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资委的加减法

2009-07-31 08:52邢少文
南风窗 2009年14期
关键词:行政监督出资人国资委

邢少文

进入2009年,央企的并购重组活动变得异常频繁。华侨城、国投电力、中金黄金、中房等央企已纷纷试水,中核集团、中石油、中国兵器装备集团、中国通用集团、中国船舶、重工集团亦在积极寻找并购与合作对象。在国资委的推动之下,一轮央企与地方国企、民企的并购重组浪潮正在掀起。

经济危机时期,本是市场并购重组的活跃期,但这轮央企并购潮,实际上与国资委早前的策略是相吻合的。早在去年8月之前,国资委主任李荣融就指出接下来将推动央企的并购重组,这与国资委早前定下的“一加一减”目标有关:一是打造30~50家具有国际竞争力的大型国有企业,争取做行业内的前三名;二是至2010年,将央企数量减少到80户到100户。

从2003年国资委成立以来的6年间,上述目标的实行并不令人满意。而随着设定期限的临近,国资委显然有些着急了。包括即将成立的资产运营和投资控股公司“中投2号”,亦是基于这样的考虑:以整合规模较小、业务不佳的央企为目的。

在推动“做大做强”与“精缩减编”目标的背后,国资委在不放弃行政监督职能的情况下,其国有资产运营职能有扩大化之势。这无疑会加剧一直以来该部门因行政监督主体与市场参与主体双重功能重叠与错位而引发的争议。

作为国有资产的出资人代表,国资委总共出台了19个法规,104个规章,这是其行政监管职能的体现;在资产运营职能方面,出台了奖惩机制、董事会试点制度、职业经理人招聘制度等等。中投、诚通等投资公司的设立也是基于履行“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的职能。

但正是“婆婆+老板”的角色扮演,使得国资委一直面目模糊、定位不清,委托人、出资人、经营人、监管人、司法人等“五人关系”纠缠不清。

按照国资委的统计,2003年到2007年,中央企业每年销售收入增长1.3万亿元,上缴的税收平均每年增长1000亿元,国有资产总额一年增长1.5万亿元,成绩斐然。

然而,大型央企在过去几年中获得的巨额利润,得益于其近乎天然的垄断地位和政策红利,以及能源等资产价格的飞涨,其经营与管理体制的改善效果并不显著。一些国企负责人的贪污腐败案例,以及像中投和诸多大型国企近年投资境外金融衍生产品的一系列惨败,都表明了企业内控机制的不完善与国资监管漏洞。

在本轮金融危机中,央企的表现也并不比其他企业好。2008年,央企利润同比下滑30%,今年1到4月利润同比下降36%。过去几年的垄断利润掩盖了央企在机制上存在的诸多缺陷。

在“做大做强”的口号之下,央企亦有着“与民争利”之虞。目前在竞争性领域,央企的退出速度缓慢,而在本应加快投融资改革的领域,央企却有进一步加强垄断之势。这不仅对民间资本形成挤出效应,还出现了对国民福利的掠夺式行为。

在国资委的净资产回报率和利润指标的考核下,对于央企来说,获得的资产越多,这些指标将越好看。况且,资产越多,能撬动的资源也越多,薪酬亦会随之上涨。而央企资产多并不意味着它要承担更重的责任。

相反,一些央企做大后反而与国资委形成博弈之势,成为特殊利益集团,资本经营预算机制推行困难便是一例。2007年刚刚推行的红利征收,在2008年便遭到了大型央企的抵制。而在预算软约束的情况下,央企的亏损有多少是由于经营管理的不善,有多少是由于经济环境的客观影响,很难分辨。一旦亏损,不但不愿上缴红利,还要求财政进行大规模注资。

其间种种原因,与国资委将行政监督职能与资本运营职能混淆使用有莫大的干系。这一国务院特设机构虽不属政府系列,却有着完整的行政配置,其行政官僚机构的作风和运行机制,不但使得其行使“大股东”职能带有强烈的行政干预色彩,而且在决策失误之时又可以不用承担民事责任。

今年5月,《企业国有资产法》(简称《国资法》)正式实施,其中第七章就特别规定了国有资产监督由人大常委会、政府及政府审计机关、社会公众监督等构成。这虽然没有明示国资委的监管职能被去除,但剥离国资委现有的行政监督职能,使其成为“干净的出资人”应是大方向。反之,用行政干预的方式推进央企的并购重组,其对国企深化改革的推动非但帮助不大,还将可能有害无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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