志 远
一桩普通的纠纷,从争吵到打架,一审判处嫌疑人有期徒刑4年,在二审中发现了重要证据,南充中院依法纠错,改判嫌疑人无罪。2009年1月22日,当事人四川老汉焦平元收到了县检察院交付的国家赔偿金四万九千余元。
家庭纠纷引发翁婿恶斗
四川南充某县57岁的焦平元的女儿焦娟娟很想到外地打工,可是丈夫李白杨和婆婆却不乐意,几次阻拦。2004年12月15日,焦平元来到女婿李白杨家里,帮着女儿跟亲家说合。谁想,他与李白杨话不投机,没说几句就争吵起来以致动手。毕竟岁数大了,焦平元在拳脚上并不占“优势”。情急之中,焦平元紧紧抓住李白杨的衣襟,用拳头狠狠打了李白杨的头部,接着他又想用铁锹拍李白杨的头。李白杨的母亲急忙赶来相劝,他高高举起的铁锹才没有落下来。左邻右舍赶来劝住双方,焦平元带着女儿焦娟娟怒冲冲地回家去了。
这场翁婿之战让焦平元、李白杨一夜之间反目成仇。第二天,越想越气的李白杨决定要狠狠地报复一下自己的老丈人。忍着疼痛,李白杨匆匆来到当地派出所,向民警报案:“老丈人焦平元将我打成这样,他应该受到法律的严惩。”
接着,李白杨还在多处个体医生处治疗。2005年11月3日,李白杨在所在地的人民医院CT检查诊断为脑积水;2006年4月5日,当地派出所立案初查;同年7月11日,该县公安局委托四川华西法医学鉴定中心对李白杨伤情进行鉴定。
2006年11月3日,该县公安局再次委托南充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对李白杨的伤情等状况进行鉴定,5天后,南充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作出“李白杨的脑积水与其2004年12月15日头部外伤有一定的因果关系”的鉴定结论。
2006年11月10日,犯罪嫌疑人焦平元被该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24日,经过该县人民检察院批准,焦平元被逮捕。2 007年3月21日,该县人民检察院以焦平元犯故意伤害罪为由向该县人民法院提出指控。
羁押期间诉讼屡经波折
庭审中,公诉人利用手中掌握到的证据证明焦平元的行为符合犯故意伤害罪的主、客观构成要件;焦平元与其辩护人极力为其开脱罪名,整个庭审现场辩论激烈。
法院审理该案后,于2007年10月25日作出一审判决,焦平元构成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4年。接到一审判决书后,焦平元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应改判无罪”为由向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了上诉,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了该案。
受理该案后,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将该案发回原审法院重新审理。该法院重新审理后认定事实,包括李白杨在此次纠纷后,隔了近一年时间才在南充县人民医院进行CT检查。对此,四川华西法医学鉴定中心法医鉴定:“虽然李白杨有头部外伤史,由于缺乏其伤后详细查体记录及伤后近期的头颅CT检查资料,故依据送检资料,李白杨脑积水与其2004年12月15日头部外伤因果关系不足。”然而,四川华西法医学鉴定中心法医鉴定出来的这一重要证据却因为种种原因,被疏漏移送了。这直接导致原审法院在审查批捕阶段对该案认定错误。
据此,2008年3月21日,在被羁押498天后,该县人民法院重新审理后还认定,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焦平元犯故意伤害罪的事实不清、证据不确实不充分,该法院不予确认,二审判决焦平元无罪。并于当日释放。
申诉获国家赔偿
被无罪释放后,“嫌疑人”焦平元重新获得了自由。可是他并没有感到轻松,想起被羁押的498天没有自由的日子,他想起错误的判决让他的家人在别人面前很久都抬不起头来,200 8年12月10日,焦平元以错误逮捕为由,要求某县人民检察院以及某县人民法院共同赔偿被无罪羁押期间的赔偿金,以及因羁押造成身体患病所需医疗费、经济损失和精神损害抚慰金。
2008年12月15日,焦平元收到某县人民检察院的《审查刑事赔偿申请通知书》,对他提出的赔偿请求,该检察院已立案审查。
某县人民检察院承办检察官通过整合相应证据,根据现行法律规定认为,对赔偿申请人焦平元的刑事拘留、批准逮捕及原审有罪判决等司法行为,均属错误。
2008年12月29日,某县人民检察院作出了对于焦平元的《刑事赔偿决定书》:“焦平元被无罪羁押498天,按2007年全国职工日平均工资99.31元计算(99.31元×498天),应由我们检察院和县人民法院共同支付焦平元国家赔偿金49,456.38元。”,并向政府递交了拨款报告。对焦平元的其他赔偿要求没有予以支持。
2009年1月4日,某县检察院的办案检察官就将这份长达4页的《刑事赔偿决定书》送达到焦平元的面前。一个字挨着一个字仔细读完这份《刑事赔偿决定书》后,焦平元的脸上渐渐露出了笑容。当检察官将国家赔偿金交到焦平元手里时,他几次弯腰深深鞠躬,以一种自己能够想到的方式表达着自己的感激,两行热泪夺眶而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