陶相根
[摘 要]人民民主专政理论是以毛泽东同志为代表的中国共产党人把马克思主义无产阶级专政学说与中国革命具体实践相结合的伟大创造。以邓小平、江泽民、胡锦涛为代表的中国共产党人,在总结人民民主专政的历史经验的基础上,结合新的时代特征和国际国内形势的变化,在新的实践基础上丰富和发展了人民民主专政理论,进一步完善了人民民主专政的国家制度。
[关键词]人民民主专政;无产阶级专政;运用和发展
[中图分类号]D616[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2234(2009)06-0020-03
中国共产党在领导中国人民进行革命和建设的过程中,把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与中国革命的具体实践相结合,形成了人民民主专政思想,创立了人民民主专政的国家制度。这是运用和发展马克思主义无产阶级专政理论的伟大成果,是以毛泽东同志为代表的中国共产党人的伟大创造。坚持人民民主专政是我国立国之本的四项基本原则之一。邓小平同志指出“人民民主专政不能丢”,“在理论上说明这个问题是很必要的”。科学地阐明人民民主专政对无产阶级专政学说的运用和发展,探讨健全和完善人民民主专政制度的途径和目标模式,对于实现我国民族富强民主文明的现代化强国,实现长治久安和持久繁荣昌盛,具有深远重大的意义。
一、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关于无产阶级专政的论述
无产阶级专政学说是马克思主义国家学说的核心,是科学社会主义的重要内容。革命导师马克思、恩格斯在探索无产阶级解放道路和总结无产阶级革命斗争经验的过程中创立了这一学说。马克思和恩格斯早在1848年发表的《共产党宣言》中,就根据阶级斗争的客观规律,揭示了无产阶级革命和无产阶级专政的必然性。马克思在1852年3月5日致约·魏德迈的信中又指出:“我的新贡献就是证明了下列几点:(1)阶级的存在仅仅同生产发展的一定历史阶段相联系;(2)阶级斗争必然要导致无产阶级专政;(3)这个专政不过是达到消灭一切阶级和进入无产阶级社会的过渡。”〔1〕(p332)马克思这时不仅明确提出了“无产阶级专政”的概念,而且论述了无产阶级专政的伟大任务。马克思和恩格斯又在总结巴黎公社实践经验的基础上,极大地丰富和发展了无产阶级专政的理论。马克思在《法兰西内战》一书中论证了巴黎公社终于找到取代资产阶级国家机器的无产阶级专政的政权形式。1875年马克思写了《哥达纲领批判》一书,第一次完整地阐述了过渡时期理论,并把过渡时期和无产阶级专政联系在一起,使无产阶级专政学说进一步系统化了。
列宁在新的历史条件下,继承并发展了无产阶级专政理论,把无产阶级专政理论变成了实践,创立了世界上第一个无产阶级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列宁除了对无产阶级专政的基本内容、特点、必然性等作进一步的论述外,还着重强调了一下几个方面:(1)只有承认阶级斗争,同时也承认无产阶级专政的人,才是马克思主义者。(2)无产阶级专政条件下的民主是真正的民主,是同资产阶级民主根本对立的。(3)无产阶级专政的实质不仅在于暴力,而且主要不在于暴力。(4)苏维埃是无产阶级专政的最好形式。(5)无产阶级专政的历史任务就是消灭阶级。这是一个无比困难的任务,而且必然是一个长期的任务。(6)无产阶级专政必须在以马克思主义为指导的共产党的绝对领导下,而这个党又需要有极严密的组织和极严格的纪律。列宁关于无产阶级专政的论述大多是依据俄国革命的实践提出的,是针对革命和建设遇到的实际问题进行阐发的,因而带有俄国特色。但不管怎样,列宁极大地丰富和发展了无产阶级专政理论。
二、人民民主专政理论的形成过程
人民民主专政理论是毛泽东思想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以毛泽东为代表的中国共产党人根据马列主义关于无产阶级专政的学说,创造性地运用于中国革命的实际,科学地总结了中国人民革命斗争的具体经验以后创立的革命理论。
中国共产党自成立之日,就高举马克思主义旗帜,坚持无产阶级专政。党的一大通过的党纲明确规定“承认无产阶级专政”。在第一次国共合作时期,毛泽东运用马克思主义阶级分析的方法,具体分析了中国社会各阶级的状况,提出了建立各革命阶级联合统治的新民主主义社会的基本思想。大革命失败后,革命阵营里只剩下工农两个阶级的基本群众,正是在这样的历史条件下,我们各革命根据地开始采用俄国的“工农苏维埃”的政权形式,普遍建立了“工农民主政权”的红色政权。后来,由于国际形势的变化,民族矛盾上升,我们党不再提工农民主专政。1935年12月,毛泽东在《论反对日本帝国主义的策略》一书中,第一次提出了“人民共和国”的口号。1936年8月25日,毛泽东在《中国共产党致中国国民党书》中提出“建立全中国统一的民主共和国”的主张。