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 谭
摘 要:《京都议定书》提出的碳排放权交易是实现减缓气候变化国际合作的重要机制。阐述了国际碳排放权交易的产生,重点分析了中国碳排放权交易的政策措施,评述了中国碳交易市场的发展现状。
关键词:清洁发展机制(CDM);京都议定书;碳交易;全球气候变化
中图分类号:F407.2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6723198(2009)22024902お
1 碳排放权的产生——《京都议定书》
随着温室效应概念及气候变暖问题的提出,在国际社会积极推动下,气候变化正逐渐由单纯的科学问题演变成政治议题。1992 年5 月,《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以下简称《公约》)概念性地确定了温室气体减排目标。1997 年在日本京都召开的《公约》第三次缔约方大会上达成具有里程碑意义的《京都议定书》,该议定书首次提出联合履行(JI)、排放贸易(ET)和清洁发展(CDM)三个机制。经过漫长的谈判,《议定书》于2005年2 月生效,但全球最大排放国的美国在小布什任期内宣布退出议定书。
在《议定书》的三项具体机制中,清洁发展机制(Clean Development Mechanism)是唯一由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共同实施的双效机制,即在2008-2012 年间,缔约的38 个工业化国家的温室气体排放量在1990 年排放基础上平均减少5.2%。指定的6 种温室气体中,碳化物占到了很大的比例,其中二氧化碳和甲烷占到了一半以上。因而,我国碳交易市场的交易对象为碳的减排。
本质上来看,京都议定书的谈判过程是确立各国在全球气候调控体系中的义务的过程,应当兼顾公平与效率,既要考虑到历史责任,也要考虑现实情况和未来发展。环境问题所具有的公共品的特征,使得各国均持有搭便车的动机。在具体的实施方案上,各国为了自身利益针锋相对。发展中国家以“公平”为由维护自身发展的权益;发达国家以“效率”之名维护既得利益。这一问题的解决有赖于在效率和公平之间权衡取舍,寻求一个均衡的途径。中国在这一问题上,一贯坚持国际合作的态度和共同但有区别的原则。
我国政府于1998 年签署、2002 年批准《京都议定书》。中国作为发展中国家,暂不承担二氧化碳的减排义务。但中国现在已是二氧化碳的第二大排放国,长远来看,必将承担与其发展水平相适应的减排义务。
2 中国针对CDM的政策措施
作为《京都议定书》的坚定支持者和维护者,中国一直致力于提高节能减排能力、建立碳交易市场,从法律上和实践上为下阶段的减排做好准备。笔者将中国政府在碳排放权交易上所颁布的重大政策措施归纳如下:
(1)《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法》。
2002年6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第一次颁布了石油等3个行业的清洁发展标准、铝电钢铁等10个行业的批报稿以及乳制品等18个行业的意见稿。 这一法规的颁布限制了许多行业的碳排放标准,可以看作是节能减排和清洁发展的试金石。
(2)2004 年7 月颁布《CDM 项目运行管理办法》,2006 年颁布《中国CDM 国家指南》修订版。
(3)《应对气候变化国家方案》。
2007年6月,国务院成立了国家应对气候变化及节能减排工作领导小组,制定颁布了《应对气候变化国家方案》和《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方案》。方案制制定了加强能源战略规划,深化制度创新和技术创新,积极推进生物能源的发展,积极扶持风能、太阳能、地热能、海洋能的开发和利用等具体措施。
(4)中国清洁发展机制基金。
2007年11月9日,中国清洁发展机制基金及其管理中心在北京正式建立。
中国清洁发展机制基金由国务院批准建立,是政策性与开发性兼顾的、公益性、长期性的、开放式和不以营利为目的的国有独资基金。基金单独核算、独立运营。基金的主管部门是财政部。基金的主要资金来源是基金代表国家在《京都议定书》下清洁发展机制项目国际合作中收取的国家收益。 建立中国清洁发展机制基金是中国政府在应对气候变化国际合作领域的一项创举,不仅是资金使用方式的新机制,更是落实节能减排的行动新机制。
(5)CEC获得联合国清洁发展机制理事会批准认证。
