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论面向政府信息公开服务的图书馆建设

2009-07-15 04:42
现代情报 2009年1期
关键词:政府信息公开图书馆

周 圆

〔摘 要〕政府信息公开与图书馆有着紧密的联系。《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对图书馆的职能、责任和义务提出了明确的要求。图书馆要作政府信息公开的宣传者、守法者和政府信息资源的组织者、开发者、服务者。

〔关键词〕图书馆;政府信息公开;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中图分类号〕D6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8-0821(2009)01-0218-03

Library Construction under the Background of the Government Information Publicity

Zhou Yuang

(Library of Xinxiang,Xinxiang,Henan 453003,China)

〔Abstract〕There is a close connection between government information and library work.China餾 regulations of government information publicity sets a clear demand to the function,responsbility and duty of library.Also library should conduct,carry out the regulation,and try to be the orgnizer,explorer and supporter of it.

〔Key words〕library;government information publicity;regulations of government information publicity

政府信息公開是民主政治建设的重要标志,世界上许多国家都把政府信息的公开作为增加政府透明度的一项基本制度。政府信息公开的目的是保障公众的“知情权”(the right to know),按照国际公约的经典提法,所谓知情权就是“寻求、获取和传递各种信息与思想的自由”。随着公众参政议政意识的提高,“获取信息权利”这一更具普遍意义的名词得以出现,并同“知情权”相提并论,近年来的各国政府信息公开立法也都以“获取信息的权利”为立法依据。图书馆是国家及政府为了保障公众的信息权利而选择的一种重要的制度安排,在传递政府信息方面承担着特定的社会职能,是民主政治不可缺少的组成部分。2008年5月1日起开始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对图书馆的职能、责任和义务提出了明确的要求,奠定了图书馆作为公众获取政府信息法定渠道的地位,预示着图书馆必将在工作方向、任务、内容、手段、管理等方面做出新的应对和变革。

1 图书馆同政府信息公开的关系

1.1 图书馆是民主政治的产物

1949年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发布的《公共图书馆宣言》就阐释了图书馆同政治的关系,宣称“公共图书馆是现代民主政治的产物”,必须为民主政治服务,其基本途径就是向公众提供尽可能多的各类信息。近年来,国际图书馆界在这个问题上的认识也有的新的进展。比如,M.Vijayakumar等人在《信息权利和言论自由》一文中指出:图书馆,特别是公共图书馆,作为信息和文化中心,在维护公众信息权利方面有着重要的责任。政府正是确立通过图书馆这样一种社会组织,保障大众获取参与社会管理、促进自身发展的知识与信息的权利。

1.2 图书馆保障公众信息权利的机制

越来越多的国家的图书馆界之所以都在关注政府信息公开问题,在于现代图书馆制度的建立与政府信息公开制度的建立一样,其目的都是保障公民的信息获取权利。第一,图书馆的职能就是收集、整理、储存和传播信息,政府信息自然属于被覆盖的范围,即图书馆的本质属性同政府信息公开相吻合。第二,图书馆是一项公益性事业,免费服务是其核心原则,从而保证了所有的弱势群体都能平等、公正地从图书馆服务中得到最大利益。这同政府信息公开的非赢利性要求是一致的。

1.3 图书馆保障公民信息权利的法律制度

图书馆在保障公众信息权利中的责任和义务,大都是以国家的成文法得到确立的。比如,早在1850年,英国就通过了公共图书馆立法,这部法所确立的立法精神,就是使普通民众可以通过公共图书馆自由获取文献信息。现在,一些发达国家在图书馆法中明确规定提供政府信息公开服务是公共图书馆的一项重要职能,在有关政府信息公开的法律法规中规定公共图书馆是政府信息公开的场所之一。

1.4 图书馆不能保障公众的信息权利则涉嫌违法

公民利用图书馆收藏的政府信息,不是获得“恩赐”,也不是享受某种“福利”,而是实现自己的民主权利,这种权利受到法律保护。比如,美国曾发生一起研究者对罗斯福图书馆的指控案,原告认为图书馆对待他是“不公平的”,“蓄意地和系统地”扣压了他研究所需的文件。由美国历史协会和美国历史工作者组织联合建立的一个特别委员会对这一指控的调查报告所做的最后结论似乎更多地倾向于对这位研究者信息权利的保护:改进现有的检索工具和改善正在进行的编目计划,使这些检索工具可以“按照常规供研究者使用”;把“禁止全部或部分借阅”馆藏的一般限制和特殊限制公布出来,并在潜在的研究者到达图书馆之前就把这种信息发给他们;把有限制的汇集的开放情况公布出来;把图书馆的公布计划其及进展情况通报给研究者。

