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论中小企业运用税收政策的若干改革建议

2009-07-15 09:54
经济师 2009年6期
关键词:改革建议税收政策

宋 森

摘 要:中小企业在国民经济中的地位和作用日益突出,但面临着诸多的矛盾和问题也不可小视。税收作为政府重要的经济调控杠杆,其政策的实施有力地促进了中小企业的发展,但仍存在诸多制约因素。文章通过对我国现行税收政策进行了剖析,提出了运用税收政策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四个方面的改革建议。

关键词:税收政策 中小企业发展 改革建议

中图分类号:F810.4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4-4914(2009)06-186-02

作为我国国民经济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占企业总数99%的中小企业在强大国力、增进就业、活跃市场、方便人民生活等方面发挥着不可替代的作用。世界各国都非常重视中小企业的发展。然而,由于规模较小,人员素质、技术和管理水平相对较差,再加上融资难度较大,中小企业在发展中往往会遇到很多困难,这需要政府提供多方面的支持,为其发展创造良好的外部环境。笔者试在分析我国现行税收政策基础上,对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税收政策提出一些改革建议。

一、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现实意义

中小企业是相对于大企业而言的,一般指规模较小或处于创业和成长阶段的企业,它是企业规模形态的概念,包括规模在规定标准以下的法人企业和自然人企业。2002年6月29日通过并于2003年1月1日生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定义的中小企业,“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有利于满足社会需要,增加就业,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生产经营规模属于中小型的各种所有制和各种形式的企业”。在市场经济不断发展的今天,最具活力的中小企业已经成为推动我国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的重要力量,进一步促进中小企业的发展有以下现实意义:

1.发展中小企业有助于实现经济调整中的充分就业。目前我国中小企业就业人员占城镇就业总量的75%以上,在工业领域中,中小企业全部就业人员占全部:就业人数的83%。依靠中小企业的发展解决就业问题是理想之选。一是因为中小企业多为劳动密集型产业,即使在相同行业中,中小企业较大企业的资本有机构成低,更多地使用劳动力资源。在国有经济实行战略性重组、大中型企业减员增效、小企业转制的战略过程中,支持中小企业的进一步发展无疑是扩大就业门路的主要渠道。二是因为中小企业投资小、经营方式灵活,可满足各类人员的就业需要。发展中小企业必然地成为国家促进就业的重要政策选择。

2.发展中小企业有助于国民经济整体增长目标的实现。中小企业自身具有诸多优点和便利条件:一是普遍规模较小、产品更新快、适应性强,能迅速对不同消费需求作出灵活反应,有效降低市场风险;二是人员少,组织机构简单,管理层次少,内部交流便捷,易于灵活决策;三是专业化程度相对较高,开发引进高新技术方便省时,较有望以较小投入获取较大效益。

3.发展中小企业有助于推进经济结构战略性调整。推动经济结构战略性调整是新世纪头20年我国经济建设和改革的重要任务,要“继续调整国有经济的布局和结构”,“充分发挥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经济在促进经济发展、扩大就业和活跃市场等方面的重要作用”,充分说明了优化国有经济布局、对国民经济进行战略性调整的紧迫性和极端重要性。中小企业是非公有制经济的主要载体,发展非公有制经济就必须大力发展各种类型、各种层次的中小企业。从长远发展的角度看,中小企业的健康发展对实现社会经济良性发展也有着重要的意义。

二、中小企业发展的税收政策环境分析

我国现行税收政策及其存在问题与国外相比,目前我国政府实施的一些带有优惠性质的政策,虽然大部分并不是专为中小企业制定的,但从受益主体来看,相当一部分是中小企业,主要体现在:实行较低的税率;对中小企业融资担保业务收入免税;鼓励企业安置下岗职工再就业;鼓励第三产业和乡镇企业发展的税收政策:支持高新技术、促进科研成果转化和技术进步的政策;支持贫困地区发展政策;促进农业生产、服务农业生产方面的优惠;有关“变废为宝”资源利用方面的优惠;鼓励企业出口的退税政策:对受灾企业的优惠等方面。

但是随着经济形势的发展,特别是我国加入WTO后宏观经济形势发生了很大变化,明显地暴露出原有的税收优惠政策目标定得太低,优惠措施不多,税收优惠手段也比较单一;再加上现行某些税收政策规定,实际上是对中小企业的歧视和限制,突出地反映在增值税、所得税和税收管理服务上。

1.小规模纳税人的区分和生产型增值税加重了中小企业的税收负担。主要体现在:

