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扩大公民法律参与途径的主要问题研究

2009-07-05 10:02高淑娟
现代经济信息 2009年23期
关键词:公民司法公众

高淑娟

摘要:近年来,我国积极推进司法体制改革,在民主与法制建设上取得的成就极大地改善了对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的法律保护。与此同时,党的十六大也提出,扩大公民有序的政治参与,尊重和保障人权。其中,公民参与我国的法制建设则作为政治参与环节中的一个重要方面,而关于扩大公民法律参与途径的主要问题已成为社会公众和司法理论学界关注的焦点。

关键词:公民权利法制建设司法体制改革参与途径

2004年,全国人大将“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写入宪法,使人权保护上升为宪法原则,同时,随着我国司法体制改革,我国在民主与法制建设方面所取得的成就也极大地改善了对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的法律保护。此外,党的十六大也提出要扩大公民有序的政治参与,公民参与我国的法制建设则是政治参与的一个重要方面,其对我国的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目标的实现无疑也具有重要意义,鉴此,笔者认为,有必要对扩大公民法律参与途径的主要问题与同仁进行探讨。

一、公民主动参与法制建设是我国法制建设的必然要求

众所周知,我们的社会主义法制建设,是一个全方位、多环节的整体工程,而国家机关在我国的法制建设中,起着举足轻重的作用。在我国这样一个上令下行的动员型社会,我们的法制建设如果离开国家的这种主导性作用,根本无法进行,这是前提。然而,我们必须注意到,一个国家的法制建设一般要依靠两个环节,即:一是国家机关的推动,二是民众的自觉参与。也就是说,虽然我国的法律运行和实施过程是通过国家机关来完成的,但是相对于一个国家的法制建设来说,仅仅依靠国家机关的力量是无法完成的,因为在国家机关发挥主导作用的同时,尚有自身很难克服的缺陷,如果人们不能参与到法制建设中来,仅仅依靠国家机关的推动,那我们提出的建设社会主义法治的目标的实现是非常困难的。所以,我国在经过多年的社会主义实践的基础上,提出了“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目标,使公民主动参与法制建设成为我国法制建设的必然要求。

二、建立扩大公民法律参与途径的制度环境是我国法制建设的现实要求

(一)要实现从固有法律观念向现代法律观念的转变

我们必须深刻地认识到,中国五千年灿烂文明带给国人骄傲的同时,受封建“权大于法”、“饿死不要饭、冤死不打官司”的厌诉等狭隘法律观念在公众思想中根深蒂固的影响,虽然我国法制建设在借鉴国外法律取得优秀成果,但也因缺少本土文化资源作为基础,即我国法治所要求的法律权力意识、法律权利与义务意识、平等意识、自由意识在我国文化方面的不完整性,造成了固有法律观点向现代法律观念转变的阻碍。因此,若要实现社会法治化目标,必须将公众固有的法律观念向更适应法治道路的现代法律观念转变。而在法律观念的转变过程中,我们要充分调动社会公众的民主意识、参与意识,实现政府与公众法律意识的共同提升,要转变权力至上观、避讼厌诉观;树立法律权威观;参与、利用法律观。

(二)矫正法律过分专业化,实现法律功能最大化

法律的基本功能能否实现,很大一部分取决于法律的便捷性,即法律必须要方便人们使用,否则其基本功能就会大打折扣。虽然法律规范的抽象性与通俗性问题一直争论不休,学者们也是各持己见,但一个不争的事实是:如果大多数人都看不懂的法律,它在发挥作用时必然不会实现功能最大化。笔者认为,例如,现代德国法律体系虽然以严谨著称,但因其晦涩难懂而影响法律基本功能的发挥。同样,我国法律现在也存在诸如部分法律过分专业化的不良倾向,这当然影响了公民对法律的参与。所以,我们要注重加强法律的便捷性,如在不影响法律表述准确性的前提下,尽量通俗;法律程序要便民,方便大众利用法律等。

(三)引入利益引导机制,将经济效应与法律适用完美结合

笔者这一观点的提出是基于西方经济分析法学派一个著名的效益违约理论,即“如果(一方当事人)从违约中获得的利益将超出他向另一方作出履行的期待利益,如果损害赔偿被限制在对期待利益的赔偿方面,则此种情况将形成对违约的一种刺激,当事人应该违约[1]。无独有偶,我国《淮南子•齐俗训》中也有“子路拯溺得牛”的典故:子路拯溺而受牛谢。孔子曰:鲁国必好救人于患也。从这些理论和典故中我们可以看到物质利益对人的导向性作用,而我们如果利用这种物质利益的作用,则可以形成有利社会的一种机制。同理可得,我们解决社会中的个体缺少参与法律的积极性问题可以借鉴这一思路,将经济效应与法律适用完美结合。即我们可以在法律中引入经济利益这个要素,引导人们的行为,进而形成促使公众积极参与法律的良好机制。

