胡石清 乌家培
摘 要:利他主义经济学的研究非常繁杂,缺乏一个统一的理论。本文提出利他行为的方向性问题,分析了基因决定论的局限,综合研究了基因选择、个体选择以及群体选择对人类个体利他行为的影响,从而形成了利他性研究的一个综合性理论。在解决利他行为方向性问题的基础上,发现人类利他行为实质上是人的社会性的体现,从而提出了社会理性概念,扩展了利他主义经济学的研究。
关键词:利他;基因选择;个体选择;群体选择;社会理性
中图分类号:F0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0-176X(2009)06-0003-08
利他主义是作为利己主义的对立理论提出来的,由于经济学的基本假设“理性经济人”是基于人的自利性的,所以,利他主义在经济学中更显得尤为特别。经济学中的利己与利他关系最早出现在亚当•斯密的著作中,斯密在《国民财富的性质和原因的研究》中指出,凡生活在社会中的人,无不心怀“自利的打算”。 提出经济人的“利己”是积累财富、推动社会进步的动力,从这个“利己心”出发,斯密第一次把个人谋求自身利益的动机和行为系统地、清晰地纳入经济学的分析框架。同样是斯密,在他的伦理学名著《道德情操论》中,从人的“同情心”出发,用同情的原理来解释人类正义感和其他一切道德情感的根源,认为“同情心”使得利他行为存在,是社会得以维系的基础,这就引发了“斯密问题”。围绕“斯密问题”,很多经济学者对利他主义展开了研究,研究方法涵盖了社会学、生物学、社会生物学和行为经济学等。
一、利他主义经济学研究简述
到目前为止,利他主义经济学的研究经历了两个阶段。第一阶段是利他性概念和现象的研究,即对利他性概念的辨析和经济学上的利他现象研究,包括利他行为是否存在,利他行为对经济的影响等;第二阶段是利他性内在选择机制的研究,即研究利他性与利己性的关系以及选择利他主义的机制,主要是研究利他行为的动机等。综合来看,第一阶段的研究是比较成功的,但第二阶段的研究存在很大的争议,缺乏一个统一的理论。
(一)利他性概念的辨析
“利他”一词由社会哲学家奥古斯特•孔德首先提出,他利用“利他” 一词来说明一个人对他人的无私行为,之后默顿将利他行为界定为“牺牲施助者的利益而有利于他人的行为”[1]。生物学家把利他主义界定为“对他人有利而自损的行为”。生物学意义上的利他是指个体牺牲自身的适合度而提高其他个体适合度的行为。
对于经济学中利己与利他概念的分析,西蒙和贝克尔各自的观点具有代表性。西蒙认为,在进行经济学解释时,利他主义是“如果为了另一个人的财富或权力而牺牲了自己的财富或权力,那么行为就是利他主义的,如果寻求最大化财富或权力,则行为就是自私的”[2]。而贝克尔则认为,利他主义完全可以和经济学中的理性行为一致起来。利用这种理性的语言,可以把利他主义行为说成是“一个人因其他人的效用增进而感到高兴,或者是从对他人所做的财物或劳务无偿支出中获得满足”[3]。在这两个定义中,西蒙实质上指的是行为动机;而贝克尔则指的是行为结果,个体行为结果对他人有利,而实际上在动机上还是个体的理性(自利性)。对利他性概念的辨析,需要把利他行为的动机和行为结果区分开来,在研究利他性是否存在或研究利他现象时,重要的是行为的结果,而在研究利他行为的内在机制时,则应主要着眼于利他行为的动机。Bar-Tal认为,以利他动机为基础的利他主义行为有以下特点:(1) 必须对他人有利。(2)必须是自愿的。(3)行为必须是有意识且有明确目的。(4)所获得利益必须是行为本身。(5)不期望有任何精神和物质的奖赏[4]。强调了动机上利他性,也包括了利他的行为结果。
