何卓恩
内容提要 国权与人权的关系,是近代中国自由主义所面临的基本问题之一,但不同情境下论说不尽相同,有时甚至相差甚远。张佛泉便堪称一个典型。前期面对立国的现实需要,他的思想谋求自由与权威的平衡、人权与国权的兼顾;后期则关注立国的根基,主张自由为本、权威为用,人权为本、国权为用。这种论述的变化,折射出近代中国自由主义者思考方式的时代特征可能重于资源特征。
关键词 中国自由主义 自由 邦国 张佛泉
〔中图分类号〕D092;D08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0447-662X(2009)03-0064-07おお
近代中国民族主义和自由主义都是西学东渐的产物,国家民族的深重苦难和悲情,使得民族主义俨然成为各界各阶层的最大公约数,即使自由主义也不能不以民族关怀为最后的精神动力,自由民主其表,“寻求富强”其里。自由主义主张的人权,从来没有离开对国权问题的回应。但尽管如此,在不同的历史场景下,回应的取向并不完全一致,不仅不同世代的自由主义者处理方式可能不同,同一个自由主义者在不同时期也可以有差别,甚至重大的差别。张佛泉便是一例。
张佛泉(1908-1994),河北宝坻人,燕京大学毕业后留学美国普林斯顿大学政治系,师从著名的观念史研究大家亚瑟•洛夫乔伊,1932年回国任职于《大公报》,经胡适推荐又到北京大学政治系任副教授,后历任西南联合大学政治学教授、燕京大学导师制导师、台湾东海大学教授。在大陆时期曾参与过民主与独裁、本位文化与西化等一系列自由主义思想运动和论战,在《大公报》、《国闻周报》、《独立评论》、《今日评论》等刊物发表50余篇阐述自由主义思想的文章,到台湾后参与《自由中国》的创办和撰稿,同时在香港《祖国周刊》、《民主评论》发表政论,并在深思熟虑之后撰述“实际上已成为台湾以及中国大陆知识界的经典”(注:陈奎德:
《张佛泉:自由的卓越阐释者——自由主义在近代中国》,http://www.blogchina.com/name/kuidechen。)、“至今无出其右”(注:许纪霖:《共和爱国主义与文化民族主义——现代中国两种民族国家认同观》,《华东师范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2006年第4期。)的专书《自由与人权》,堪称一位矢志不渝而十分活跃的自由主义思想者。
由于多种原因,有关张佛泉自由主义思想的研究并不多,偶或涉及(注:迄今为止的研究,港台学界有黄展骥《“自由”的定义、事实、态度——评张佛泉笔下的三大“自由派”》(《人文杂志》,1999年第2期)、翁志宗《自由主义与当代新儒家的政治论述之比较:以殷海光、张佛泉、牟宗三、唐君毅、徐复观的论述为中心》(政治大学中山人文社会科学研究所博士论文,2001年11月)、何信全《战后台湾对自由主义的诠释:以张佛泉、殷海光与朱坚章为例》(《政治与社会哲学评论》,2006年第6期)、王冠生《中西自由主义者的人权观——以张佛泉与罗尔斯为例》(《哲学与文化》,2007年第7期)等;大陆学者有陈奎德《张佛泉:自由的卓越阐释者——自由主义在近代中国》(陈奎德的博克专栏,2005年11月24日)、许纪霖《共和爱国主义与文化民族主义——现代中国两种民族国家认同观》(《华东师范大学学报》哲社版,2006年第4期)、鞠巍《西化派的纷争——20世纪30年代的西化派思想简析》(《华北水利水电学院学报》社科版,2007年第6期)等研究成果涉及,但尚未见对其前后期思想进行系统比较研究者。),也存在分割研究的现象:大陆学者基本以1949年前的文字为范围,港台学者则主要讨论其1949年后的思想,基本没有将两个阶段结合起来考察并探讨其演变特征及原因者。本文试图以个人自由与邦国权力关系论述为线索,来观察这种演变。