(1)人为割断两类纳税人的经济往来。现行增值税制把纳税人分为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两类,由于小规模纳税人不允许抵扣进项税额,也不得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经营上必须开具专用发票的,要到税务机关申请代开,而且只能按“征收率”填写应纳税额。在此情况下,一般纳税人都会回避从小规模纳税人购进货物,限制了小规模纳税人的经营空间,使占总纳税户80%以上的小规模纳税人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处于极为不利的地位,严重影响了中小企业的正常生产经营。

(2)小规模纳税人的征收率偏高。现行税制规定小规模工业企业和商业企业的适用征收率为3%,实际税负仍高于一般纳税人。这对大多数技术水平落后,以解决就业为主,且规范经营的中小企业而言,严重影响了中小企业的生产经营与发展。

(3)生产型增值税阻碍企业技术进步和重复征税问题的彻底解决。我国目前实行的生产型增值税,虽然对于稳定和增加财政收入,抑制基建规模膨胀等起了积极作用,但从运行实践看,其阻碍技术进步和不能彻底解决重复征税的弊端已很明显。特别是企业改制,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在某种程度上已形成了阻滞。不少地方小型企业技术改造投入长期偏低,导致技术装备水平不断下降,降低了产品在国内外市场的竞争力。随着企业改制的不断深入,这些小型企业由于税负偏重、经营困难、效益不佳,对内对外难以形成鼓励投资、促进经济增长的机制,不利于企业提高劳动生产效率,不利于企业的兼并、联合,更难形成企业集团。

(4)出口退税政策和管理存在问题。目前,在出口退税政策方面,除规定小规模纳税人实行免税政策外,对中小出口企业和其他企业是一视同仁,并无优惠政策;在出口退税管理方面,为防范骗税,采取了一些不公平的管理手段,比如对出口额在3000万美元以下的小企业规定为C类企业管理,必须要单证齐全后才能申报退税,在退税进度上无疑比A、B类企业慢了一步;中小企业规模小,资金周转和融资能力和大型企业相比要困难得多,这些管理规定,对中小企业来说不甚公平。

2.所得税政策不统一,竞争不平等。主要体现在:

(1)内外有别的两套企业所得税制抑制了国内经济发展。1994年的税制虽然使内外资企业所得税名义税负趋于一致,但在纳税人界定、适用税率、税前扣除项目、标准以及减免税政策上采取双重标准,这造成实际执行结果拉大了内外资企业间的差距,而受影响最大的是中小企业,形成中小企业税负过重。据有关测算,目前外资企业的实际税负为12%左右,内资企业的实际税负为25%左右。

(2)个人所得税费用扣除标准偏低,税率级次过多,边际税率偏高,既不利于简便征纳,更不符合鼓励投资,引进人才,引进技术的要求。另外,个人独资、合伙企业原享受企业所得税有关政策,因改征个人所得税后,就不再享受,制约了企业发展。

3.税收征管上存在着问题和误区。如:税务部门重征收、轻管理现象较为普遍;现行的税收征管模式使管理滞后;对中小企业的检查力度不够;改制的中小企业税收管理存在空白;定额定率征收办法中部分条款已不适应目前的经济环境等。对中小企业的税收征管是新一轮税收征管改革的突破难关。历经驻厂专管制和征、管、查相分离的税收征管改革,赋予了税收管理新的内涵和领域。《税收征管法》规定,纳税人不设置账簿或账目混乱或申报的计税依据明显偏低的,税务机关有权采用“核定征收”的办法,但有些基层税务机关往往对中小企业不管是否设置账簿,不管财务核算是否健全,都采用“核定征收”的办法,扩大了“核定征收”的范围。同时,国家税务总局《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暂行办法》中规定的“应税所得率”,有些行业偏高(工业、商业为7%~20%,建筑安装为10%~20%);有些基层税务机关对税法已明确的“对乡镇企业征收所得税可减征10%用于补助社会性开支”等优惠政策规定,也未落实。这都加重了中小企业的税收负担,有碍中小企业的发展。此外,宣传服务工作不到位。如:国家已经颁布了对企业科研开发的税收激励与研发经费可以计入企业成本等政策优惠,但相关的宣传力度不够,中小企业对有关的政策知之甚少,因而利用率不高。

三、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税收政策改革建议

针对现有政策存在的诸多问题,我们建议,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税收政策应在保持其的稳定性和连续性的基础上作出以下方面的改革与完善。

