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经济背景下村民自治困境分析

2009-07-05 06:53张海英马万柯
现代商贸工业 2009年22期
关键词:博弈

张海英 马万柯

摘 要:村是最基层的乡村组织单位,是国家和社会的交接处。自我国实施村民自治以来,乡村经济以及村民民主都得到了很大的发展。但是,在新的经济背景下,尤其在我国加入WTO之后进行的一些经济、政治体制改革,都给村民自治带来了前所未有的挑战。

关键词:村民选举;博弈;村经济发展

中图分类号:D638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6723198(2009)22006202お

中国是一个农业大国,拥有70多万个村庄的庞大阵容,中国农村的治理情况影响到全国经济的发展以及社会的稳定。1982年,伴随着农村土地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改革的进行,农村合作社不复存在,旧有的管理体制逐渐瓦解,取而代之的是1988年中央正式确立在农村推行村民自治制度,构建以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为内容的直接民主体系,实施“乡政村治”。乡对村务有指导的义务,没有直接领导、管理的权力。实施村民自治政策已20年有余,在这二十年里,农民生活有了很大提高,农村经济得到了快速发展,村民自治政策也在实践中不断地完善和发展。但是伴随着国民经济的快速发展,人口流动的加快以及土地流转等新情况的出现,村民自治也遭遇到了前所未有的挑战。

1 村民选举中存在的问题

1.1 “空壳村”的出现

当前最典型的两种“空壳村”的类型有两种,一种是由于农民建房的自发性和盲目性造成的,是村庄的外围扩展,滥占耕地,而世代聚居的村庄内部则变成无人居住的空壳。另外一种类型是中西部地区农村人口中一大部分青壮年劳动力外出务工,村中留守的大都是一些老人、孩子、妇女等,是村内大量的公共资源荒废,村务无人管理。无论是村庄房屋的重建形成的“空壳村”,还是人口的流动造成的“空壳村”,都给村民自治以及村民选举造成了很大的障碍。按照《村组织法》规定,村委会选举要求全村有选举权的农民全部参与投票选举产生,所谓有选举权的村民指的是十八岁以上有行为能力且没有被剥夺政治权力的人。在“空壳村”中,这部分人大部分外出打工或分散居住再村周边,很难统一召集,选举工作无法正常进行。《组织法》规定,村委会选举工作每3年进行一次,在这种情况下,《组织法》很难得到正常的贯彻实施。

1.2 家族势力对村委会选举的影响

在农村,姓氏、血缘和姻亲关系依旧是维系社会关系的主要纽带,村民依旧有强烈的宗族观念。这种观念直接导致村民中派系的形成。以河南省某村为例:河南省新乡市某村有村民1236口,该村主要有三种姓氏组成,分别为:张、邢、胡。分为三个大队管理,张姓人口最多,占全村人口的三分之二,主要分布在二、三大队。调查发现,大部分居民选举自己的同姓并不是因为选举自己的同姓能给自己带来某些额外的利益,也并不认为自己的同姓更有能力把本村的村务治理的更好,而是出于一种家族荣耀感。

1.3 村中精英对村委会选举的影响

村中精英可以分成两种:一种是靠自身魅力、亲和力抑或年老的资历等获得,其他村民的推崇、敬仰。另一种是有钱人,即一些种粮大户,脱颖而出的民营企业家等等。村中精英对村委会选举的干预也有两种不同的方式。其一,村中精英自身的一些行为无意识下就会被一些村民所效仿,心理学上称此为“晕轮效应”。其二,村中精英主动利用自己的特殊身份、影响力等干预村民选举,通常采取威胁、恐吓贿赂等形式。这种情况下,一般这些干预村民选举的村中精英都存在某些利益瓜葛,这些精英利用村民选举谋取自己的利益,村民选举的科学性、严肃性无法得到保障。

1.4 乡政府对村民选举的暗箱操纵

乡政府是具有行政权的最基层组织,实施村民自治后,乡政府对村务失去了直接管理权,其行政权仅限于管理税收、财政以及公共卫生事业等方面,一方面受传统官僚体制和思想的影响。另一方面基层政府权力约束机制尚不健全,导致乡政府权限模糊不清,表面上打着指导村务的旗子,实际上暗想操纵村民选举的例子屡见不鲜。乡政府对村务的直接控制转变为通过扶持自己的傀儡村委会实现。