一、“邦国”下的“自由”:前期思想
张佛泉一再提出,适应社会变迁需要建树一套新的基本概念,尤其是什么是国家、个人与国家的伦理关系如何等基础性的政治概念。他痛惜“我们在改造基本政治概念方面还没有什么成就”,“还没有人能用我们自己的语文告诉我们什么是现代国家,何以应爱国”
(注:佛泉:《周著<国家论>》,《国闻周报》,第13卷第12期。)。其关于“邦国”和“自由”的论述,正是以此为出发点的。1949年之前,他已经在邦国主义和自由论方面,建立了自己基本的论述结构。
邦国主义是他对于Nationalism一词的译名,藉以表达其现代国家概念。在此之前,Nationalism一词的译名各异,包括“民族主义”、“国族主义”、“族国主义”、“国家主义”等,张佛泉觉得都不适切,因为这些译名中的“族”“家”等字,很容易将概念导向错误的理解。经过多年的思索,他认为用“邦国主义”最合适,最能表现“主权国”的意涵,而与“民族性”区分开,更避免作“家”的比附。
为了说明邦国主义的内涵,张佛泉将邦国主义的特点归纳为两点:“第一,邦国主义是一个或一个以上的民族求达到主权国(Sovereign state)的理论或运动。第二,邦国主义是一种束缚联系国民成为一体的情力,为大规模的‘自治(Self-government)所必不可少的条件。”③④⑤⑧张佛泉:《邦国主义的检讨》,《国闻周报》,第11卷第40期,该文第5、8、6、6、8页。)其中第一点,强调的正是邦国与民族在质和量上的区别——邦国是一个独立的政治自治体,“邦国主义一定要讲自治主权的,主权并很少是对外而言,对内才更要讲主权”③;民族则是地理和文化的产物,“有许多民族(Nationalities)只是民族而已,他们因为没有政治独立运动,所以我们只说他们有自己的民族性,而不说他们有邦国主义的情调或运动”④;邦国可以由一个也可以由多个民族构成,“邦国主义不必含有一个独立国家只有由一个民族来组织的意思”⑤。
第二点,则涉及到个人自由与邦国的关系,这种关系包括两个层面的意义:首先他们有着共同的基础,“人人在权利上既应平等,民族与民族在权利上则亦应平等。我们如不否认‘人当人的原则,则我们亦不能否认‘国当国的原则。”
⑦⑨⑩张佛泉:《邦国主义的检讨》(续),《国闻周报》,第11卷第41期,该文第2、1、3、8页。)人当人,人各自为“的”,而非他人之“用”;同样,任何民族也没有以其他民族为工具的权利,任何民族也没有供其他民族为工具的义务。“所以法国大革命之争个人自由,可以说同时启示了民族争整个民族的自由,也可以说邦国主义与争自由是出于同一源泉、同一精神的。”⑦其次,民族自由以自治为前提,邦国主义是大规模自治所必不可少的原素,需要在国民中有一种束缚的力量。一方面,“我们深信自由与自治是不能分开来讲的,不由自治而得到的‘自由,便不是自由!菲律宾人所说的,宁要菲人的地狱,不要美人的天堂,便称得起已经得到这种精神。”⑧另一方面,“全国的自治比起城邦自治来实在不知要困难多少倍。……所以若讲大规模的自治,在国民中非同时有一种束缚力量(binding force),将庞杂分散的份子筑在一起,化成一个不可!”⑨这种束缚力量,就是一种合作的“普遍意志”。
张佛泉不讳言,他煞费苦心地提倡邦国主义“是完全以现在中国问题为对象的” ⑩,美国、瑞士这样的国家没有一致的民族性情调,秉持邦国主义而立国;中国有坚固的民族性,却缺乏邦国主义,国难以立。为今之计,惟有积极创造条件造就国人共同合作的“普遍意志”,推进全国“自治”的实现。他不同意孙中山把Nationalism理解为对外的主张,而认为邦国主义“实是一种内向,或向心的力量”(注:张佛泉:《邦国主义的检讨》(续),《国闻周报》,第11卷第41期,该文第8页。),自治是它最核心的目标。而自治,既包括个人权力的维护,也包括对国民个人的约束。