我们认为,利他首先是一种行为,而这种行为的两端,一是行为的出发点,即支配这种行为背后的意识;二是这种行为所造成的结果,行为的结果不一定与行为的出发点相一致。所以在讨论利他性时,首先必须明确是在讨论利他动机,还是利他行为本身,二者有很大不同。因此,区分两种类型的利他性很重要,一种是主观利他,另一种是客观利他。主观利他,即主观上自己愿意付出一定代价,目的是给他人带来利益,这种行为是否对自己有利是无所谓的。客观利他,即客观上给他人带来利益的行为,而不管这种行为的动机是怎样的。后面谈到的互惠利他是客观利他,而亲缘利他、纯粹利他和强互惠利他则属于主观利他。客观利他可以用经济学上的理性(个体的自利性)来解释,而主观利他的内在机制是当前研究的重点,也是争议最多的地方。
(二)利他主义的类型
从广度上分,利他行为可以分为亲缘利他、互惠利他、纯粹利他以及强互惠利他。
(1)亲缘利他。
亲缘利他是从生物学的角度出发,指有血缘的生物个体为自己的亲属做出的某种牺牲,不含直接的功利目的,又被称为“硬核的利他”。人类和动物界有亲缘关系个体间的利他行为屡见不鲜,甚至不惜以牺牲自己生命为代价。
(2)互惠利他。
互惠利他是指没有血缘关系的生物个体为了回报而相互提供帮助,类似于某种期权式的投资,又被称为“软核的利他”。由于施惠与回报存在着时间差,使得这种期权式的投资具有很大的不确定性,因此互惠利他必然要存在于一种较为长期的重复博弈中,而且还要求形成某种识别机制,以便抑制可能出现的道德风险和机会主义倾向。
(3)纯粹利他。
纯粹利他是指没有血缘关系的生物个体,在主观上不追求任何物质回报的情况下采取的利他行为。虽然可以在亲缘利他之外观察到“非亲缘”利他行为,并且似乎也没有互惠的外在表现,但严格意义上的纯粹利他是否存在还存在争议,原因在于无法找到人的纯粹利他动机。我们认为这是对人的行为动机的误解,后面将会论证这种行为动机的存在性。
(4)强互惠利他。
强互惠理论[5-6]是近期提出的对利他行为进行解释的一种理论。该理论认为,人类之所以能维持比其他物种更高度的合作关系,在于许多人都具有一种行为倾向,这种行为的特征是在团体中与别人合作,并不惜花费个体成本去惩罚那些破坏群体规范的人,即使这些成本并不能被预期得到补偿。
(三)利他主义的行为动机
既然人类社会中存在这些利他行为,那么这些利他行为为什么会存在呢?人类的这些利他行为的动机是什么?这正是利他主义经济学第二阶段研究的主要内容。
加里•贝克尔把人类的利他行为仍然归结为人类个体的“理性”,人类选择利他主义是因为人类除物质产品和服务的享受之外,还追求一定的“社会价值”,利他主义行为是为了生产“个人的社会价值”而采取的行为,并非利他主义偏好的行为。这种理性就是个体的利己性,利他性最终还是利己,所以这种解释受到各方面的批评,虽然一些学者还在为其辩护,但这种观点还是由于其解释力有限难以让人折服,这就促使人们更深入分析利他行为的内在机制。
梅纳德•史密斯于1964年提出亲缘利他概念,W.D.汉密尔顿提出亲缘选择理论,成功地从个体角度解释了生物界普遍存在的亲缘利他行为。该理论认为近亲之间利他行为的存在和进化是由于有机体只是基因的载体,基因控制着个体的行为以使自己的基因得到复制、保存并大量繁殖。对互惠利他,特里弗斯(Robert Trivers)最早采用囚徒困境博弈提出了描述互惠利他行为的自然选择模型;爱克斯罗德(Robert Axelrod)与汉密尔顿运用博弈方法,发展了合作进化理论,互惠利他行为可以在自利假设条件下得到比较满意的解释[7]。对纯粹利他行为,叶航运用博弈论给出了模型化的解释,在生存条件极其恶劣、选择压力特别大的环境中,个体间的合作是一个生死攸关的选择,不合作即意味着死亡使得纯粹利他的存在成为可能[8]。这仍然是基于自利假设,并且其模型也存在问题[9]。对于强互惠利他行为,DeQuervain et al.认为,强互惠者可以从这种惩罚行为中获得预期的满足,他们采用了实验方法,证实了这一假说[10]。
