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艳艳
摘要公民社会思想源于西方,上世纪八十年代开始在我国学术界受到关注。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发展,公民社会与政治国家的互动与合作关系日益凸显,公民社会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过程中更是发挥着重要的作用,它能够充分协调各方面的利益关系,促进社会和谐有序的发展。
关键词公民社会和谐社会作用
中图分类号:C912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592(2009)06-231-01
一、我国公民社会的发展现状
公民社会的思想在西方源远流长,甚至可以追溯到古希腊时期,而中国学术界对于公民社会理念的关注则始于20世纪80年代。在中国,目前还没有形成公民社会的权威定义。中央编译局副局长俞可平认为,公民社会,“是国家或政府之外的所有民间关系的总和,其组成要素是各种非国家或非政府所属的公民组织,包括非政府组织(NGO)、公民的志愿性社团、协会、社会组织、利益团体和公民自发组织起来的运动等,它们又被称为介于政府与企业之间的‘第三部门”。改革开放三十年来,我国民间组织不断发展和壮大,一个公民社会的雏形逐渐在中国形成。
根据民政部的最新统计,截至2008年6月底,全国各类民间组织为38.6万多个,其中社会团体21万多个。不过,学者的估计大大超过了这个数量。清华大学公共管理学院NGO研究所的估计是200万至270万个之间。庞大的民间组织正是公民社会的基础和主体。中国青年报的一篇文章指出专家认为2008年已成为中国公民社会元年,学者们似乎都提倡——至少不反对——将2008年作为中国公民社会元年。“汶川大地震中几十万志愿者和许多民间组织在抗震救灾中所发挥的重要作用是有目共睹的。有人将此说成中国公民社会的元年,也是有道理的”。北京大学公民社会研究中心名誉主任李景鹏教授说。自主民间力量在社会的发展中所起的积极的建设性作用,正是公民社会崛起的重要标志。
二、政治国家与公民社会的关系
公民社会理论的核心是国家与社会关系问题。马克思的一个基本观点是,自从国家产生后,社会就分裂为市民社会与政治社会两部分,政治社会即国家是“市民社会并列的并且在市民社会之外的独立存在”,它们构成一个对立统一的,相辅相成的整体,其中政治社会是上层建筑,市民社会是基础。“这个市民社会是全部历史的真正的发源地和舞台,可以看出过去那种轻视现实关系而只看到元首和国家的丰功伟绩的历史观何等荒谬”。他强调指出:市民社会“这种社会组织在一切时代都构成国家的基础以及任何其他的观念的上层建筑的基础。马克思恩格斯在批判黑格尔关于国家高于社会观点的基础上,提出“决不是国家制约和决定市民社会,而是市民社会制约和决定国家”
马恩关于社会决定国家的原则,科学地揭示了国家与社会关系的本质。公民社会需要不断发展壮大来限制国家权利的不断扩张,实现权利向社会回归,保持国家和社会的稳定。国家相对于公民社会应有所收缩,但不能丧失必要的能力。公民社会相对于国家应该有所扩张,但必须以维护宪政和法治、有利于维护社会稳定和有效政治参与为限度。因此,和谐社会的国家与公民社会关系模式应该是有能力的国家与自立的公民社会的互动与合作关系。
三、公民社会对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意义
2004年9月,中国共产党在十六届四中全会《中共中央关于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的决定》中首次提出了“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概念。我们所要建设的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应该是民主法治、公平正义、诚信友爱、充满活力、安定有序、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的社会。重视公民社会的发展,发展非政府组织的作用,使政治国家和公民社会之间建立起互动合作关系,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必然途径。
第一,公民社会的发展有利于正确处理不同利益主体之间的关系。公民社会的出现和发展能够使国家与公民、市场与公民等不同利益主体之间形成一个互相交流,解决矛盾和冲突的有效环境,使得各个利益群体都有代表其利益的社会组织,能够保证其利益的实现,有利于维护社会动态稳定,对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具有重要意义。我们所说的和谐社会,并不是不存在任何冲突与矛盾的绝对和谐,而是要承认社会内部不同利益主体之间的矛盾、冲突,尽可能地调整社会内部矛盾,找到有效的利益平衡点,特别是要保护好弱势群体的利益。
第二,公民社会的发展能够推动现代民主政治进程。民主法治建设是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的首要目标,随着民间组织的飞速发展,它们已经成为社会生活和政治生活的重要力量。公民社会的发展能够提升公民参政议政的意识,能够有效影响政府的决策,使政府的决策更加民主,更能反应民意。同时,民间组织的发展能够促使公民有效的政治参与,因为民主政治的目的就是为了要维护公民的基本权利,很多民间组织本身就是公民的维权组织,它们通过一些合法的干预途径,能够真正维护这些群体的利益,从而促进我国民主政治的发展进程。
第三,公民社会的发展能够促使我国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和谐有序的向前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要求政府职能必须发生转变,要改变传统的治理模式,划定权利范围,实现一种“小政府、大社会”的治理模式,能够使政府重新界定其职责和功能,限制其结构和规模。市场经济的发展是一把双刃剑,在带来经济迅速发展的同时,也带来了一系列新的社会问题,而公民社会的发展能够弥补政府和市场的不足。非政府组织以及公民能够对其进行有效的监督,督促企业在追求利润的同时承担起应负的社会责任。公民社会的发展能够加强对企业承担社会责任的约束和监督,形成与法律监督相对应的社会公众监督体系。通过法律监督、舆论监督和公众监督,形成全社会的监督氛围,促使企业提高社会道德水平,真正履行社会责任,实现市场经济的和谐有序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