邦国主义主要是就造就国家而言,对于邦国之下的个人权利的性质和范围,张佛泉也提出了他的解释,这就是他前期的“自由论”。
代表他前期自由论述的,主要是《论自由》、《个人自由与社会统制》、《论统制之宜审慎》等。
新文化运动以来,国人多以“解放”(摆脱权威)为“自由”,对自由的“真意”,很少有人追究过。张佛泉讨论自由,希望能弥补这种缺陷。他以为国人的含混的自由观念与密尔及拉斯基这一派的观点很近似,“我以为国人素来的个人主义色彩便很浓,对政府的态度以无为而治为理想,所以向来在若干方面是反对政府干涉个人生活的,虽然在另外许多方面是极重权威的。”③④张佛泉:《论自由》,《国闻周报》,第12卷第3期,该文第2、1、10页。)而西学东渐以来,密尔、罗素、杜威的自由思想更加深了国人对个人主义自由观的信持。这种观念在他看来并不符合中国现时的需要,这种观念下的“解放”运动颠覆了权威,也颠覆了秩序,有批判的必要。
于是,他对密尔和拉斯基的自由观,展开了辨析和批评。密尔论证自由有两个观点:一是认为个人有一个私人范围,在这个范围内个人绝对自由,不容他人侵入;二是认为在可能的限度内容许个人自由发展对社会有利。拉斯基更将密尔生活意义上的“私人范围”说推进到意识的“自我隔绝”论。针对“私人范围”说和“自我隔绝”论,张佛泉提出了“诗人的自我”与“社会的自我”这样一对概念,前者是特殊性的,后者是共同性的。他以密尔和拉斯基所说的绝对的自我经验范围为“诗人的自我”,没有触碰到人类共同生活的真正基础“社会的自我”。而密尔所说的第二点理由,张佛泉则征引斯提文(James Fitzjames Stephen)的说法,认为不能说“强制”本身便是错误,“自由”本身即是善的,它们的好坏依时间、地点、环境、方式的不同而不同。
这些“批判”,重点不在于否认个人自由的存在和价值,而在于否定个人自由的绝对优先性,为邦国权威的正常发挥留下空间。张佛泉之所以作这些批判,很明显是要解决在邦国之中“自由与权威两者应如何调和问题”③,尤其对于中国这个正为立国而努力的国家,“我觉得目前在道德哲学上最要紧的一件事,便是要使我们把个人与社会打通,而不是更藉荒诞的理论加深已存在多年的个人与社会间的鸿沟。”
④他原则上赞成胡适、张熙若等人个性自由发展是社会进步必须条件的说法,肯定“个人之于社会,犹根之于木,源之于流;压制个人之发展以求社会进步,正如伐根以求木茂,塞源而欲流长,必没有的道理也。”⑥⑦⑧⑨张佛泉:《个人自由与社会统制》,《国闻周报》,第12卷第28期,该文第4、4、5、6、7-8页。)但同时也明确表示那种“极端个人主义”者“以为凡是干预,便算侵入自由的范围,或是任何干预都必定是有害处的,则我们便不敢苟同。”⑥在时下的中国,适当范围内限制个人自由虽不符合个人主义的“善”,也不一定符合功利主义的“利”,却是有“必要”的,“除非我们不想竖起一个统一的族国,如想如此便须造出一个共同的信仰,共同的理想,使国民全知所景从,作为一个共同的基础。”⑦而“严格的个人自由主义是与任何一致性(uniformity)不相容的。”⑧张佛泉事实上是将个人自由和社会统制同时视为现代国家的必须条件:个人自由是现代国家进步的条件,社会统制是现代国家安定的条件。“一个社会的继续存在,进步的精神固须有,没有它则社会将不能进展;但是它的固定性也须顾到,没有它则社会将感到过度的不安,不敢对来日有所预计,这样不但也要影响社会的进步,并且在国民的心理上也将酿成一种病态。”