2 《条例》中涉及图书馆工作的相关条款

2.1 组织机构和公开政府信息的要求

按照《条例》第四条的规定,公共图书馆应建立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本图书馆政府信息公开的日常工作。按照《条例》第五条的规定,公共图书馆在政府信息公开中,要遵循公正、公平原则,并且采取便民措施。

依据《条例》第六条的规定,公共图书馆对于政府信息要及时、准确地公开。对于虚假或者不完整的信息,图书馆应在职责范围内发布正确信息予以澄清。

如果公共图书馆发布的政府信息涉及相关的行政机关,则按照《条例》第七条的规定,应在公开信息前与相应的行政机关协调达成一致意见。按照《条例》第八条的规定,图书馆公开政府信息,不得对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造成负面影响。

2.2 公开政府信息的范围

对于《条例》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规定的政府信息,公共图书馆应当主动公开,范围包括: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切身利益的政府信息;需要社会公众广泛知晓或者参与的政府信息;反映行政机关机构设置、职能、办事程序等情况的信息;其他依据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应当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建立主动公开制度的目的,一是增加政府信息公开的主动性、时效性和针对性;二是把群众关注的社会热点问题及时地予以公布,这样也方便群众知晓政府信息,减少依法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数量,降低行政成本。

按照《条例》第十三条的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根据自身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向公共图书馆申请公开相关的政府信息。按照《条例》第十四条的规定,公共图书馆要建立政府信息发布保密审查机制,依据国家保密法对拟公开的政府信息开展鉴别,如果不能确定是否可以公开,图书馆应当报请相关保密工作部门确定。图书馆不得公开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政府信息。如果经权利人同意,或者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商业秘密、个人隐私,图书馆可以公开。

2.3 公开的方式和程序

按照《条例》第十六条的规定,公共图书馆应当为公开政府信息设立专门的场所,并配备相应的设施,比如公共查阅室、资料索取点、信息公告栏、电子信息屏等。

依据《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公共图书馆应当编制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包括政府信息的分类、编排体系、获取方式、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的名称、办公地址、办公时间、联系电话、传真号码、电子信箱等内容。图书馆还应编制政府信息公开目录,包括索引、名称、内容、概述、生成日期等内容。

依据《条例》第二十条的规定,对于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申请人应以书面形式,按法定内容向公共图书馆提出申请。对于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答复,按照《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图书馆可以“属于公开范围”、“不属于公开范围”、“该信息不存在”、“申请内容不明确”等情况分别进行答复。对于公开后可能损害第三方权益的政府信息,按照《条例》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公开之前图书馆应当征得第三方的同意。按照《条例》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图书馆应在法定期限内完成对申请的政府信息的公开。

按照《条例》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对于记录不准确的政府信息,图书馆应予以修正。或者转送相应的行政机关处理。依据《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的规定,除了检索费、复制费、邮寄费等成本费外,图书馆不得向申请人收取其他费用。对于确有经济困难的,图书馆可以减免其费用。而且,依据《条例》第二十六条的规定,图书馆应尽可能按照申请人所要求的形式向其提供政府信息。

2.4 监督和保障

按照《条例》第三十一条的规定,公共图书馆应在每年的3月31日前公布政府信息公开的年度报告,接受相关部门的考核与社会评议。按照《条例》第三十四条、三十五条的规定,违反《条例》相关规定的图书馆负责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将被追究法律责任。

3 政府信息公开制度下的图書馆建设举措

3.1 作政府信息公开的宣传者

政府信息是指行政机关在履行职责的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政府信息公开同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息息相关,和每个公民的利益紧密相连。目前,我国大多数公众对政府信息公开没有充分的认识,经常通过这种途径获得信息的比例还比较低。加之,行政机关长期以来实行的保密制度和对政府信息组织、挖掘、服务不够,使得大量的政府信息被闲置。图书馆可以抓住《条例》实施的契机,采用多种方式和渠道向公众宣传政府信息公开的知识。另一个方面,积极参与政府信息公开可以扩展图书馆的社会职能,密切同广大用户的关系,提升图书馆的地位。同时,可以使政府和社会各界看到图书馆在民主政治发展中的作用,从多方面支持图书馆建设。因此,图书馆界还应在自己的从业人员中加强对政府信息公开的宣传,认真履行《条例》赋予的职责,而不要把这当成份外事或者是额外的包袱。