〔2〕(p429)后来,他在《中国革命和中国共产党》、《新民主主义论》等文中,对此主张作出了进一步的阐述,指出中国在新民主主义革命中,“所要建立的中华民主共和国,只能是在无产阶级领导下的一切反帝反封建的人们联合专政的民主共和国”,〔3〕(p675)这里人民民主专政的基本思想已阐述得比较明确了。1945年毛泽东在党的七大所作的《论联合政府》的政治报告中指出,当前中国的国家制度只能“建立一个以全国绝大多数人民为基础而在工人阶级领导之下的统一战线的民主联盟的国家制度,我们把这样的国家制度称之为新民主主义的国家制度。”〔4〕(p1056)1948年6月1日,中共中央宣传部《关于重印〈左派幼稚病〉第二章前言》中首次提出了“人民民主专政”的概念,并指出了人民民主专政与无产阶级专政的区别。〔5〕(p158)后来,毛泽东在党的七届二中全会上对人民民主专政的领导力量和阶级基础进行了阐述。1949年6月30日,毛泽东发表了《论人民民主专政》一文,对人民民主专政作了全面系统的阐述。至此,人民民主专政的完整理论最后形成。
三、人民民主专政丰富和发展了无产阶级专政学说
以毛泽东为代表的中国共产党人运用马克思列宁主义的无产阶级专政学说,结合中国实际,创立了人民民主专政理论和人民民主专政的国家制度。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以邓小平、江泽民、胡锦涛为代表的中国共产党人,在总结人民民主专政的历史经验的基础下,结合新时代的特征和国际国内形势的变化,在新的实践基础上丰富和发展了人民民主专政理论,进一步完善了人民民主专政的国家制度。人民民主专政对无产阶级专政的发展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扩大了无产阶级专政的阶级基础
马克思主义认为,无产阶级专政是无产阶级一个阶级独掌领导权的政权。但是,以毛泽东为代表的中国共产党人认为坚持无产阶级独掌领导权,并不意味着无产阶级独自组织政权或排斥其它革命阶级参加政权,为完成无产阶级专政的任务,无产阶级必须与其他劳动群众,特别是与农民结成牢固的联盟。“无产阶级专政不但需要无产阶级对于国家机关的坚强领导,而且需要最广大的人民群众对于国家
机关的参加,二者缺一不可。无产阶级只有同广大可以接受社会主义的群众结成联盟,……才能实现社会主义。”〔6〕(p243)因此,我国人民民主专政较之“列宁式无产阶级专政”有着更广泛的阶级基础和群众基础,这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首先,把民族资产阶级列入人民的范围,扩大了人民的内涵。这是我国人民民主专政的一个突出特点。巴黎公社和苏维埃都对资产阶级专政,而我们党基于对我国半殖民地半封建社会性质和阶级关系的科学分析,将我国的资产阶级一分为二,区别对待。近代中国的社会性质、阶级关系、历史条件决定了中国民族资产阶级有两面性。正因为他有进步性的一面,毛泽东在《论人民民主专政》一文中,明确肯定“人民”包括民族资产阶级。他说:“人民是什么?在中国,在现阶段,是工人阶级、农民阶级、城市小资产阶级和民族资产阶级。”〔7〕(p1475)把民族资产阶级列入人民的范围,而不作为专政的对象,这无疑扩大了无产阶级专政的阶级基础。其次,我国人民民主统一战线的范围不断扩大。统一战线是中国共产党领导中国革命克敌制胜的一大法宝,也是人民民主专政赖以产生和巩固的基础。在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和由新民主主义向社会主义过渡时期,我国的统一战线存在两个联盟。我国是在同民族资产阶级保持特殊联盟的情况下改造民族资产阶级的。随着这个阶段的消灭,工人阶级同民族资产阶级的联盟不存在了,但统一战线的范围不是缩小了,而是进一步扩大了。我国统一战线已经成为工人阶级领导的、工农联盟为基础的全体社会主义劳动者、拥护社会主义的爱国者和拥护祖国统一的爱国者的广泛联盟。
(二)完善了无产阶级专政的国家职能
1.严格区分并正确处理两类不同性质的社会矛盾,把正确处理人民内部矛盾作为国家政治生活的主题。
在我国社会主义改造基本完成以后,毛泽东于1957年创造性的提出了两类社会矛盾的学说。他说:“在我们面前有两类社会矛盾,这就是敌我之间的矛盾和人民内部的矛盾,敌我之间和人民内部矛盾的性质不同,解决的方法也不同,采用专政和民主这样两种不同的方法。”〔8〕(p365)毛泽东认为,社会主义改造基本完成以后,国家政治生活中大量存在的是人民内部矛盾,并指出,用民主的方法解决人民内部矛盾已成为国家政治生活的主题。但是,由于种种原因,毛泽东提出的这些正确的理论原则,却未能得到贯彻实施,而错误地提出推行“以阶级斗争为纲”的方针,终于酿成“文化大革命”的历史悲剧,削弱了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总结严重教训,坚持和重申了毛泽东同志的科学论断。
