儒家的生死观建立在人生观的基础之上,因此将人之生死统御于人生道德价值的追求之中。儒家甚少谈死,更多的是谈生,谈如何活着才能更好地履行自己的道德义务,实现自己的道德理想,达到儒家所期望的理想的道德人格。即使是谈到死亡,也是将之纳入到一定的道德义务之中。但这并不意味着儒家重生不重死,只不过儒家的重死表现在注重丧葬祭祀上。在儒家看来,人的生或死不是纯粹个人的事,而是整个家族,乃至整个国家的事,注重生死的社会性和伦理意义。可以说,在儒家那里,生死全不由己,道德义务决定了人的生死,尤其是人的生。
孟子作为先秦儒家的代表人物,从“仁”、“义”、“孝”的角度来谈论人的生死。本文通过对孟子生死观的初步探讨,不仅有助于我们对孟子思想的深入理解,也有助于我们对儒家思想,尤其是对儒家生死观所表现出的生勤勉、死安息的人生态度有更进一步的了解。
一、“正命”
孟子认为,人的寿命是由天命决定的,人只需要懂得天命,采取正确的方法对待天命就可以安身立命了。也就是说要“知天”、“事天”,然后才能“正命”,否则就是“非正命”。孟子说“尽其心,知其性也。知其性,则知天矣。存其心,养其性,所以事天也。夭寿不二,修身以俟之,所以立命也。”(《尽心章句上》301页)在孟子看来,所谓“知天”就是懂得人的本性,懂得人的向善的本心。所谓“事天”就是保持人的本心,培养人的本性。人心、人性来自天心,若人们能尽心尽力,存善心,养正气,以人心事奉天心,便能知悉天心的真谛,获悉生命的真谛。人的寿命,或长或短,都是源于天命,都是有定数的,面对这种定数,人们无法逃避和变更,唯有勇敢面对,通过修身养性,才能安身立命。
在孟子看来,不仅人的生死是由命决定的,而且其他所有的一切均是由命决定。尽管人的生死是由“命”决定的,但并不意味着人在“命”的面前是无能为力的,人也不能因此而放弃对生的追求,人所要做的是什么呢?是“顺受其正”。“顺受其正”而死,是死得其所,是“正命”,否则就是“非正命”。所以孟子说:“莫非命也,顺受其正;是故知命者不立乎危墙之下。尽其道而死者,正命也;桎梏死者,非正命也。”(同上)尽管一切由命运决定,但人们可以顺理而行,从而自我保全,是故君子“不立乎危墙之下”。
孟子的上述说法,很清楚地标示了三个重点:一、传承孔子所说“死生有命”,明言寿限均有定数;因此,无论寿终正寝或意外横死,均是命定天数。二、面对这不可知的定数,只有日日修身、时时修身、处处行善,若有不及,那即使突然面临厄运,也可从容无憾。三、正因心中警惕,无法改变天命,所以更应珍惜现在光阴,更加充实每日内容;一旦突然面临大限,回顾一生,仍然每过一天均有最充实有意义的一天,“有一天,过一天”,而非得过且过,浑浑噩噩的“过一天,算一天”。孟子在此,可说充分彰显了生命的庄严性与终极性。(冯沪祥著《中西生死哲学》,北京大学出版社,154页,2002.2)所以孟子又说:“可以取,可以无取,取伤廉;可以与,可以不与,与伤惠;可以死,可以无死,死伤勇。”(《离娄章句下》193—194页)即是说,死并非是一种勇敢,唯有好好活下去,生命才有意义,才能体现生命存在的最终价值。
