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 洁 李 莉
◆ 中图分类号:F291 文献标识码:A
内容摘要:民居有着独特的韵味和研究价值,有效地保护民居,是对我国传统文化的保护和传承。而我国民居存在规划中民居保护观念较弱;不注重城市文化,大拆大建割裂文脉;旧城改造使得民居面积急剧减少;城市环境的恶化导致民居寿命缩短,破坏严重等问题。因此,有效地民居保护对于增加城市的综合文化魅力,吸引游人观光游览,促进城市经经济发展和对传统建筑文化的研究、传承具有重要的意义。
关键词:城市化 民居 民居保护
民居是一种地方建筑,在生产生活中,为人们提供基础而且最实用的物质需要,与当地的自然、地理、社会文化等因素相互融合,展现在人们面前的是这个区域所特有的建筑形式和风格。时代的变迁使得民居成为了一种文化载体,传承和记载着历史建筑文化,有着传统文化的丰富内涵,具有极高的研究价值。随着我国经济的高速增长和人民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城市化进程已经对民居的生存和发展产生了很大的影响,民居保护和城市化进程之间矛盾重重。如何在城市化进程的浪潮中保护民居及其文化,如何对民居加以开发和利用,是我国城市发展所面临的又一考验。
民居有着独特的韵味和研究价值,因此,有效的保护民居,是对我国传统文化的保护和传承。在城市的建设发展中,保护好具有历史和文化价值的民居,对于增加城市的综合文化魅力、吸引游人观光游览、促进城市经济发展和对传统建筑文化的研究、传承具有特别重要的意义。
民居的价值和意义
民居是我国各地居民自己设计建造使用的具有一定代表性、富有地方特色的民家住宅,为人们提供了居住的场所,并为之安全、舒适所效劳。根据各地的风俗习惯、文化特点、民族特色、地理环境等实际情况来设计建造的民居,无论是从其实用性还是经济、文化研究方面都有着独特的价值和意义。
(一)民居具有实用价值
一般来说,民居的实用性主要体现在居住和生活两个方面。在居住方面是人类遮风避雨的庇护所;在生活方面,民居大多具有明确的功能目的,采用天然的材料和适宜的技术建造来满足人的基本生活的要求,并且与自然和谐、与环境相适应。如西南地区吊脚楼式民居通风非常好,首层架空,既可以避免地板潮湿,又可以防虫蛇;西藏高寒地区的厚墙、小门小窗,这明显是为了增强建筑的整体保温;又如福建的土楼、陕西的半坡屋等,不仅可以满足人们物质生活的需要,而且也能满足人们诸如心理的、伦理的、宗教的、审美的等精神生活的需要,具有极高的实用和使用价值。
(二)民居具有历史文化价值和研究价值
民居作为一种最基本的文化,在其历史实践中所反映出的是这个时代民族地区所具有的本质和代表性的东西,其历史文化价值包含两方面的内容,一方面,它是我国传统文化发展的文脉,是城市的优秀文化遗产;另一方面,它代表了我国的建筑文化风格;民居有着不同的平面布局、结构方法、造型和细部特征,并且有着各自的特色,它同各地区、各民族的民俗民风密切相关,并互相影响、互相适应,最终融为一体。因为“建筑就是凝固为物体的人生,人生在客观事物中体现得最全面、最完整、最生动具体的,莫过于建筑”。
从民居的文化和不可再生性来看,又为我们研究某一历史时期某一地区和民族的政治、经济、生活状况、风俗民情和审美观念等,提供了可靠的实物依据,从不同时期民居的发展变化可以找寻一个民族的历史演变轨迹,从而了解一个国家的发展史。从北京的四合院到江南水乡民居,从东北大院、蒙古包到南方的徽居、苏居、客家民居,从黄河流域窑洞到福建土楼,以及西南地区形式多样的各族民居,这些在长期农耕社会中形成和传承的民居,是传统文化的载体,也是研究我国传统建筑民俗与居住民俗的根基和源头。
(三)民居具有旅游价值
旅游价值离不开文化价值,民居作为我国传统文化的现实反映,有着极高的旅游价值。首先,民居在整体建造中不管是它的形体构成、材料的选择等方面,人们都会遵循一些美学法则,使得民居成为极其重要的旅游观光资源。其次,对民居进行旅游开发,不仅可以吸引大量游客到此吃、住、游、购、娱,而且能带来经济效益,解决一些传统民居保护面临的资金缺乏问题,也会给周边居民带来就业机会,能满足大城市游客“怀旧”与“回归”的心理需求。在发展旅游业的同时也使民居文化得到了传承和发扬。