⑨胡适、张熙若等自由主义者偏于强调个人自由,对自由思想同样始终爱惜的张佛泉特意将统制因素加进来补充这种自由论,要归因于他对中国社会演变实景的了解,在他眼里“近年来进步的精神已算得到充分的发展,社会在各方面也都有空前的长足进益,所以需要一种更高度的纪律,以控制许多互相冲突的因子,使社会在耀动中还能维持一种均衡” ②④⑤张佛泉:《个人自由与社会统制》,《国闻周报》,第12卷第28期,该文第8、8、6、6页。)。
二者在哪种方式下调和起来呢?他的办法是思想上保障自由,教育上“可以采取一个中心思想,一个划一的目标”②,而这个中心思想和划一目标,说到底也就是他所推重的邦国主义精神。因为立国是当时全民族的主要目标。军人和党派多力图通过武力实现,自由知识分子则将希望寄托到启蒙国民觉悟。张佛泉反复强调教育的角色:“我们为制造这种内向的邦国主义情感,我们非诉诸正面的建设的教育方法不可” 张佛泉:《邦国主义的检讨》(续),《国闻周报》,第11卷第41期,该文第8页。);“欲实现大规模的民治便须讲邦国主义,欲培植邦国观念便须采用目标划一的教育”④,“我国整个教育中的最大缺点,还在没有一个彻底的(fundamental)目标,所以近若干年来的教育,并没有供给我们所需要的爱国力量”⑤。张佛泉将他的统制主要限定在教育方面,对其他方面的统制,反复强调宜审慎、“不宜滥施” 张佛泉:《论统制之宜审慎》,《国闻周报》,第12卷第32期,该文第2页。)。
二、“自由”下的“邦国”:后期思想
评论张佛泉论说的是非正误并非本文的主旨,笔者关注的只是他的论述取向。由上可知,总起来说,1949年前的张佛泉,对于国家与个人的关系,比较强调自由与权威的平衡,而且事实上在这种平衡中更加突出权威的价值。但是,1950年代到了台湾以后,张佛泉再论述到此一问题的时候,基调却完全改变了。兹以《自由与人权》一书陈示之。
与早前张佛泉从邦国出发来讨论自由相反,《自由与人权》是从自由出发来讨论邦国。这时张佛泉对自由提出的解释是:
“人们所谓自由,实可分析为两种‘指称或‘指谓(designations):一种指政治方面的保障,一种指人之内心生活的某种状态。这两个‘指称亦可说是两个独立的‘意义系统。前一种指称下的自由又称为权利,它的意义是很确凿的,它自成一个很固定的意义系统(system of meanings)。后一种指称下的自由则是远较为复杂的,它不只代表‘自由意志,凡是自发的、主动的、内心的自由生活或理论,都可说包括在后一种指称之下。”⑧⑨⑩张佛泉:《自由与人权》,台菁出版社1954年,第11、12、21、13页。)
他将“自由”区隔为同名异指的两种不同对象。作为权利的“自由”属于政治学概念,不仅至易至简而无半点神秘,而且确切明白而无半点含糊。“本书乃以政治理论为范围之作,故只以第一指称下的自由为讨论主题”⑧。而作为内心生活的“自由”则属于形上学的范畴,以往自由概念的歧义和争论多半是在它身上发生的,它从来没有亦永远不会有公认的意义,政治学不讨论这种自由的具体内涵。他甚至认为,“自由之两个意义系统,既有如此显著的不同,我们不仅须严格划分二者的界限,我们实早已应该各为它取一个单独的名称,而极不适于再以同一名词来代表它们。”⑨
政治学意义上的自由属于政治保障的意义系统,不是抽象的概念,张佛泉指出,“这样的自由是具体有专指的”⑩,自由实际上是历史形成的“诸权利”,载之于民主国家宪法。基本权利有其客观标准,是可以列举的。自由可理解为“诸权利的总数”,也可“以一项权利即当为一项自由”,在后一种理解中,“诸权利即诸自由”,自由成为复数名词。自由即权利,权利是历史进化的结果;随历史发展,权利的种类也在扩大。自由需要器用化才能落实。自由的器用化包括法律体制、民主制度、教育制度、专家社团等构成的强大力量。将自由器用化是政府的任务,也有待社会文化的支持。
