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于区域公共管理的区域环境治理对策分析

2009-07-05 06:53
现代商贸工业 2009年22期

任 洁

摘 要:受行政区行政思维模式的影响,目前区域环境治理还存在着各自为政的现象,这有悖于社会治理的规律,环境问题的复杂性和无规律性迫切要求转变区域合作理念、创新区域合作机制和完善区域环境政策,区域公共管理理论的提出为解决上述问题带来了启示。

关键词:区域公共管理;区域环境治理;环境合作治理

中图分类号:D035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6723198(2009)22002602お

1 区域公共管理的提出

在全球化和区域一体化浪潮滚滚而至,市场化、工业化、城市化和现代化进程加速推进的背景下,我国区域性公共问题如环境污染、流域治理、公共危机、资源配置等急剧滋生起来,并且“区域化”和无界化的态势更加明显,由此引发新型的治理形态——区域公共管理。区域公共管理要求打破政府行政区划的刚性界限,以行政命令的方式,对本地区社会公共事务进行的垄断管理,具有相当程度的封闭性和机械性的行政区行政。这里的区域不是以行政区划作为空间范畴,而是基于公共物品(公共事务、公共问题、公共利益)标准上的同质性域场。在政府治理的价值导向上,区域公共管理以公共问题和公共事务为基本价值导向,而非以行政区划的切割为出发点,即“内向型行政”为“区域性行政”,打破行政区域的刚性壁垒,把日益凸显的“外溢性”公共问题和“区域性”公共事务纳入自身的管理范围之内,从而实现对区域公共事务的综合治理和分层治理。在社会公共事务治理的主体选择上区域公共管理奉行的是合作治理的理念,是一种“强政府”的治理模,在治理主体的选择上,既包含了代表官方的政府组织,也包含了非营利性的第三部门和私营部门等。在公共问题治理的层次设计上,与行政区行政的刚性切割必然导致治理上的盲区不同而区域公共管理观认为,区域公共事务的有效治理,不能仅仅依靠政府这个“单中心”,在传统科层制的框架下,以行政命令的方式对区域公共问题分地区、分层次地解决。这种解决方式必然伴随大量的“搭便车”行为。因此,要有效解决不同层次、不同类型的区域公共问题,必须在中央政府的支持下,通过区域内各地方政府之间、方政府与非营利组织之间通力合作,借助科层制、市场机制、合作机制、自组织制等复合机制进行“多中心”治理。在公共权力运行向度上区域公共管理追求的是“多中心”的、分散的、合作的权威,强调区域政府与公民社会的良性互动,以公共权力运行的多元性和分散性为其基本特征。

2 目前区域环境治理的困境

随着区域经济的快速发展,环境合作也日益成为区域合作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地方政府开始寻求环境治理的合作如:2004年6月,旨在促进长三角地区环保合作的“区域环境合作高层国际论坛”在杭州举行,论坛通过了《长江三角洲区域环境合作倡议书》,为打造“绿色长三角”提供了合作平台。2005年,在原先《泛珠三角区域环境保护合作协议》中和9+2政府共同签署的《泛珠三角区域合作框架协议》的基础上,由广东省牵头,又进一步编制出《泛珠三角区域环境保护合作专项规范(2005-2010)》。然而,我们在看到地方政府之间开始形成一定合作的同时,应该清楚的认识到区域环境治理在实施中还存在着法制薄弱、机构缺乏、政策供给不足等问题。

2.1 对于环境合作治理认同上的困难

(1)中国行政区行政的观念根深蒂固,使得地方政府之间存在着地方保护主义的思想再加上分权制改革和地方政府职能转变不到位导致的地府之间的恶性竞争。(2)由于一贯坚持“下级服从上级,地方服从中央”的政治原则,这使得按行政区划切割的地方政府,必须严格遵循“中央政府→地方政府”的博弈规则,很难自觉生成一种“地方政府→区域公共管理共同体←地方政府”的谈判协调的制度安排,各地方政府之间缺乏有效的沟通、信息交流,资源缺乏有效而系统地得到整合与利用,环境污染跨区域转移,结果造成资源的大量消耗和生态环境的日益恶化,这些都给区域环境合作治理带来很大的困难。(3)公共管理主体协作机制滞后导致对区域环境合作治理缺乏效力。一方面指政府之间的协作机制缺乏。区域公共问题比较理想的解决方式是依靠政府间的横向协调机制自行解决,然而由于目前政府横向协作的法制基础薄弱、利益博弈的客观存在,加上公共问题的“外部性”特征和“搭便车”心理的存在,使许多具体问题还要诉诸于具有直接共同管辖权的上级政府来协调其间的关系。另一方面是指政府与环保非政府组织、公民之间及其内部相互的协作机制,在区域问题的解决中政府仍然是主体,环保非政府组织在我国数量少、规模小、能力不足、这些都限制了其在区域公共管理中的作用。

2.2 区域环境政策供给不足

区域环境公共的治理,需要有组织完善、设计精细、有的放矢的一整套区域政策作为保障框架。纵观我国区域环境政策的实践,既有像奥运空气质量保障这样成功的经验,也有太湖、滇池等流域污染防治政策难以奏效的案例。应当说,我国的区域环境政策还远未完善:区域环境政策的法律地位缺失以及政策执行能力不强,也是阻碍我国区域环境政策发展和完善的障碍。其次,区域政策手段存在“简单化”和“单一化”问题,以淮河流域水污染政策为例,强制性的政策手段居多,而经济调节性政策、鼓励性政策以及针对公众的自愿性政策手段很少;环境问题复杂多样、涉及的利益方众多,单一化的政策手段难以应对区域环境问题的多样化治理诉求,致使区域环境政策难以有效发挥作用。三是缺乏相应缺乏有效的环境政策监督与评估机制。

