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永华
摘要“人肉搜索”已成为网络时代的一个社会热点现象,从道德和法律的二维角度来看,“人肉搜索”既是自发形成的一种维护社会正义和道德法律的舆论监督机制,同时也可能演变为一种侵犯个人隐私权的违法行为。但是,不管是基于“人肉搜索”的道德舆论监督的积极性,和失控“人肉搜索”的负面性,作为互联网发展到一定阶段的必然产物,随着网民道德教育的加强和网络法规的监管,“人肉搜索”必然会走上健康的发展道路。
关键词“人肉搜索”道德法律
中图分类号:D920.4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592(2009)02-312-02
“人肉搜索”始于2001年的“陈自瑶事件”,经过“虐猫事件”、“铜须门事件”、“华南虎事件”等,再到今年北京朝阳法庭审理的“死亡博客第一案”、“袭击金晶的藏独分子”和“汶川大地震中亲人联系”,“人肉搜索”已逐渐凸显出它的强大威力。“人肉搜索”已成为了一个社会热点现象,有的网友将其视为维护社会正义道德审判,予以支持,有的网友则认为其是一种网络暴力,坚决予以抵制;各大众传媒纷纷对其进行跟踪报道和评论;甚至鉴于“人肉搜索”对公民基本权益的侵犯,有人大常委建议把它写进刑法,追究其刑事责任。事实上不管是网民的态度、传媒的评论还是人大常委的建议,都是从道德或法律的不同视角来评判这种社会热点。因此,本文也顺着这种思路,从道德和法律的二维角度来审视这种社会现象,并试图通过道德和法律的交融来规避“人肉搜索”的负面效应,发挥其积极作用,使这一网络时代的新生事物得到健康的发展。
一、“人肉搜索”是维护社会公共道德的需要
首先,“人肉搜索”的是公共道德的表达。“人肉搜索”借助于它调动大量网民的参与,表达了一种公共道德需求。 在具体的“人肉搜索”事件中被网民攻击的个人是以公共道德违背者的形象出现的,将隐藏在人群中的道德违背者揪出示众既是以网民为代表的社会成员释放其紧张情绪的体现,更是其公共道德的表达。 汶川大地震后“辽宁女骂人事件”体现了网民对国难当头最基本的同情心和人文关怀缺失的道德批判;“死亡博客事件”体现了网民对颠覆传统婚恋观和婚外情的道德批判;“华南虎事件”体现了网民对不遵守真实原则新闻观的批判。回顾历次典型的“人肉搜索”事件,网民的积极参与和群情愤慨,已超出了对具体当事人的批判,而上升为一种抽象的道德表达。“在国家利益、民族命运等大是大非问题上,例如反对藏独、保护奥运圣火、抗震救灾,网友们的态度和表现都让人竖大拇指。”南京师范大学新闻传播学院顾理平教授说,“其中,‘人肉搜索发挥了凝聚人心、倡导正义、揭露丑恶的作用,普通大众的情绪和力量由此得以爆发,在这些事件中,中国人的团结和爱国热情表达得淋漓尽致。”
其次,“人肉搜索”发挥着道德舆论监督的作用。作为一种自发形成的追究机制,“人肉搜索”已经成为一种强大的舆论监督力量,每一次知名的“人肉搜索”,都相当于一场“道德审判”,它源于当事人对公共道德观的公然蔑视和践踏,以网民为代表的社会大众,其出发点是揭露假恶丑,曝光恶行是为了维护社会正义和正常的生活秩序。北京大学社会学系的夏学銮教授认为,从“虐猫事件”的整个过程看,网络发挥了正面的舆论监督的作用,网络对虐猫者进行了一场道德审判,既促使了当事人良心上的觉悟,也对社会其他人有一定的触动约束作用。可见“人肉搜索”就像一个严厉的看守,把守着全社会的道德底线,发挥着道德舆论监督的作用,使道德的自律变成了社会的他律,净化了社会风气,规范了社会行为。
二、失控的“人肉搜索”演变成了违法行为
首先,网络法规的不健全纵容了“人肉搜索”的失控行为。网络发展的瞬时性和法规建立的滞后性,使本着良好出发点的“人肉搜索”极易发生失控行为。在缺乏相关法规的约束下,本来具备个体理性和自制力的网民,在网站上长时间上关注和讨论一个事件后,在群体情绪的影响下,就逐渐丧失了这种理性和控制力,从个人谴责到群情愤慨,从公布当事人的信息到公布其家人、朋友的信息,“人肉搜索”就变成了一种失控行为。而如果有健全的法规来约束网民的行为,法律的威慑力就把网民的道德谴责控制在一个必要的度上,而不致于使网民在群体影响和无意识的情况下,混淆了道德和法律的界限,用网络上的道德审判全权代替了现实中的法律手段,从而使自身的行为也在一定程度上违反了法律。