在此际发表的一篇文章中,张佛泉例举了若干基本权利,作为自由的内容。如:“人人皆有生存及身体安全之自由”;“人皆有被承认为人的权利,当局不得任意指为人民之敌”;“人皆有受法律的正当程序审判之权利”;“人皆有信仰之自由”;“人皆有运用思想及表达思想之自由”;“人皆有集会结社之自由”;“人有设立学校及受教育之自由”;“人皆有在国内居住及迁移之自由,出国及返国之自由”;“人皆有选业的自由”;“人皆有分享工作果实之权利”等,(注:张佛泉:《自由与民主的起码意义》,原载《祖国周刊》第9卷第3期。见《自由与人权》附录,台菁出版社1954年,该文第4页。)显示作者已经大大拓展了过去所理解的自由的范围和限度,其中对于教育,特别声明“个人所受教育之内容,应听凭个人选择;儿童所受之教育,儿童之父母或其保护人有代为选择之权利;政府不得利用义务教育树立一党之教条”,更加清楚地否定了过去“社会统制”的观念。
此时的张佛泉已经将基本权利视为现代邦国立国的“元始条件”。他从字意入手,肯定right就是“理应”的意思,Human right即是“人之应有者”,“严复曾译political right为‘民直,实甚有所本”,因为“直”字训“正”、“宜”,依此,human rights即应译为“人直”,亦即人之所宜、所是、所应直。
③④⑤⑥⑦张佛泉:《自由与人权》,台菁出版社1954年,第70-71、71-72、95、96、130、133页。)“此意一转至政治及法制范围,乃变得愈益严格。尤其基本权利,在现代邦国中,实已被当为元始的(即最重要的和开端的)立国条件。现代邦国之尊奉基本权利,犹匠人之以规矩绳墨,钟表之以格林威治时计为准。必切记此义,方能了解‘权利学说及‘人权历史之真义。”③
张佛泉认为基本权利具有八大特点:它不仅属于政府所指的“公民”,更是属于所有的“人”;它先于邦国与政府而存在,邦国及政府之成立与存在的理由,即在保障这些先在的人权;权利分为“不能出让的”和“能出让的”两类,“人权清单”所载主要是不能出让的权利,能出让的权利信托给政府在明定的范围内运用,用以切实保障不可出让的权利;不可出让的权利划除在政府权力之外,不可侵犯和剥夺;基本权利新发展中的问题不是普通议会和普通复决程序所能决定,只能通过修改和增补宪法来解决;基本人权非议会所能限制;基本权利是多数之治的先决条件,但基本权利属于每一个人,无分多数少数;权利有不同层次,“人权清单”所保证者为生活中最低限度、最切要、最根本、最基本的权利。
由此可以看出,在此时张佛泉的心目中,自由与权威不是“平衡”的问题,而是自由为体、权威为用,个人为体、邦国为用的关系。“人所当有”的自由,是人之自然权利,“唯徒有自然权利不能生效,于是人乃以保障或获致此等权利为条件而成立邦国。至此阶段,原为自然的权利乃成有保证的权利,或称为基本权利。”④邦国之成立既以权利的保证为前提,则基本权利“成为一国之最高主权原则”⑤,政府不得任意加以变更和限制。
为了说明邦国作为个人权利实现工具的性质,张佛泉特别批驳了当时在许多极权政体中流行的“有机体”邦国论和“国家自由”说。
有机体的邦国论认为国家并非由个人与地域等条件机械凑合而成,而是依于一定原则的一种有机组织,俨然为一种器官具备的、有着自身独立目的和意志的超级生物体。在国家机体之中,个人处于细胞的地位,没有单独的价值与目的,只以国家整体为其存在的意义。这种理论源远流长,供给了各种极权主义一套最合理想的御用政治学说。张佛泉从三个方面展开反驳。首先,他指出以国家为生物体,系建立在“比附”之上,没有事实的根据,“此派论者从未有一人能证明邦国不多不少实是一生物体”⑥,因为两者本质根本不同,生物体是一个有生命的整体,国家不过是众人联合生活的“名义上的整体”⑦;其次,他批评将个人视为国家细胞更加荒谬绝伦,生物体的细胞没有独立的生命,更没有意识自觉,而“一国内之人则无不为父母所生,且无不为自觉之主体”