2 村委会与乡政府间的关系

我国的农村的所有制是集体所有制,即使在村民自治背景下,村内的一切可利用资源如土地、湖泊等均归集体所有,村委会带领村民管理这些集体财产。随着经济的发展,改革开放的不断推进,出现了一些村将村内集体资源变卖,出租等情况。理论上讲,变卖、出租所得利益应归全体村民所有,但事实上不会所有的乡政府在这块大的利益蛋糕面前都能心如止水,也并不是所有的村委会都能凭着良心把所得收入分给全体村民而不谋一己私利的,村民、村委会和基层政府三者之间便要展开一场利益的博弈。

2.1 村委员与乡政府的勾结

2006年9月份,该村村委会与一外商签订协议,决定将此片土地租与外商开办奶牛场,租期为20年,所得租金100万左右。村委会私下与乡政府将这笔钱收入侵吞,全村村民一分未得。2007年6月份,村内一胡姓村民带领数十村民到县政府门口上访,几天后胡被派出所抓走并无故扣押半年有余,此事无果而终。直到2009年,在另一起村委会与村民的纠纷中,村委会被查处,村支书被双规。在查处村支书财产时,竟在这个任期9年的村支书家查抄50多万。这在普通村民眼中简直是天文数字。村委会与乡政府勾结,直接的获利者不仅包括村委会成员,当然还包括乡政府的一些腐败官员。在新的经济背景下,在一些新的经济形势下,如何约束基层政府和村委会权力,更加迫在眉睫。

2.2 村委会与乡政府的冲突

村经济的发展是乡财政收入的主要支撑,同时,乡政府下达的任务也必须通过村委会的工作才能得到有效的完成。乡镇府对村委会的这些方面的依赖导致一些地方的乡政府不得不给村委会一部分物质激励,并在一定程度上默许村委会搭车收费。然而,村委会可能不会满足于这些小恩小惠,他们会以各种形式,各种手段来谋取更多的利益或者获得更多的权利。例如,村委会会向乡政府提出各种各样的要求,如果这些要求得不到解决,乡政府就别想完成自己下达的任务。对于乡政府来说,乡政府会努力改变自己的被动地位。例如前面所谈到的,乡政府会通过村民选举对自己言听计从的村委会,村委会与乡政府间的冲突不仅能影响村务的治理,也不利于村经济的发展,应该予以消除。

3 农村经济发展的限制

依然以河南省某村的情况为例:该村一户六口之家,三代同堂的村民,可以分得9亩农田(该村人均自留地面积为1.5亩)。以2008年为例,该户上半季种植小麦,每亩收入约为900元(小麦价格按0.9元/斤),总收入为8100元,上半年种子、农药等基本投入为1800元,净收入为6300元。下半年该户种植玉米和大豆,每亩收入为850元,总收入为7650元,基本投入为1800元,净收入为5750元。一对子女仅在该县私立学校就读,学费每年5500元,生活费每年2500-3000元,父母基本医疗费用为3000元左右。显然,土地收入要维持该户的生活实在是捉襟见肘。因此村民不得不想办法挣钱,这也是造成前文所讲的空壳村的主要原因之一。村民把精力主要投入在如何挣钱上,根本无暇过问村务,也是造成村务荒废的主要原因之一。

4 村民维权意识淡薄

村民维护自身利益的意识不强,一方面是受自身经济条件的限制,村民无暇顾及自身的合法权益是否受到侵害。另一方面是受村民自身素质的限制,村内稍有影响力的村民年龄段分布在45-60之间,该年龄段的村民大部分并没有受到过教育,内心缺乏维权的意识,如河南省某村,尽管村委会胡作非为,一手遮天,村民上访的次数并不多,多数村民都敢怒不敢言,或者干脆不管不问,认为事不关己。村民维权意识的淡薄势必会造成我村委会的腐败,构建“村民自治”便成为一纸空谈。

参考文献

[1]@王禹.我国村民自治研究[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7.

[2]@项继权,徐勇.村民自治进程中的乡村关系[M].武汉:华中师范大学出版社,2005.

基金项目:本文系2009年河南省社会科学院青年项目(09C02)阶段性成果。

作者简介:

袁金星(1983-),男,河南省社会科学院研究实习员,研究方向:产业经济、国民经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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