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 涛
摘要:道德与法律的关系问题由来已久。历史证明,道德形态影响着法律的内容,法律随着人类伦理道德取向的变化而变化,二者所反映出的伦理价值取向是基本一致的。新时期,在西方现代化范式的影响之下,法律也大有吞并道德之势。从长远来看,这是十分危险的。法律源于道德,最终法律还要回到道德中去,唯有道德才能伴随人类社会始终。只是由于现代人类社会中残存的旧道德本身就存在诸多问题,不得已而为之,现阶段只能实行依法治国。
关键词:法律;道德;法治;德治
中图分类号:D90-05文献标志码:A文章编号:1673-291X(2009)05-0209-03
在人类的社会生活中,道德与法律的关系问题由来已久,尤其在西方理性主义文化模式泛滥的当代,在党中央提出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新时期,重新探讨法律与道德的关系问题具有极其深远的意义。
一、对法律与道德的再定义
一般地说,法是一种阶级统治的工具。或者将其当作多元利益之下,普遍利益与特殊利益之间的一种调适器。无论法律究竟是什么,至少它在形式上表现为一种上升为国家意志的行为规范,它具有强制性。
通常,道德是指“关于人们思想行为的善与恶、美与丑、正义与非正义、光荣与耻辱、公正与偏私等观念、原则与规范的总称”。本文中的道德,指的是人类的不假思索、毫不犹豫的一种利他主义的行为习惯。博登海默认为,道德的目的“从其社会意义上来看,就是要通过减小过分自私的影响范围,减少对他人有害的行为,消除两败俱伤的斗争以及社会生活中其他的潜在分裂力量而加强社会和谐”。所以,本文中的道德更侧重于社会公德意义上的道德。
二、道德与法律的关系之微探
关于道德与法律的关系问题,历来是众说纷纭、莫衷一是。总而言之,法律与道德是源与流的关系,法律从道德之中而来,最终还要回到道德中去。
参照马克思主义法学的观点,从历史的角度来看,道德的产生早于法律,道德将伴随人类社会的始终,而法律只不过是人类社会特定历史阶段的产物。共产主义社会,国家消亡,作为国家意志表现形式的法律也随之消亡。届时与其说法律消亡了,还不如说法律在蜕去了强制性和暴力性的外衣之后又重新回到道德中去。与道德融为一体了。这正如西方自然法学带给我们的启示:主张法与法律二元分立,法律专指国家制定的实在法,法指的是人类的那种永恒的向善的倾向。即自然法。虽然其内容不一定永恒不变,但总可以归结到公平、正义等一系列的法律原则上。法律在人类进入共产主义社会之后将退出历史的舞台,而作为法律之精髓的自然法意义上的法,将继续伴随着人类社会向前发展。这种伴随人类社会始终的自然法意义上的法,正是笔者所要谈论的道德。
现代考古学证明,法律的起源经历了一个从原始习惯到不成文的习惯法再到成文的习惯法、习惯法汇编、国家法的这样一个较为漫长的过程。而原始习惯所肩负的职能完全是道德的。
道德与法律是源与流的关系,但法律仅仅是从道德之中分离出来的一个支流,道德仍以其完整的姿态调控着人类社会,并且深深地制约和影响着法律。“德之所否,必为刑之所禁”,这固然与中国古代高度的道德法律化和法律道德化有关,但仍可以从现代法律当中找到传统道德的影子,甚至分析实证主义学派的代表人物之一哈特也曾明确指出:“不容认真争辩的是,法律在任何时候和任何地方的发展,事实上既受特定社会集团的传统道德、理想的深刻影响,也受到一些个别人所提出的开明道德批评的影响,这些个别人的道德水平超过流行的道德。”
法律是以国家意志的形式认可的一部分社会道德规范。而这部分道德规范既属于道德范畴又属于法律范畴,即道德始终是完整的,只是其中的一部分被复制了出去并被贴上了法律的标签而已。因此,法律与道德就有了诸多相似性,比如,两者在内容上的重合、调整对象上的重叠、作用范围的交叉以及功能上的互补等。这也反映了法诞生之初,两者在本质上的必然联系。所以,分析法学派所主张的那种否定道德和法律之间的必然联系,进而主张“恶法亦法”的观点也就不攻自破了,新分析实证主义法学也不得不承认法律必须符合“最低限度的道德”。
