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的公正价值

2009-07-08 02:44谢俊鹏
法制与社会 2009年18期
关键词:司法独立司法公正公正

谢俊鹏 钟 娜

摘要法律价值是一个庞大的体系,公平、正义、公正都是法律价值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本文主要从正义的标准,立法原意和司法独立、舆论监督的角度阐述了对于法之公正价值的相关见解。

关键词法律正义公正价值

中图分类号:D90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592(2009)06-034-01

一、正义标准探究之必要性

法的正义问题,一直以来都备受哲学家、法学家们的关注。自古希腊甚至更早的时代,人们就对法的正义问题有了较深入的观察和研究。在不同的历史背景下,人们对于何为正义都有不尽一致的评价标准,那么人们为何一定要为正义界定一个标准呢?况且这么做首先将招致持不同正义标准观点者的抨击,其次,人们在为正义圈定标准的时候无形中已经限制了正义的范围,限于自身概况、抽象的能力,极易在一定程度上歪曲正义的内涵,从而在现实中引发难辨正义的窘境,这或许也是维特根斯坦之所以在其语言哲学中反对下定义的方法的原因之一吧。

然而,尽管给正义界定标准的做法的确存在诸多争议,但近代的法学家们仍愿承担这一极具挑战性的工作,主要原因在于正义是立法、司法的导引,是法的评价标准之一,也是法律实施的重要目标。就像罗尔斯所说的:“正义是社会制度的首要价值,正像真理是思想体系的首要价值一样,一种理论,无论多么精致和简洁,只要它不真实,就必须加以拒绝或修正;同样,法律和制度,不管它们如何有效率和有条理,只要它们不正义,就必须加以改造或废除,……作为人类活动的首要价值,真理和正义是绝不妥协的”。那么,我们又该以什么样的标准界定正义呢?佩雷尔曼认为正义的概念是多样而复杂的,我们应从正义的要素中抽象出适用于不同正义概念的共同形式,即形式正义,形式正义就是要求以同一方式对待人,在同一基本范畴的人都应受到同等待遇的活动原则,而把不同的正义概念的差异放入与形式正义相对的具体正义中(后者有些类似于基于不同主体不同欲望和需要的主观正义论的说法)。佩雷尔曼的形式正义主要是概念意义上的,强调概念的一致性,与具体正义相对,而罗尔斯的形式正义则倾向于以保障实质正义为目的,是与法治紧密衔接的。佩雷尔曼的形式正义论在一定的抽象程度上统一了人们关于正义的不同说法,对于正义理论乃至其它法学理论的研究有深刻的借鉴意义。

二、立法原意与法律公正

法律公正主要区分为立法公正和司法公正,社会大众判断法律公正与否一般关注的是判决结果的公正程度,人民代表和议员多看重法律自身是否公正,法律实务者则可能更多的从程序公正的角度审视一国法治建设的状况,而将法律公正的本意或法律公正的基础留给理论研究者们。

法律总要凭借某种东西去说服人们,以保障法律能被人们遵守,在社会中得到较好的执行贯彻,最终实现立法者的立法目标,除了强制力等消极的法律实施保障措施之外,立法原意即是其一。在当今的民主化进程中,立法原意多数情况下是于人们的价值准则相一致的,但我们仍会时常看到或听到法律不公正的现象,笔者认为主要原因有二:1.立法上,有些法律立法原意与当今我国社会发展状况不协调,有些依然停留在过去的认识上,也有部分过于超前,而有些法律的立法原意虽然相符于人们的观念和社会发展水平,却很容易出现表述不准确甚至不当的现象,不同程度地导致了司法执法和人们守法上的困惑。2.司法上,执法司法人员的法律素质有待进一步提高。依法判案是司法的原则之一,但毕竟还有一个确定具体案情,寻找法律,判断法律与案件之间关系,到最后形成判决的过程,在这一过程中,办案人员有很大的裁量空间,因此,执法者的法律素养水平直接决定了案件最终处理结果的公正程度,在众多的制约因素中,客观条件的限制是一方面,对立法原意,法治精神的把握也是不容忽视的。

三、司法公正——从司法独立和舆论监督关系的视角

司法独立是法治的基本要求,司法独立的思想渊源至少可以追溯到1608年英国普通法院首席大法官爱德华柯克与英王詹姆士一世的冲突,后来成为资产阶级启蒙思想家三权分立主张的核心思想之一,其主要内容就涉及要求司法要独立于新闻舆论,新闻舆论构成了司法外部环境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社会监督的主要力量,然而舆论的炒作、失实、畸形也严重威胁到司法独立乃至司法公正,因此,产生了司法想独立和舆论要监督的紧张关系。

针对上述问题,笔者认为:司法监督的对象主要包括司法判决结果、司法过程(司法程序、司法行为等),而目前,舆论监督的主要对象是司法判决结果是否合乎情理,合乎民意,而司法过程的公正性监督却很容易被忽视,甚至基于舆论的力量不得已而惨遭践踏,也因此引起法学家们的强烈不满(如邱兴华案),分析原因:首先,人们的法治意识仍在一个培养,形成的阶段,尚不具备监督司法审判过程的知识基础和法治观念,难免以感性的判断和合乎道德的标准去评价法官判案,法官在这种强大的舆论压力下,仍要保持中立就难以平“民愤”,就会招致骂名,因此,法官的最后判决就是权衡二者的结果,更多的倾向是平“民愤”。其次,司法审判的公开程度不够,舆论在不了解也无法了解司法过程的情况下,难免要妄加揣测,若此時司法判决再与“民意”相悖,就会引起人们对司法公正的极大怀疑,在我国,法官们很不情愿被怀疑,他们甘愿去迎合“民意”,去适应舆论,形成大众认可的判决,而这往往是以牺牲司法过程的公正为代价的,最后,在我国,通过监督导致救济的渠道十分有限,我们多数情况下会看见抗议者们在媒体面前疾呼司法之不公正,但也仅仅是呼吁而已,很少能对案件有实质性的进展和帮助。可见,司法要独立,舆论也要监督,在我国法治建设尚未完善的现实面前,理应对舆论监督做出适当的规制,如只允许跟踪报道和禁止事先对判决结果进行预测等,为的不是给司法机关争取更大的权力空间,而是司法公正,当然不仅是司法结果的公正。

公正是法律的重要价值,实现正义是法治的最终目标,然而法治的建设和完善是一个渐进的过程,非一蹴而就的,但只要我们始终秉持公平、正义、法治的理念,现存的法治弊端就会不断被克服,法治体系也将日趋完善。

猜你喜欢
司法独立司法公正公正
实现司法公正的“镇平实践”
迟到的公正
新媒体与司法公正
公正赔偿
开封中院:坚守司法公正 共创文明法院
浅议新闻自由与司法独立的关系
刑事司法公正与新闻自由间的平衡——以李某某案为视角的分析
决定日本司法独立的刺杀案
浅议公众舆论与司法独立
弗雷泽的三维公正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