异地巧用美国Rule B扣押令

2009-08-26 11:03方国庆
进出口经理人 2009年8期
关键词:海事被告财产

2008年8月底,某船公司与一家印度公司签订了船舶租用合同。合同约定,由船公司派船自印度运5万吨铁矿石到中国。但是,当船公司按照合同的约定派船去印度,并且在船舶到达印度的装贷港时,印度公司突然没有任何理由撕毁了合同,称不再用船公司的船舶运输货物。

船公司无奈,由于船舶已驶近印度,不得不在当地重新寻找货源。后经多方联系,才以很低的价格在印度附近找了一批货运回中国。但由于当时市场不好,光找货时间就花了2个月,给船公司造成了巨大的损失。据不完全统计,船公司的损失在40万美元以上。

租船合同约定的是在伦敦仲裁。但是,考虑到在伦敦仲裁费用很高,而且由于印度的司法环境较差,即使仲裁胜诉也可能无法得到执行,船公司一直没有采取法律行动。

后来船公司找到我们,我们对案情进行详细分析之后,认为印度公司的实力还可以,而且印度公司并不是一家船公司而是一家出口铁矿石的公司,对海事海商事务不是太了解。因此,我们建议船公司采取Rule B方式在美国对印度公司的美元汇款进行拦截。

随后,很快禁止令就得以批复,迅速拦截了印度公司大约50多万美元的汇款。此时,船公司之前多次联系但从无回音的印度公司主动找上门来,要求协商解决。事态开始向有利于船公司方向发展。

最终,船公司考虑到当时的市场情况,最后以25万美元调解结案,挽回了大部分损失。

方国庆

何为Rule B

在国际贸易或国际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中,如何能扣押或保全对方财产往往比案件胜诉更重要。美国的RuleB规则(Rule B Attachment)提供了一种简单、快速、有效的扣押财产,特别是现金的方式。

Rule B规则是美国法律中最行之有效的一种程序性救济手段,是美国《若干海事请求补充规则》中的一条,具体规定为“当原告对被告享有海事请求权时,如果被告不在法院辖区,原告可以申请扣押由第三人保管的被告的财产(最多不超过其请求的数额)”,1825年由美国最高法院首次核准实施。作为美国历史上最为悠久的法律规范之一,该规则被广泛应用于国际交易当中。

Rule B规则的适用大多与电子金融转移系统有关,是由原告向美国法院申请扣押令并向纽约的银行递送该扣押令,冻结被告转移的美元以获得管辖权或担保。该规则对存放于美国或电汇(dectronic fund transfer)经过美国,特别是经过纽约的银行款项同样有效,均可预先进行扣押。

因此Rule B的实质就是,如果被告不在美国或者美国法院的辖区内,则原告可以在被告财产的所在地法院申请对被告的该财产进行扣押,从而通过这种扣押行为获得管辖权或者担保。从Rule B的规定我们可以看出,这种扣押非常有利于原告,2002年之后Rule B扣押令被进一步扩大到扣押存放于美国或电汇经过美国,特别是经过纽约的银行电子转账的美元款项。

目前为止,Rule B扣押令所针对的扣押对象,既包括传统意义上的财产,如货物、船舶、不动产等,又包括新型的通用资产,如账户、现金等,还包括一些无形资产。

两点适用条件

2006年9月,美国第二巡回上诉法院正式确立了对申请适用Rule B扣押令的案件的审查要求。根据该要求,要想适用Rule B规则,第一个先决条件就是涉案纠纷必须属于美国法院认定的海事管辖权范围之内,换言之,即该规则仅适用于针对被告所提起的海事请求。根据这一要求,已经被确认为属于海事管辖权的合同:货运或旅客运输合同、租船合同、修理合同、与船舶运营有关的必要补给(诸如拖航、引水、码头等服务合同),以及海事保险保单中的保费等。以下的几种合同就因为不属于美国法院认定的海事管辖范围,而不适用RuleB规则,其中包括船舶的建造、船舶的买卖(目前,美国一些地区的法院判决显示,买卖已经进行航运的船舶是属于海事管辖范围的,因此可以使用扣押令)、订立租约的中介行为,以及船舶暂停运营时所提供的服务。

Rule B规则的第二个适用条件:被告不在美国或美国法院的辖区内。这也包括被告在此区域内无代理人。并且被告的财产或账户有可能位于该地区内。该条件实际上为原告提供了极大的方便,使其可以对不在法院辖区内甚至是身在国外的被告提起诉讼。并且适用Rule B规则扣押财产,也可以督促国外的被告积极出庭应诉。

此外,适用Rule B规则还需保证该扣押令不因任何法定失效事由或相关海事法律失效事由而丧失效力。现实操作性强

如前所述,Rule B规则的适用条件十分特殊,这种特殊性是源自美国法律保护原告利益的初衷。原告通过使用Rule B规则,可以扣押被告的电子转账和各种有形、无形的资产,从而获得对被告财产的管辖权,使自身权利得到保证。

此外,Rule B规则现实操作性强,成功率极高。因为该规则主要是针对海事请求,而目前的国际航运业务几乎都是以美元进行结算的,而使用美元结算就必须要通过美国银行的中间行,因此当原告申请到扣押令,并通知纽约的银行后,只要被告还有存于美国境内或者还需经过美国银行电汇金额,其款项就无可避免地会被扣押。

在申请程序方面,申请Rule B扣押令对原告来说,也是十分方便、简捷的。原告只需提交一份经过证实的诉状,经法院初步确定其请求合理,就可以申请到扣押令。因为Rule B扣押令的做出并不是为了彻底解决当事人之间的纠纷,所以申请扣押的条件也不像我国申请诉前财产保全的条件那样严格,原告无需向法院证明如不申请财产保全,其权益就会遭到损害。在紧急情况下法院甚至可以不审查原告的申请即做出扣押令。

基于以上原因,大多数Rule B扣押令一经提出,都可以获得批准。但正是由于Rule B扣押令这种轻易适用的特点,因此在被告提出抗辩后,也很容易被撤销。在现实交易中,许多被告为了规避Rule B规则而采用其他公司的名义汇款,而Rule B规则的合理之处就在于,一旦原告获知这些公司被借用,就可以在申请扣押令的同时,将这些被借用公司的名字一并列入被扣押名单当中,对其账户财产进行冻结。

值得关注的细节

当被告的财产被扣押后,法院会迅速对该案件进行庭审。基于美国海事诉讼的特点,此类案件一般由联邦法院管辖,并且没有陪审团参与,这在一定意义上缩短了法院的审理时间,不仅节约了司法资源,还为双方当事人减少了损失。

而Rule B规则一个非常有意思的现象是,被告的出庭情况直接影响法院的判决。如果被告出庭,则法院的判决可对被告的全部财产进行执行,而如果被告不出庭,法院的判决就只能在被告被扣押的财产范围内进行执行。

另外,申请扣押令的费用受被告抗辩行为的影响,如果被告对原告申请扣押令的行为无异议或异议不大,则申请的律师费大概在5000~7000美元。如果被告提出异议,那么律师费就会随着被告异议的激烈程度而有所增加,且无上限。同时,Rule B规则还适用于执行或协助执行国外的判决或仲裁裁决,这在很大程度上为仲裁申请人提供了便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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