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法律中出现了一些在很大程度上不受道德判断影响的部门,“技术性的程序规则、流通票据的规则、交通规则的法令以及政府组织规划的细节一般都属于这一类”,这虽然在一定程度上体现了法律非道德化的一面,但是,“透过表层探寻立法者的立法目的时,我们不难发现这些法规无非是实现某种价值的工具,也体现了公平和正义的要求。”
现阶段,道德与法律之间也存在着相冲突的一面,诸如“合法的道德恶行”。这种冲突完全是由“恶法”造成的。鉴于法律与道德之间的必然联系,最终的当然结论即是“恶法非法”。所以,如果某种行为符合法律而与道德相违背,那么,这项法律是否为善法便是值得商榷的。对于“非法的道德善行”,可以依靠修改法律来解决,将其纳入法律范畴予以明确肯定即可。而关于“法律的道德强制”的问题,即用法律的手段去强制推行和实施道德。因为法律源于道德,它本身就是一种被赋予强制力的道德,所以,“道德的法律强制”只是一项普通的立法活动而已。
唯有道德才是伴随人类始终的永恒法则,但“凡是存在的,即是合理的”,法律也有其存在的必然性和合理性。法是适应私有制及国家的产生而被赋予强制性的一种道德规范,它是阶级统治的工具。等到阶级社会走完之时,也是法律褪去强权外衣返璞归真之时,它的历史使命才真正完成,从表面上看,它因没有继续存在的必要而消亡。从实质上看,它又融人道德中去了。
依据马克思主义法学,未来的社会必定是由道德调控的社会,每个人的全面发展、高度的自觉性以及社会财富的极大丰富,使得人类无需借助法律即可以过上我们所想象不到的幸福而又和谐的生活。而我们之所以现在还达不到这种状态,除了社会生产力发展水平不高,社会物质财富还没有极大丰富等客观方面的原因之外,在主观方面最主要的原因即是人类现阶段的道德水平还远没有达到高度自觉的程度。因此,现阶段仍需要法律去调整人类道德的行为习惯。
三、新时期探讨法律与道德的关系之原因及意义所在
新时期,在西方理性主义的影响之下,功利主义、自由主义和现实主义充斥着整个人类社会,法律也大有吞并道德之势,“一准乎法”,而道德则变成了可有可无的东西。从长远来看,这是十分危险的。
目前,“真正被人们称为道德的东西其实是功利主义计算之下的伦理,是新时代金钱拜物教统治全球之下的人类畸形的例性。”今天,人们见死不救、趁人之危、敲诈勒索等不道德现象比比皆是。黎鸣先生认为,21世纪的现状正是人类进入道德真空的时代,人类的新道德迄今尚未有诞生的痕迹,而人类的旧道德却已经全面的瓦解,并且指出了道德真空时代人类的表象:(1)虽然科技突飞猛进,却少了道德的约
束,出现了克隆人技术,以及各种生化、核弹等大规模杀伤性武器。(2)经济畸形增长,贫富的差距进一步拉大。(3)政治衰退,物欲横流,滋长了政治行为的腐败。(4)刑事犯罪加剧和精神心理疾病患者剧增。
现阶段,法律在一定程度上弥补了道德在以上几个方面的空白,但绝非长久之计。道德源自于人类内心的天然的向善倾向,只有道德的调控才是人类社会发展的根本和基础。如果人类本身的道德没有调整以上几个方面问题的内容,或者说人类还没有就此问题达成广泛一致的道德意义上的认同,那么,如果只能就此施予法律的强制的话,虽然可以暂时控制人们的行为,却不能从根本上消除人们内心里的邪恶的根源。这仅仅是就以上几个方面来说,但如果把问题扩大化,任何事情都只能依靠法律去解决的话,世界必将陷入灾难性的混乱。
“徒法不足以自行”,这说明了法律作为社会控制手段的局限性。法只是诸多社会调整方法的一种,在某些社会关系和社会生活领域,法并不是主要的方法,而且也不是最有效的和成本最低的方法;其作用范围也不是无限的,也并非在任何问题上都是适当的。—个国家的法律固然重要,诚如病人需要医生和药物,但社会中人们的道德教育其实更重要,它如同自身的免疫力。道德调整人的内心,而法律则调整人的外部行为,只有法律的调整与道德的调整相结合才能够达到标本兼治,以维持社会秩序的良性运作。