2.正确估量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阶级斗争情况,把人民民主专政领导和组织经济文化建设的职能提到首要地位。
1956年,在我国社会主义改造基本完成,进入社会主义初级阶段以后,如何正确估量我国的阶级斗争状况,就成了社会主义实践中面临的重要问题。对此问题,党的八大和毛泽东都曾作出正确的分析。不幸的是,由于“左”的错误思想影响,未能坚持这种正确的分析,在随后的反右派斗争和“四清”运动中都犯了阶级斗争扩大化的错误,并导致了“文化大革命”这样全局性的错误。
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我们党和邓小平同志纠正了“文化大革命”的错误,进行了拨乱反正的工作,使人民民主专政恢复到正常的轨道上来,首先,对我国现阶段的阶级斗争状况作了正确分析。中共中央《关于建国以来党的若干历史问题的决议》指出:“剥削制度消灭了,剥削阶级作为阶级已经不再存在”,“阶级斗争已经不是主要矛盾”,“由于国内的因素和国际的影响,阶级斗争还将在一定范围内长期存在,在某种条件下还有可能激化。”〔9〕(p795)其次,在正确估量我国现阶段的阶级斗争状况的基础上,提出要把人民民主专政的主要任务转移到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上来。邓小平明确指出:“我们的生产力水平很低,远远不能满足人民和国家的需要,这就是我们目前时期的主要矛盾,解决这个主要矛盾就是我们的中心任务。”〔10〕(p182)江泽民在“十五大”报告中重申:“社会主义的根本任务是发展社会生产力”,这就把人民民主专政的经济建设职能提到了首要地位。
3.坚持人民民主专政的专政职能,维护社会稳定。
人民民主专政的主要任务是组织社会主义经济文化建设,这并不意味着阶级斗争在我国已经不存在了,人民民主专政的专政职能可以削弱、放弃了。事实上,“在社会主义社会,仍然有反革命分子,有贪污盗窃、投机倒把的新剥削分子,并且这种现象在长时期内不可能完全消灭。……对于这一切反社会主义的分子仍然必须实行专政。”〔11〕(p169)因此,在改革开放、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新时期,邓小平始终强调,要坚持依法对敌对分子实行专政,人民民主专政必须担负起维护社会稳定的重任。但是鉴于以往的历史教训,在坚持人民民主专政的专政职能时,必须本着严格区分两类不同性质社会矛盾的原则,依法实行专政。邓小平关于依法对敌对分子实行专政维护社会稳定的思想,是对人民民主专政理论的继承和发展。
4.按照“一国两制”的构想,实现祖国统一。
实现祖国完全统一,是海内外全体中国人的共同心愿,也是人民民主专政的国家政权所必须解决的问题。以邓小平为核心的第二代中央领导集体,为解决国家统一问题,创性地提出了“一国两制”的科学构想,有力地推动了祖国和平统一的进程。
(三)丰富了无产阶级专政的政权组织形式和国家结构形式
我国人民民主专政和政权组织形式(即政体)是人民代表大会制。这一制度是根据马克思主义关于无产阶级政权建设的理论,总结了我国革命根据地政权建设的实践经验而确立的。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后,我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得到了不断的完善,其地位和作用更加突出。首先,人大的立法权受到高度重视,为适应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需要,人大的立法速度大大加快,立法质量不断提高。其次,各级人大加强了对各级政府工作的监督、检查力度,保障了国家权力的有效行使。总之,我国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体现人民当家作主,行使国家管理权力的政治制度。多年的实践证明,这种制度是符合我国的实际情况和人民民主专政政权性质,是行之有效的。
我国的人民民主专政采取单一制度的国家结构形式,但又有自己独具的特征。这种结构形式是我国人民民主专政的突出特点。首先,在少数民族聚居的地方实行民族区域自治。其次,为了实现祖国统一,我国按照“一国两制”方针,在香港、澳门,设立特别行政区,中央政府与香港特别行政区实行严格的分权。
(四)创立了无产阶级专政国家的多党合作制度坚持党的领导是马克思主义无产阶级专政学说的一条基本原则。然而,坚持共产党的领导地位和领导作用,是否意味着在无产阶级专政下只能存在共产党一个政党?党在无产阶级专政下,如何正确处理同其他政党的关系?这些问题在无产阶级革命导师的著作中并没有现成的明确答案。俄国十月革命后,列宁曾经希望小资产阶级的左派社会革
命党参加苏维埃政权,并一度组织过联合政府,但它后来与其他资产阶级政党一起因坚持反革命立场,对抗苏维埃政权,先后被取缔。这样,前苏联就形成了事实上的“一党制”。