如何才算好好的活呢?在孟子看来,其一是“守身”。“事孰为大?事亲为大。守孰为大?守身为大。不失其身而能事其亲者,吾闻之矣。失其身而能事其亲者,吾未之闻也。孰不为事?事亲,事之本也。孰不为守?守身,守之本也。曾子养曾皙,必有酒肉;将彻,必请所与;问“有馀?”必曰“有。”曾皙死,曾元养曾子,必有酒肉;将彻,必请所与;问“有馀?”曰:“亡矣。”将以复进也。此所谓养口体者也。若曾子,则可谓养志也。事亲若曾子者,可也。”(《离娄章句下》179页)意思即是说,事奉父母,好好守护自己的品质节操而不陷于不义。也就是说人不能自暴自弃,“自暴者不可与有言也,自弃者不可与有为也。言非礼义,谓之自暴也;吾身不能居仁由义,谓之自弃也。仁,人之安宅也;义,人之正路也。旷安宅而弗居,舍正路而不由:哀哉!”(《离娄章句上》172页)其二是“养浩然之气”。孟子认为,“夫志,气之帅也;气,体之充也。“(《公孙丑章句上》62页)所谓“浩然之气”乃是“其为气也,至大至刚;以直养而无害,则塞于天地之间。其为气也,配义与道;无是,馁矣。是集义所生者,非义袭而取之也。行有不慊于心,则馁矣。”(《公孙丑章句上》62页)简而言之,所谓“浩然之气”就是符合道义的正义之气。做到上述两点,就可成为孟子理想中的道德人格——“大丈夫”。“居天下之广居,立天下之正位,行天下之大道;得志与民由之,不得志独行其道;富贵不能淫,贫贱不能移,威武不能屈”。(《滕文公章句下》141页)
二、立义、立德
在孟子看来,生命的真正价值在于弘扬道义。当不能弘扬道义时,活着也就没有任何意义,虽生犹死。相对于社会的道义来说,个体的生命是微不足道的。“人的生命应当为道义而存在,同样应当为道义而结束。”(焦国成著《中国伦理学通论》上,478页,山西教育出版社,1998)所以孟子说:“鱼,我所欲也。熊掌,亦我所欲也。二者不可得兼,舍鱼而取熊掌者也。生亦我所欲也。义,亦我所欲也。二者不可得兼,舍生而取义者也。生亦我所欲,所欲有甚于生者,故不为苟得也。死亦我所恶,所恶有甚于死者,故患有所不辟也。如使人之所欲莫甚于生,则凡可以得生者,何不用也?使人之所恶莫甚于死者,则凡可以辟患者,何不为也?由是则生,在而有不用也。由是则可以辟患,而有不为也。是故所欲有甚于生者,所恶有甚于死者。非独贤者有是心也,人皆有之,贤者能勿丧耳。”(《告子章句上》,265-267页)在生命和义二者之间必须做出选择时,人们应舍命求义,因为孟子认为,“仁,人心也;义,人路也”(同上267页)。简而言之,仁、义是指导人们前进的路标和方向,是人们不至于偏离正道的灯塔和航标灯。为道义而死,虽死犹生,实现了人生的真正价值,从而个体也得以永垂不朽。
不仅弘扬道义可以使个体实现生命的价值,获得永生不朽;树立良好的德行,成为后世的表率和典范,同样可以永生不朽。孟子曾指出“立德”的四大类型——“清”、“任”、“和”、“时”。(焦国成著《中国伦理学通论》上,491页,山西教育出版社,1998)“伯夷,目不视恶色,耳不听恶声。非其君,不事;非其民,不使。治则进,乱则退。横政之所出,横民之所止,不忍居也。思与乡人处,如以朝衣朝冠坐于涂炭也。当纣之时,居北海之滨,以待天下之清也。故闻伯夷之风者,顽夫廉,懦夫有立志。 伊尹曰:‘何事非君?何使非民?治亦进,乱亦进,曰:‘天之生斯民也,使先知觉后知,使先觉觉后觉。予,天民之先觉者也。予将以此道觉此民也。思天下之民匹夫匹妇有不与被尧舜之泽者,若己推而内之沟中其自任以天下之重也。 柳下惠不羞污君,不辞小官。进不隐贤,必以其道。遗佚而不怨,厄穷而不悯。与乡人处,由由然不忍去也。‘尔为尔,我为我,虽袒裼裸裎于我侧,尔焉能浼我哉?故闻柳下惠之风者,鄙夫宽,薄夫敦。 孔子之去齐,接淅而行;去鲁,曰:‘迟迟吾行也,去父母国之道也。可以速而速,可以久而久,可以处而处,可以仕而仕,孔子也。孟子曰:伯夷,圣之清者也;伊尹,圣之任者也。柳下惠,圣之和者也;孔子,圣之时者也。孔子之谓集大成。”(《万章章句下》232——233页)“清”之德,伯夷之所立。