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大熹 涂 清 周 娟
[摘要]公平正义是社会制度的首要价值,一个建立在执政合法性基础上的政党,要实现社会的公平正义,首先必须澄清误识,正确解读“党的合法利益”与“党的特殊利益”;其次要清楚,党内一旦形成“既得利益集团”,就会腐蚀社会的公平正义;最后,需要通过完善社会公平机制防范党内“既得利益集团”的形成,赢得民众对其所控制政权的认同。
[关键词]既得利益集团;公平正义;执政党
[中图分类号]D05[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8-1763(2009)04-0070-04
按照政治学的诠释,任何阶级社会中的执政党都代表着本阶级的利益和意志支配着社会公共权力。沿着这样的逻辑理路推演,一个难以回避的问题就摆在我们面前,在以市场化为改革导向的今天,作为拥有公共资源支配权的中国共产党是否会利用手中的执政权力谋求一党一阶级之私利,并由此在党内形成“既得利益集团”进而破坏社会的公平正义?正是出于这样的担忧,江泽民曾告诫全党:“对于我们这样一个长期执政的党来说,党内一些干部是容易产生所谓既得利益的思想倾向的,希望全党同志都始终保持高度的警觉,自觉地同这种错误倾向进行斗争。”并严厉警告:“所有党员干部必须真正代表人民掌好权、用好权,而绝不允许以权谋私,绝不允许形成既得利益集团。”现在的关键问题是,如何防范与化解党内“既得利益集团”的出现呢?
一澄清误识:正确解读“党的合法利益”与“党的特殊利益”
马克思曾说:“人们奋斗所争取的一切,都同他们的利益有关。”那么,作为政党,本来就是“一定阶级、阶层或集团的积极分子为维护本阶级、阶层或集团的利益,围绕着夺取政权、巩固政权或影响政府而结合起来采取共同行动的政治组织。”应该说,任何政党为之奋斗的一切更是与本党的利益相关,无产阶级性质的政党亦不例外。虽然中国共产党章程中旗帜鲜明地宣称:“党除了工人阶级和最广大人民的利益,没有自己的特殊利益”,但我们并不能把这句话理解为中国共产党不能拥有自己的合法利益,也不能理解为中国共产党的利益完全等同于工人阶级和最广大人民的利襦。在笔者看来,这句话包括三层含义:
首先,中国共产党是公共利益的代表者。众所周知,中国共产党自创建尤其是执政以来就致力于消弭社会的阶级区分,试图用精神层面的价值导向行为取代物质层面的利益导向行为,强调“集体利益”、“国家利益”、“根本利益”、“人民利益”等一些抽象的利益理念,建立—个没有利益对立与利益冲突的公有制社会。然而,“把人和社会连接起来的唯一纽带是天然必然性,是需要和私人利益”,这说明抽象的利益理念不能把错综复杂的社会关系作为现实利益表现出来,因此,中国的改革开放率先打破了原有的那种抽象与理想状态的利益格局,带来了现实性的利益分化与重组。也带来了利益主体的多元化,它们为了各自的利益诉求与利益维护,将会自在或自为地形成不同的利益集团,以便分享尽可能多的改革成果。毫无疑问,利益集团之间存在着利益对立与利益冲突,这种“对立”与“冲突”只有通过相互博弈最终达成妥协进而上升为公共利益才可化解。那么,谁能够独立于各利益集团之外,充当博弈的仲裁者,成为公共利益的代言人呢?唯有掌握公共权力的执政党和它领导的政府才能胜任这一角色。因此,中国共产党就成了新时期理所当然的公共利益的代表者,事实也证明了这一点。
其次,中国共产党要正视其自身的合法利益。以上提到中国共产党是公共利益的代表者,这并不意味着该组织就不允许有自身利益的存在。按照政治学一般原理的理解,公共利益是公民自由的产物,是个体所具有的永恒价值所在,它不是抽象的、人们看不见摸不着的利益理念,而是实实在在的各个体利益相加的总和,当然,这一相加的行为不是简单而机械地数字汇总,而是个体利益与群体、国家、社会利益的有机结合,这一结合的过程实际上就是将个体利益上升为公共利益的过程。需要指出的是,这一上升过程并不是以牺牲个人利益为前提。相反,它呼吁公民个体和组织在公共利益的框架内各自尽可能地追求和实现“我的利益”,支撑这一观点的简单理由就是:公共利益是在个体利益的基础上累积综合而成的,鉴如此,个人利益之中包含着公共利益,公共利益之中也蕴含着个人利益。