延安时期中国共产党的民族理论创新

2009-06-30 01:01
民族研究 2009年3期
关键词:回族少数民族中华民族

王 继 郭 林

延安时期是中国共产党在思想理论上的成熟时期。这一时期党提出了马克思主义中国化的科学命题,继而在民族理论方面,对于中华民族、中国民族关系、民族自决权和回族等问题有了新的思想认识、理论突破和创新发展。党的六届六中全会后,逐渐形成了由多民族结合而成论,平等团结统一建国论,民族区域自治论,回回民族问题论等内容构成的具有中国特点的民族理论体系。这无论在当时为改善国内民族关系,促进团结抗日,正确处理中国民族问题,还是为新中国成立后党在全面执政条件下正确解决国内民族问题,都无疑奠定了良好的思想理论基础,找到了正确的现实途径。

关键词;延安时期民族理论民族关系民族自决权理论创新

作者王继,陕西师范大学政治经济学院教授。地址:西安市,邮编710062。郭林,女,陕西省社会科学院研究员。地址;西安市,邮编710065。

延安时期是指1935年10月至1948年3月,中共中央到达陕北以后在延安领导和指挥中国革命的13年。这个时期,是中国共产党局部执政时间最长的时期,也是党在思想理论上的成熟时期。在这个时期,党确立了实事求是的思想路线,提出了马克思主义中国化的科学命题,逐步形成了马克思主义中国化的第一个理论成果——毛泽东思想。其中,党关于解决中国民族问题的思想理论是它的重要组成部分。以毛泽东的《<共产党人>发刊词》、《中国革命与中国共产党》、《新民主主义论》、《论联合政府》等重要著作和《陕甘宁边区施政纲领》、《陕甘宁边区宪法原则》等重要历史文献为代表的新民主主义理论体系,把马克思列宁主义民族理论与中国实际相结合,并通过在陕甘宁边区等抗日民主根据地的实践,得到创新发展。这一时期逐渐形成了多民族结合而成论,平等团结统一建国论,民族区域自治论,回回民族问题论等具有中国特点的民族理论和民族政策,从而为改善国内民族关系,促进团结抗日,正确处理国内民族问题,奠定了理论基础,找到了正确途径,积累了宝贵经验。这些成果为新中国成立后,党正确解决全面执政条件下的民族问题,打下了良好的理论和实践基础。

关于延安时期党的民族理论研究,国内理论界在改革开放后逐步展开。以往的研究主要集中在历史研究领域。如,对这个时期民族政策的贯彻落实和民族工作的考察,对个别重要文献的分析和历史资料的整理出版等方面,真正涉及理论研究的成果还不多。本文在历史研究和文献分析的基础上,着重从党对中华民族的新认识、对中国民族关系的新认识、对民族自决权的新认识和对回族问题的新认识等四个方面,归纳总结延安时期党在民族理论上的创新发展之处,以期深化马克思主义民族理论中国化的研究。

一、多民族结合而成论——关于中华民族的新认识

中国共产党成立以后,在有关重要文献中,以“中华民族”作为中国各民族整体的称谓,最早见于1922年7月形成的《中国共产党第二次全国代表大会宣言》。《宣言》在中国共产党的奋斗目标第二条中指出:“推翻国际帝国主义的压迫,达到中华民族完全独立。”这里的“中华民族”显然指的是整体民族概念。虽然早期党的许多文献中也有以“中国民族”作为整体称谓的,如由中国共产党参与和帮助起草的《中国国民党第一次全国代表大会宣言》中,关于民族主义两方面意义的阐述,即是如此。但“九·一八”事变以后,“彻底争得中华民族真正的独立与解放”成为党开展民族革命运动的中心口号,“中华民族”成为党对中国民族的整体称谓。

那么中国的民族结构是什么样的?又如何从总体上认识中华民族及其特点?中国是一个多民族的国家,还是由单一汉族建立的国家?各民族之间的关系是什么样的?在抗日战争新形势下,党的民族工作方针应该是什么?党对这些问题的系统性、权威性表述,始于1938年9月29日至11月6日,在延安召开的党的六届六中全会和1939年12月毛泽东等撰写的《中国革命和中国共产党》。

