盛立中
经济持续下滑导致目前我国财政形势非常严峻,税收毫无异议地进入广开税源的“抓钱”窗口期。国税总局日前下发的《关于加强税种征管促进堵漏增收的若干意见》提出,“确保2009年税收收入增长预期目标的实现”的要求。企业应该特别注意“结构性减税”下税收“严征管”带来的财务风险。
■财政部国税总局
补充养老保险费等可按规定税前扣除
自2008年1月1日起,企业根据国家政策规定,为在本企业任职或者受雇的全体员工支付的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分别在不超过职工工资总额5%标准内的部分,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准予扣除。
点评:上述相关保险费用的税前扣除似乎是一种“国际惯例”。虽然这个“口子”开得很小,但总的来说,此项迟来的“接轨”利于中国企业多行点“社会责任”。
推出多项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税收优惠政策
日前,财政部、国税总局、商务部、科技部和发改委联合下发《关于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自2009年1月1日起至2013年12月31日止,凡是在服务外包示范城市注册,主要从事信息技术外包、技术性业务流程外包、技术性知识流程外包服务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经有关部门认定,可享受以下税收优惠: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职工教育经费按不超过企业工资总额80%的比例据实在税前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离岸服务外包业务收入免征营业税。
点评:旨在加快引导技术先进型服务业发展,增强外包服务业的竞争实力。目前我国已建立了包括北京、天津、上海、广州、无锡等20个服务外包示范城市。
明确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准备金税前扣除政策
自2008年1月1日起至2010年12月31日止,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可按照不超过当年年末担保责任余额1%的比例计提担保赔偿准备,允许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可按照不超过当年担保费收入50%的比例计提未到期责任准备,允许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同时将上年度计提的未到期责任准备余额转为当期收入。
点评: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主要指以中小企业为服务对象的信用担保机构。按照相关规定,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实际发生的代偿损失,应依次冲减已在税前扣除的担保赔偿准备和在税后利润中提取的一般风险准备,不足冲减部分可据实税前扣除。
提高部分商品的出口退税率
自2009年6月1日起,电视用发送设备、缝纫机等商品的出口退税率提高到17%。罐头、果汁、蚕丝等农业深加工产品,电动齿轮泵、半挂车等机电产品,光学元件等仪器仪表,胰岛素制剂等药品,箱包、鞋帽、伞、毛发制品,玩具、家具等商品的出口退税率提高到15%。部分塑料、陶瓷、玻璃制品,部分水产品,车削工具等商品的出口退税率提高到13%。合金钢异性材等钢材、钢铁结构体等钢铁制品、剪刀等商品的出口退税率提高到9%。玉米淀粉、酒精的出口退税率提高到5%。
点评:经济形势依然严峻,力挽出口颓势是中国经济目前面临的当务之急。这是我国自去年8月以来第七次上调出口退税率。
调整烟产品消费税政策
财政部国税总局日前接连下发《关于调整烟产品消费税政策的通知》、《关于卷烟消费税计税依据有关问题的通知》和《关于烟类应税消费品消费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等三个文件,对现行卷烟消费税政策作了较大调整。
点评:在烟民身上拔毛体现的是一种“人道主义”关怀,没有人认为有什么不妥。与此同时,税收的技巧也被发挥得淋漓尽致。
明确房屋赠送行为征(免)税政策
以下三种情况免征个人所得税:房屋产权所有人将房屋产权无偿赠予配偶、父母、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兄弟姐妹;房屋产权所有人将房屋产权无偿赠予对其承担直接抚养或者赡养义务的抚养人或者赡养人;房屋产权所有人死亡,依法取得房屋产权的法定继承人、遗嘱继承人或者受遗赠人。除上述情形外,房屋产权所有人将房屋产权无偿赠予他人的,受赠人因无偿受赠房屋取得的受赠所得,按照20%税率缴纳个人所得税。
点评:赠予行为用个税来调节避开了开征赠予税立法博弈的繁琐。上述政策出台的背景好像是为防范避税行为的发生。不过,还是附上华远集团总裁任志强在其博客上的一段直来直去的评论吧:“大概是财政收入下降让官员们都昏了头,于是借人大的授权再次在经济本就处于困难的时期又出台了受赠房屋加征个税的通知,不知是否又要对公民实施掠夺性征税的一系列新政了。”
■国税总局
2008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政策有变
2009年5月31日后确定的个别政策,如涉及纳税调整需要补退企业所得税款的,纳税人可以在2009年12月31日前自行到税务机关补正申报,不加收滞纳金和追究法律责任。
点评:按照规定上述政策虽仅适用于2008年度的汇算清缴,不过对于今后因税收政策变化而涉及的企业纳税补正申报仍具有实际参考价值。
股权转让变更应先履行纳税申报义务
股权交易各方在签订股权转让协议并完成股权转让交易以后至企业变更股权登记之前,转让方或受让方,应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扣缴)申报,并持税务机关开具的股权转让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完税凭证或免税、不征税证明,到工商部门办理股权变更登记手续。股权交易各方已签订股权转让协议,但未完成股权转让交易的,企业在向工商部门申请股权变更登记时,应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对申报的计税依据明显偏低且无正当理由的,主管税务机关可参照每股净资产或个人股东享有的股权比例所对应的净资产份额核定。
点评:上文中提到的股权转让,是指自然人股东将自己持有的公司的股份转让给其他自然人或者企业,如果是两个法人之间的股权转让不适用此规定。今后诸如上述的股权转让行为如果没有按规定履行相关纳税义务或许将不能完成工商注册登记。
明确保险公司再保险业务赔款支出税前扣除政策
为便于再保险公司再保险业务的核算,凡在次年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前,再保险公司收到直保公司再保险业务赔款账单中属于上年度的赔款,准予调整作为上年度的成本费用扣除,同时调整已计提的未决赔款准备金;次年汇算清缴后收到直保公司再保险业务赔款账单的,按该赔款账单上发生的赔款支出,在收单年度作为成本费用扣除。
点评:按照新的税法,从事再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发生的再保险业务赔款支出,按照权责发生制原则,应在收到从事直保业务公司再保险业务赔款账单时,作为企业当期成本费用扣除。
因投资未到位而发生的相关利息不得税前扣除
国税总局日前在批复大连市国税局《关于企业贷款中相当于投资者投资未到位部分的利息支出能否税前列支的请示》时称,凡企业投资者在规定期限内未缴足其应缴资本额的,该企业对外借款所发生的利息,相当于投资者实缴资本额与在规定期限内应缴资本额的差额应计付的利息,其不属于企业合理的支出,应由企业投资者负担,不得在计算企业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点评:旨在规范企业不合商业目的的财务支出税收扣除。这也是对《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关于“合理支出”的一个涉及税收实务的补充解释。
国家税务总局日前下发《大企业税务风险管理指引(试行)》(以下简称《指引》)。这是我国就企业税务风险管理正式下发的第一个指导性文件,特别值得关注。《指引》主要从企业的风险管理机构设置、风险识别和评估、风险应对策略和内部控制、信息与沟通等四个方面,规范和帮助大企业防范税务风险。《指引》要求,大企业应根据需要设置与企业财务部平行的税务部门和配备专业税务人员。企业内部税务人员应深度参与“公司的重大经营决策,包括重大对外投资、重大并购与重组、重要合同或协议的签订等”,使经营决策从一开始就能保持正确运作,有效控制税务风险,从而达到企业税负最优化的目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