董 强
从古至今,对流民问题的妥善处理,一直是历代政府的一项重要职责。翻开350多年前的历史,清顺治十年(1653年)的北京诞生了中国最早的“收容遣送”机构——栖流所。
清顺治年间,北京刚刚经历明末战火的洗礼,百姓远走他乡、流离失所,饿殍倒毙的惨状在京郊城外更是屡见不鲜。清政府出于维护社会稳定的需要,在北京城建造栖流所,交由当时的五城衙门管理,在中、东、南、北城各设1所,西城设2所,共设6所。
雍正年间,清政府将北京的栖流所交由五城兵马司修葺,各所分雇平民1人,负责看守房屋和照料流民。当时的清政府还规定,各栖流所如遇无所依靠和病卧街头的流民,由各铺总甲送往栖流所收养,每人每日发给小米1升,制钱15文,冬季时还发给棉衣棉被。如果是罹患重症的流民,栖流所还必须医治施药;倒毙街头或病故所中的流民则施给棺木,掩埋于义冢。北京各家栖流所的经费由户部统一调拨,据文献记载,每年各城的栖流所耗费的白银200N,五城合计多达1000两。如还尚有不足,朝廷准栖流所向户部再领,年终将经费收支情况造册上报户部查验。清嘉庆年间后,流民日渐增多,原有经费入不敷出,清政府遂将京城栖流所每年的经费增至2600两。直到清朝灭亡的前夕,这项经费的开支仍未废除。
北京的栖流所,首开全国之先河,属于官办的救助机构,它的职能主要在于3个方面:一是收养无依无靠的流民;二是为患病流民提供医疗救助;三是掩埋亡故的流民。“首善之区”所设的栖流所,无疑给全国提供了良好的示范作用。此后,各地纷纷开设栖流所,收养流民。
南方所设的栖流所大多是官商共建的,因而其功能也有所迥异。它既要承担民间流民收养的重责,也要承担政府的部分行政管理职能,大体可分以下3类:
第一,安置军流犯人的栖流所。浙江瑞安县的栖流所就属于此类。据《嘉庆瑞安县志》所载,瑞安县曾建有两座栖流所。一座位于城东北隅,共有15座舍间;另一座位于城西北隅,共有18座舍间,两座栖流所均是用于安置军流要犯所设。
第二,收养灾民的栖流所。清乾隆年间,因北方突遇大水,南渡淮河逃荒的灾民络绎不绝。为了救助灾民,江苏淮安府山阳县知县在城中修葺房屋4舍,每舍各3间,冠名栖流所,以收养北方灾民。乾隆十二年秋,江苏沿海因飓风引发潮灾,“江淮民间田庐多漂没,流民颠沛道路者相望”,淮安知府与山阳、桃源两县县令一道,在淮安府境内分设栖流所8处,给流民提供宿食,并赠与医药,救助灾民迭万余人。
其三,收养病茕的栖流所。除突发的灾民外,尚有部分因孤身行旅、病卧路途而无人理会者。对于这些流民,地方政府也建立相应的栖流所进行收治。清嘉庆年间,上海嘉定县南翔镇与宝山县罗店镇所设的栖流所就是专门收养这类人员的。
晚清至民国年间,社会历经大的变迁和动荡,但栖流所仍旧受到热心慈善家的支持。有的栖流所接受当地绅商的支持而继续发挥慈善机构的职责;有的则受到西方影响,蜕变成医院等现代公共机构。
建国后,政府对原有的栖流所进行改造,主要收容旧社会遗留的黑帮、妓女及无业人员,对他们进行思想改造,帮助他们学习技艺并重新踏入社会。此后。伴随着户口制度的建立,栖流所逐步成为收容遣送站,主要收容异地行乞人员及外来盲流,等到当地民政部门寻找到其家属及所属单位后,就由当地的主管部门负责遣送回原籍。直到2003年,新的救助管理办法实施后,收容遣送站的职责才逐步转变为“救助管理”职能。(文章代码:1827)
责任编辑王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