在六届六中全会上,党中央提出了马克思主义中国化的科学命题和学习任务。按照建立抗日民族统一战线的总方针,重新确立了民族工作的总方针、总政策和总任务,这成为党结合中国实际创造性运用马克思主义民族理论解决中国民族问题的转折点。因为当时除了日本帝国主义大肆对我国进行民族分裂活动,国民党蒋介石政权不承认中国有民族差别,实行了错误的民族政策外,在共产党内也存在着不从中国实际出发,生搬苏联经验的教条主义做法和大汉族主义思想。张国焘“以大汉族主义去对待弱小民族”,“在少数民族问题上以大汉族主义代替了列宁主义的民族政策”。

为调整党的民族政策,统一全党对国内民族问题的认识,六届六中全会上,党认真检查和讨论了党的民族政策,确定了新的民族工作方针,将“团结中华各民族(汉、满、蒙、回、藏、苗、瑶、夷、番等)为统一的力量,共同抗日图存”写进政治决议案,作为抗日战争阶段民族工作的总任务。毛泽东在题为《论新阶段》的政治报告中,对此任务和各方面的民族政策做了详细阐述。他说:“我们的抗日民族统一战线,不但是国内各个党派各个阶级的,而且是国内各个民族的。针对着敌人已经进行并还将加紧进行分裂我国内各少数民族的诡计,当前的第十三个任务,就在于团结各民族为一体,共同对付日寇。为此目的,必须注意下述各点:第一,允许蒙、回、藏、苗、瑶、夷、番各民族与汉族有平等权利,在共同对日原则之下,有自己管理自己事务之权,同时与汉族联合建立统一的国家。第二,各少数民族与汉族杂居的地方,当地政府须设置由当地少数民族的人员组成的委员会,作为省县政府的一部门,管理和他们有关事务,调节各族间的关系,在省县政府委员中应有他们的位置。第三,尊重各少数民族的文化、宗教、习惯,不但不应强迫他们学汉文汉语,而且应赞助他们发展用各族自己言语文字的文化教育。第四,纠正存在着的大汉族主义,提倡汉人用平等态度和各族接触,使日益亲善密切起来,同时禁止任何对他们带侮辱性与轻视性的言语,文字,与行动。上述政策,一方面,各少数民族应自己团结起来争取实现,一方面应由政府自动实施,才能彻底改善国内各族的相互关系,真正达到团结对外之目的,怀柔羁縻的老办法是行不通了的。”六届六中全会政治决议案和毛泽东的报告,明确了几个很关键的概念,其中明确指出中华民族包括国内的各少数民族,中华民族是整体的民族概念。

六届六中全会后,在马克思主义中国化学习运动中,党的理论建设得到了很大提升。1939年冬,毛泽东撰写了《中国革命和中国共产党》这篇重要文章。该文开宗明义专门论述了“中华民族”,第一次对中华民族的起源、民族结构、民族传统关系做了理论和概念上的新阐述,揭示了中国的民族特点和民族关系的实质。

毛泽东明确指出,“我们中国是世界上最大国家之一”,“拥有四亿五千万人口,差不多占了全世界人口的四分之一。在这四亿五千万人口中,十分之九以上为汉人。此外,还有蒙人、回人、藏人、维吾尔人、苗人、彝人、壮人、仲家人、朝鲜人等,共有数十种少数民族,虽然文化发展的程度不同,但是都已有长久的历史。中国是一个由多数民族结合而成的拥有广大人口的

国家。”同时他以汉族为典型,指出中华民族的发展形成,与世界上许多民族同样,是从原始社会崩溃,社会生活转入阶级生活那个时代开始的,经过奴隶社会、封建社会,直到现在,所以,“中国是世界文明发达最早的国家之一,中国已有了将近四千年的有文字可考的历史”,中国“是一个伟大的民族国家”。“中华民族不但以刻苦耐劳著称于世,同时又是酷爱自由、富于革命传统的民族”,“中华民族的各族人民都反对外来民族的压迫,都要用反抗的手段解除这种压迫。他们赞成平等的联合,而不赞成互相压迫”。1945年4月,毛泽东在《论联合政府》一文中,再次批评“国民党反人民集团否认中国有多民族存在,而把汉族以外的各少数民族称之为‘宗族”,“是大汉族主义的错误的民族思想和错误的民族政策”。