(四)民居具有艺术价值
民居艺术是建筑艺术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是一种优秀的文化产物,是我国传统思想乃至文化艺术的缩影。民居不同于其它艺术的最大特色在于其社会功能性,主要表现在环境艺术、人文艺术和装饰艺术方面,环境艺术追求自然的淡雅之美,又注重以人为中心。传统的民间住宅既有自然之美又是艺术美的体现。更多的却是将自然美与艺术美的完美结合。人文艺术体现在对各类建筑的加工和整理,人文艺术的充分发挥使民居建筑体现出完整、协调的视觉美感。装饰艺术体现在民居中的各种装饰物与装修方面,民居内部和外部常常使用各种装饰物,使主体建筑与客观环境之间产生协调、统一的形式美。
居民在审美意识的体现过程中,也受着传统文化的影响,以民居的格局为例,虽以高为美,但又强调和谐、秩序、中庸,这便是一种人际秩序的体现。再以民居的结构为例,北方民居的四合院,以向南为主,四周错落有致,寻求变化中的统一,同时也重视环境的装饰与自然融为一体。这也正是说明民居的艺术价值是在自然崇拜下的一种文化体现。
民居在一定意义上反映出了我国一个地区的资源、环境、土地状况,它关系到农村土地问题、资源问题、环境问题以及地方特色历史文脉的维持和发展等。它作为一个历史文化、艺术、经济的综合信息载体,反映出一个民族的文化理念和生活方式,并以物质的形态进行展示,因此,民居的价值内涵不是封闭的,是需要继承、创造、延续的,在新的历史条件和机遇下,民居的价值内涵更加的具体,它的保护和传承意义重大。
我国民居保护中存在的问题
(一)规划中民居保护观念较弱
随着城市化的加速发展,城市规划体系也在不断变化,但规划中民居保护意识体现较少,对民居的保护规划没有实施到位。为追求经济利益,在规划中,部分地区民居没有被列入保护范围,不注重城市特色和城市文化,部分城市一味追求高楼层,大规模的建筑,使得民居被一些单调的现代建筑所代替,一些有价值的民居没有得到妥善保护。如昆明一直沿用20世纪80年代的城市规划而导致古建筑群的消失就是一个很好的例子。
(二)不注重城市文化且大拆大建割裂文脉
在我国,“千城一面”的问题比较突出,“南方北方一个样,大城小城一个样”的特色危机成为城市建设中的共性问题。由于不注重城市文化,大拆大建,在规划设计中抄袭、模仿、复制现象普遍,布局雷同、风格相仿的城市街区在人们的日常生活中占据着越来越显著的位置,结果城市中一些独具特色的民居被单调的商业化大厦所淹没,造成历史文脉的割裂。城市的面貌千篇一律,城市个性丧失。
(三)旧城改造使得民居面积急剧减少
科技在发展,人类在进步,但是城市经济的发展使得我国大部分老城区民居的面貌和功能都严重滞后于城市其他地区,远不能满足城市功能的正常运行和居民的基本生活需要,这些民居需要拆除。在我国由于很多城市的旧城区有较好的区位优势,位于房地产开发高价争夺的黄金地段,这些地区同时又是城市记忆保持最完整、最丰富的地区,为了追求经济效益最大化,很多城市就在旧城的基础上进行改造建设,盲目地在旧城区内兴建高层建筑,大批有价值的民居被大面积拆除,取而代之的是高楼大厦,民居遭受到前所未有的破坏。例如, 1949年北京有大小胡同7000余条,到20世纪80年代只剩下约3900条,近一两年随着北京旧城改造速度的加快,北京的胡同正在以每年600条的速度消失。与此同时,上海的石库门、里弄也在成片消失。
(四)城市环境的恶化导致民居寿命缩短
民居是与自然环境相辅相成的,长期以来,我国在实施城市化进程战略中,对生态环境问题重视不够,有时甚至是以掠夺性开发利用资源,以污染破坏生态环境为代价发展经济。城市化引起人们居住环境的改变、居住环境的恶化,如城市化引起的光污染,使民居表面、室内温度升高,缩短了民居的寿命,更给居住在内的人们带来生活上的不便,也给民居保护带来了困难(城市化造成水土流失严重,地面下沉,造成城市地区表面的透水性降低,无透水性的面积剧增,阻止了雨水下渗,使城市地下水补给受到影响,加上因缺水而对地下水的过量开采,不少城市地下水位急剧下降,由此引发的地基下沉、地表出现裂缝,给民居带来极大的隐患和危害)。
