名分:中国传统法律思想的元概念

2009-07-08 02:44唐丽玮
法制与社会 2009年18期
关键词:名分名家儒家

唐丽玮

摘要“名分”是中国古代经常使用的词,它也深深影响了中国传统法律思想。本文通过层层论述,认为“名分”是中国传统法律思想的元概念,它融通了各家学说,沟通了家礼国法,贯穿于历代法典,运用于司法审判之中,更为重要的是,它深深地植根于人们心中,影响人们的思维和行为。

关键词名分中国传统法律思想

中图分类号:D929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592(2009)06-382-01

谈到中国传统法律或中华法系的特点,学者们作出了诸多归纳和总结,观点繁多,说法各异,真可谓仁者见仁,智者见智,但有一点几乎无所异议成为通说,即“礼法结合”。礼,在传统中国的社会治理中发挥了重要作用,礼与法的关系既是历朝历代统治者着重思考的问题,特使研究中国传统法律不可回避的问题,特别是自汉的“经义决狱”到“一准乎礼”的唐律,引礼入律的进程展现了中国传统法律文化的独特之处。当然这是概括的说“礼”,礼作为一种规范,一种社会控制手段,在各个历史时期并不是一成不变的,并且礼的内容包罗万象,设计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如有“五礼”,“九礼”之说。既然礼在传统中国社会如此重要,它的核心是什么?基本精神又是什么?在“引礼入律”的进程中,其基本精神又是如何体现的?从法律思想的层面考察,这些问题应是中国传统法律思想中最为基本的内容,如果用一个词来概括这些繁多的内容,那么这个词就可以成为中国传统法律思想的“元概念”了。它是什么呢?本文将就此做以考察。

一、引论

儒家的礼治倡导的是一种差序有别的社会体制,君臣,尊卑长幼,亲疏各守其礼。君臣之礼在忠,长幼之礼在孝。反映在法律上的就有“刑不上大夫,礼不下庶人。”董仲舒进一步将儒家的思想概括为“三纲五常”,“三纲”即:君为臣纲,父为子纲,夫为妇纲;“无常”即君仁臣忠,父慈子孝,兄友弟悌,夫义妇听。三纲,五常皆是处理社会关系,人伦关系的准则,它们如何实现,进而如何影响法律的制定与实施呢?

名是什么,正名与法律又有什么关系呢?

名,“自命也。从口,从夕。夕者,冥也。冥不相见,故以口自名。”①,古代人夜间走路,暗不相见,说出自己的名字以避嫌。说到“名”,并不是儒家一派谈及。春秋战国本身就是一个“名实之相怨”,“绝而无交”②的时代。道家的代表作《老子》开篇即提说“道可道,非常道;名可名,非常名。”墨家也有“夫辩者将以明是非之分,审治乱之纪,名异同之处,察名实之理,处利害,决嫌疑。”③的思想。同时尤其应注意的是,这一时期的一个重要学派——“名家”,此学派战国时期亦称“刑(形)名之家”,主要研究名实关系,分析名词,概念,探讨思维规律和思维方法,类似与西方的逻辑学。其代表人物邓析④,公孙龙,惠施都是精于口才的辩者。武树臣认为名辨思潮与成文法的诞生有直接关系⑤,高恒进而认为名学是中国古代法学的理论基础⑥。名家学派所研究的“名”,即事物的本质,他们认为要讨论一个问题,首先要弄清它是什么。这符合认识事物的一般规律,而且在社会巨变的当时也有实际意义,不过也存在“专决于名而失人情”⑦的缺陷。同时,名家与法家关系密切,冯友兰认为先秦刑名之家就是名家,它是春秋战国时期各国公布成文法的一个结果⑧。名家的研究重点是否只在法律领域,根据现有资料尚不敢定论,但从被后人归为法家的人物可以看出其与名家的关系。如前面提到的邓析,他提出了“按实定名”的理论;商鞅“少好刑名之学”;韩非“喜刑名法术之学”⑨。名与实是相对的范畴,胡适认为这里的“名”即法律,“实”是指具体的案件,符合法律规定的,就要按规定的刑罚处罚⑩。在法典编纂沿革中,作为第一篇的《名例》经历了从刑名,法例,到名例的分合过程,实际是法典中对“名”的落实。

有学者认为这里的“分”相当于现代民法中所有权的概念,这个故事说明的即是现代民法中无主物的先占问题。中国古代民法薄弱,但并不等于没有相应的民法观念。不过,“分”的含义并不仅仅止于所有权,其意义也并不只是限于民法范围。“名分”是要人们在法律、礼制规定的范围内行事,此谓“格之以名分”。

儒家宣扬“三纲五常”来构建一个等级社会,通过“正名”将各种社会关系类型化;法家主张“定分以止争”,确定“土地财货男女之分”豘,通过法律使人们各守其分,由此,“名”与“分”沟通了儒法两家的思想。其实,“名”与“分”岂止沟通了儒法两家思想,正如前面提到的道家,名家,墨家都有论及。可以说,名分是中国古代法律思想作品中的常用语汇。接下来需要讨论的是名分在法律中的变现以及之于法律的意义。

(一)名分入律

根据上面的论述,儒家以“五伦”为中心,强调“正名分”,而这也就是礼治的核心,随着法律的儒家化,即引礼入律的进程,“名分”思想也融入了历代律典。

名分沟通了礼治与法治,律文中体现“名分”思想的也比比皆是。前面提到,杜预所言“使用之者执名例以审趣舍”,即根据名例律的规定来看法律的精神。另外,最能体现“名分”思想的当属五服。除此之外,唐律中规定的避讳,荫庇,子孙违反教令等都是“名分”思想的体现。

(二)名分:沟通家礼和国法

法律将毁宗庙、山陵这样的行为归为谋大逆,列入“十恶”,处以重罚,虽常赦所不原,与家礼在实质上是相通的。作为以宗法等级为基础的中国传统社会,“名分”思想对于修身,治国,平天下有着重要意义。

(三)名分在司法审判中的运用

封建正统法律思想形成于西汉,而汉朝法制事件中意义重大的“经义决狱”,与此不无关联。

二、结语

通过以上论述,说明了“名分”思想是中国传统法律思想的元概念,它融通了各家学说,沟通了家礼国法,贯穿于历代法典,运用于司法审判之中,更为重要的是,它深深地植根于人们心中,影响人们的思维和行为。

“名分”一词被广泛的使用,法律内外皆有所指,那么它的本质到底是什么呢?按照现代法学来看,名大概相当于权利能力,而分则是权利义务的集合。当然我们不能用现代法学的概念去给古代法律概念贴标签,更何况准确的说,名分并不是古代法律中的概念,它只是法律思想的原概念,是通过一些原则和制度来体现的,但可以得出结论的是,名分是中国传统法律的指导思想,是礼的核心,将天理、国法、人情有机结合起来,形成中国传统法律的基本特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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