从以上对六届六中全会政治报告和《中国革命和中国共产党》有关论述的引述中,可以清楚地看到,毛泽东运用马克思主义关于民族问题的基本原理,分析了中国的民族实际,对中华民族的形成、发展、民族构成和民族特点进行了科学阐释,明确提出了中华民族是由中国境内的汉族和其他少数民族等数十个民族结合而成的,是在阶级社会出现后,大约经过了四千年的漫长过程,于近代形成的。在这个过程中,各族人民共同创造了这个伟大的民族国家。从而揭示了中国是一个多民族国家、中华各民族是不可分离的一体这样一个实质性问题,使中国共产党明确树立了“中国是一个多民族的国家,中华民族是代表中国境内各民族之总称”,“四万万五千万人民是共同祖国的同胞,是生死存亡利害一致的”民族共同体,各民族人民共同缔造了伟大的祖国及其灿烂的历史文化的整体思想,以此作为解决中国民族问题的基本出发点。同时,毛泽东以其独特见解,没有拘泥于经典作家的论述,明确回答了民族最早起源和形成的时间问题,从而澄清了当时理论界存在的民族形成于原始社会蒙昧时代和资本主义时代以前不存在民族的种种歧见,创新发展了马克思主义。这些新认识和新理论,不仅在当时统一了党内思想,而且对我国民族理论界产生了深远影响,对制定党的民族政策起了重要的理论指导作用,无疑是增强中华民族凝聚力的核心理论。

二、平等团结统一建国论——关于中国民族关系的新认识

民族平等和各民族在平等基础上的联合团结,是马克思主义解决民族问题、处理民族关系的根本原则,也是中国共产党的一贯主张和民族政策的基本出发点和归宿点。从党建立到党中央和中央红军到达陕北,随着党对中国民族关系的认识逐步深入,党的民族平等和民族团结纲领逐步明确和具体。1924年1月,国共合作时期召开的中国国民党第一次全国代表大会《宣言》,明确提出了中国民族民主革命中民族问题的双重任务,即“一则中国民族自求解放;二则中国境内各民族一律平等”,并于反对帝国主义及军阀革命胜利以后,组织自由统一(各民族自由联合的)中华民国。第一次国内革命战争时期,党按照马列主义民族平等原则,树立起无产阶级民族平等的旗帜,这就使中国的民族政策第一次发生了质的变化。同时也可看到,处在幼年时期的中国共产党,解决国内民族问题的纲领,基本停留在马列主义的一般原理上,并没有具体的理论与政策。

从1927年8月到1934年10月,随着武装斗争的发展和农村革命根据地的开辟,党在少数民族地区的活动日渐活跃,尤其是“九·一八”事变后,中日民族矛盾日益加深,党对民族问题在中国革命中的重要性有了深入认识。在1928年召开的党的第六次全国代表大会、1931年在瑞金召开的中华工农兵苏维埃第一次全国代表大会和1934年1月召开的第二次全国苏维埃代表大会上,都做出了关于民族问题的决议案,并将党的民族平等纲领转化为苏维埃政府的具体政策。1934年10月,党领导中国工农红军开始的北上抗日,以其特有的历史机遇,使党对中国民族关系的复杂性、重要性认识的更加清楚,党的民族平等纲领与政策,在万里长征的实践中得到检验和充实。但是,由于这个时期,党始终处于战争状态,只能播撒下民族平等和民族团结的火种,对于中国民族关系虽然有了许多新认识,但是无暇深入思考和形成完整的思想,在民族团结的提法上比较模糊,一般是以“联合”、“结合”来表述。然而,正是党的早期探索,为延安时期的理论突破和创新奠定了基石。

