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 慧
【摘要】 发展小额信贷保险对于防范小额信贷风险、建立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具有很强的现实意义。我国也已经有这方面的实践,但是仍然需要从各方面加以完善。
【关键词】 小额信贷保险;银保合作;保证保险
一、引言
在我国农村,小额信贷是指为那些收入在5000元以下的低收入家庭提供的持续的、低利率的包括贷款、储蓄、保险和汇款等在内的小额信贷服务。小额信贷保险是专门针对在金融机构办理短期贷款的借款人遭受意外伤害事故的风险而量身定做的险种。它既保证了银行贷款顺利收回,同时也为借款人一旦发生的人身意外提供了保险保障。
目前各公司主要合作对象均为农村信用社和农业银行,投保人主要为办理小额信贷的农村居民。保费由上述代理机构代为收取,并转账支付给保险公司。各公司账面上支付给代理机构的手续费比例一般在8%~30%之间,多数控制在10%左右。
二、小额信贷保险的积极作用
农户小额信贷保险属于典型的保障类产品,尽管保费低廉,但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却不容忽视。
1.实现了借款农户、农村金融机构和保险公司的共赢
对保险公司而言,小额信贷保险赔付率较低,是典型的效益型险种。保险公司在扩大保险服务领域、支持农村经济发展的同时,也增加了保费收入。农村金融机构的小额贷款大部分是无抵押的信用贷款或农户联保贷款,通常如果贷款主体发生意外,则所借贷款极难追回,易成呆账。小额信贷保险可以帮助农信社等金融机构有效转嫁贷款风险,同时依法获得了代理手续费,增加了中间业务收入;对于办理了小额信贷保险的借款农户来说,则大大减少了借款农户因意外致贫的可能。
2.探索了保险业服务三农的切入点
保险的本质和功能,决定了保险业应该而且可以在服务“三农”方面发挥更大的作用。但是受传统观念的影响,农民保险意识较差。要让农民真正信任保险、放心买保险,最关键的就是要满足农民的真实需求,让农民真正体会到保险的作用。小额信贷保险这种费率较低而保障较高的险种就是满足农民的真实需求的保险险种。
三、现实实证分析
1.国际经验
在孟加拉国和印度这些发展中国家,小额信贷保险支持了50%的农民摆脱了贫困,加入小额信贷项目的家庭每周的收入增加了145%,为农户带来真正的改变和实际的成果。
2.中国的发展情况
早在2003年,太平洋人寿就率先在全国开展小额信贷保险试点,并推出配合小额信贷借贷者意外伤害开发的“安贷宝”;泰康人寿推出“泰康借款人(小额保险版)意外伤害保险”;新华保险推出了“借贷保”,计划增加开发农村小额养老险、健康险等,并拓展银行代理、农村社团组织专业代理等多元化销售渠道;中国人寿则计划成立农村小额保险手机销售项目研究小组,拟探索手机销售模式。
小额信贷保险的运作方式一般为:农户在农村信用社贷款(信用贷款、担保贷款)时,同时购买小额信贷保险,在借款人出现意外时,农信社为第一受益人,理赔款优先归还农信社款项,费用为每月收费为合同标的的万分之二。
四、小额信贷保险发展的不利环境
首先是小额信贷保险的宣传力度不够,公众对险种认识不深。例如借贷者意外伤害定期保险业务规定,参保人发生意外伤害时导致全残的,必须进行评残,而评残要交纳一定的费用。农民不愿评残,也就不能及时得到赔偿。当参保人意外身亡而家人根本不知道其购买保险时,容易出现出险后超过180天索赔期限而没有索赔的情况。
其次是保险范围局限。目前仅仅开展了借贷者意外伤害保险业务,暂时无法提供农户十分渴望的如种植业、养殖业等农业项目保险,遭遇洪水、山洪爆发、冰雹、特大降雨、决堤等自然灾害保险。
再次是保险公司面临退保带来的成本支出风险。小额信贷保险的保险期间一般相当于贷款期间,当借款人提前还款并要求退保时,保险公司已按照保费收入支付给金融机构的手续费可能无法追回,给保险公司成本支出的核算造成不利影响。
五、政策建议
发展小额信贷保险应该提倡申贷人关联投保,建立坏帐风险准备金。当保险事故发生后,市、区两级财政通过坏帐风险准备金与保险公司按照相应承担的比例联合进行赔付,减少电子传输环节,确保农民最快时间获得贷款。具体可以从以下几方面着手:
1.深化银保合作,严格控制风险确保小额信贷保险市场健康发展
小额信贷保险业务费率低,保额高,风险的控制是经营管理的重要内容。对于小额信贷保险开展过程中的强制投保风险,可以引导保险公司按照《关于规范银行代理保险业务的通知》的要求,加强对银行代理销售人员的培训。对于退保带来的成本支出风险,可以引导保险公司与银行进一步加强深层次合作。保险公司还可以创新保险与银行、邮储和农信社的合作方式,扩大涉农保险的渗透力度。
2.建立适合农产品的金融工具和保险,为贷款的农户提供最新的市场信息及咨询服务
一个适用于农产品的金融产品和配套的保险是现在农户们发展农业生产的迫切要求。这些险种要将农民在气候变化、市场变化、意外条件下所面临的所有风险完全覆盖到。
3.引导市场主体尝试开展小额农贷保证保险
在目前小额信贷保险业务操作模式下,银行、保险公司、借款人三者风险与收益不对等。投保人要承担保险费,但事故赔偿的第一受益人为银行。保险公司既要支付手续费,又要全部承担保险风险,而银行既降低了放贷风险,又获得了可观的中间收入。此类业务如果采用贷款保证保险的形式开展则更为合理,即由贷款银行作为投保人,为银行贷款业务投保,降低贷款风险,银行自行承担相应保险费用,保险公司在贷款人无法及时足额还款时承担保险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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