中国国情与前苏联不同,在新中国人民民主专政的国家政权中,除了居于领导地位的中国共产党外,还有8个民主党派参加政权,实行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制。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制是我国人民民主专政的突出特点和优点:第一,由于共产党处于领导地位,坚持四项基本原则为立国之本,这就保证了无产阶级专政的性质和社会主义的发展方向;第二,实行多党合作有利于加强和改善共产党的领导;第三,实行多党合作有利于我国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和祖国统一大业。实践已经证明,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制是符合中国国情的政党制度,这种制度既不同于西方资本主义国家的“两党制”或“多党制”,也有别于原来一些社会主义国家实行的一党制,是马克思主义无产阶级专政学说在我国的运用和发展。
(五)保障了无产阶级专政的民主性质
马克思主义认为,无产阶级专政的国家,也是无产阶级民主的国家。可是,走上社会主义道路的国家,在如何保障无产阶级专政的民主性质问题上,一直没有找到正确的途径,前苏联、东欧各社会主义国家先是消极对待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而后,又脱离了社会主义方向,大搞资产阶级民主,从根本上改变了无产阶级专政的民主性质。
我们中国,在如何保障无产阶级专政的民主性质问题上,也走过一段弯路。从1957年下半年起以后的20年的时间里,我国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进入了低谷,破坏民主、轻视法治的倾向愈来愈严重,直至爆发了“文化大革命”这样一场大动乱,“文革”期间,人民民主专政的民主性质遭到严重歪曲。
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以邓小平、江泽民、胡锦涛为代表的党中央,在总结我国和其他社会主义国家民主法制建设经验教训的基础上,明确地把发展社会主义民主、健全社会主义法制定为建设社会主义的基本方针,采取了一系列有效的措施推进我国的民主化进程,使我国的社会主义民主建设进入了实现制度化、法律化的新的发展阶级。这样,我们党就找到了一条保障无产阶级专政的民主性质的正确途径,这条途径就是大力发展社会主义民主,加强社会主义法制。
实践是理论的生长点,人民民主专政理论正是在社会主义革命和建设的伟大实践中不断得到丰富和发展的。随着新时期改革开放的深入发展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初步建立,我国的人民民主专政正面临着一些新问题,比如基层民主政权的建设、恐怖主义、民族分裂主义等。发扬社会主义民主,健全社会主义法制,依法治国,是我们应对这些新问题的主要措施。
[参 考 文 献]
〔1〕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四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72:332.
〔2〕毛泽东文集(第一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93:429.
〔3〕毛泽东选集(第二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91:675.
〔4〕毛泽东选集(第三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91:1056.
〔5〕中共中央文件选集(第十四册)〔G〕.北京:中共中央党校出版社,1992:158.
〔6〕刘少奇选集(下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85:243.
〔7〕毛泽东选集(第四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91:1475.
〔8〕毛泽东选集(第五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77:365.
〔9〕三中全会以来重要文献选编〔G〕.北京:人民出版社,1982:795.
〔10〕邓小平文选(第二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83:182.
〔11〕邓小平文选(第二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83:16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