党中央到达陕北后,在建立抗日民族统一战线过程中,特别是六届六中全会后,在民族关系上,党更加强调民族平等,强调各民族的团结,强调统一。党重申,“民族是至尊的,同时,一切民族都是平等的”。党多次表明,中国共产党领导的民族民主革命任务之一,就是对内求国内各民族之间的平等。在六届六中全会政治报告中,毛泽东更加明确地指出:“对国内各民族,给予平等权利,而在自愿原则下互相团结,建立统一的政府。”陕甘宁边区政府成立后,更将“依据民族平等原则,实行蒙回民族与汉族在政治、经济、文化上的平等权利”,明确写入形同宪法的《陕甘宁边区施政纲领》中。从六届六中全会决议案、毛泽东《论新阶段》政治报告和当时党的许多文献中,都清楚地看到,党的民族平等思想体现在几个层次。即,“蒙、回、藏、苗、瑶、彝、番”等各少数民族与汉族有平等权利;各民族在语言文字、风俗习惯、宗教信仰等方面有平等权利;中国境内各少数民族有平等自治的权利,“有自己管理自己事务之权”及和各民族人民平等联合的权利等。显然,这时党对民族平等的内涵有了深入的认识。

关于民族团结,党在延安时期不仅明确使用了“团结”一词,并多次论述了其重要性,论述了民族团结的基础、条件、目标,加强民族团结的核心力量和为加强民族团结如何处理好各种关系的思想。1936年8月,在《中共中央关于内蒙工作的指示信》中,党号召,“一切民族应当在平等自愿的原则上最亲密的团结起来,反对共同的敌人”。1937年5月,毛泽东在党的全国代表会议上及时指出,“只有经过全阶级全民族的团结,才能战胜敌人”。这种民族团结,既包括中华民族整体的团结,也包括中华各民族之间的相互团结和各民族内部的团结,关键是汉族与少数民族的团结。同时,党也指出,还要团结民族宗教上层,“这个统一战线,不但应当团结蒙古广大平民群众,并且应当把王公军人喇嘛知识分子也都团结在内”,也要“极力亲近和团结回族的上层到抗战方面来”,发挥他们在民族团结中的特殊作用。但是,要“反对在日本卵翼下的反动民族运动”。而中国共产党是促进民族团结的核心力量,只有经过共产党的团结,才能达到全阶级和全民族的团结。

为达到团结抗日的目的,六届六中全会指出,必须要改善国内各族的相互关系。那么如何改善各民族关系,达到民族团结呢?如前所述,毛泽东在六中全会上所作的题为《论新阶段》的政治报告中,对党的各方面的民族政策做了详细阐述。实际上该报告已对这一问题进行了解答。笔者以为,如从如何改善民族关系的角度解读,有以下几个方面:一是要反对妨害民族团结的两种民族主义,即大汉族主义和狭隘民族主义,着重反对大汉族主义,主要是反对当权的国民党政府对少数民族采取的歧视压迫和怀柔羁縻的“大汉族主义的错误的民族思想和错误

的民族政策”。同时也要纠正党内和社会上存在的大汉族主义倾向,提倡汉人用平等态度和各民族接触。二是要尊重各少数民族的宗教信仰、风俗习惯,禁止任何对少数民族带有侮辱、轻视性的语言、文字、行动。三是要使用和发展各民族的语言文字,并且少数民族可以用自己的语言、文字进行文化教育。四是明确提出在民族杂居地方,执政当局要成立省、县级的由少数民族参加的、管理民族事务的工作机构,培养少数民族干部,以保障少数民族的民主权利和落实民族政策。总之,只有十分注意改善民族关系,使各民族“日益亲善密切起来”,才能团结少数民族共同抗日,完成中华民族争取独立解放的任务。这也就是说,改善、调整民族关系,根本是要有效地整合中华民族共同体,使之成为统一的力量。所以,中国共产党将“以我们正确的少数民族政策来改变中国过去传统的错误政策,我们做成模范来推动影响国民党”。而实行民族平等,加强民族团结的首要任务,是要在“自愿原则下互相团结,建立统一的政府”,也就是要建立一个民主、自由、独立、繁荣的统一的民主共和国。

