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晓彬 张 翀
[摘 要]股东在多大范围内享有诉讼权利,一直以来是未有定论的问题。本文在对新公司法法条进行梳理分类的基础上,以公司法与侵权法的关系的角度来对股东诉讼权利范围加以界定,力求对相关司法实践有所助益。
[关键词]股东诉讼 诉讼权利范围 公司法与侵权法
作者简介:张晓彬,女,天津师范大学法学院2007级民商法专业硕士研究生;张翀,女,天津师范大学法学院民商法专业硕士研究生。
一、问题的提出
股东的权利受到侵害时,股东有权向公司、政府主管部门或法院寻求救济。其中,股东以诉讼形式向法院寻求救济是最重要、最有效的维护其合法权益的手段。“权利赋予和权利保护如鸟之双翼,车之两轮,二者同等重要。没有保障的权利是无意义的。”因此,股东以自己的权利受到侵害为由起诉到法院,法院应当依法受理。
但是在实践中,特别是新公司法出台之前,虽然股东与公司之间因股东权发生的纠纷很多,法院因股东权纠纷而受理的案件却很少。究其原因,主要是我国基本上继受大陆法系的成文法传统,法官判决多以法律条文为依据,遵循“法无明文规定即禁止”的做法。体现在公司法中,就是关于股东诉讼法律没有明确规定的,股东就其起诉,法院不受理。上述做法,对于股东权利的保护显然是非常不利的。公司法属于私法的范畴,而在私法领域,应贯彻“法无禁止即为许可”的原则和理念。若因法律无明文规定而使得股东自身权利得不到法律救济,从某种意义上说,也是对立法精神和宗旨的违背。因此,要使这个问题得以解决,就有必要对股东诉讼权利的范围进行合理的界定。
二、我国新公司法股东诉讼的类型分析
笔者认为,研究股东诉讼权利的范围,首先应对公司法中确立的股东诉讼机制进行类型化分析,以助于对股东诉讼权利范围有更清晰的认识和更科学的界定。
(一)股东诉讼的基本类型
根据股东诉讼目的的不同,股东诉讼分为两种基本类型:直接诉讼和派生诉讼。股东直接诉讼是指股东为了自身的利益直接提出的诉讼;股东派生诉讼,是指当公司的正当权益受到他人侵害,特别是受到有控制权的股东、母公司、董事和管理人员等的侵害,而公司怠于行使诉权时,符合法定条件的股东以自己名义为公司的利益对侵害人提起诉讼,追究其法律责任的诉讼制度。划分直接诉讼与派生诉讼的原因在于股东作为公司成员享有性质不同的两种权利,即个人成员资格权利和公司成员资格权利。个人成员资格权利受到侵犯或发生争执,股东个人可以自己的名义提起直接诉讼,此种权利不受公司大多数股东决议的影响;而作为公司成员资格的权利受到侵犯,一般只允许公司提起诉讼,仅在例外的情形下允许公司某些成员以公司的名义提起诉讼。
(二)我国新公司法中的股东诉讼类型
2005年10月27日修订通过的我国新公司法,在公司诉讼机制方面作了很大的修改,完善了公司诉讼类型。笔者就新公司法内容做出以下分类:
1.新公司法确立了股东权利救济的直接诉讼机制。第一百五十三条规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损害股东利益的,股东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在直接诉讼方面,新公司法具体规定了股东知情权之诉、回购请求权之诉、退出公司之诉、公司解散之诉、公司决议瑕疵之诉。
2.新公司法首次确立了股东派生诉讼制度,使得公司法中的责任与救济机制相统一。新公司法第一百五十条明确规定:“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相应地,在新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二条规定了追究上述责任的股东派生诉讼制度。
三、不同类型的股东诉讼权利范围分析
在以上两种不同类型的股东诉讼中,股东诉讼权利范围的界定是否都遵循相同的标准?在派生诉讼中,由于股东是为了公司的利益而以公司的名义进行起诉,股东提起派生诉讼的动机多种多样,各种不正当诉讼行为的发生,既违背了设立派生诉讼制度的初衷,也妨碍了公司正常的生产经营。为预防对股东派生诉讼制度的滥用,有必要在公司法中明文对其诉因,亦即诉讼权利范围进行规定。因此,股东提起派生诉讼,必须符合公司法中规定的情形,即具有公司法中规定的诉因,才会被法院受理。那么,在直接诉讼中,如我国新公司法规定的直接诉讼,仅包括股东知情权之诉、回购请求权之诉和退出公司之诉,如果,除此之外的股东的其他自身权利,如剩余财产索取权、股利给付请求权等受到侵害时,股东能否依据现行公司法进行起诉?
四、解决途径之探索公司法与侵权法的协调配合
相对于国外立法,我国公司法规定的股东直接诉讼的范围还较窄。在现行公司法规定不全面的情况下,若考虑给予股东充分的诉讼权利,则应考察其他相关法律制度可否为其提供一种补充机制。股东权作为一种私权,属于民事权利的范畴。侵权法作为民事权利的救济之法,对于股东权的保护能否同样适用?这就需要对股东权的内容和侵权法的特点作进一步的分析。
直接诉讼和派生诉讼是股东保护自身权利的两种手段,划分二者的标准即是根据其维护的股东权利属于自益权还是共益权。自益权主要指股东为维护自己经济利益而行使的权利,直接侵害到股东自益权的诉讼,是直接诉讼。共益权主要指股东以参与公司经营为目的的权利,或者说是股东以个人利益为目的兼为公司利益而行使的权利,这种权利的行使可使股东间接受益。针对直接侵害到公司利益,间接侵害股东利益的诉讼,这类诉讼属于派生诉讼。区分上述两类不同的股东权和股东诉讼,其根据在于二者的性质不同,并最终导致其法律适用上的不同,在司法实践中应区别对待。
侵权法的规范内容必须是受害人一方因自身利益受到损害,才能请求侵权方承担侵权责任。股东权中的自益权是一种维护股东自身利益的权利,因此相应的股东直接诉讼原则上符合侵权法的适用范畴,可以依据侵权法进行诉讼,有法律上的诉因,即使公司法并未对其诉讼权利做出规定,法院仍应受理。而对于依股东权中的共益权所进行的派生诉讼,因其是为了公司的利益而提起的诉讼,不属于侵权法的适用范围,只有符合公司法规定的情形才能具有相应的诉讼权利,否则法院不予受理。因此,对股东诉讼权利的范围,需结合公司法与侵权法来界定,由公司法与侵权法对其共同调整、交叉适用。具体而言,股东派生诉讼,因其具有不同于普通侵权诉讼的特殊性,不能适用侵权法,而仅由公司法进行调整;对于股东直接诉讼,则可以依据侵权法进行。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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