(一)调整税收政策,创造公平竞争的税收环境

对中小企业的税收政策扶持,要建立在有利于发挥市场配置作用的前提下,按照国民待遇原则的规定,以效率优先、兼顾公平为取向,坚持税负从轻、便于征管的原则,对不同类型的企业实行统一的税收待遇,以维护其经济上的平等地位,从而促进中小企业在平等竞争中逐步成长。因此,当前对现有的税收政策特别是税收优惠政策要进行清理,取消税收政策中对小企业的税收歧视和不规范的税收减免优惠,在此基础上进行改革完善,制定出符合我国国情的、目标明确、系统规范、统一的税收政策体系。

(二)改革税收制度,减轻中小企业的税收负担

中小企业税收负担较重是阻碍其发展的一个重要因素,所以改革税收制度,降低中小企业税负是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最有效措施。我们在税收制度上提出以下建议:

1.改革与完善增值税制。完善现行增值税制,改进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的征税规定和管理办法,是维护中小企业合法权益,促进中小企业发展和健全增值税运行机制的重要措施。

2.改革与完善所得税制。现阶段,针对中小企业发展需要,我们主张在内外资企业税制并轨包括税基的统一、税率的统一和税收减免政策的统一的过程中应作以下相应的调整。

(1)改革企业所得税基本税率。参照世界上各个国家所得税税负水平,建议企业所得税税率实行超额累进税率。可以考虑年应税所得额在30万元以下至20万元的中小企业,适用20%的优惠税率;年应税所得额在20万元以下至10万元的中小企业,适用15%的优惠税率;年应税所得额在10万元以下的中小企业,适用10%的优惠税率。

(2)放宽税前费用列支标准。由于所得税不易转嫁,因而选择对企业成本费用的扣除标准、范围作出相应规定来实施税收优惠,这可视为一种事前鼓励。针对目前企业所得税制中存在的问题,建议:取消“计税工资”的不合理规定,改按企业实际支付的工资全额税前列支;取消对公益性、救济性捐赠的限额,准予税前列支;取消只准按国家银行贷款利率标准列支利息的限制,对不违反现行法规的融资利息支出,都应准予按实税前列支等。

(3)实现法人所得税应与个人所得税协调配合。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特别是以按劳分配为主、多种分配形式并存制度的完善,以及民间投资特别是个人投资占社会总投资比重的逐渐增加,亟需加大所得税调节的广度和深度,将一切有经营所得的自然人和法人一律纳入所得税的课征范围。在这种情况下,必须统筹来看建立法人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两税互相配合、统一协调的所得税制结构。①协调法人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的课税范围。可将一切有经营所得的自然人和法人一律纳入所得税的课征范围,弥补原有税制下可能出现的漏洞。②协调两税的税收负担,适当平等税负。在降低法人所得税税率的同时,应相应调整个人所得税课征模式的税率结构,使两税的总体负担基本协调,避免纳税人利用税率差别避税。③尽量消除两税之间的双重课税。对自然人或法人来源于税后分得的利润、红利和股息所得,原则上只负担一种所得税,可以考虑采取抵免的办法,尽可能避免双重课税。

(三)完善税收征管,维护中小企业的合法权益

根据中小企业的情况,改进和完善税收的征管制度和征收方式方法,切实维护中小企业纳税人合法权益。具体要从以下方面着手:一是认真执行增值税起征点政策,征税对象达不到起征点的不征税,达到并超过起征点的按全部数额征税,以确保政策落实到位。二是积极扩大查账征收的范围,尽量缩小核定征收的比重。三是简化纳税申报和办理纳税事宜的程序。在调整中小企业征税方式的基础上,简化纳税申报和办理纳税事宜的程序,延长纳税期限,对部分规模小,会计核算不规范的中小企业可以实行简易申报和合并申报的办法。四是调整出口退税政策。建议在出口退税政策上,应不分企业类型,采用统一方法退税,对企业出口不分自产还是收购出口,全部实行出口退税。取消对中小企业和新发生业务的出口企业限制性规定,对不同规模的出口企业采取一视同仁的管理办法。

参考文献:

1.浙江工业大学中小企业发展研究所著.中小企业与技术创新.科学出版社,2004

2.清华大学出版社编著.企业纳税筹划.2006

3.陈伟旭,武军.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财税政策建议.财政研究,2004(1)

4.易伯明,黄静芬.中小企业改制与税收政策的适时调整.税务研究,2004(10)

(作者单位:浙江长征职业技术学院 浙江杭州 310023)

(责编:吕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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