二、利他主义经济学研究存在的问题
经济学对利他行为内在机制的解释比较繁杂,但也说明了这些理论本身的局限性,每种理论只能对某种利他现象进行一定的解释,而无法对利他行为进行一个综合的解释,并且,关于利他行为的一些重要问题也还得不到解释(如利他行为的方向性问题),甚至在理论上存在重大的误区。
(一)利他行为的方向性问题
在所有利他主义经济学的理论中,都忽略了一个问题,即利他主义的方向性(或者称指向性)问题,并且所有这些理论也无法解释利他主义的方向性。
如果观察个体的利他行为,会发现个体的利他行为具有一定的指向,即个体的利他对象不是任意的,而是指向某些特定的群体,这就是个体利他行为的方向性。个体的利他行为是有选择性的。如对于某个人A来说,B、C都是他人,A有可能只对B有利他行为,而对C却没有,为什么呢?到目前为止,利他主义经济学研究都没有涉及这个问题。
在利他主义经济学中具有重要地位的公平偏好模型、对等意图模型等,都没有考虑利他性的方向性问题。如在公平偏好模型中,Ui=ui(ci)+δuj(cj) , 0<δ<1,对于i来说,j可以是i以外的任何人,那i真成为观音菩萨了,而现实不是。很多的现象说明,人们更关注身边的实事物,而容易忽略与自己相关程度不大的事物,利他行为也一样。如在中国汶川发生大地震后,全世界的人都在关注,但关注程度最高、表现最动人的还是中国人自己,这体现了人们对本国利益的关怀远胜于对他国的关怀,利他的方向性是非常强的。虽然亲缘选择理论涉及到了特定群体,但亲缘选择理论本身就是针对特定群体,而不是解释利他的方向性。
还需要注意的是,个体的利他行为是指向特定群体,而不是特定个体,目前利他性研究在忽略利他行为的方向性情况下,往往把利他对象指向了个体,而不是群体。也就是说,本来是个体对特定群体的点对面问题,变成了个体对个体的点对点的研究。
利他主义经济学研究忽略利他行为的方向性,其原因在于对人类利他行为的本质性还缺乏深刻的认识,要么把利他行为归结为个体的自利性,要么把利他行为与个体的自利性对立起来,未能真正把握利他与自利的关系。很多模型局限于二人博弈,那么利他行为的方向性就得不到体现,从而掩盖了利他行为的方向性。利他行为的方向性问题包含了更深的意义,后面将要重点讨论。
(二)选择机制上的基因决定论倾向
对利他行为微观机制的研究是目前对利他性研究的重要领域,杨春学将其总结为两个方面,一是生物遗传和文化继承,二是社会行为的互动[11]。社会行为的互动源自贝克尔的研究,这种研究最终是把利他性还原为利己性,用利己性来解释利他行为,这就又回到了理性经济人假设。生物继承和文化继承方面研究的基础是进化生物学或社会生物学,这是目前利他性研究的重要领域。利他主义经济学借鉴生物学的进化理论,对人类个体的利他行为的选择机制进行了深入的研究。
在生物学上,早在进化论创立时期,达尔文就注意到了动物的利他性,但如何解决自利的自然选择和利他的社会行为的矛盾问题,直到20世纪才成为研究热点。1962年,英国动物学家维因-爱德华兹(Wynne-Edwards)提出群体选择学说,认为遗传进化是在生物种群层次上实现的,当生物个体的利他行为有利于种群利益时,这种行为特征就可能随种群利益的最大化而得以保存和进化。群体选择学说很容易解释动物的利他行为,但群体选择学说受到许多进化生物学家的质疑,抨击群体选择学说最有力的是美国生物学家威廉姆斯(Williams),他在1966年出版的《适应性与自然选择》一书中指出,基因才是自然选择的真正目标,自然选择是通过基因之间的竞争而实现的。这个“基因选择”学说后来被英国动物学家道金斯称为“自私的基因”得以普及。
