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与管理中的若干问题及对策

2009-08-20 09:46
现代企业文化·理论版 2009年13期
关键词:矿产资源可持续发展

于 超

摘要:河北省唐县资源丰富,矿产储量在全省占有重要地位。但是,在矿产资源开发和管理中存在诸多问题,文章对此作简要分析,并提出对策。

关键词: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与管理;可持续发展

中图分类号:F407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4-1145(2009)20-0044-02

一、河北省唐县矿产资源开发利用的状况

河北省唐县地处太行山东麓,华北平原西部。矿产资源丰富,矿产储量在全省占有重要地位。据统计,我县矿产资源采选业的产值占全部生产总值的9.95%~13.99%,利税贡献分别占全县利税总额的32.99%~49.34%,由此可见,矿产业是唐县高贡献率的产业。矿产资源的开发不仅促进了全县经济增长,同时为安排富余农村劳动力和贫困山区的脱贫致富发挥了重要作用。

唐县矿产资源丰富,主要分布在山区和丘陵地区。现已探明储量的矿产有19种。其中:金属矿主要有金矿和铁矿。非金属矿主要有高岭土矿、大理石矿、水泥灰岩和石英矿等。各类矿产资源分布相对集中,为河北省生产力的合理配置提供了有利条件。

二、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与管理中存在的问题

多年来,唐县政府高度重视矿产资源的保护和合理开发,矿政管理工作不断加强,矿业投资环境不断改善,矿业经济持续健康发展,为河北省唐县经济社会的发展作出了积极贡献。但是,由于多方面的原因,在矿产资源开发利用和管理中存在如下方面问题:

(一)开发利用秩序混乱,违法开发利用行为屡禁不止

矿产资源有许多是“鸡窝矿”,适宜民采,加上人们“靠山吃山”的思想和人民追求富裕生活的愿望强烈,近几年,唐县的民采矿业十分繁荣,在一定程度上使一批人走上了富裕的道路,也在一定程度上促进了地方经济的发展。但是物极必反,乱占、乱采、乱卖、乱批、乱收、乱管“六乱”现象蔓延,因私挖乱采、采富弃贫、采易弃难、越界盗采等非法活动使资源和环境遭到严重破坏。

(二)矿产结构和布局不合理,资源综合利用率低、矿产资源浪费严重,破坏环境的问题比较突出

从目前来看,唐县的采矿业还没有从根本上摆脱粗放型的经营模式,大部分依靠采富弃贫维持利润,采矿率相当低,最低的只有20%~30%。这些企业规模小,生产工艺、技术装备和管理水平比较落后,资源利用率低,能耗高,产品多为低档次的矿石原料或初级加工产品,加工度不高,附加值低。小矿山、选矿厂、小水泥厂不少,不仅分散了建设资金,还污染环境浪费资源。在造成大量资源浪费的同时,不可避免地一方面对生态环境造成侵害,另一方面造成严重的水土流失。

(三)矿权设置存在漏洞,无证勘察开采,越权审批采矿权等违法行为仍然存在

一些业主和个人无偿取得或低价取得探矿权、采矿权,一些公职人员参股,助长了以矿谋私。由于矿产资源开发中存在的深层次问题和矛盾长期得不到解决,矿权设置不合理,一些地方的矿业开发秩序比较混乱,给统一规划、整体开发和综合利用造成很大困难。

(四)矿业权出让和矿权有偿使用制度不尽完善

招标、拍卖、出让矿业权是市场化的最佳选择,可有效地解决矿业权的财产权问题。但招标拍卖过程中,由于缺乏对业主资质及资金等方面的审查,造成许多合法而不合情理的问题。如:成交价超出实际价值数倍甚至数十倍,导致业主后续工作无力,勘察、开发工作无法进行;由于业主缺乏勘察开发经验及能力,大矿小开,采富弃贫,缩短了矿山服务年限,造成资源严重浪费等。还有就是优势资源配置不合理,在资源配置方面存在着大资源小产业,有资源无产业,小矿主占有大资源,产业链短,而不是将优势资源配置给优势企业、大企业。

