捷康:出奇制胜

2009-08-17 03:34黎冲森
经理人 2009年7期
关键词:泰莱诉讼案律师

黎冲森

主动申请并成功接受ITC调查,在全球声名鹊起

2009年6月6日,盐城捷康三氯蔗糖制造有限公司CEO安立军激动得泪流满面,因为这一天“ITC-337-TA-604调查案”的裁决终于正式生效。由此,捷康赢得中国首例主动加入美国337知识产权调查诉讼案的彻底胜利,打破许多跨国公司利用美国“337调查”程序设置的专利壁垒,逐步瓦解了他们企图垄断市场的竞争策略,获得通往全球贸易的通行证。

这场诉讼案历时两年多,捷康支付的律师费达2000多万元,这给成立于2006年1月的捷康带来了空前压力。但捷康以自主创新为后盾,把软实力巧化到极限,巧妙地抓住了这场诉讼案的契机,使企业发展迅速进入一个崭新阶段。

“2007年4月6日,美国泰莱公司发起诉讼时,其市场份额占全球90%,而当时捷康才刚刚起步,所占市场份额不到1%,但通过这两年多的诉讼,泰莱的市场份额降为75%~80%,而捷康上升至近10%,且未来增势更猛。”安立军自豪地说。

主动应战

2007年4月6日,美国泰莱公司以侵犯其5项知识产权专利为由,向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ITC)提请对3家中国公司进行“337调查”。

尽管捷康不在这3家中国公司之列,但捷康获知此消息后,针对泰莱的50多项专利进行了研究,并对那5项专利进行不侵权的评估,同时深入了解337调查的启动程序和评估主动申请加入调查可能会遇到的问题。

经过3个月的论证,捷康决定于2007年7月5日主动申请加入337调查。同时,捷康选择了全美知识产权领域最知名的专利律师事务所的律师作为主要辩护律师,并聘请了美国最权威的化学博士担任专家证人。

但在此过程中,捷康面临申请是否得到批准的难题,且遭到泰莱竭力反对。经过捷康的积极辩护,ITC法官认为捷康主动加入符合相关程序要求,并于2007年8月15日同意捷康加入此次诉讼案。8月16日,捷康通过美国知名新闻网站FLEXNEWS发表声明:捷康公司充分尊重他人的知识产权,但也希望别人尊重捷康的知识产权。捷康成为中国有史以来第一个主动申请并成功接受ITC调查的生产企业。

申请得到批准后,捷康又面临如何递交证据的新难题。为赶上调查进程,捷康把全部资料由律师审核后如实提交给ITC和泰莱的律师。同时,捷康派出3名技术证人和1名公司证人在香港接受为期3天的询证调查。整个调查在模拟法庭的情境下进行。

2007年10月,泰莱的律师和生产工艺负责人对捷康进行了约5天的询证,并到捷康工厂进行拍照和取证,甚至把地面的灰尘都取样,随后将30多份样品寄到美国的第三方实验室进行化验。为确保证据的完整性,捷康也将同样的样品冷藏保温后寄到美国捷康的实验室进行化验,并由专家证人进行分析。当所有数据出来后,在ITC法庭进行了最后答辩。泰莱派去30多位律师,但都没有从询证内容和化验结果中找到捷康侵权的证据。

2008年9月22日,ITC法官做出初裁:捷康的生产工艺不侵犯泰莱的5项专利。2009年3月11日,该结论又在ITC的官方网站上公示了一次。4月6日,ITC针对法官结论进行判决,随后进入美国总统的否决期。5月29日,泰莱主动申请撤诉。6月6日,美国总统否决期已过,ITC的判决结果正式生效。至此,捷康获得完胜。

创新观念

“捷康取得完胜并不是偶然,关键是我们转变了投资观念,把律师费当成投资,主动参与诉讼,并把市场、法律、投资和资源有机整合。这是投资意识上的创新。而且,我们前期做了充分准备,在诉讼过程中运用了很多技巧。”安立军说,“所以,我建议中国企业赶快转变观念,不要在法律维权上有所吝惜,积极、主动去应诉,才能打破壁垒,赢得市场。”

在这场耗时费力又费财的诉讼案中,安立军尽管有心理准备,但对诉讼过程依然感到很痛苦。“首先,我们要判断:这次诉讼对捷康是否是一次发展机会?最后我们得出结论,如果捷康不主动加入,而那3家公司又胜诉,那市场就会优先选择他们。因此,主动加入是捷康获得市场的机会点。其次,我们什么时候加入最好?加入太早对我们不利,因为那会给对手一个很好的空间,但加入太晚,就可能得不到ITC的批准。最后我们选择的时间点是,在ITC要高速启动程序时递交了申请。”

捷康申请加入使泰莱措手不及。泰莱没有任何思想准备,而且因为捷康的加入要耗费约500万美元的律师费并要紧急增补律师队伍,整个诉讼战略被打乱。

巧实力显现

胜诉让捷康的海外市场份额获得很大提升。

“捷康能从长远的经营战略出发,采取以市场养诉讼、以诉讼保市场的指导思想,既摒弃了法律技术主义的倾向,又摆脱了‘讨个说法的冲动。”对外经济贸易大学教授刘宝成说,“我们看到很多相反的例子,企业为了‘讨个说法,结果赢了官司,耗了财力,丢了市场。而捷康的商业战略非常值得借鉴。”

安立军也自豪地表示,从主动加入337调查后,新兴的捷康在全球业内就名声鹊起,销售每年以50%~80%的速度增长;各国的经销商和客户主动与捷康接洽业务,促使捷康很短时间内就建立了遍布北美、欧洲、南美、亚洲、南非、澳大利亚的销售网络;根据美国法律,如果捷康是主动加入调查,那泰莱无法在审理期间把捷康的客户列为被告而影响其正常销售,由此捷康就获得了市场主动权,消除了在全球市场的法律风险,最大限度地保障了投资者的利益;同时,越来越多国际化高级管理人才愿意加盟捷康,加强了捷康管理队伍的建设。

显然,这次胜诉为捷康开拓全球主流市场取得了长效通行证,也让捷康对保护自己的知识产权和打造优越的营商环境更加自信。拿美国市场的钱去打美国市场,用美国的法律推动自己在美国市场的销售,捷康这种以市场养法律、以法律推动市场的做法启迪意义重大。捷康的软实力和巧实力就这样在出奇制胜中得到彰显。

附文:

中国成“337调查”最大被调查国

“337调查”源于美国《1930年关税法》中第337条款。1970~1980年,日本是最大被调查国;1990~2000年,韩国与台湾是最大被调查国家和地区;2000年以来,中国成最大被调查国。在美国对中国发起的337调查中,90%的案件涉及专利,其他涉及商标等。1986年,发生第一起针对中国企业的337调查。仅2007年,针对中国企业的337调查有16起,占其同期调查案件的44%,涉案金额超过20亿美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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