生物学家利用基因的行为特征解释利他行为。英国生物学家汉密尔顿(W.D.Hamilton)提出“亲属选择”的概念,即一个生物个体能够通过帮助亲属的繁殖而影响自然选择的结果。亲属选择概念被成功地应用于破解社会性昆虫的利他行为之谜。在用自然选择学说解释动物行为时,梅纳德•史密斯提出了进化稳定策略(ESS),是另一个与群体选择理论针锋相对的重要概念,并开创了演化博弈论,提出自然选择是博弈的决策者。1975年,威尔逊(Edward Wilson)出版了《社会生物学:新的综合》,将自然选择理论应用于心理学和社会学研究,认为人类的行为在很大程度上就像其他动物的社会行为一样,是由基因决定的,是自然选择的结果。为了解释人类精神的起源,威尔逊在《 基因、精神与文化》中又提出了他的“ 基因—文化协同进化论”的综合观点。
道金斯的《自私的基因》在很大程度上影响了利他主义经济学的研究,道金斯并没有吸收威尔逊的综合观点,而是把基因选择理论推向极端:“自然选择的基本单位,也就是自我利益的基本单位,既不是物种,也不是群体。从严格意义上来说,也不是个体,而是基因这一基本遗传单位”(道金斯,1998)。然而,道金斯这句话是有问题的,“自然选择的基本单位,也就是自我利益的基本单位”,这句话把自然选择和自我利益等同起来,“自然”是从宏观来看的,是自然选择宏观机制,而基因是微观的,基因选择是微观机制,本来是要发现二者之间的“桥梁”,却首先等同起来,把宏观的自然看作了微观的自我利益(自利),那么后面的论述还会有什么意义呢?这样,在一个武断的推理下,基因被贴上了自利的标签。另外,又把基因选择与个体选择当成了没有区别的同一选择机制。道金斯认为,生物个体只是基因的载体,是“自私的基因”用来实现自己目的和扩展自己的工具,基因的自私性通常会导致个体行为的自私性。他认为,人类对“自然选择”的认识有两种方式:从基因的角度或个体的角度。假如我们正确地理解的话,它们是等价的,是一个真理的两个不同认识角度”(道金斯,1998)。完全把个体选择等同于基因选择,把人的行为动机全部解释为基因。然而这种观点从理论上来说是片面的,从逻辑上来讲是武断的,直接导致了利他主义经济学的研究走向歧途。在利他行为的选择机制上,群体选择理论被质疑甚至被抛弃,个体选择则等同于基因选择,这样,利他行为就仅限于基因选择这惟一的选择机制,利他主义经济学最终陷入了基因决定论。
三、利他行为选择机制的综合解释
如何在社会生物学的基础上深入分析利他性呢?对于个体的人,其利他行为到底是基于基因选择的结果,还是基于群体选择抑或个体选择的结果呢?这就是选择利他主义的机制问题。首先需要明晰三种选择机制的特征,这样才能正确地把某种行为的动机归于某一类,或者是哪几类的综合。
(一)基因选择行为
根据摩尔根的学生、著名遗传学家缪勒(Hermann Muller)的观点,基因行为主要有两个特征,即自催化(自我复制)和异催化(控制其他生化反应)。自催化就是在自我复制过程中使自己的基因物质一代一代传下去,而异催化则是通过控制其他生化反应来搭建遗传物质的载体,包括个体的成长。可以说,对于基因来说,自催化是第一位的,异催化是第二位的,异催化是服务于自催化的。
基因最重要的行为是自我复制,让自身的基因遗传下去,这种自我复制说明基因最本质的行为是遗传物质的保留和传承,而个体作为基因的载体为基因的这个目的服务。正是这种复制体现了基因自利的一面,但应该注意到,这是相对基因本身来说的,是基因层面的讨论,而不是相对于个体,在个体层面,这种行为则体现了一种利他性,个体甘心为遗传物质的保留而活动,生物学上存在众多这样的现象,如雄螳螂在交配后被雌螳螂吃掉,这正是“亲缘利他”。我们在谈论利己和利他时,特别是在经济学领域,是指个体(不是基因,基因并不直接参与经济活动),是在个体层面上讨论经济学的理论假设。这种转换被我们很多学者忽略了,可以说,基因的自利性不能直接推导出个体的自利性,相反却包含了个体的利他性。并且,需要着重指出的是,个体并不只是基因的载体,个体也还有自己的意识。
