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工程招标代理机构的监管

2009-08-20 09:46洪晓敏包祥华
现代企业文化·理论版 2009年13期

洪晓敏 包祥华

摘要:工程招标代理机构是市场经济发展的产物,对规范招标行为、提高招标质量方面起着积极的作用。文章建议通过创建公平公正、透明高效的政务环境和竞争环境,建立健全诚信管理体系、资质管理、备案等规章制度,创新机制,强化对招标代理市场行为的监管,推动招标代理市场健康发展。

关键词:工程招标代理机构;诚信管理体系;备案制度

中图分类号:F284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4-1145(2009)20-0059-02

工程招标代理机构是市场经济发展的产物,也是建筑业市场经济完善的重要标志,它在工程招标、咨询、规范招标行为、提高招标质量方面起着积极的作用。但目前招标代理机构在招标代理过程中也暴露出一些不容忽视的问题和矛盾,直接制约了招标代理机构的发展。

一、招标代理机构存在的问题

(一)招投标代理机构缺乏应有的独立性

招投标代理机构是依法设立的从事招投标代理业务并提供相关服务的社会中介组织,是独立的第三方。但目前的现状却不容乐观。一部分招投标代理机构不是靠提供廉洁、优质、高效服务,而是靠关系好坏,靠招投标监管部门的行政调控来开展工作。有的招投标代理机构对个别招投标人的不正当要求,不但不自觉抵制,甚至还为招投标人违规操作提供种种便利,出谋献策。目前这些普遍存在的问题,导致一些中介代理机构难以真正的独立。

(二)工程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行为缺乏诚实信用

在工程招标代理业务中招标代理公司受业主委托,在法律允许的情况下,达到业主的满意,本是无可厚非。但有的招标代理公司为讨好业主,无视法律法规,无原则地迁就对方,按照招标人的意愿去“量体裁衣”。如在公开报名时有意排斥潜在投标人,或限制非意中队伍的报名。更有甚者,个别招标代理公司在编制招标文件时,有意增加带有排斥或歧视性的条款来增加非意中队伍中标的难度。

(三)招标代理队伍良莠不齐

由于推行招标代理制的时间不长,一些招标代理企业看到代理市场有利可图,就利用社会关系找门子、搞挂靠。这些机构平时工作人员很少,更谈不上什么高素质,不具备招标代理工作的基本素质,没有编制招标文件、

组织资格预审和评标的能力,导致代理机构素质参差不齐,进而妨碍了整个行业的健康和谐发展。

二、创新机制,增强对招标代理机构的监管

(一)把资质核准与行为管理相结合,依法规范招标代理市场

由于开办招标代理企业投资少,风险小,取得工程招标代理资质的门槛较低,所以在较短的时间内出现了大批招标代理企业,给规范招标代理市场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因此,依法规范招标代理行为势在必行。我认为应从这几个方面入手:(1)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并结合实际情况制定行业标准、技术规范、职业道德等条件,从制度上对代理企业的市场行为进行管理和规范;(2)定期开展专项检查和专项治理活动,针对招标代理市场比较突出的问题进行整治,重点查处招标代理活动中违法违规行为和不正当的竞争行为;(3)落实代理机构资格年检制度。把代理企业的市场行为情况和年检的资质条件一并审核,对于有不正当竞争行为的企业,根据有关规定坚决予以处理,使企业的违法成本大于违法所得。

(二)创建公正明快的政务环境

当前应做到:(1)实施有效监管。政府要站在整个社会市场上对招标代理机构不符合社会利益的行为进行限制。要对招标代理机构实行严格的准入和退出制度。准入的门槛一定要高低合适,退出的措施也要跟上。(2)坚决打破地区封锁。招标投标本是跨区域操作。但不少省市的行业监管部门设立“备案制”条款阻止外地招标代理机构进入。这种地区封锁违背公平竞争原则,必须予以取缔。(3)廉政高效的服务。政府监管部门具有廉政高效的服务姿态,是招标市场兴旺发达的大事。这些部门要办事高效明快,雷厉风行,真正成为有序竞争的推动者,无序竞争的仲裁者,公平竞争的保护者。

(三)规范有序的竞争环境

就目前招标市场而言,要想维护正常竞争秩序,有几个问题值得关注。一是不能搞垄断经营。有的地方监管部门自立“法规”,要想进入我的招标市场,必须到我的门下“核准备案”。实际上这是对招标市场一种变相垄断,不利于公开竞争。二是不能既当裁判员又当运动员。有的行业成立一个招标公司,一般的招标活动都限定在本行业内进行,即投标人是本系统的,评委是本系统的,招标人也是本系统的,搞“体内循环”。三是不能靠压价争抢招标项目。有的招标代理机构不以服务质量取胜,而是靠压低收费拿招标项目。为此,要通过招投标引入竞争机制,改进项目的建设和管理。对政府投资的公益项目,可以通过招标选择项目管理单位对项目进行专业化管理。进一步探索采用招标等竞争性方式选择工程咨询、招标代理等投资服务中介机构的办法。

(四)建立招标代理机构诚信管理体系,规范代理市场行为

建立招标代理诚信管理体系是规范招标代理机构的一项重要举措,也是《招标投标法》立法原则之一。通过建立公开的社会信用网络以及制定信用征集、信用评价、失信惩戒的一系列制度,来进一步加强招标代理市场的信誉监督,惩戒失信行为,推动招标代理行业诚信为本的行为准则。

以政府监督、社会监督、企业自律,形成社会信用惩戒机制,是创造信用环境的重要手段。在政府监督方面,要对招标代理企业信用行为实行分类监督。要加强信用信息记录、信用等级评价等信用监管制度建设。在社会监督方面,要在信用公开的基础上,拓展社会参与信用监督的通道上,及时披露失信企业的失信行为,让失信企业置于广泛的社会监督下。在企业自律方面,要推动招标代理企业建立内部信用管理制度,完善信用风险防范机制、自主申报信用信息机制和维护企业信用形象的自我约束机制,提高招标代理企业的社会信用度。

(五)推行备案制度,规范招标代理行为,依法接受行政管理部门的监督

现行的监督管理办法中只对招标人在自行办理招标事宜时,严格规定要在发布招标公告或者发出投标邀请书的五日前,向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这样的管理起到了较好的事前预防和过程调控作用。但对招标代理机构在办理招标代理事宜时,却少了这个预防和调控的环节,为一些招标代理机构的不规范行为留下了机会。根据《招标投标法》第七条规定“招标投标活动及其当事人应当接受依法实施的监督,依法查处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行为”第十五条“招标代理机构应当在招标人委托的范围内办理招标事宜,并遵守该法关于招标的规定”等条款,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实行招标代理机构从业备案制度。要求招标代理机构在委托合同签订后,持相关材料到县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进行招标代理备案。行政监督机构如发现代理机构无相应资质或招标前期条件不具备等情况的,可责令其暂时停止招标活动。实行这样的监督管理模式,可以使招标代理机构从委托合同签订之始就与招标人共同置身于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之下,规范有序地开展招标活动,公开、公平、公正地维护市场各方主体的合法权益。

总之,依法规范建设工程招标代理市场行为,遏制违法违规招标,严厉查处招标代理不正当行为,是政府管理部门责无旁贷的责任。我们坚信通过坚持依法行政的方针,标本兼治,综合治理,在规范建设工程招标代理市场的同时,着力推进制度创新,强化对市场行为的制约和监督,尽快提升招标代理机构整体素质和道德水平,我们的招标市场必将走向法制化、规范化、科学化的轨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