中国封建时代的道德表现为“三纲”、“五常”、“忠孝悌义”等封建伦理。新中国成立后至“文化大革命”结束以前,中国人极其狂热地信奉共产主义。改革开放以后随着对“资社”问题的模糊化和国际共产主义运动遭受重大挫折以及经济建设的突飞猛进,中国人的共产主义信念遭到了前所未有的打击。受西方影响,中国的道德危机正日益严重,其表现和必然的结果有以下几个:(1)中国封建伦理中的糟粕成分死灰复燃;(2)精神空虚导致的社会不安定因素越来越多;(3)法轮功等邪教组织趁机占领人们的精神世界等。由此看来,中国在解决了温饱问题之后,首先和必须要解决的是人们的道德信仰问题。
四、新的历史条件下重塑道德与法律的关系的良性发展
人类社会本应是一个由道德调适的社会。自从法律产生之后,就有了“德治”与“法治”之争。等到共产主义社会,将又复归为一个道德调适的社会。“由道德调适的社会”与“德治”是不同的。因为一个完全“由道德调适的社会”是一个没有统治阶级与被统治阶级的社会,大家凭着高度自觉的道德意识即可以保持社会秩序的良性运转。而“德治”无非是“以德治国”。无论是“德治”还是“法治”,只不过是治理国家的方式有所不同,其中都含有一个高高在上的统治阶级。
虽然道德是根本,但是,由于现阶段人们的道德水平还没有达到高度自觉程度,甚至人们在道德方面已进入了青黄不接之季(旧道德中的大部分已经被摧毁而新道德尚未形成),所以现阶段法律还是必需的。由于人类现阶段残存的道德本身又具有太多的问题,远非本文之初所探讨的道德,所以“在治国层面上,必须法治立国,而不能的德治立国或者治与法治杂糅并用”。
总之,徒法不足以自行,而世风日下,当代道德又不能担当起调控社会秩序之基础和主导之作用。因此,为了可持续发展和人类的未来,我们需要新道德,这正是本文所要探讨的真正意义上的道德。所以,当前我们的任务不仅仅是完善立法,推进依法治国,而且还应该弘扬社会新风,培育和发扬新道德。所以,笔者今天所谈的新的历史条件下重塑道德与法律的关系的良性发展,完全是任务性的,即我们应该两者兼顾而不能偏废其一。我们不仅要继承中国传统的以家为核心的伦理道德的合理成分,而且还应该注意培养以社会为核心的社会公德。虽然新道德的形成并不是以个人的意志为转移,但是,我们可以朝着特定的方向去努力,去追求真正意义上的新道德。如果全体社会成员都朝着这个方向去努力,终有一天新道德会以我们所希望的形式形成。
虽然现存的道德存在诸多问题,但总有其合理的成分,总有一部分道德能够反映出人类的向善倾向,总有一部分道德符合那种不假思索的、毫不犹豫的利他主义的行为标准。因此,现存的法律,尤其是“良法”、“善法”,只能源于过去和现在的道德中的部分合理成分。
所以,现阶段,道德与法律是一种双向互动的关系,即道德的法律化和法律的道德化。道德的法律化,即人们总是将社会中最为重要的道德准则法律化,从而使道德规范不断的上升为法律规范。其比较激进的形态是“道德的法律强制,即运用法律的手段去强制推行和实施道德。”而法律的道德化是指随着时代的发展变化,法律不断的调整自身的调整范围,所以,对于社会的许多领域,法律不再涉足,从而使这些领域由法律调控或者由法律与道德共同调控转变为单由道德去调控的现象。“这种双向的流动,在今后相当长的时期星,仍将构成人类法律发展的基本格局”;“但就更为长远的历史趋势而言,由法律到道德的流向将日益显著,并逐渐占据主导地位从而使得未来的法律发展在总体上呈现出趋于道德的姿势”。
五、结语
从法律的历史渊源来看,法律只是一种变异的道德,只是道德发展到当代的一种特定形式。从长远来看,它的最终归宿还是道德,它从道德中来,最终还要回到道德中去。社会旧道德即将瓦解,而新道德尚未形成,作为最有选择的“以德治国”无从展开。因此,法治是当代中国治国之道的次优选择,也是风险最小的理性选择。
责任编辑冯胜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