更直接地讲,公共利益与个体利益并非完全处于对立的关系,有时二者可以相得益彰,互蒙其利。照这样看来,中国共产党虽说是公共利益的代表者,但它首先是众多个体利益中的一员,也有权利拥有其自身的合法利益,如果党为了强调无产阶级政党的性质和为人民服务的宗旨,否认自身的合法利益,这既有不可信之嫌疑,又违背了组党的一般原理。从实际情况看,党的组织和党员个体都有自身的合法利益,党组织是为了拥有公共权力而存在的,竭尽所能巩固其执政地位就是党的利益所在。对党组织是如此,对党员个体就更不用说了,每一个党员个体都有其自身的基本需要和基本权利,尤其是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对个体利益的要求更为迫切,正如江泽民所说的那样:“共产党人不是清教徒,也有正常的家庭生活,也有正常的社会交往,党员和干部要开展工作,也需要赋予一定的职权。随着经济的发展,党员和干部的物质待遇和工作、生活条件也应该逐步得到改善。这些在法律和政策范围内的个人利益和工作职权是正当的。”由此看来,党的领导人并不是要党员过清教徒式、苦行僧式的生活,也没有否定党员个体正当合理的利益要求。既然如此,我们还有什么顾忌不敢正视党的合法利益呢?
最后,执政的中国共产党不允许有“特殊利益”的存在。麦迪逊认为,“特殊利益”是“一些公民,不论是全体公民中的多数还是少数,团结在一起,被某种共同情感或利益所驱使,反对其他公民的权利,或者反对社会的永久的和集体的利益”。这是从广义上理解“特殊利益”,但狭义的“特殊利益”按笔者的理解应该是,公权力在运作过程中,其执掌者与市场主体结盟,垄断公共资源所获得的利益。就法治社会而言,“特殊利益”的获取不是凌驾于法律法规之上,就是置身于法律法规约束之外;就市场经济而言,“特殊利益”不是利用正常资源、通过正常手段、遵循正常的市场规则获取,而是滥用行政裁量权,通过增加市场经济中的交易成本而获取。可以说,狭义上的“特殊利益”其“特殊”之处就在于它与公权力的密切关系,这种关系在现实社会中往往演化为一种特权。而“特权”会“对社会所产出的剩余产品的一部分拥有和控制”。由此可见,中国共产党人绝对不允许获取这样的“特殊利益”。
二正视危害:党内“既得利益集团”对社会公平正义的腐蚀
国务院总理温家宝于2008年3月在回答记者提问时强调:“如果说发展经济、改善民生是政府的天职,那么推动社会公平正义就是政府的良心。”由此看来,实现社会的公平正义已成为执政党取得执政合法性的重要基础。
那么,现代社会的公平正义体现在哪里呢?按
照罗尔斯正义两原则的观点,每个人在社会基本结构框架内都拥有平等的权利,即使在社会和经济的不平等面前,制度安排应该适合于满足每个人的利益,其地位和职务平等地对所有人开放。以此推断,笔者认为,社会主义制度框架内的“公平正义”主要体现在竞争领域的机会均等、公共政策过程中的公民参与和利益分配中的社会保障三个方面。
首先,党内一旦形成“既得利益集团”,将会破坏竞争机会的公平性。在现代民主制度下,从表面上看每个利益主体获得的竞争机会是公平的,他们都可以在公开透明、拥有平等权利和相同规则的前提下参与博弈,实际上,这种表面的竞争机会公平并不等于每个利益主体所拥有的资源对等,也就是说,利益主体本身的资质、能力、智商、财富、社会地位、阶级出身、关系网络等存在先天差异,这就需要执政者通过制度安排构筑一个竞争机会实际公平的起点性平台,使各种机会尽可能地向他们平等开放。从人类社会发展的历程看,只有无产阶级性质的政党执政与社会主义的制度安排才能做到这一点。但是,一旦执政党内形成了“既得利益集团”,情况就会完全相反,一方面,在利益的驱动与市场竞争的压力下,既得利益者为了维护其自身的利益,将会不择手段,破坏竞争过程中的起点公平。另一方面,既得利益者有可能直接利用手中的职权将公共利益私有化,或者通过制度安排设置门槛,使每个利益主体在竞争面前无机会均等可言,破坏竞争中的过程公平,可想而知,竞争中的起点和过程不公平,必然带来结果不公平,由此扭曲整个社会的“公平正义”。
