烟花爆竹安全 监管还待落实

2009-08-21 07:35
劳动保护 2009年7期
关键词:工房安监烟花爆竹

韩 颖

我国是世界上最大的烟花爆竹的生产、消费和出口国,烟花爆竹生产和消费量占世界总量的90%,出口贸易额占世界总量的70%以上。在湖南浏阳市、醴陵市,江西上栗县和万载县,广西合浦县等传统产区,烟花爆竹已成为当地的经济支柱产业之一,对促进地区的经济发展起到了重要的作用。

但烟花爆竹的生产过程具有高度危险的特性。在2009年5月21日举行的第二届全国烟花爆竹安全生产论坛上,国家安监总局孙华山副局长在致辞中提到,2004-2007年,平均每年发生事故139起,死亡265人;2008年发生事故109起,死亡192人;2009年以来,全国已发生了10起较大以上烟花爆竹事故,造成62人死亡,其中有8起非法生产事故,死亡53人。烟花爆竹生产事故何以居高不下,问题的症结何在?如何做好烟花爆竹安全生产工作,扭转事故多发的被动局面,已成为当前亟待解决的问题。

症 结

根据国家安监总局在烟花爆竹安全生产工作视频会议上的事故通报,2009年1至5月,合法烟花爆竹生产经营企业发生较大以上事故4起,死亡15人,比去年同期的2起8人增加了100%和88%。这4起较大事故中,除1起为零售经营事故外,有3起发生在生产环节。3起生产企业的事故都是因为从业人员违规作业造成的,而导致事故伤亡扩大的原因都与工艺流程不合理、工房改造后不符合安全标准、定员定量不符合安全要求、作业现场超人员、超药量等问题有关,暴露出烟花爆竹生产经营企业日常安全监管工作仍存在许多薄弱环节。

症结一,基础设施和生产工艺隐患严重。近年来,通过安全生产许可工作,大部分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工房内外部的安全距离、安全防护措施等安全生产条件有了较大改善。但是,部分企业工房建设标准低,安全保障能力差,一旦发生事故,往往导致工房大面积坍塌,扩大伤亡;一些企业仍存在工艺路线不合理、基础设施与技术改造后的新工艺不相适应等重大隐患,造成部分作业场所存在阶段性人员集中现象,容易发生群死群伤事故。

症结二,“三超一改”现象严重。根据国家安监总局监管三司在6月12日烟花爆竹安全生产工作视频会议上的《烟花爆竹安全生产情况通报》,2009年以来,合法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共发生的较大事故3起,分别是5月8日,广西壮族自治区钦州市钦北区大寺烟花爆竹厂固引工房爆炸事故;5月7日,江西省宜春市万载县潭埠镇富豪花炮厂爆炸事故;1月14日,湖南省常德市鼎城区华富田烟花鞭炮厂装药工房爆炸事故。这3起事故的直接原因均为从业人员违规作业或操作不当,而导致事故等级扩大的直接原因均与作业现场超人员、超药量有关。发生在合法烟花爆竹生产企业的较大事故,反映出当前地方烟花爆竹生产企业生产超范围、超定员、超药量和改变工房用途的“三超一改”现象十分严重。

症结三,从业人员安全意识不强。烟花爆竹从业人员以农民工为主,文化水平低、安全意识差,缺乏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和自我保护技能。一些面向烟花爆竹从业人员尤其是危险工序作业人员的教育培训“走过场”现象还比较严重。

症结四,非法生产问题严重。根据国家安监总局在烟花爆竹安全生产工作视频会议上的事故通报,2009年1~5月发生的烟花爆竹事故中,非法生产引发的事故起数和死亡人数所占比例分别达到40%和62%,其中较大以上事故起数和死亡人数中所占比例分别高达67%和78%。非法生产烟花爆竹行为屡禁不止、事故频发,是当前烟花爆竹事故、特别是较大以上事故多发的最主要原因,也是导致当前烟花爆竹安全生产形势异常严峻最直接的、首要的原因。

“打非”工作面临的实际困难。非法生产烟花爆竹活动大都在废弃厂房、闲置房屋等隐蔽场所进行,参与非法生产活动的大多是组织者的亲属、乡邻。遇到执法检查时,参与非法生产活动的人员互相隐瞒或通风报信,给及时发现和查处造成了一定难度;有的非法生产组织被依法取缔后,又异地组织非法生产,其非法行为存在较强的反复性、顽固性。

“打非”工作存在着地区间协调配合不够、缺乏信息沟通等问题。山东德州“5·2”事故发生在德州市的庆云县、乐陵市交界处,也是山东、河北两省的交界地带,非法生产参与者都是附近村庄的村民。山东潍坊“1·3”事故涉及的非法生产人员全部来自滨州市。非法生产者为跨地区流动人员,非法生产窝点也多处于行政区域交界地带。