3 对区域环境治理的展望

3.1 理念的转变

由各自为政到合作治理。社会治理的发展规律和现代生态环境领域作为一个系统的出无序性、随机性、非线性、非平衡性、不确定性等各种复杂性决定了区域环境问题不仅仅是依靠某个政府或某个组织各自为政能解决,区域环境合作治理是历史的趋势和选择。应该认识到环境合作治理,应当是指面向后工业社会的一种合作形式,是在环境领域中建立的一种超越环境工具理性和体现高级的环境价值理性的合作形态。不断树立政府的环境合作理念。这种环境合作理念既包括追求人与自然和谐为价值取向的生态环境理念,也包含基于自我与共同体共在的总体性体验以及人的道德自主性的合作理念。树立政府环境合作理念的目标就在于使政府人员成为“生态人”和“道德人”,其核心在于能够激发政府人员的原始道德冲动。因为这里的环境合作在主观上主要是基于一种真诚的信任而不是某种强制力量或互惠诱导的作用,所以,树立环境合作理念也不能通过传统的知识教育或知识灌输就可以完全做到的,而是主要在于通过体现包括生态环境伦理精神和道德原则、规范在内的伦理化或道德化制度的引导和保障才能见效,当然也在于通过一定的环境合作的舆论导向和典型的环境合作的行为示范和感化去得以实现。

3.2 合作机制的创新

综合运用科层制、市场机制和网络治理机制。加强中央宏观调控的能力,提高地方政府对于中央下达的环境政策的执行力,在对于区域内或区域之间政府因各自利益无法达成共识的情况下,上级部门应该做好调解协调工作,必要时应采取行政强制命令。区域政府之间可以通过项目合作、市场合作的方式来进行生态环境的整治。发挥网络治理机制的优势:网络治理是建立在交易互惠的基础上,主要通过合作、协调、谈判、伙伴关系,确立集体行动的目标等方式实施对区域公共事务的联合治理。这种联合治理的实质在于建立在市场原则、公共利益和认同之上的相互合作。另外,在公共权力的运行向度上,网络倚赖的是多元的、分散的、上下互动的权威,彼此间是合作网络和交叉重叠的关系。参与者之间“并不具有任何的权力平等,只是意味着权威是分散的”。权威中心的分散化能够代表多样化的利益团体,能够更好地将区域环境问题中各种利益相关者的呼声反映出来,可以更好地修补不同决策机制产生的偏差,保障政府合作的顺利进行。因此而形成的局面是每一公共事务都具有相应的权威中心,这些权威中心彼此交叉重叠,共同构成一种公民自主自我服务与民营、政府服务相结合的复合的网络治理体系。在当前我国区域合作中,主角仍是中央政府和各级地方政府,来自社会和民间的力量未有积极参与。尽管很多人认识到区域公共问题的解决应当留给市场和社会,但事实上市场是否有自由去按照自己的意愿进行合作选择仍值得怀疑。区域合作问题的关键在于为市场和社会的自发合作创造和提供适当的制度框架,让它们能够自由地寻找自己觉得最为必需、也最为合适的资源。至于它们是否选择合作,以及是否按照政治家或学者们的意愿进行区域合作,则不应该受到干涉。

3.3 完善区域环境政策

(1)建立多样化的区域政策手段。环境问题形成机制复杂多样,涉及的因素众多,为确保区域环境政策能够发挥效力,就需要有组织完善、设计精细、有的放矢的一整套区域政策工具来以应用。而简单化、单一性的政策工具,已被证明难以应对区域公共环境问题的多样化治理诉求。因此,在充分了解区域境问题本质的基础上,结合区域经济、社会、文化的特点,采用命令控制型、经济激励型和劝说鼓励型等多管齐下的政策手段,发挥各种手段的优势,形成多样化的政策工具体系,将是确保区域环境政策充分有效的重要条件。(2)完善区域环境政策保障体系。首先,完善我国区域环境政策的法律基础。目前已有的环境法律尚未对实施区域环境政策进行清晰地界定,从而使得区域环境政策的制定执行缺少法律依据,在很大程度上削弱了政策的效力。其次,建立健全监督机制、强化中央政府的调控能力。中央政府由于没有相应的利益存在,因此可以公正的监督区域政策的执行情况、协调相关各方的利益,从而有助于提高政策的执行效率。就监督机构而言,应充分发挥区域督查中心的能力,作为环保部的派出机构,其可以代表环保部行使监督的职能。再次,完善区域协调机制。采用区域联席会议、区域论坛等多种形式,建立区域间的协调机制,将有助于促进了解,增强信息、技术的交流,增进区域互动,提高政策执行效率。

参考文献

[1]@陈瑞莲.论区域公共管理的制度创新[J].中山大学学报,2005,(5).

[2]@马小伟.我国区域公共管理的发展分析[J].湖北社会科学,2007,(11).

[3]@黄爱宝.论走向后工业社会的环境合作治理[J].社会科学,2009,(3).

[4]@陈瑞莲,刘亚平.泛珠三角区域政府的合作与创新[J].学术研究,2007,(1).

作者简介:

刘志琳(1973-),女,经济学博士,主要研究方向:宏观经济调控、公共物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