之旅!广大的司法队伍应当做到:面对高官厚禄,为捍卫法律的公正而不为所动;面对金钱美女。为维护法律的权威而不为所惑。只有这样,司法官做出的判决才会有生命力,才会经得起历史的考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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