其次,党内一旦形成“既得利益集团”,就会损害公共政策的公平性。一般认为,公共政策所凸显的价值理念直接折射出社会公平正义与否,公共政策要体现公平,就必须有一个合法化的过程,这样的过程是公权力执掌者在政策的制定方式、程序、内容上吸收公民参与,与公民沟通与协调中进行的,也就是说,公民的全面知情权与广泛参与权是公共政策公平性实现的前提。众所周知,公共政策在很大程度上可以视为执政党的政策,尤其是我国的执政党作为政策主体的核心和全国人民的领导,在公共政策的制定、执行、评估、监控、调整中起着主导作用,这种情况下,执政党内如果有“既得利益集团”存在,他们就会在公共政策制定过程中排斥公民参与,由执政体系内的“少数人”通过黑箱完成公共政策过程,将自利的动机隐含其中,更有甚者,如果一项公共政策威胁到自身利益,无论出于公心或者私心,他们都有可能阻挠这一政策的出台。正如英国哲学家休谟的“无赖原则”所阐释的那样,一切公权力的执掌者都有可能成为“无赖”。执政党内的“既得利益集团”一旦形成,就把休谟所描述的可能变成了现实。这样的“无赖”将损害公共政策的公平性。最后,党内一旦形成“既得利益集团”,将会扭曲社会保障领域的“公平正义”。中共十七大的报告强调:“合理的收入分配制度是社会公平的重要体现。……初次分配和再分配都要处理好效率和公平的关系,再分配更加注重公平。”这就是说,我们在第二次分配中要彰显社会公平的价值取向,建立起以社会保险、社会救助、社会福利为基础,以基本养老、基本医疗、最低生活保障制度为重点的社会保障体系。第二次分配之所以成为现代社会保障体系的重要手段,其核心在于它体现了人的基本平等权利。正如罗尔斯在论述公平正义中所指出的,“一个社会体系的正义,本质上倚赖于如何分配基本的权利义务。”显然,社会公平正义的实现取决于人的基本权利的获得,第二次分配以公平的价值取向构建社会保障体系,从而使人的基本权利得到彰显。
然而,如果执政党内形成了既得利益集团,第二次分配过程中所体现的公平价值就很容易受到侵蚀。其理由有二:一是掌控第二次分配资源的主体毫无疑问是执政者,而执政党内的“既得利益集团”将主导或者介入第二次分配的制度安排和资源配置,在这种情况下,“公平正义”就成了这个社会可望而不可及的奢侈品。二是党内“既得利益集团”对利益的追求决定了他们将利用其执政背景在第二次分配过程中将社会财富据为己有,比如职务消费、高福利待遇、灰色收入等。可见,既得利益集团的存在会极大地威胁到社会财富存量的积累,使其在第二次分配时社会保障的覆盖面缩小,直接损害社会的公平价值。
三完善公平机制:防范党内“既得利益集团”形成的必由路径
马克思和恩格斯在组建政党时曾向全世界庄严宣告,共产党人“没有任何同无产阶级的利益不同的利益”但是,政党作为阶级的利益和意志的集中体现者,在取得执政地位并长期执政后,尤其是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还不甚完备的条件下,能否让每一个党员个体始终如一地牢记并贯彻这一宗旨,不在党内形成“既得利益集团”,这还需要不断地完善社会公平机制。
首先,科学理解“公平正义”的内涵是完善社会公平机制的前提。众所周知,人类自进入阶级社会后,由于私有制的出现带来了贫富差距,随之阶级分化与对立成为社会现实,致使人与人之间产生了极大的不平等。从此,追求公平正义就成了社会发展进步的一种价值取向。但由于历史和阶级的局限以及认识上的偏差,阶级社会里的制度设计本身就无法摆脱社会的不公,即使标榜“自由平等”的现代民主制度设计也会深深打上强势群体的烙印。
正因为如此,中国共产党人自诞生之日起为之奋斗的目标就是为了实现社会的公平正义,最终达到共产主义。但取得执政地位以后的党其制度设计曾一度走进“平均主义”的误区;改革开放时期,邓小平提出社会主义要在消灭剥削、消除两极分化的基础上,最终实现共同富裕,从而把实现社会公平正义纳入社会主义本质要求之中。但实践过程中由于片面理解“效率优先”、“让一部分人先富起来”的政策,致使城乡之间、地区之间、不同利益主体之间发展的不平衡性加剧,如今,无论是收入还是消费的差距都在迅速拉开。
理想和现实的距离说明促进公平正义是一项长期而艰巨的任务和一个不断发展的历史过程,尤其是受着“平均主义”传统文化的熏染,又处在利益分化的时代,最关键的是要正确解读“公平正义”的科学内涵,在此基础上制定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才有可能构建社会公平机制,反之,如果误读“公平正义”的内涵,不但社会公平机制无法确立,党内“既得利益集团”也会滋生蔓延。