(四)要准确找到契合的立足点进行司法体制改革

温家宝总理曾发表这样的一段讲话,在经济快速发展时期,也是各类矛盾集中凸现的时期[2]。因此,近几年,全国各地“群体性事件”屡屡发生。究其原因通常是在民众的合法权益被侵害后,无法找到利益协商机制和利益维护机制,才发生群体性事件。而从实践看,要消除类似事件发生,除了要进行行政体制改革,使地方基层政府不再侵害群众的利益外,还应立足于司法体制改革,打开利益诉求通道。笔者认为,要从以下几方面找到契合司法体制改革的立足点:1、针对社会弱势群体,应在司法行政机关主导下,完善法律援助制度,使其能通过司法救济保护自己受到侵害的权利。2、加强诉讼程序快捷改革,建立多元化的诉讼程序,扩大简易程序的受案范围。3、采取降低诉讼费用等措施,促使一些因顾及高额诉讼成本而宁愿放弃维权的人,重新拿起法律的武器,保障行使诉权。4、充分司法机关定纷止争的作用,使司法机关承担起法律给它的职责。5、借鉴国外司法理论和实践经验,由司法行政机关主导,建立多元化的利益解决机制,并结合我国的人民调解经验,建立起诉外的其他纠纷解决机制,扩大解决纠纷的途径。

三、要注重发挥公民参与法律的辅助力量的作用

(一)发挥司法职业队伍的作用

鉴于法律的专业性,注定社会公众对法律的陌生,决定了社会公众对法律不甚了解。作为生活中无时无刻不受法律规范和约束的社会公众而言,只有其学法,才能知法;只有其知法,才能懂法;只有其懂法,才能敬畏法,才能守法。而现实是,由于法律知识的欠缺,使人们在合法权益遭受侵害后,通常不能拿起法律的武器来保护自身的合法权益,有些人,则是只因没有法律意识和法制观念淡薄,缺乏对法律的敬畏,缺乏必要的法律信仰,而走上违法犯罪的道路。由此可见,如果能充分发挥司法职业队伍在各个执法环节的作用,必然能够促使公民参与法律。笔者认为,在司法职业队伍中,法官、检察官、律师是不可忽视的重要力量。在代理过程中,律师可以通过咨询、代理等服务向公众讲法、普法,使公众了解和熟知法律,可起到宣传作用;在刑事案件中,检察官代表国家对被告人提起公诉,使公众和被告人敬畏法律,可对公众起到震慑作用;在案件审理过程中,通过法官查明事实、适用法律,使旁听和关注案件的公众明析法律、信仰法律,可对公众起到教育深化作用。由此可见,充分发挥司法职业队伍对公民参与法律的辅助力量作用是十分必要的。

(二)发挥法学理论工作者的作用

笔者认为,一个国家的法治建设程度很大一部分取决于它的公众对法律的信仰程度。而扩大公民法律参与,是增强公众对法律信仰的重要方法。在扩大普通民众的法律参与途径上,法学理论工作者的作用不可忽视。他们经过长期学习、研究法律,接受法律传递给他的价值、文化,使他们形成对法律的信仰,能够思想上、行动上完全按法律的价值思考、行动。他们通过著书立说,促进法学的繁荣、培养法律人才;他们对法律的制定提供专业意见;对法律的错误提出建议、批评;对政府提供法律咨询;对新闻时事进行专业评论;以仲裁员或者陪审员的身价裁定案件;为诉讼当事人提供法律援助等等。这些在法律上形成信仰的人,甚至不会计较或并不完全计较个人得失而参与到国家的法制建设中来。通过他们对法律的参与,带动了全民参与,促进了我国的法制建设。

综上所述,扩大公民法律参与途径,不但是加强我国的法制建设的重要环节之一,更是保障公民政治参与的重要举措,对我国的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目标的早日实现意义深远。

参考文献:

[1] Posner. Economie Analysis of Law led 2,Boston and Toronto, 1977.89-90.

[2]新华社3月14日电十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后,温家宝总理答记者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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