党关于在民族平等团结基础上建立统一国家的思想理论,是建立在对中国社会性质、革命任务和民族关系与民族解放道路的新认识上的。

从毛泽东《中国革命和中国共产党》一文对近代中国社会性质的论述,和当时党的许多文献中可以看到,党对中国革命性质和民族解放斗争的关系进行了系统的阐述,说明在中国变成一个殖民地、半殖民地和半封建社会后,帝国主义和中华民族的矛盾,封建主义和人民大众的矛盾,成为近代中国社会的主要矛盾,而帝国主义和中华民族的矛盾,乃是各种矛盾中最主要的矛盾,在这些基本矛盾的基础上发生的近代和现代中国革命的对象就是帝国主义和封建主义,而以帝国主义的民族压迫为最大的压迫。因此,中国革命的任务就是“对外推翻帝国主义压迫的民族革命和对内推翻封建地主压迫的民主革命,而最主要的任务是推翻帝国主义的民族革命”。而中华民族的各族人民都反对外来民族的压迫,都要用反抗的手段解除这种压迫。那么,这个时代的民族问题,就成为民族民主革命,即新民主主义革命的一部分。它具有反对双重民族压迫的任务。即一方面反对帝国主义、特别是日本帝国主义对中华民族的侵略压迫,这是中国各民族人民的共同任务,也是中国民族问题的主要方面,它决定着中国各民族的共同命运,而且使中国内部的民族关系发生了深刻变化,根本改变了中国国内民族问题的地位。另一方面是反对国内的民族压迫,这属于民主革命问题。由于国内反动统治阶级总是同帝国主义联成一气,因此,反对国内民族压迫的阶级斗争必须同反对帝国主义,尤其是反对日本帝国主义的民族斗争联系起来、汇合起来,在完成民族民主革命总任务中求得国内民族问题的解决。这也是中国民族问题的根本特点。因此,中国共产党确立了“坚决反抗日本帝国主义,对外求中华民族的彻底解放,对内求国内各民族之间的平等”的民族问题纲领和民族解放的道路。这是因为党在当时已认识到,中国“这个多民族的国家,并不与斯大林所指的东欧的多民族国家相同,因为中国是处在另一种历史条件下,是处在二十世纪时代,是一个殖民地半殖民地半封建的国家。这个国家,正进行着代表各民族利益的新民主主义革命。新民主主义的胜利,必然将中国社会的发展推上非资本主义的道路”,走向社会主义。中国的少数民族在这样的历史条件下,“在积极参加中国新民主主义革命并争取这个革命彻底胜利的条件下,它有着光明的发展前途”,只有中国共产党才能领导各民族人民完成新民主主义革命并走向社会主义,使中华民族得到彻底解放。这就从理论上把中华民族反对外来民族压迫的民族斗争和国内少数民族反对民族歧视压迫的阶级斗争有机地、密切地结合起来,有力地揭露了日本帝国主义的分裂阴谋,对于增强中华民族的自信心,提高各民族的向心力和共同抗日的内聚力,巩固统一的多民族国家找到了坚实的理论依据。

党对中国民族关系的新认识和民族平等团结建立统一国家的思想理论,不仅成为抗日战争时期团结全国各族人民共同对敌的有力武器,而且成为创建统一的多民族中华人民共和国,及建国后党的民族政策的基本原则和党的民族理论的又一核心理念。

三、民族区域自治论——关于民族自决权的新认识

承认少数民族有民族自决权是马克思主义的基本原则,同时列宁也认为,“承认一切民族都有自决权,决不是说社会民主党人在每一个具体情况下对某一民族的国家分离是否适宜的问题不作出独立的估计”。因为民族自决权不是无产阶级的目的,而是一种达到民主的手段。所以,“决不允许把民族有权自由分离的问题同某一民族在某个时候实行分离是否适当的问题混为一谈。对于后一问题,无产阶级政党应当根据整个社会发展的利益和无产阶级争取社会主义的阶级斗争的利益,分别不同的场合完全独立地加以解决”。列宁的论述,清楚地说明,承认民族有自决权并不等于要实行民族分离,承认民族自决权并不等于鼓励分立主义。坚持民族自决权原则,必须同正确地使用这一原则恰当地结合起来。