其次,失控的“人肉搜索”侵犯了公民的个人权益。调查显示,“人肉搜索”事件中68%集中与个人婚恋、情感,而94%的事件采取公布个人相关信息的手段,这无疑极易侵害公民的个人权益。被成为““人肉搜索”第一案”的“死亡博客案” 就是“人肉搜索”越出道德监督,滑向违法行为的失控表现。网络匿名制下的网民由于其行为不受到法律约束(既使追究法律责任也是有网站来承担),回应“人肉搜索”令的网民的行为就有很大的随意性,致使“人肉搜索”很易从良好的道德出发点演变成侵害个人权益的违法行为:一是““人肉搜索””令的信息源本身的真伪难辨,对于虚假的事件进行“人肉搜索”,发动网民干扰其现实生活的秩序,会侵犯其私生活安宁权、隐私权和人格尊严,对被冤枉的当事人造成极大的伤害;二是即便是道德上应受谴责的人,网民们在发动“人肉搜索”后,其搜索公布的信息往往会超出事件本身的范围,会将当事人大量的其他个人隐私甚至是其亲人、朋友的隐私公布出来,并且在现实中往往有网友会采取过激的谴责措施,超出了舆论谴责的限度,所以对于当事人谴责的手段和方式的“度”难以把握好,会逾越道德的边界,演变成对当事人应受保护的个人隐私和人格尊严的侵犯。
三、道德和法律相结合是“人肉搜索”健康发展的必由之路
“人肉搜索”的道德舆论监督的积极性,和失控“人肉搜索”的负面性,使我们认识到,一个社会必须达成公共道德和法律之间的平衡,既不能因为它的强大的道德约束力而大加褒奖,也不能因为它曾侵犯了公民的个人权益而斥之为网络暴力。因此,任何针对“人肉搜索”本身好坏、存废的评论都是毫无意义的,作为一种弥补机器搜索引擎的人工搜索工具,“人肉搜索”是互联网发展到一定阶段的必然产物,网络的车轮浩浩荡荡,顺之者昌、逆之者亡。只有将道德和法律相结合,既加强网民的道德教育又强化网络法规的监管,才是“人肉搜索”扬善惩恶、健康发展的必由之路。
首先要加强网民的网络道德教育。“人肉搜索”一旦发生侵权、违法行为,其法律责任必然由网站创办者和论坛管理员来承担,而普通跟帖者的行为就无法追究其法律责任,因此只能是全社会加强对网民的道德教育。作为网络时代的公民,更应该加强道德教育,使网民意识到,在虚拟的网络世界和在现实世界一样,基本的道德观是必须具备的:任何权利都伴随着义务,任何自由都附带着责任,行使言论自由的前提,是不妨害其他公民的合法权利,尤其是他人的隐私权和名誉权。避免一种对当事人不道德行为谴责,演变为一种侵害个人隐私的“不道德”行为,陷入一种无法自拔的失控,扩张了道德和法律之间的二元张力。此外,应积极引导网民限定参与“人肉搜索”的范围,对于遏制“周老虎”、“刘羚羊”这些公共事件,以及搜索“藏独分子”、寻找“失散亲人”等重大事件上,“人肉搜索”可以发挥其积极作用,但对于一些个人事件,就尽量避免不要介入,即使是介入也要掌握好一个“度”,通过网民的道德自律来避免失控行为的再次发生。
其次要强化“人肉搜索”的法律监管。 “人肉搜索”侵权案是一种新型案例,目前还没有一部完备的法律、法规来规范其侵犯个人隐私权,互联网发展的瞬时性与网络法规滞后性的矛盾是一个症结性的难题。面对这一难题,我们必须加强法律的监管。 相关法规的出台和完善已是势在必行,近期就有人大常委建议把“人肉搜索”的侵权写进刑法,追究其刑事责任,理由是“人肉搜索”泄露了公民姓名、家庭住址、个人电话等基本信息,严重侵害了公民的基本权益。“人肉搜索”是否会最终列入刑法,则另当别论,当务之急是相关法律的即时出台。
再次须加强网络的自身管理能力。作为““人肉搜索””的载体,网络媒体必须提升自身的管理能力,本着对社会负责任的立场,保持客观、公正的立场,加强对互联网内容的管理和正面引导,约束网民的不当言论和行为。各大社区、论坛的网站的管理人员应当采取一定的措施,提高自身的鉴别力和判断力,对于网民们的各种明显的网络行为进行及时的审查和制止,规范使用“人肉搜索”,使其真正成为服务于自己和社会正当目的工具。而且,被广大学者倡导的“网络实名制”也是加强网络监管的有效途径,它不仅仅保证网民享有言论自由的权利,更要承担责任和义务,有利于净化网络风气,规范网民的行为,维护正常的网络秩序和社会秩序。
总之,我们有理由相信,随着网民的网络道德观的加强、相关网络法规的出台和实施以及网站自身管理能力的提升,““人肉搜索”” 必将发展成为一种高效有益的网络互助模式,同时也会成为一种舆论监督武器,走上弘扬公共道德观、调整人们之间行为规范的健康道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