基因真的如道金斯所说的是“自私”的吗?基因在自催化过程中,由于还存在异催化,基因也并不只是表现为自利的一面,还存在利他的一面(基因层面)。生物在进化过程中,遵循了一种共生进化的原则[12]。共生进化的提出并不是基于群体选择理论,早在1个世纪前就有人提出,但直到20世纪60年代后期,美国生物学家林恩•马古利斯(Lynn Margulis)重新提及,才得到了大多数人的赞同。共生进化理论认为,细胞进化乃是原核生物在共生过程中相互作用的结果,这种原核细胞成了真核细胞的细胞器,最终自身不再(甚至不可能再)作为独立的生命体存在了。支持该理论的最有力的证据是,真核细胞中的线粒体和质体那样的细胞器自己拥有退化的遗传系统,这类细胞具有自己的DNA,具有根据DNA指令复制和建造蛋白质所需的分子学机制,它们的遗传密码与细胞核中的遗传密码甚至不同[12]。虽然出现这种情况的原因还在探索中,但可以看出基因的行为并不就是完全自利的。道金斯宣称,凡是经过自然选择进化而产生的任何东西,都应该是自私的,对整个物种来说,“普遍的爱”和“共同的利益” 等在进化论上简直是毫无意义的概念(道金斯,1998)。完全是忽略了共生进化现象,也无法解释整个生态的形成。但遗憾的是,道金斯片面的观点却被很多研究利他性的学者奉为圣经。
综合来看,基因行为在基因层面主要体现为自利,但也存在共生现象,基因行为在个体层面体现为个体之间纵向的传递,是亲缘利他的体现,其目的是基因的长期遗存。
(二)个体选择行为
个体选择行为在一定程度上受基因选择行为的影响,而基因选择行为又必须依赖于个体,这是个体选择行为和基因选择行为的关系。从复杂性理论来看,很多个小单位组成的系统往往会出现“涌现”现象。举例来说,人脑由很多个神经元构成,但每个神经元连最初步的智能也不具备,但这数十亿个神经元交互作用形成了人类智能,要是将单个神经元孤立出来进行研究,那根本找不到任何智能的痕迹。从基因到个体,也存在“涌现”现象,个体行为并不是多个基因行为的加和,个体本身也存在自己的选择行为,个体行为的目的并不一定与基因的目的相一致。那么,什么是个体选择行为,个体选择行为的目的是什么呢?
个体选择行为是个体从自身利益出发所表现出来的行为动机,正是斯密所发现的经济生活中最本质的东西——自利,即个体利益的扩大。个体的这种选择行为是基于基因的异催化,异催化控制其他生化反应,这个过程就是个体的生长发育过程。在基因层面,异催化是搭建遗传物质的载体过程,是为基因的自我复制服务的;而在个体层面,在个体有了自我意识的情况下,个体会把自我的生存放在第一位,而把基因遗传放在第二位,这就出现了基因和个体之间目标的不一致性,所以产生了基因选择行为和个体选择行为的不一致。基因选择行为通过长期进化反映到了个体的本能行为上,而个体,特别是人,常常可以克服本能行为。举例来说,雄螳螂在交配后被雌螳螂吃掉,这是基因选择行为,而一些雄性动物吃掉幼仔的行为,就只能用个体选择行为来解释。道金斯所讲的“自我利益的基本单位”中的自我,在《自私的基因》中是含混的,但在经济学上只能是个体。经济学研究的是个体行为在经济生活中的基础作用,分析个体行为的自利性或利他性是为了研究个体行为背后的存在机制。事实上,共生进化现象也体现了基因选择与个体选择之间的竞争、妥协以及合作,从而达到共生,才可能出现更高级的进化。个体选择与基因选择之间具有很大的差异。