又由于长期以来重改造、轻管理和房屋产权制度不完善等原因,导致许多民居有失修养,基础设施条件简陋,危房数量大幅增加,民居寿命缩短;同时居住人口急剧膨胀,违法建设情况严重,造成居民生活条件恶化,致使历史性城市中心地区出现房屋破旧、人口过密、居住拥挤、环境恶化等衰败的趋势,给民居带来极大的破坏。
(五)城市土地经营制度不完善且文化资源保护困难
在城市化进程中,有些政府重视城市土地的经营,希望借此获得大量收入,也因此引起房地产商在城市中寻找民居加以拆除,然后在原地修建高层建筑,城市政府获得了大量的收入,房地产商则获取高额的利润,最终使民居建筑大量消失,民族文化资源也因此大量丧失。这种现象在民族地区更为严重,由于经济发展相对滞缓,城市政府更希望出售城市土地而获得大量的收入,我国民族地区的城市特色也因此迅速消失。西部地区代表滇中文化的昆明古建筑群、代表黔中文化的贵阳年代久远的传统建筑群等已从人们视野中消失了。
(六)民居保护资金支持不足
民居保护需要对民居进行的修缮、日常维护等,这些工作需要大量的资金做后盾,但是由于资金的不足,不少有重要价值的民居无法得到及时的维修保护,民居的保护步伐日渐缓慢。同时城市为追求大规模、大体量的建筑群,占用了大量的资金,而投入民居保护的启动资金却明显减少。
此外 ,随着生活质量的提高,民居内部的结构以及基础设施不能完全满足现代生活的需要,人们为改变这种生活环境,为追求高质量的生活,大量的拆除民居。在城市化进程中,一些政府行为、现代建筑的设计,城市道路格局的改变都给民居保护带来了困难。政府领导为了追求政绩,将小城镇盲目扩大,模仿一些大中城市,建广场、公园、大草坪,把高层建筑作为现代化的标志,将民居视为包袱,大面积拆除民居。现代城市发展中交通、人口的压力需要道路网的改变,但城市在道路规划中不注重民居保护,投入大量资金拆房修路,为了拓宽城市道路,民居也被逐一拆除,这些都给民居造成巨大的破坏。
后城市化进程中民居保护的建议
民居保护的根本目的是“传承”和“发扬”,是对文化的传承与发扬,在这一保护过程中要注重民居的保护与利用相结合的原则,挖掘民居的潜在文化内涵、经济价值和对城市发展的积极意义。然而,民居保护不止是国家的政策,更需要广大人民的积极配合,唤起民众的保护意识,对现代城市化进程中的民居保护起着积极的推动作用。通过宣传普及民居保护的相关知识,加强民众保护意识,让更多人参与到民居保护行列中,分享民居所蕴涵的丰富价值,使民居融入现代社会生活,发挥更大的作用。为此,可以从以下方面入手:
(一)在城市规划中树立民居保护观念
在目前的城市规划中,民居保护处于弱势地位。然而,保护规划是一个综合系统的工程,又是全局性、战略性的发展蓝图,涉及生活的各个领域。因此,要将民居保护的思想贯彻到城市规划的各个层面,在规划中要树立“民居不是城市发展的包袱,而是城市发展的财富、资本和动力”的思想,将其渗透到城市设计之中,避免保护与其它工程的矛盾,通过政府引导,充分发挥政府职能,整合资源、提升质量,在继续加快城市化进程的同时,切实做好民居的保护和利用,更好地适应现代城市的发展。例如在制定地方城市发展规划时,要事先征求文物管理部门的意见,进行必要的调查和研究,做好保护区的划定、保护方案的制定和实施、保护范围的划定、决定拆除的民居建筑中的有价值的建筑构件的保护等。
(二)实施保护旧城与发展新区的战略
为避免民居在城市化进程中遭到破坏,在规划上宜采取离开旧城,开辟新区的原则。要避免拆掉有历史意义的旧城区,建现代化新城,也要避免新城繁荣,有历史文化价值的老区衰落的情况。旧城改造应在仔细调查现存民居状况的基础上,合理确定保护区与保护地段范围,并给予财力上的保证。要以新区的开发,为古城老区的维护提供财力帮助。使保护与建设互不干扰,相得益彰,旧城内的民居应在加强日常修缮的同时采取“有机更新”的方式加以改善。例如,北京市2004年在规划中提出在东部建设三个新城,广州市采取“东进南扩”等战略措施来寻找新的发展空间。苏州为缓解古城及周边过分拥挤的压力,重新调整了发展战略,集中精力在城市东部和西部建设新的城区。这些措施的出台,都有效地保护了旧城中的民居。
(三)合理实施旅游开发并有效保护民居