三、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与管理中存在问题的对策

(一)进一步加强河北省唐县矿产资源的管理

加强矿产资源管理,其一,要按照“有序有偿、供需平衡、结构优化、集约高效”的要求,遵循矿业发展的客观规律和经济规律,统筹安排辖区内的矿产资源勘察和开发。要牢固树立矿产资源国家所有的意识,坚持国家对矿产资源的集中统一管理。其二,强化矿产资源规划管理,提高宏观调控能力。其三,严格和规范矿业权审批。要注意建立矿业权申请设置规划预审制度;严格探矿权、采矿权申请的准入条件;建立矿业权保证金制度;进一步建立健全公开、透明的矿业权申请审批制度。其四,应强化对矿产资源勘察、开采活动的监督管理。

(二)进一步培育和规范矿业权市场,完善矿产资源有偿使用制度

建立矿业开发管理的新机制、新制度,就要进一步培养和规范矿业权市场,推进矿产资源有偿使用制度。培育市场主体,加强政策引导,在国家宏观调控下更好地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基础性作用。规定凡申请政府出资探明矿产地的探矿权或采矿权,必须对矿业权价款进行评估后实行有偿出让。凡有多家竞争的一律采用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出让矿业权。凡属地质矿产情况简单,可直接进行开采的砂、石、黏土等矿产,在统一规划、合理布局的基础上,一律以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出让采矿权。对以无偿取得政府出资勘察形成矿产地采矿权的,若采矿许可证有效期满后要求继续采矿,必须进行采矿权价款评估,按经确认的采矿权价款有偿出让采矿权。实行采矿权有偿使用,采矿权人申请取得采矿权时,要缴纳矿产资源有偿使用费。

(三)进一步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

第一,应建立由县政府分管领导负责的矿产资源勘察开发重大问题联席会议制度,研究决定我县重要矿产地的资源配置、矿业权设置、矿业权价款处置。第二,应严格探矿权、采矿权的转让审批制度。推进集约规模经营为目的的矿业权转让,禁止和限制将探矿权、采矿权进行分割转让。第三,应切实加大对违法转让、倒卖矿业权的违法行为的查处力度,规范矿业权二级市场。第四,县国土资源局、工商局、税务局要加强对矿业权转让经营活动的监督管理,依法征收有关税费。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遵循的基本原则是,坚持依法管矿,进一步规范县政府和县国土资源局对矿产资源管理的行政行为;坚持依法治矿,严肃查处和打击各类矿业违法行为;坚持科学合理勘察开采,实现矿产资源的优化配置,提高矿产资源开发利用的效率和水平。

(四)建立矿山安全生产、环境保护和矿山生态环境恢复补偿制度

一是建立矿山安全生产长效机制。明确企业负责人的安全责任,增加安全生产投入,严格安全技术标准,健全安全监控体系,在生产过程中足额提取矿山安全准备金,从体制机制上加以保障。二是建立矿山环境治理和生态恢复责任机制。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提取矿山环境治理恢复保证金,专项用于环境治理支出。按照“谁破坏、谁恢复”的原则,落实企业环境治理的责任,利用市场机制增加环境治理投入。采矿权人在取得采矿权的同时,必须承担起合理开发利用资源、环境恢复治理、安全生产等方面的义务。要切实防止那种只顾眼前利益、自身效益,而把安全事故、资源消耗、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代价留给社会、留给政府的行为。

总之,由于矿产资源在经济发展中起着重要的作用,因此,必须在遵循经济、社会和环境协调发展原则的前提下,通过对现行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与管理制度的不断健全和完善,规范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与管理行为,节约和充分利用矿产资源,实现经济的可持续发展。

参考文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修订).1996-08-29.

[2]国务院关于全面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的通知.国发[2005]28号.

[3]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矿产资源管理的若干意见.冀政(20008)76号.2008-09-08.

[4]财政部国土资源部.关于深化探矿权采矿权有偿取得制度改革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建(2006)69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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