伯夷严于律己,一循于法度,目不斜视,耳不邪听,不与恶有丝毫的同流合污。在其美德的影响下,顽劣之人会变得廉洁起来,意志柔弱的人会立定志向。“任”之德,伊尹之所立。伊尹以弘扬大道、觉悟民众、造福普通百姓为己任,辅佐汤建功立业。受其美德的影响,游手好闲、浪荡无行的人也会逐渐建立起社会责任感。“和”之德,柳下惠之所立。柳下惠不以服事污君、做小官为耻,遭遗弃而不怨恨,处困境而不忧愁,与低贱的乡人相处也高高兴兴。受其德风的影响,心胸狭窄的人也会变得宽广起来,刻薄寡恩的人也会变得厚道起来。“时”之德,孔子之所立。孔子因时之变,循道而行,无可无不可,从心所欲而不逾矩。这种德行是原则性和灵活性的完美结合,是诸美德的集大成。伯夷、伊尹、柳下惠、孔子具有清白、任重、随和、适时四种德,堪为后人的表率,他们身死而德风犹在,可谓死而不朽了。(焦国成著《中国伦理学通论》上,492页,山西教育出版社,1998)
孟子自己是一个“疾没世而名不称”的人,他常以历史上为后世立德的圣人为榜样,追求人生的不朽。(焦国成著《中国伦理学通论》上,492页,山西教育出版社,1998)孟子说:“是故,君子有终身之忧,无一朝之患也。乃若所忧则有之。舜,人也,我亦人也;舜为法于天下可传于后世,我由未免为乡人也:是则可忧也。忧之如何?如舜而已矣!若夫君子所患,则亡矣。非仁无为也,非礼无行也。如有一朝之患。则君子不患矣。”(《离娄章句下》,197——198页)孟子所谓的君子之忧实际上就是“疾没世而名不称”。君子或者不是为了享受,而是要建功立业,成为后世的典范。人的生命是有限的,若能创立伟大的事业和德行,就可以为后世所称道,因而为后人所记住,从而名垂千古。他们的影响将持续永远,他们并没有真正的死去,而是永远活在后世人们的心中。
三、守孝
孟子非常重视孝道,因为在孟子看来,孝道是个人虽死犹生、死而不亡的一种途径和方式。
孟子重视孝道的表现之一,是重视肉体生命的延续。“不孝有三,无后为大”(《离娄章句上》,182页)个体虽然死了,但是自己的血脉在后代身上得以延续,而且子子孙孙无穷尽。而且,后代子孙延续的不仅仅是血脉,还有诸如德行、作风等,可以说通过后代子孙使死者得以永生。其次,是重视祭祀。“唯有死可以当大事”。重视丧葬祭祀则意味着重视与个体相关的他人(有血缘关系的亲属)的死亡,强调把生者纳入与其相关的死者系列中或社会网络中,并借此使生者由于对这种普遍社会关系的意识或觉醒而萌生一种强烈的使命感和社会责任感。(段德智著《西方死亡哲学》,30页,北京大学出版社,2006)重视丧葬祭祀,不仅使整个家族的后人时时记起死者,而且,在这种祭祀中所激发出的强烈的使命感和社会责任感,促使生者努力去实现和完成死者所未尽的事业,延续死者的事业和精神,使死者得以永生。
参考文献:
[1]杨伯峻译注.孟子译注[M].北京:中华书局,1960.
[2]焦国成著.中国伦理学通论(上)[M].太原:山西教育出版社,1998.
[3]冯沪祥著.中西生死哲学[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2.
[4]段德智著.西方死亡哲学[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6.
(作者简介:杨爱琼(1975.10—)女,湖北钟祥人,中南民族大学思想政治教育学院中国哲学专业研究生,研究方向:中国古代哲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