其次,构筑权利平等与机会公平的起点平台是完善社会公平机制的保障。在以市场化为取向的改革过程中,需要采取以下措施设置公平的起跑线。
第一,从法律上界定利益群体的基本权利、公权力与执政权力的适用范围。笔者认为,利益群体的基本权利是一种政权、所有权,公权力是一种治权、使用权,执政权力是一种政治、思想和组织的领导权,三者之间有联系但更多的是区别。如今,执政党在很大程度上履行着“利益表达”与“利益整合”的功能,这种情形如果没有制度规范,就有可能造成利益群体的基本权利被模糊、公权力与执政权力一体
化、以党代政、以党代民的局面。因此,我们有必要通过立法为利益群体的基本权利、公权力与执政权力划定清晰的边界,使三者各就其位,这样,社会公平机制即可完善,执政体系内也很难形成“既得利益集团”。
第二,保障公共资源流通的自由度以及市场决策的自主性。公共资源和市场之所以被垄断,原因就在于执政权力和公权力凭借特权进入市场领域并在此设置人为障碍,比如不必要的行政审批、过度的宏观调控等造成公共资源无法合理地自由流通,市场决策自主性不足。因此,减少甚至消除这些障碍是保障利益主体基本权利平等和竞争机会公平的必要前提,同时它也可以消弭执政党内“既得利益集团”的生存空间。
最后,建立规则公平与分配公平的社会保障体系是完善社会公平机制的根本。所谓规则公平,按照现代制度主义的理解就是,任何公平都是在规则的约束下实现的过程公平。所谓分配公平,就是通过制度调节“给天生处于弱势者以某种补偿”。
根据上面的理解,笔者认为,作为执政党,其纲领在转化成可供选择的公共政策方案时要满足规则公平与分配公平的要求,其主张要经过法定的程序变成国家的意志,其事业要和公众的切身利益紧密相连,尤其是不能将“公平正义”幻化成一个抽象的概念去宣传。同时执政党也有责任督促政府通过社会福利政策、财政政策、税收政策、转移支付政策等建构社会保障体系,确保不同部门、不同地区、不同的利益群体公平受益。社会各方面的利益关系能够在公开、透明、公正、公平的条件下妥善协调。这些本身就是对社会公平机制的完善,也是对党内“既得利益集团”的有效制约。
另外,规则公平与分配公平的社会保障体系建构应从执政者的决策确立转向国家的制度性确立。众所周知,党的决策与国家制度在功能、规范、稳定性和适用性上都有所不同,鉴于此,规则和分配公平的社会保障体系应建立在国家制度层面上,其目的在于减少社会保障的随意性和不稳定性,以制度的刚性特点确保利益群体的长期、稳定、均等受益,而不是一种临时性的对弱势群体的救济和施舍,若如此,党内滋生“既得利益集团”的土壤将不复存在。
[参考文献]
[1]王浦劬政治学基础[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3
[2]江泽民论党的建设[M].ILK:中央文献出版社,2001
[3]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l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95.
[4]周淑真.政党和政党比较研究[M].北京:人民出版社,2001.
[5]俞可平.权利政治与公益政治[M].北京: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3.
[6]张成福.公共管理学[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1.
[7][美]汉密尔顿等.联邦党人文集[M].北京:商务印书馆,2004.
[8][美]格尔哈斯·伦斯基.权力与特权:社会分层理论[M].杭州:浙江人民出版社,1988.
[9][美]约翰·罗尔斯.正义论[M].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88.
[10]胡恒丽.公共选择理论视野下的行政决策听证制度[J].科学决策,2006,(8):54—5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