②③④张佛泉:《自由与人权》,台菁出版社1954年,第131、132、131、140页。),个人之于国家,不外就是面对“一个一个的人或联合起来的人”而已;再次,他驳斥有所谓超乎个人的国家意志,认为国家整体意志不过是“同时有此相似经验”的“众人的共通意志” ②而已,而且最后代表此“最高意志”的亦不过一个或数个个人③,绝无任何超个人的表现者。
国家既然只是“名义上的整体”,没有独立于个人的意志,也就谈不上所谓“国家自由”。“国家自由”是1950年代台湾国民党当局用以应对自由派主张的“个人自由”的强势话语,核心的论点为国家自由比个人自由更重要。张佛泉作为自由派一分子,也参与了对此论调的反驳。在《自由与人权》中,他提出了“邦国既非权利之源,亦非权利之正常主体”的论断。论断主要针对被“近年的极权主义”所“疯狂应用”的传统主权论,即布丹、霍布斯、奥斯汀等人提出的“国乃权利之源,权利乃国之产品,国先于并高于一切权利”的说法。张佛泉指出这种主权论最大的困难,在于它必须假定一“主权意识”,这种假定只有在有机体国家论之下才有可能;既然有机体国家论站不住脚,邦国也就不可能有主权意志,“国家自由”也就子虚乌有。只有“人”才有权利意志,才是权利主体,才有自由。那么,日常用语中的“国家自由”究作何解呢?张佛泉认为那只是以“名义上的整体”所享有的若干“等于人的权利”、“集合的”权利以及国际条约权利。国家只有这些有限的由个人权利所派生的权利,所以不是权利的正常主体,因此之故,“但愿我们‘希特勒以后的人们都能极力避免随便用‘国家自由这类的表词”④。
通过这些驳论,张佛泉确立起个人与国家的关系原则,即:邦国只是人民以社会生活为背景,以人权清单及构成法为政治契约,成立的一种法制组合;个人的自由生活是国家的目标,邦国的构成以保障诸基本权利为条件,政府作为邦国的组织机构更不能侵犯到个人的基本权利。
三、演变的动因
在研究中国近代自由主义的过程中,有两个流传很广的判断:一是认为中国自由主义只是民族主义之下的一个次级思潮,自由人权的观念主要在文化思想上发酵,政治思想上始终比不上独立主权意识那样强烈,不少人甚至说中国根本没有自由主义;一是认为中国自由主义只是一种机械的移植,移植的当时正处在英美新自由主义盛行的期间,所以中国自由主义一开始就“早熟”。从上述对张佛泉的分析可以看出,这两个判断至少在张佛泉身上是失效的。张佛泉的名著《自由与人权》被整个华人思想界誉为自由主义的经典,他关于两种自由的划分,与柏林的“积极自由”与“消极自由”说有异曲同工之妙,而更早于后者。这说明中国不是没有在政治上突出自由人权的思想,而只是相当长时期内时机未成熟。张佛泉作为政治思想史学者,对于西方自由主义思想流变早已谙熟,其吸收的资源面也较连贯,然而,其前后思想取向却判然有别,前期追求自由与权威的平衡,更强调权威的价值,符合当时中国自由主义者的论述基调而略偏保守,后期却力主自由人权至上,高调防范权威对于个人自由的侵犯。这也说明在近代中国思想演变中,思想资源的选择并不能说明一切,对时代环境刺激的反应可能才是最重要的因素。
导致张佛泉思想演变的社会环境,究竟发生了什么变化呢?这便是从民族抗战到国共之争的变化,以及由此引起的社会主题从关注“立国”向关注“立国的基础”的转变。
张佛泉前期关于个人自由与国家统制关系的论述,发表在日军侵华步步深入、抗日战争全面爆发的前夕,当时各党派、各阶层面对的共同使命,是维护民族独立,建立统一和主权完整的民族国家,即“立国”。立国是一个民族主义课题,在民族主义的立国使命未达成之前,自由主义只能发挥清新剂的功能,处于帮闲的地位。这就很容易理解为何张佛泉特别留意于“普遍意志”、“向心的力量”、“目标划一的教育”了。虽然作为自由主义者,他深知“严格的个人自由主义是与任何一致性(uniformity)不相容的”,但为了“竖起一个统一的族国”,宁可对个人自由加以一定的约束。
