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友相亲中的被租者能否索要报酬

2009-08-04 09:20
农村百事通 2009年14期
关键词:社会公德公序良报酬

编辑同志:

李某是一位大龄男青年,其父母曾多次向其发出“催婚令”。他去年回家过年时,为了能给父母一个“交代”,取悦并安慰患有重病的父母,李某通过朋友介绍,同我达成“租友协议”,让我以其“恋人”的身份随他回家,报酬为6000元。事后,李某提出,虽然我的表现很到位,其父母也非常满意,但前后仅5天时间,便以价格太高,此举也有伤社会风气,违反了公序良俗为由,只给了我3000元,剩下的3000元,经我多次催收,至今未付。请问:李某究竟应否支付报酬?

读者 沈斐

沈斐读者:

李某应当依约支付报酬。

首先,从合同角度上看,“租友协议”是一种新生事物,在我国尚属于无名合同。就无名合同的法律调整,一是适用《合同法》的总则,二是参照《合同法》分则及相关法条中最相类似的规定。即判断“租友协议”是否有效的标准,就是要看它是否违反法律的禁止性规定和社会公德。只要没有违反,当事人便有选择和决定的自由,形成的协议也就对彼此具有约束力。就本案而言,一方面,鉴于我国还没有禁止“租友相亲”的法律规定,即表明你们没有违反法律的禁止性规定;另一方面,由于子女的婚姻问题是父母心中的一件大事,你们签订“租友协议”的根本目的,仅仅是为了安慰李某患有重病的父母,让李某父母高兴,让李某父母放心,体现的是中华民族传统的尽“孝”美德,而无其他任何非法或不道德的行为。因而不仅没有违反公序良俗,还维系着社会公德,即你们的行为并无不当。其次,从雇佣角度上看,“租友协议”体现着一种雇佣关系,即你(雇员)是从事雇主(李某)授权或者指示范围内的生产经营活动或者其他劳务关系(假扮女友)。李某要支付报酬是因为你假装其女友付出了一定的劳动,只不过这种劳动是以表演的形式反映出来。该雇佣关系虽是特殊的、狭义的,但同样基于没有违反法律的禁止性规定和社会公德,也就具有法律效力,在你的表现很到位、其父母非常满意的情况下,李某应当依约履行。

江西 方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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