2009年3月25日,联合国清洁发展机制执行理事会(CDM-EB)正式批准了中环联合(北京)认证中心有限公司(CEC)经营实体的资质,CEC成为中国首批获得该资质的机构。这标志着我国申请清洁发展机制(CDM)经营实体工作取得了重大突破。CEC成功地通过了联合国对经营实体实施的评审,正式进入了开展清洁发展机制(CDM)项目的审定、核查/核证工作阶段。目前CEC被认可的专业领域包括能源工业、能源输配、能源需求、矿产品和燃料的飞逸性排放。
(6)我国明确CDM项目免税政策。
2009年3月底,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发布财税〔2009〕30号文件,明确了中国清洁发展机制基金及清洁发展机制项目实施企业的相关所得税减免政策,并于4月初列出CDM免税项目清单。
对于CDM项目实施企业的企业所得税政策,通知指出,按照《清洁发展机制项目运行管理办法》的规定,将温室气体减排量的转让收入,按照以下比例上缴给国家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氢氟碳化物(HFC)和全氟碳化物(PFC)类项目,为温室气体减排量转让收入的65%;氧化亚氮(N2O)类项目,为温室气体减排量转让收入的30%;《办法》第4条规定的重点领域以及植树造林项目等类清洁发展机制项目,为温室气体减排量转让收入的2%。此外,通知还指出,对HFC和PFC类CDM项目,以及N2O类CDM项目,实施这类CDM项目的所得,自项目取得第1笔减排量转让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1年至第3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4年至第6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3 中国碳交易市场的发展现状
中国的碳交易市场起步较晚,基本是在京都议定书生效后的几年之间逐步发展起来的。虽然目前中国CDM项目产生的温室气体减排量总量上发展迅速,约占全球的近一半,但尚未形成一个高效规范的碳交易市场。截至2009 年9月,国家发展改革委批准的全部CDM 项目2200 个,已经签发的减排量约为1.5亿吨,这个数字已超过了欧盟目前实际的减排量,合作项目主要集中在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节能和提高能效等方面。国际碳交易市场分为项目市场和准许市场,其中以项目市场为主流、准许市场为辅助,中国的情况也与此类似。由于碳交易市场属于买方市场,象中国这样的碳排放额度提供者在市场上的议价能力还很低。
CDM机制的本质是一个国际间的可交易碳排放许可证体系,因此具有可交易污染许可证的共性特征。维持一个稳定的全球温室气体减排量交易价格,对促进这一市场的健康发展具有重要作用。
4 结论
CDM 减排机制是以商业手段实现在能源高效利用的同时降低能耗的目标,可显著改善项目经济和财务指标,是建设资源节约、环境友好型社会的必然选择。
从国家利益的高度出发,中国应对全球气候变化的政策应坚持:对外,积极参加国际环境合作与交流,履行国际公约;对内,加强制度创新和技术创新,加快国内碳交易市场建设。笔者认为,商业银行在利用CDM碳交易机制创新金融产品的市场上大有可为空间,值得一提的是,国内的一些中小银行,如兴业银行和上海浦东发展银行已经在碳金融交易业务上试水,结果如何拭目以待。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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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王兆焕.浅谈商业银行利用清洁发展机制大力开展碳交易金融业务[J].金融经济,2009,(1).
[4]@章升东,宋维明,李怒云.国际碳市场现状与趋势[J].世界林业研究,2005,(10).
[5]@付玉,金银亮.我国碳交易市场建立规划[J].科技创新导报,2008,(9).
作者简介:
王宇(1982-),男,学士学位,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认证认可技术研究所职员,助理工程师,主要研究方向:民商经济法;王茜(1983-),女,学士学位,中国质量认证中心职员,助理工程师,主要研究方向:民商经济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