外敌威胁消除之后,立即面临的便是立什么国的问题。立国的基础可以是族国价值优先的,可以是阶级价值优先的,也可以是个人价值优先的,自由主义这才有机会从边缘走向中心,与民族主义、社会主义等思潮展开正面的竞争。后期表达个人权利优先于国权的观念时,张佛泉面对的正是这样一种状况。《自由与人权》开篇即讲到自己关注自由问题的原因:“‘自由在今日已面临空前的危机,它已遇到‘奴役的最可怕的挑战。”
②③张佛泉:《自由与人权》,台菁出版社1954年,第1、3、3页。)这里的“自由”与“奴役”实际上具有两个层面的内涵,一是从国际上看,二战以后进入所谓“铁幕世界”与所谓“自由世界”对垒冷战的时期,这种对垒的初期,“自由世界”处于守势;二是就中国来说,抗战胜利虽然为立国清除了外敌的障碍,随之而起的建国路线纷争却很快使国家陷入内战,结果大陆“赤化”,归入“铁幕世界”,唯一的一块未“赤化”的土地台湾虽被迫厕身“自由世界”,执政的国民党却为了“反攻”“光复”,走上了一条“以组织对组织”、“以集中对集中”的道路,有“自由”其名,无自由其实。这就使得张佛泉等“活在二十世纪中叶的人,普遍尝着焦虑的滋味”②。张佛泉感到,“‘自由遇到这样空前的挑战之后,第一件事需要我们做的,便是‘重新确定(re-define)或‘重新解释自由之意义。重新确定自由之意义才是保卫自由、宣扬自由的彻底方法。”③所以他决意正本清源,从概念厘定入手对人权与国权的问题进行自由主义的系统阐释。正如在著作序言中,作者所说:“著者于民国三十七年十二月中离平,避地来台,侘傺幽忧,不能自释,乃下帷读书,专心于英美人权学说及民主制度之探究。”阅十四月,将本书完成。
值得注意的是,受到时代环境变化的影响,1950年代赴台知识分子中,思想采取人权优先于国权的,并不限于张佛泉一人。在《自由中国》这个最具代表性的自由主义刊物中,激进者如殷海光、傅正,温和者如罗鸿诏、许冠三等,事实上都具有这样的共同信仰这些作者的主题文章如:第8卷第1期罗鸿诏的《国家自由与个人自由》,第8卷第6期罗鸿诏的《思想上的自由主义与统制主义》,第9卷第2期许冠三的《关于个体自由与群体自由》,第9卷第6期傅中梅(傅正)的《个人自由乎?国家自由乎?》,第10卷第2期殷海光的《政治组织与个体自由》,第10卷第2期许冠三的《政府权威与公民自由》,第10卷第9期罗鸿诏的《个体主义与全体主义》,第11卷第1期曾子友的《西方“国家”概念的演变》,第13卷第6-7期连载傅正的《国家主义与世界主义》,第14卷第6期蒋匀田的《国家与个人》,第14卷第8期东方既白(徐訏)的《论个人主义》,第15卷第7期傅正的《国家要把人当人》,第16卷第3期东方既白的《个人主义的观点与态度》,第16卷第9期崇志诚的《国家和个人》,第16卷第12期东方既白的《个人主义与英雄主义》,第17卷第1期许冠三的《政府权力与公民自由》等。)。这些意见也经常以集体的名义、以社论的形式加以宣示(注:这些社论如:第10卷第3期《自由日谈真自由》,第14卷第4期《国家应为个人利益而存在》,第14卷第5期《个人为国家之本》,第16卷第4期《对构陷与诬蔑的抗议》,第18卷第3期《救国主义与亡国主义的对照》等。)。《自由中国》与国民党党派刊物之间国权与人权的论战持续多年,彰显了自由主义者就立“国”基础与民族主义者之间的抗衡。オ
作者单位:华中师范大学中国近代史研究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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