让地理标志“泥土”变“黄金”

2009-09-01 03:09
华人时刊 2009年6期
关键词:私权商标法标志

陈 辰

黄土变金的“地理标志”效应

在知识产权保护中,地理标志是一个重要的概念,是指某商品来源于某地,该商品的特定质量、信誉或者其他特征,主要由该地区的自然因素或者人文因素所决定。地理标志的内涵,决定了它与特色农产品具有天然的亲缘性。据有关方面统计,在中国已公开批准注册的地理标志中,类属农副产品的占95%以上。江苏地处江淮地区,从螃蟹、龙虾到茶叶、大米等,具有独特品质的农产品相当丰富。由于市场前景看好,“李鬼”不断出现,弄得“李逵”很棘手。明明不是阳澄湖的螃蟹,却号称阳澄湖大闸蟹;明明不是泰兴白果,却号称泰兴白果;明明不是淮安大米,却号称淮安大米。

实践证明,打不打农产品地理标志,就是不一样。洞庭湖碧螺春茶叶取得地理标志证明商标前后,500克炒青的价格分别是80元和200元,茶农收益翻了1.5倍。昆山巴城阳澄湖大闸蟹地理标志集体商标使用后,去年平均每亩收益增加129元。品优质高的东台西瓜在未使用地理标志前,没有可识别性,瓜农四处求人销瓜,现在,成群结队的瓜贩子直接到东台田头抢购。目前东台西瓜种植面积已达25万亩,年总产量85万吨,年销售达12亿元,成为小果型西瓜国内市场占有率第一的品牌。

地理标志与商标既是远亲也是近邻

与商标相似,地理标志的主要功能是区分商品的来源。与商标不同,地理标志区分商品是通过对其生产地的标示,而不是通过对其制造来源的标示。对制造或生产的地方的标示是地理标志的本质。地理标志与商标不同,不是主观随意选定的,并且地理标志的标示不可替代。

对于并非来源于所标示地方的商品,地理标志的合法使用者有权阻止任何他人使用该地理标志。与商标一样,地理标志适用“特殊性”原则,即:所受到的保护仅限于其实际使用的产品种类上;还适用“领土”原则,即仅仅在一定领土范围内受到保护,并受该领土的法律、法规的约束。享有声誉的地理标志是特殊性原则的一个例外。

中国地理标志保护双轨保护问题颇多

中国现行的地理标志保护制度是一种以商标法保护为主导但同时存在专门保护的混合体,地理标志知识产权保护制度的借鉴与移植必须充分考虑被借鉴或移植制度本身的历史性和完整性,只有这样才能建立起符合中国国情的地理标志知识产权保护制度。重构中国地理标志知识产权保护制度的关键在于制度创新或者完善,而非简单地模仿传统模式。

按照中国现行的模式,地理标志被商标法纳入到集体商标和注册商标使用的范围之内,即和英美等大多数国家一样,采用的是商标法保护模式。

另外,对地理标志还可用集体商标进行保护。集体商标可以由一个证明机关所有,以标志使用该集体商标的人是该集体组织的成员。协会的成员资格意味着该集体商标的所有人一般说要遵循某种规则。集体商标的所有人自己通常不会被禁止使用该商标,其保护也一般按照商标法实施,集体商标的所有人均可以提起侵权诉讼。

中国现行的模式不仅仅存在集体商标和标志商标,而是商标保护和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相结合。这就导致了双轨保护产生很多问题,中国现行法律,国家工商总局商标局和国家质检总局均有权对地理标志予以保护和管理。依《商标法》第2条,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商标局主管全国商标注册和管理工作。而依《地理标志产品保护规定》第4条,国家质检总局统一管理全国的地理标志产品保护工作。两个独立部门对地理标志都可依法行使审批权和管理权,不仅表现为权力重叠、管理资源浪费,客观上,在地方出现了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各自为政的情况,导致不同所有人就同一产品、同一标志主张权利,引起权利冲突,更为严重的是导致企业、农户无所适从,而且不能保证审批过程的公平性。

地理标志公私之辩

在学理上,地理标志在我国关于地理标志保护模式的争论中,地理标志的性质,即地理标志究竟是私有财产还是公共财产,成为争论的核心问题。讨论地理标志的性质,旨在对地理标志的法律保护作出明确的认识。主张用独立的地理标志制度保护地理标志的人认为,地理标志是公共财产。他们认为,商标权是私权,而地理标志是公共财产,用商标权来保护地理标志,实际上是将公共财产作为私权的保护对象,即将公共财产私有化,这是不公平、不合理的。

事实上,很多地理标志產品的优良品质、知名度和声誉是我们的祖先世世代代创造、积累的结果,是祖先和当代人智慧的结晶。作为一种财产,它既不能归个人所有,也不能归理论意义上的国家所有,而应当属于地理标志产品产地的居民共同所有,即它是一种集体财产。对于这种集体财产,应当用保护私产的方法,即通过赋予私权的方法来保护。实际上,不管是证明商标制度、集体商标制度,还是专门的地理标志保护制度,它们所赋予权利人的都是一种私权,而不是公权,其区别仅在于具体的管理方式和国家干预的程度有所不同。例如,当其权利受到侵害的时候,其首要的救济方式都是停止侵权和赔偿损失。从1883年巴黎公约开始,地理标志就被纳入到知识产权法体系内进行保护,明确宣布知识产权为私权,在以地理标志为客体的“知识产权”理应作为私权,并具有私权所应当具有的法律属性。

地理标志的完善在路上

中国的地理标志保护制度亟待完善。针对冒用和盗用地理标志的行为,所有利益方都可以对使用虚假货源标志、对盗用他人地理标志的不正当竞争行为进行制止,并可通过民事诉讼的程序获得救济。

目前,中国《商标法》对地理标志的保护比较笼统,与TRIPS协议的要求还有一定距离。我们应当完善《商标法》对地理标志的保护,防止未注册的地理标志遭不当抢注。《商标法》进行必要的修改迫在眉睫,对《商标法实施条例》以及《集体商标、证明商标注册和管理办法》中有关地理标志集体商标和证明商标的规定必须进行修改,使它们集体商标和证明商标规定必要的条件和限制。地理标志的专门立法保护,应结合中国国情,同时借鉴其他一些国家的做法,制定专门的地理标志法。包括立法目的、保护对象、保护的产生、注册的效力、地区内生产者的使用权、地理标志权的撤销及无效地理标志的使用管理,地理标志权的保护等内容,以保障中国国民经济科学稳定地运行和发展。

(责编李永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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