3.2 作政府信息公开的守法者

图书馆参与政府信息公开服务,首先要遵守《条例》,切实贯彻执行相关的法规,而这要求图书馆员必须具备相应的业务素质。图书馆员通常只是熟悉图书馆业务,对于政府机构内部业务及其运作并不熟悉,在政府信息公开中图书馆员会感到知识缺乏,导致困难,效率不高。因此,图书馆员要加强学习,全面提高政策水平,熟悉政府机构运作,了解与政府机关有关的业务知识。同时,由于政府信息同档案管理、文件管理有着内在的联系,图书馆员还要注重对这方面知识的学习。比如,如何对文件进行采集,如何维护并利用元数据?在文件的生命周期中,可以通过哪些途径来传递政府信息?如何对文件保密?怎样对文件进行科学分类和整理?政府信息的检索流程与常用的检索工具有哪些?政府信息服务的特点是什么?等等。在大力推进电子政务的背景下,从事政府信息公开服务,图书馆员还要着力掌握无纸化办公、远程服务、电子数据交换技术、电子商务技术,使自己成为一个复合型人才。

3.3 作政府信息资源的组织者

拥有完整、齐全的政府信息是图书馆为这项工作服务的基础。随着《条例》的颁布实施,政府信息将成为图书馆一种重要的资源而被收集、整理和开发。第一,按照《条例》要求,图书馆应对现已收藏的政府信息进行清理,确定哪些可以公开,哪些不能公开,并编制相应的索引、目录、文摘等检索工具。第二,做好文件流程管理,加强对政府信息的前端控制,保证对其收集的及时、完整、准确。第三,沟通与行政机关的联系,对可能产生的新的政府信息提前作出预测,做好收集准备工作。第四,对政府网站进行整合,包括对政府网站开展友情链接、对网站信息内容提供信息指南、对政府网站信息按某一主题分类等。比如在美国,图书馆就可以链接政府的最新信息、新闻和政策、副总统及第一夫人、白宫历史与游览、政府内阁等信息。第五,加强对政府出版物的收集。比如在美国,1300多个保存本图书馆就可以免费收集印刷型、缩微型和电子型的政府出版物。第五,图书馆可以利用现有的政府信息专用数据库收集信息,还可以对各行政机关的数据库开展无缝链接和信息集成,以扩大政府信息资源的规模。

3.4 作政府信息资源的开发者

政府信息记录了行政机关执政的沿革过程。通过对政府信息资源的开发利用可以找到历史和现实的结合点,探寻行政机关执政的特点与规律性,研究公开政府信息的意义和对策,为提高行政机关执政水平、完善政府信息公开立法提供决策依据。如果图书馆能基于丰富的政府信息馆藏,按照用户的需求或某个特定的热点社会问题进行深度开发,在此基础上编制不同的政府信息资料、史料,主动提供普遍化、专业化和个性化的服务,那么政府信息公开的价值就不限于行政行为的公益性与程序性,而是突出了其历史性和文化性。图书馆对政府信息开发的方法有很多,比如浅层次的编制文摘、指南、目录、索引等,中等层次的撰写综述、动态、评述等,深层次的跟踪服务、定题服务等。

3.5 作政府信息公开的服务者

服务是图书馆存在的理由。第一,按照《条例》的要求,图书馆要设置专门的政府信息公开查询场所,配置特定的技术手段和设备,配备高素质的服务人员。第二,以电话、信件、传真等传统方式开展政府信息公开的参考咨询服务。第三,开展基于现代信息技术的政府信息公开的异步式(包括电子邮件、Web表单、信息快报BBS、留言版、FAQ等)、交互式(包括聊天室、网页推送、在线交谈、共同浏览等)与合作式数字参考咨询服务。第四,图书馆的选址、设计、布局、定位、功能、服务政策等,要贴近公众,最大限度地方便公众利用政府信息。第五,努力发展自助式服务,比如借阅一体化管理、自助借还、自助复制文件等。为了节约服务的成本,图书馆还要发展网络自助服务,包括政府信息网上查询、网上自主电子借阅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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