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黎黎
摘要:笔者对福建省福州、厦门、泉州、漳州四地的农民工社会地位状况进行了调查,通过对调查结果中影响农民工社会地位实现的制度性因素的分析,以及提升农民工社会地位是我国构建和谐社会的关键,提出突破制度性障碍,构建和谐社会的制度建设的对策。
关键词:农民工 社会地位 制度 构建和谐社会
0 引言
目前,农民工这一群体的生存状况和社会地位令人关注和担忧。国内许多学者对此展开研究,笔者也曾对农民工社会地位状况,先后到福建省福州、厦门、泉州、漳州等部分城市进行了专题调研,并对福建省目前有关农民工制度建设现状进行了资料收集和整理,并认为提升农民工社会地位是我国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进程中的一个重要因素,而农民工社会地位的提升,当前关键是要突破制度性障碍。本文将对此观点展开讨论。
1 影响农民工社会地位提升的制度因素调查分析
在我国目前,农民工社会地位不论是向上流动,还是水平流动,都存在障碍,我们调查的结果表明:影响农民工社会地位提升的最大障碍就是制度壁垒,包括户籍制度、劳动就业制度、社会保障和福利制度、教育制度、人口迁移制度、住房制度乃至政治制度等,这些具体制度从总体上将农民工与城市居民有区别地分离出来,使其成为一个社会边缘群体。
1.1 劳动就业制度。第一,法律上对农民工的就业权益的保障是相当缺乏的,国家对企业或单位侵犯农民工权益的监管力度相当软弱,甚至处于空白状态。第二,一定程度上,政府也成为侵害农民工权益的一个重要主体,如各级政府有拖欠民工工资的现象,又如不少管理部门想方设法向农民工收取各种费用。
1.2 社会保障制度。农民工更没有像城市职工那样享受国家提供的社会保障和社会福利,他们把青春、健康贡献给城市、国家的建设和发展,但是把年迈、伤病留给自己。这种不对等的制度在发展中国家也是少见的。如我国在实行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度以后,农村的合作医疗体系基本趋于瓦解。
1.3 财政制度与基层政府领导考核制度。农民工作为流入地的纳税人、国内生产总值的创造者之一,应该享受到政府提供的公共产品和服务,但是我国的财政体制和领导政绩考核体制却把他们排除在公共产品和服务的享受之外。
1.4 城市化制度。尽管上亿农民工进入了城市,他们经过几年的城市生活,已经开始脱离或部分脱离了在农村社会的关系网络,但又难以在城市建立新的社会关系网络,从而不能满足正常的社会心理需要,无法从社会关系网络中获得发展的资源,也就很难融入到城市社会中,成为城市边缘化的一个群体。
1.5 户籍制度。以上所有制度之所以存在和得以维持,根源在于城乡二元分割的户籍制度。现行户籍制度承担着十分重要的社会资源配制功能。国家将国民按农业户口和非农业户口区分开来,并据此将国家承担的教育、医疗、社会保障等财政负担和其他一些生活资源控制在有限的范围内。
2 提升农民工社会地位是我国构建和谐社会的关键
构建和谐社会的焦点和难点在农村, 农民工是具有中国特色的:对城市而言,他们是农村来的,是农民;而对于农村而言,他们已经脱离了农村,不再是传统意义上的农民。农民工进城是当前农民以特殊的方式分享工业化、城镇化与现代化成果,农民工既是经济建设的重要力量,也是构建和谐社会的重要力量,处理好农民工问题是构建和谐社会的关键环节。只有把农民工纳入到和谐社会的总体布局之中,给他们足够的关怀,让他们融入到城市的文化中,在城市中首先实现城乡和谐共存,才能以其为媒介实现真正意义上的城乡统筹发展、和谐共处。因此,必须调整和加强当前我国对农民工的社会管理和相关制度建设,建立健全社会保障体系。
3 突破制度性障碍,构建和谐社会的对策
3.1 国家应从宪法和法律层面,建立统一的国民待遇制度。对每个公民应公平对待,应保证每个公民实现人格平等、和谐共处,并享受同等的权益。在传播媒介的舆论宣传中要增加尊重、重视农民工的内容,引导市民以平等的态度对待农民工。
3.2 取消对农民工进入市场的制度壁垒和限制,建构公平竞争的市场体系,制定有利于社会流动的制度,这一制度可以为社会成员提供更多的上升机会,使社会成员在公平的竞争环境中实现社会地位的转换。同时,国家要建立就业公平监督管理机制,规范劳动用工制度和分配制度。
3.3 逐步建立和完善农民工社会保障制度,增强政府的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能。农民工的社会安全和保障体制应该包括三部分内容:统一的社会保险制度;统一的社会救助和应急体系;统一的最低生存支撑体系。使农民工居有其屋、病有所医、孤有其养、少有所学。
3.4 深入户籍制度的改革,打破“城乡分治,一国两策”的局面。改革20多年来,产权、文凭、技术证书制度已经逐渐取代户籍制度的维护秩序的功能,要继续积极探索与完善新的制度体系,为农民工成为新市民开辟政策通道,这是改变农民工社会地位的根本。
3.5 建立多渠道人力资本投资制度,这是实现农民工自我社会资本生成,也是促进其社会地位提高的重要手段。一方面通过对农民工进行人力资本投资,应包括身体素质和智力水平。通过对他们的教育和就业培训,使他们获得参加现代生产所必需的劳动技能。政府应为其再就业制订专门的培训计划,制定相关法规,并确保资金到位,培训机构应与企业、劳工部门合作,培训方式可多种多样。另一方面农民工自身也必须要自立、自强、自救,自己应有意识地加强技能学习和就业培训,并积极参与政府和社会各界开办的职业培训。
总之,突破制度壁垒,创新和完善各项制度,积极实现农民工社会地位的提升,是促进良性社会流动机制形成的重要条件,是构建和谐社会的应有之义,也是和谐社会构建的关键。
参考文献:
[1]国务院关于解决农民工问题的若干意见.
[2][美]戴维·波普诺.社会学.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第242页.
[3]王丽霞.外来工社会地位实现的制度性因素与构建和谐社会.福建省社会科学界第二届学术年会成果汇编.2005年12月.第70—82页.
[4]张秀香.构建和谐社会进程中的农民工社会管理思考.经济与社会发展.第3卷第12期.
[5]http://www.xinguan.com.cn/shownews.aspid=739 外面的世界网.
[6]http://av.people.com.cn/GB/14646/3318247.html 人民网.
[7]http://www.csnn.com.cn/2006/ca448338.htm 厦门日报网.
[8]杨伟民.《社会政策导论》.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