对民居的旅游开发不能盲目进行,因地制宜、合理开发不仅使民居成为重要的经济资源,还可以带动这个区域其他相关产业的发展。在这里资源是民居,旅游产品也是民居,是得到保护的民居。旅游者在旅游过程中得到的是文化旅游产品,是一种精神享受。由于旅游开发与其他类型的资源开发不同,它不存在物耗,因此传统民居不会因为开发而减少或损耗,相反在开发的同时会因为有了经济支持而得到更好地保护,真正实现对民居的有效保护、永续利用。例如将传统民居列入历史文化保护区,因地制宜将传统民居打造成旅游名地,为人们展示当地城市的历史和建筑历史,将民居改造成为度假村、旅馆,让游客在民居感受其文化特色。
(四)加强法律法规制度的建设与完善
由于已有的《文物保护法》及其实施条例不能完全适应民居保护需要,一些地方性法规也有明显的局限性,民居保护的相关制度也只是在书面上做出表述,并没有真正实施。因此制定和完善民居保护的相关法律法规,注重保护与利用相结合,动员人民大众积极参与保护,将民居保护纳入城乡规划,严禁收购,拆除、改造。如今很多城市已出台政策来保护民居。如黄山市新出台保护政策,“凡1911年以前建造的古民居,拆迁前需向文物部门申报备案,未经许可,不得出售”。《皖南古民居认领保护办法》将在最近向海内外推介全新的古村落和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模式,首批推出106个古村落,海内外人士可认领保护古村落或单幢古建,认领者将可获得古民居的居住使用权。
(五)完善民居周边环境保护机制
民居周边环境对民居建筑有着很大的影响。在城市建设中,许多城市的发展只注重经济效益,而忽视了环境保护,并且现存的民居,大多周边环境极其恶劣,使得民居的面貌和现代城市格格不入(如城中村),严重影响了民居的寿命。所以应对民居及其周围整体的环境风貌进行保护,严禁随意拆除和改扩建,充分挖掘民居的潜在价值,给民居以充足的发展空间,同时对民居内部允许改造和更新,使民居为现代的社会生活继续发挥作用。2005年10月,在西安召开的国际古迹遗址理事会(ICOMOS)第15届大会发表了《西安宣言》,提出了新的文化遗产保护理念和保护范围,将文化遗产的保护范围扩大到“文化遗产的周边环境所包含的一切历史的、社会的、精神的、习俗的、经济的和文化的活动”。《宣言》的推出,如同在民居周围搭建了牢固的保护屏障,其作用不仅更好的保护现存有价值的民居,而且有利于保护民居周围的环境和文化,从而巩固和加强其的历史价值和文化价值的保护。这也充分说明了民居周围的环境对民居的重要性,保护民居周边的环境,防止连锁反应,避免民居遭受破坏。
(六)设立民居专项保护资金
当前民居保护的启动资金少,民居保护的经济支持受到严重威胁,再加上城市化的发展需要大量资金,用于民居保护的资金匮乏,财政拨款已远远不能满足民居保护所需要的资金,因此通过采取政府投入、国债项目、政策引导、市场运作等形式筹集,设立民居的专项保护资金,对已失修失养、基础设施条件简陋的民居进行保护修缮并保证重大保护项目的实施,逐步扩大有价值民居保护的面积,构建人文生态和谐的社会环境。
城市化过程是现代文明的标志,是历史发展的必然趋势,在城市化进程加速的今天,城市的变化日新月异,因此,民居保护要求向多元化发展,以求适应新的时代要求和变化。因此,必须将保护与政府职能、资金保障、社会监督和全民参与联系起来,并以相关法律法规的形式明确下来,为民居保护提供良好的外部环境和基础保障。民居作为人们生产生活所不可缺少的物质条件,保护显得尤为重要。民居是我国历史文化的再次呈现,无论是其作为建筑史还是一个城市的历史时代特征,都值得人们去保护、传承和延续。
参考文献:
1.陆元鼎.中国传统民居与文化[M].第二辑.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1992
2.杨春蓉.保护城市现代化进程中的传统民居[J].经济导刊,2007(07)
3.陈宁.城市化进程下的旧城改造和历史文化遗产保护[J].经济论坛,2007(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