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 雪
摘要当前,未成年群体刑事犯罪问题已经成为社会关注的焦点。未成年刑事犯罪问题已经严重影响到未成年群体的健康成长和法制社会建设。本文通过对于我国未成年刑事犯罪趋势的分析,试图探索解决未成年群体刑事犯罪的有效途径。
关键词未成年人刑事犯罪防范措施
中图分类号:D920.5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592(2009)06-112-01
近年来,随着《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犯罪法》等一批法律的颁布实施,我国法律制度体系建设的不断得以完善,充分体现出党和政府对未成年群体的关怀和爱护。但是由于未成年群体的自身原因和社会环境的不断变化,当前阶段我国未成年人犯罪问题还是凸显出一些新情况和新趋势,未成年人犯罪已成为一个令人关注的社会问题,值得我们深入研究和探讨。
根据笔者归纳总结,当前未成年群体刑事犯罪主要体现以下几方面发展趋势:
一、未成年人犯罪数量逐步上升
根据统计结果显示,2008年各地未成年人刑事犯罪已结案案例数量与2000年相比增幅达49.08%,涉案人员也由个案平均2.4人上升为4.6人。参照未成年人基础数量增幅加以对比,未成年群体中涉及刑事犯罪的人员比例有较大幅度的上升。
二、犯罪年龄低龄化趋势明显
在我国法律体系中,并没有对未成年人加以明确界定,但按照通俗理解,一般是指未满十八周岁的公民,享有宪法和法律赋予的部分权利,是不完全行为能力人。笔者通过对近年来未成年刑事犯罪年龄统计发现,犯罪群体低龄化现象十分严重,犯罪嫌疑人的年龄段集中于14-18周岁,而10-12周岁年龄段数量也有所增长,甚至出现10周岁以下的犯罪嫌疑人。
三、未成年刑事犯罪呈现集团化倾向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集团犯罪是指三人以上为共同实施犯罪而组成的较为固定的犯罪组织。当前未成年刑事犯罪嫌疑人人数超过3人的案例屡见不鲜,甚至出现几十人的犯罪集团,主从关系体现的更为明显。犯罪集团多以一定的方式和社会联系为纽带结成,有的以同学关系组成,有的以居住地结成,以成年犯为主犯或首犯、未成年犯参与,也有一些犯罪集团以未成年人为主犯或首犯,从事刑事犯罪活动①。
四、犯罪手段残忍、形式多样
纵观几年来未成年刑事犯罪案例,我们不难发现,未成年群体刑事犯罪的类型更加多样化,已经从单纯的殴斗致伤等发展到凶杀、抢劫、强奸、绑架、贩毒等暴力形式,几乎涵盖了所有刑事犯罪类型。
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犯罪手段大都比较残忍,伤害致残致死案例数量不断增长,社会危害性较大。如河南省博爱县发生的范明臣杀人案,犯罪嫌疑人范明臣年仅17周岁,与女友恋爱不成,用石头将其砸死后焚尸,手段极其残忍。
五、犯罪方式更为隐蔽,技术含量增多
犯罪方式智能化是近年来未成年刑事犯罪的另一个重要特点。所谓犯罪方式智能化是指犯罪嫌疑人利用现代电子信息技术实施高科技犯罪。未成年群体接受新事物新知识能力较强,善于学习模仿,一些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充分利用所掌握的技术手段,大量搜集反侦察手段及犯罪手段信息,实施高科技犯罪。
为了揭示这些发展趋势背后的原因,我们必须要从未成年群体自身特点和社会环境因素两方面加以探究。一方面,未成年群体处于生长发育期,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尚未完全形成,面对矛盾和问题容易产生激动情绪,缺乏社会经验,且普遍存在很强的逆反心理,其盲目性给社会、家庭,包括未成年人本身都造成了极大危害②。另一方面,现代社会信息高度发达,未成年人由于缺乏甄别能力和必要的指导,对一些有害信息难以完全识别区分,而充斥荧屏和书籍中大量犯罪及侦破题材的作品很容易给未成年人灌输暴力思想和犯罪意识。
笔者认为,防范未成年群体刑事犯罪,最为重要的是要建立一套规划化的犯罪风险规避体制,形成个人、家庭、社会联动的防范体制,变事后惩戒机制为事前防范机制,确保未成年群体的合法权益。具体说来,主要应从以下几方面入手:
第一、从法理学角度重新审视和规范“未成年人”这一概念。正如上文所述,目前我国现有法律中并没有对“未成年人”这一概念进行明确定义。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定罪、量刑、行刑三个方面对未成年人缺乏特别保护的原则规定。
在定罪方面,《刑法》第17条规定了不满14周岁不能成为犯罪主体,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可以成为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的犯罪主体,年满16周岁可以成为任何罪的犯罪主体。可见犯上述8种罪的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未成年人和满16周岁不满18周岁的这两类未成年人定罪等同成年人③,没有体现特殊保护和从宽的政策。因此,有必要在修订相关法律的过程中将“未成年人”这一概念进行明确阐述,有利于保护未成年群体的根本利益。
第二、坚持“教育为主、惩治为辅”的原则。2006年,最高人民法院出台了针对未成年人刑事犯罪的司法解释,规定了未成年人若干刑事犯罪行为的惩处原则和量刑尺度。其中,“未成年人犯罪只有罪行极其严重的,才可以适用无期徒刑。对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犯罪一般不判处无期徒刑”一项充分体现出当和政党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一贯原则。坚持“教育为主、惩治为辅”的原则,就是要变“事后惩戒”为“事前规避”,就是要让未成年群体接受必要的教育和约束,让已经触犯刑律的未成年人得到应有的惩戒,留给他们改过自新的机会。
第三、建立个人、家庭、社会联动的防范机制。对未成年人个人来说,规避刑事犯罪风险就是要加强自身修养,掌握必要的法律常识,正确看待问题,处理问题,树立正确的价值观。作为家长要切实担负起监护人的责任,加强对未成年人的法制教育,密切注意子女言行和思想状况,发现问题及时加以疏导和解决。学校和老师要进一步加强对未成年人的教育和引导,帮助其合理维护自身权益。社会各界要更加关注未成年群体的成长,自觉帮助其抵制各种不良思想侵袭。
未成年人是国家的希望,社会的栋梁,我们必须要以高度责任感和使命感对待未成年群体,将各项保护未成年群体的政策措施落到实处,使其远离犯罪,健康成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