促进中部崛起的税收优惠政策探究

2009-07-07 05:50
消费导刊 2009年12期
关键词:优惠政策优惠税收

江 莎

[摘 要]为了推动区域经济协调发展,实现东西融合、南北对接,在东南沿海地区对外开放、西部大开发和振兴东北老工业基地的区域发展政策之后,党中央又提出了中部崛起的发展战略。区域经济的发展和优惠政策是离不开的,东南沿海、西部、东部等地区的迅速发展的经验告诉我们经济的发展必然要辅之以税收优惠政策。本文基于湖北省的基本情况,阐述了现行税收优惠政策的不足,同时提出有关政策建议。

[关键词]中部崛起 税收优惠

一、湖北经济、资源分析

20世纪80年代初,湖北基本建成以钢铁、机械、电力、纺织、食品为主体、门类齐全的综合性工业生产体系,是全国重要工业生产基地之一。农业则以耕作业为主,是中国重要的粮、棉、油、猪生产基地,主要农产品产量处在全国前列。

湖北历来为中国水陆交通运输枢纽。以长江与汉江为两大水运干线,全省一半以上县、市处于航运线上。铁路干线四通八达,京九线、京广线纵贯省境东部。京珠高速公路也经过湖北省境内,以大城市为中心的公路四通八达,将铁路和水路运输连接起来。

省境地质构造复杂,矿产资源丰富。江汉平原一带已发现储油构造数十个。水力资源居中国第4位,地表水体积占中国第10位,省境淡水湖泊众多。

湖北省有着悠久的历史文化背景,是中原文化和楚文化等古文化的发祥地,山水名胜与文物古迹二者兼备,是旅游的一大圣地。

二、湖北税收优惠政策回顾

1994年税制改革以来,为鼓励区域经济发展,国家制定了一系列特殊的税收优惠政策,其中有一部分属通用型的,已在湖北贯彻实施。综合归纳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①武汉经济开发区和襄樊经济开发区适用“经济特区”第1款、第3款、第4款和第16款;②武汉东湖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享受一系列税收优惠政策;③长江三峡工程库区享受沿海经济开放区的部分优惠税收政策,适用“经济特区”第3款、第4款;④作为沿江开放城市的黄石、宜昌等和作为内陆开放城市的太原、南昌、合肥、郑州、长沙等共11市比照“经济特区”第3款、第4款、第16款和“经济技术开发区”第5款执行;⑤湖北省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比照西部大开发政策从2001年1月1日起执行;⑥国家规定的19个中西部地区以及革命老根据地、少数民族地区、边远地区以及其他贫困地区享受一定优惠政策。

三、区域税收优惠政策的作用

在我国区域经济发展进程中,税收政策对区域经济发展的作用功不可没。

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国家把对外开放的重点放在东南沿海地区。沿海地区不仅享受着国家规定的经济特区、沿海经济开发区、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沿海开放城市、国家旅游度假区、出口加工区、保税区的各项税收优惠政策,而且还有专门的税收优惠规定,如今,东南沿海地区的经济发展在全国遥遥领先,其经济总量占全国总额的50%以上。

为了支持西部地区发展,从2001年1月1日起,国家在税收上给予西部大开发的税收优惠政策,重庆、广西等西部12个省区和新疆建设兵团享受众多的税收优惠政策,西部已经取得了巨大的成就。自从实施西部大开发战略,西部的GDP增长率超过了全国的增长率。而西部大开发之前,西部的增长率相对于东南沿海、中部和东北是偏低的。

为支持振兴大东北,国家于2004年出台了一系列的税收优惠政策,国家为振兴东北等老工业基地,在东北地区部分行业率先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的税改试点已经产生了显著成果,为老企业的经济发展增添了后劲,促进产业、产品结构优化,为老工业区长远发展奠定了基础。实施振兴东北老工业基地战略以来东北三省GDP的增长率也超过了全国的增长率。

四、政策建议

东南沿海、西部、东北老工业基地的经验告诉我们税收优惠对于区域经济的发展有重要作用。然而就目前而言,中部地区的税收优惠政策尚且不足。东部沿海地区的优惠政策中部基本没有;西部大开发的优惠政策中部享受范围不广;东北老工业基地的优惠政策,中部并未完全享受;带行业性的地域优惠政策,中部仅仅只是部分享受而已。因此,中部崛起也应该充分利用税收优惠政策的作用。

从中部地区现行税收优惠政策以及执行情况看,我认为主要有以下几个不足之处:一是涉及面过窄,相当多的纳税人根本享受不到税收优惠。二是优惠层次低,贫困地区难以享受税收优惠。贫困地区企业一般生产低级产品,产品附加值很低,减免所得税对他们的作用不是很大。三是没有体现中部地区产业、资源以及经济特色。中部地区是我国重要的商品粮生产基地之一,农副产品及林特资源十分丰富,种、养、加经济发展潜力很大。特别是以农林水特、养殖产品深加工、精加工更具有广阔的发展前景。而且中部地区具有独特的土地资源、水资源、旅游资源,缺乏必要的税收优惠政策来支持和促进循环经济发展。

制定促进中部地区崛起的税收政策,应该遵循以下基本原则:首先,要有利于鼓励中部地区的经济资源开发和科学合理配置;其次,要有利于促进中部地区老工业基地的发展与振兴;第三,要有利于促进中部地区产业结构调整和产品优化升级。

(一)鼓励以农副产品为原材料的工业、加工业的发展要制定鼓励以农副产品为原材料的工业、加工业的发展。对新办从事农副产品加工、畜牧业产品加工和深加工的企业,从投产之日起,给予企业所得税的照顾。(二)鼓励农业科技研发和推广。一方面对科研机构在营业税方面予以优惠,其中包括转让技术、培训等方面的收入,适用较低的税率;另一方面,对新办科研机构,实行“两免三减半”的政策,大力支持在农业科技方面投资。(三)鼓励高新技术企业。在逐步取消东部沿海的部分税收优惠的同时,应保留中西部地区同等享受的税收优惠,对高新技术开发区内企业的税收优惠,在用好现有税收优惠的基础上,应结合产业政策制定新的税收优惠政策。(四)促进企业所得税优惠方式多样化。为了切实促进工业企业发展,在企业所得税方面予以间接优惠。因为技术进步较快,对重点优势产业予以固定加速折旧、无形资产缩短摊销年限,扩大费用扣除,减少税基,减轻企业所得税税负。(五)促进健康有序地开发自然资源。在确保符合环保要求,确保可持续发展的前提下,对中部地区开发利用水资源、从事金属及非金属矿开采在开办给予减免增值税、营业税和资源税等的照顾;对中部地区合理开发自然资源,免征企业所得税。(六)鼓励第三产业快速发展。中部地区劳动力资源丰富,特别是农村人口众多,富余人口转移压力大。加之山川秀美,人杰地灵,文化旅游资源十分丰富。建议给予更加优惠的税收政策,对利用本地资源发展第三产业的,给予营业税、企业所得税等的照顾,以促进中部地区更好地开发文化旅游等第三产业,促进农业人口非农化转移,从而为彻底解决“三农”问题创造条件。

参考文献

[1]肖江浩:公平理念下的中部崛起税收优惠政策研究[D]

[2]胡孝伦:促进中部崛起的税收优惠政策研究[J]税务研究 2005.8

[3]黎开锋:影响中部崛起的税收因素与政策建议[J]湖北社会科学 2008.11

[4]白玉刚:西部大开发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情况回顾与展望[J]扬州大学税务学院学报 2008.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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