道金斯完全把个体选择等同于基因选择,把人的行为动机全部解释为基因。然而,Hubbard和Wald在《基因神话揭谜》中对这种“遗传泛化现象”进行了深入的批评,认为“遗传学上的解释有局限性。基因参与我们所有的功能活动,但是它们不能决定我们是什么人。它们必然会影响我们的发展,然而许多个人的和社会的环境也会影响我们的发展。从某种意义上讲,细胞中的DNA像本食谱书。要做一盘繁杂的菜肴,需要一本食谱书,但食谱书做不出菜,也决定不了做哪种菜肴或菜肴是否好吃。这才说明了基因选择和个体选择在人类行为中各自的作用。借用烹饪的例子,基因选择是食谱,个体选择则是照食谱做菜,厨师并不一定会一丝不苟全部照搬食谱,另外,做菜的熟练程度不同、做菜的环境不同,做出的菜的味道也会不一样,这是个体选择对基因选择的影响。
综合来看,个体选择行为是个体层面的行为动机,个体选择行为就是追求自身利益最大化,是个体的自利。个体选择行为的目的是个体的生存和发展。
(三)群体选择行为
爱德华兹于1962年提出群体选择理论,认为遗传进化是在生物种群层次上实现的。这种理论后来受到很多生物学家的抨击,基因选择理论由于在“亲属选择”上解释的成功,受到很多进化生物学家的追捧,而群体选择理论则显得势单力孤。一些学者甚至提出,应该承认,群体选择理论在解释生物利他行为时确实是失败的[8]。几乎否定了利他行为的群体选择性。但是,问题并不那么简单,随着现代复杂性科学的兴起,群体选择理论并非一无是处,特别是在经济学上,由于经济学研究的起点是个体的人,必须看到人与其他动物的差别,利他性在人类行为中的体现与群体选择是有关系的。
否定利他行为是群体选择的结果的一个重要理由是:群体利他不是“进化稳定策略(ESS)”。的确,群体利他不但在生物群体中不是ESS,就是在人群中,也不是ESS,所以,群体利他并不能成为人类的一种本能行为或自发行为。但是,人类几千年来的文化传承,每个人几十年的教育恰恰是弥补利他性不是ESS这个缺陷的强有力的工具,也就是说,群体利他是人类的一种后天行为,一些利他性需要每个人在文化熏陶和多年的教育中获得。威尔逊在《 基因、精神与文化》中提出了“基因—文化协同进化论”(theory of gene-culture coevolution),即生物学(由遗传确定的大脑和感官的结构)影响着文化进化的方向,同时人类的生物学进化必然受到文化环境的深刻影响[13]。西蒙认为,未成年人特别需要成年人的养育,在养育和帮助的过程中,重要的问题在于学习。社会学习的主要内容有两个,一是“技能”(skills),即提供所有生命活动中,尤其是与环境打交道时有用的知识和技能;二是“正当行为”(proper behaviors),即在学习者的言行中传播、显示并引起他人的支持性响应的目的、价值和态度。西蒙把善于社会学习、善于接受社会提供的教育称为驯顺性(docility)[14]。 所以,格兰特•斯蒂恩在其《DNA和命运——人类行为的天性和教养》中指出,遗传无法解释人类的全部行为,这是无可争辩的事实。最新的信息表明,几乎一半人类特征继承于父母,这意味着我们人类行为的一半是由环境作用于机体的结果(斯蒂恩,2001)。天性(nature)和教养(nurture)共同影响着人类个体的行为,如果说天性是基因选择和个体选择的结果,而教育则决定了群体选择的结果。举例来说,“重男轻女”和“男女平等”这两种不同的社会意识和行为,在人类的不同时期影响了人类的经济活动,显然不是基因选择或个体选择的结果,只能是群体选择的结果。为了追求“男女平等”,多少志士奔走呼号,各种妇女组织不遗余力,这都是群体选择的体现。同样,“与坏人作斗争”,这是强互惠利他行为,很明显是在一种文化机制下熏陶给人们的。生物学家迈尔在断言没有任何证据支持动物的群体选择时,还偏偏认为群体选择理论适合于人类,其根据正是文化的进入[15]。所以,对于人类来说,利他行为的出现,并不一定是进化稳定策略的结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