舒 瑛
中图分类号:K852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671-7597(2009)0520174-01
一、文物的概念及内涵
“文物”,作为历史文化遗存的专称,是新中国成立以后才统一使用并载之于法典的。在此之前,“文物”一般仅指古物、古器或古董。1978年版《辞海》对“文物”所作的释义是:“遗存在社会上和埋藏在地下的历史文化遗物”。
我国《文物保护法》第二条的规定中,对“文物”的内涵规定得很明确,即:具有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古文化遗址、古墓葬、古建筑、石窟寺和石刻;与重大历史事件、革命运动和著名人物有关的,具有重要纪念意义、教育意义和史料价值的建筑物、遗址、纪念物;历史上各时代珍贵的艺术品;重要的革命文献资料及具有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手稿,古旧图书资料等;反映历史上各时代、各民族社会制度、社会生产、社会生活的代表性实物。此外,具有科学价值的古脊椎动物化石和古人类化石同文物一样受国家的保护[1]。
从上述的表述可以看出,“文物”是历史文化遗存于物之表现,属于民法上所指的“物”,“文物”是作为可以同其它的物相区别,并以独具的特征而存在的“特定物”。各类文物从不同的侧面反映了各个历史时期人类的社会活动、社会关系、意识形态以及利用自然、改造自然和当时生态环境的状况,是人类宝贵的历史文化遗产。
二、文物管理与文物管理权
由于我国是一个文物资源丰富的文明古国,因此,国家保护名胜古迹、珍贵文物和其它重要历史文化遗产的国策,已明载于我国《宪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就法律而言,保护文物,实际上就是保护文物的所有权。所谓“文物管理”,是指国家通过法律、行政、经济、教育和科学技术等手段,协调、处理和文物保护与国家各部门、各社会团体以及人民群众的关系,并通过全面规划、综合治理,制止和防止人为的与自然力对文物的破坏和损害,达到保护文物的目的[2]。
1982年全国人大就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使文物保护管理工作走上了有法可依、稳步发展的轨道。
三、坚持文物管理的科学性是适应科学发展观的客观需要
文物管理的科学性符合科学发展观理论,贯穿于文物管理始终。如在文物保护中使用和推广现代科学技术、严格控制违背保护文物原状的新工艺和新材料的使用,交流国内外文物保护技术情报等,则必须由文物部门具体操作或审核批准。
《文物保护法》规定,对古建筑修缮“必须遵守不改变文物原状的原则”。这里指的原状,就是指古建筑发现时的“现状”。文物工作者都非常清楚,文物是无价之宝,具有不可再生性,因此,他们对待文物达到谨小慎微之地步,竭力为文物创造最佳保护环境,尽量防止文物的自然损坏和避免人为伤害。非文物工作者则不然,他们根本不具备最起码的文物常识,如徐州狮子山汉兵马俑被大规模进行“修复加固”,致使许多珍贵的兵马俑受到粉碎性损坏,更严重的是在加固过程中,为了强求速度,对浸泡过药液、应该自然晾干的兵马俑,却采取用烤箱烘烤急速脱水的办法,由于冬季温差变化大,致使大量陶佣爆裂,严重违反了考古和文物保护修复的科学规程,造成了不可弥补的损失[3]。
火是木构建筑最大的威胁之一,常年如此,就是再严于管理也有极大危险性。山西炎庙毁于一旦已是沉痛的教训,我们应引以为戒。现在,各地文物单位都有规定,古建筑内都明令禁止出现明火,包括不得通电,不能焚烧香火纸箔,不能用火炉做饭、取暖等,甚至禁止室内吸烟。这在一定程度上减少了火灾发生的可能性。
文物管理的科学性还要求,文物部门进行文物管理时,必须坚持“保护为主,抢救第一”的工作方针。
四、文物管理必须落实科研、教育经费
文物的管理是运用法规、行政、经济、教育和科学技术手段对文物所进行的保护和管理工作。其中主要宗旨之一是使文物在科学研究、经济、文化建设等方面发挥积极作用[4]。文物的科研既包括文物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研究,又包括文物保护技术的研究,因而,科研成果的直接影响到文物的保护和有效利用。
但文物的科研属于专业范畴,必须具备相应的知识素养并参照实物资料。为有效保护和利用文物,必须按照“四有”(文字资料、图纸资料、照片资料、拓片资料)建档、一二三级品建档等。
我们必须清楚看到,文物保护单位和博物馆藏品不是一般意义的经济资源,而是国家特殊的和不可再生的珍贵的自然和文化遗产。对于他的保护、管理、利用,其目的主要不是单纯追求经济效益,而是进行科学研究,科普教育,文化宣传,振奋民族精神。因此文物保护单位是以促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为宗旨的社会公益事业。
五、建立国家保护为主社会力量保护文物为辅的新体制
《文物保护法》是就全国的大范围而言的,条款的设定比较宏观,具有普遍约束性和指导性。制定地方性文物保护法规如果依样画瓢,必然显得笼统空泛,缺乏针对性,执行起来效果也必然较差。如明确文物保护范围这样的具体问题,泛泛地谈“社会文化”就不如将其具体化,增强诸如:古树、名木、教堂、寺院、古塔、壁画、石刻、砖刻、木刻及附属物等内容,易于群众接受。
文物重点地区和市、县应成立文物管理委员会,负责协调各有关部门的关系,讨论决定本行政区域内文物保护、利用和管理工作的重大问题。国家级和重要省级文物保护单位要成立专门保管机构或有专门看管,其它文物保护单位和暂未公布为保护单位的文物点,由当地人民政府建立群众保护组织或配置保护员进行保护。各级文物保护单位,未经依法批准,不得移交非文物部门管理。
综上所述,我们在发展、利用文物的同时,应严格按照《文物保护法》的有关规定,遵循国家统一的文物基本方针和原则,对文物进行合理、有效的保护。只有坚持文物管理权不动摇,才能使我国文物最大限度地保持原状,并延续至后代子孙,从而代代相传,永放异彩。
参考文献:
[1]李志伟,《略论文物个人所有权》,《社会科学家1998增刊》,第58页.
[2]谢辰生,《文物》,《中国大百科全书·文物博物馆》,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5年,第1页.
[3]彭城,《保护名义下的文物大破坏》,中国文物报,2001年2月21日第1版.
[4]《中国大百科全书·文物 博物馆》,“文物管理”条,第595,中国大百科出版社,1995年.
[5]《贾兰坡不能瞑目》,《南方周末》,2001年4月12日第1版.
[6]陈述芬,《制定地方文物保护法规的几点思考》,《唐山师专学报》,第20卷第3期,1998年5月.
[7]《国务院关于第一步加强文物工作的通知》,1987年11月24日.
作者简介:
舒瑛,本科学历,现任奉节县白帝城博物馆助理馆员,主要从事文物陈列、宣传和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