事故查处不到位。从近年来发生的非法生产烟花爆竹事故的调查处理情况看,事故查处在追根溯源方面,未能摸清和捣毁非法生产烟花爆竹的原材料供应、产品运输和销售渠道。由于非法原材料供应渠道、非法产品销售市场的长期存在,非法生产烟花爆竹活动有生存的条件。

措 施

为进一步提高烟花爆竹行业总体安全生产水平,国家安监总局提出了2010年完成第二轮安全生产许可证换发工作时,全国烟花爆竹生产企业数量要减少20%的工作目标。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在部署“安全生产治理行动”时,也提出了坚决关闭不符合安全生产条件的烟花爆竹生产企业的要求。

措施一,严格准入条件。在监管措施上,安全监管部门应明确本地区烟花爆竹生产企业的数量和产能规模下限,督促地方政府将生产黑火药、烟火药、引火线、礼花弹以及摩擦类、烟雾类的企业数量占企业总数的比例严格控制在8%以内,促进烟花爆竹生产集约化发展。按照“统一规划、保障安全、合理布局、总量控制”的原则,严格准入条件,防止出现首轮许可中把关不严、企业带“病”发证的现象。国家安监总局副局长孙华山在烟花爆竹安全生产工作视频会议上指出,安全监管部门对生产工艺布局不合理,工厂布局现状与设计图纸不符,围墙、安全防护屏障、防雷防火防静电设施和混(制)药、装药等粉尘大的工序的排水沟和沉淀池等重要安全设施不符合国家标准要求,没有进行工房危险等级、定员、定量重新核定,存在“三超一改”问题以及隐患排查治理工作不到位,安全评价、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安全检查中发现重大隐患尚未整改的企业,一律不予换发许可证。不符合换证条件企业的安全生产许可证到期后,必须责令其停止一切生产活动;列入淘汰名单的企业,应及时提请地方政府依法予以关闭。对需要进行工房和设施改造的企业,应进行停产整改,严禁边改造边生产。

措施二,杜绝“三超一改”。国家安监总局要求,各省级安全监管部门应结合有关行政许可审查等工作,核定工房的危险等级和限定人员、限定药量,核查工艺路线和安全基础设施,尤其要严格审核近期经过工艺机械化改造的烟花爆竹生产企业,避免出现定员、定量与新工艺不符现象。市、县安全监管部门应切实加强日常监督检查,加大对烟花爆竹生产企业检查的频次,切实发挥驻厂安全员的作用。安全监管部门应重点核对企业是否按许可审查中确定的生产工艺和定员定量组织生产,发现“超人员、超药量、超范围”和擅自改变工房用途的,应责令立即停产整改,依法从严给予处罚;对违规情节严重或者反复出现违规行为的企业,应及时提请省级安全监管部门暂扣或吊销其相关许可证。

措施三,强化考核、完善操作规程。安监部门应该督促企业进一步完善各个烟花爆竹生产工序、特别是危险工序的岗位安全操作规程,采取必要的技术措施,对重点部位实施有效监控。各级安全监管部门应加强对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危险工序作业人员和从业人员的培训、教育及考核工作,增强培训和考核的针对性。当前应以纠正习惯性违章为重点,通过培训、考核,切实提高全员安全生产意识和操作技能,从源头上消除 “违章指挥、违规操作、违反劳动纪律”的现象。

措施四,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可以完善企业的安全生产条件,规范和改进企业安全管理工作,是提高企业安全生产水平的重要手段。2007年4月,国家安监总局出台了《烟花爆竹生产经营企业安全标准化考评办法(试行)》和《烟花爆竹生产经营企业安全标准化规范(试行)》,并对烟花爆竹生产经营企业安全标准化工作进行了部署。同年5月,召开了烟花爆竹生产经营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宣贯工作会议,对《烟花爆竹生产经营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办法(试行)》和《烟花爆竹生产经营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规范(试行)》进行了宣贯;10月,会同培训中心举办了烟花爆竹专题业务培训班,对部分省、市两级烟花爆竹安全监管人员进行了以烟花爆竹生产经营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内容为重点培训。

2008年以来,国家安监总局先后在《关于做好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延期换证工作有关具体要求的通知》(危化函[2008]51号)、《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做好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工作的通知》(安监总管三[2008]201号)等文件中强调结合行政许可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

2009年,《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2009年危险化学品和烟花爆竹安全监管重点工作安排的通知》(安监总厅管三[2009]17号)中再次将标准化工作列为重点。

国家安监总局强调,作为“督促指导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和烟花爆竹生产经营企业加强安全生产保障能力建设”的重要措施,要求“全面推进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和烟花爆竹生产经营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完善考评、审核、发证工作程序和办法。制定《进一步加强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的指导意见》,深入贯彻《烟花爆竹生产经营企业安全标准化规范(试行)》,指导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和烟花爆竹生产经营企业持续改善安全生产条件,提高安全管理水平。”

编辑韩 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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