同时,马克思主义也指出,实行民族区域自治是处理民族关系,解决统一多民族国家民族问题的一般原则。列宁说:“凡是居民生活习惯特点或民族成分不同的国内的各个区域,都应当享有广泛的自我管理和自治。”斯大林也说,“区域自治是解决民族问题的一个必要条件”。

中国共产党对于民族自决权和民族区域自治的认识,随着中国革命发展和民族工作的实践,经历了一个逐渐深化的过程。建党初期,在军阀割据混战的形势下,党的民族纲领是想以自由联邦制形式解决民族平等问题,强调的是民族自决权。同时,在党的二大宣言中也出现了“民族自决自治”同提的地方。后来,党对民族自决权问题有了进一步的认识和提法。1931年11月制定的《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宪法大纲》,在民族自决权问题上提出了两个概念,即少数民族有权决定“加入或脱离中国苏维埃联邦,或建立自己的自治区域”。这就是说,如何实行民族自决权,其方式有两种,一是少数民族可以按照自己的意志决定“加入或脱离中国苏维埃联邦”,一种是“或建立自己的自治区域”。前一种带有分离、分立的含义,后一种则有在统一国家内部建立区域性自治政权的含义。1929年9月,中共中央在给云南省委关于民族工作指示中也曾指出,“现时在宣传的口号上却是民族自决,而不是民族独立”。这就表明党把民族自决权与民族分离作了区别。这个时期,在党的许多文献中,也出现了多处“自治区”、“自治区域”、“自治权利”的提法。如,1931年11月中华苏维埃第一次全国代表大会通过的《关于中国境内少数民族问题的决议案》,1934年11月《中国工农红军政治部关于苗瑶民族中工作原则的指示》等。长征途中,1935年5月底,在长征途中一次中央负责人讨论彝民工作的会议上,林伯渠曾就民族自决权提出过“a、民族自治,b、区域自治”的两种方案。由此可以看到,根据马克思主义基本理论,民族自决权是少数民族自己决定自己命运,自己处理自己事务的基本权利,是民族意志、民族平等权利的重要体现。但是采取什么样的政权形式实现少数民族的意志

和权利,党开始认识到并不是“成立独立国家”或“民族自治邦”一种形式,民族自治和区域自治也是一种形式。

党中央到陕北后,直到抗战初期,民族自决、联邦制虽然还是党的民族政策的重要原则和口号,但是在建立抗日民族统一战线的方针下,具体内容已经发生了很多变化,党多次将民族自决和自治同时提出。1937年8月15日,党在《抗日救国十大纲领》中提出,“动员蒙民回民及其他一切少数民族,在民族自决民族自治的原则下,共同抗日”。西征时,在民族自决自治的原则下,党就提出了按回民居住地方和区域情况“建立回民自己的政权”,其组织形式有两种方式。1936年5月25日,中华苏维埃中央政府发出《对回族人民的宣言》,《宣言》更清楚地指出:“我们根据民族自决的原则,主张回民自己的事情,完全由回民自己解决,凡属回族的区域,由回民建立独立自主的政权,解决一切政治、经济、宗教、习惯、道德、教育以及其他的一切事情,凡属回民占少数的区域,亦以区乡村为单位,在民族平等的原则上,回民自己管理自己的事情,建立回民自治的政府。”同年10月17日,毛泽东、杨尚昆关于回民问题给朱德、张国焘等人的指示电中再次指出:“在完全为回人的乡或区内组织回民自治政府,凡愿意谋民族解放的人阿訇也在内,均可加入。在回汉杂居的区域中,这种回民自治政府仍加入苏维埃。”

从以上文献中,可以看到,虽然这时还没有出现过民族区域自治的完整提法,但已比较明显地提出了几个关键性问题。一是少数民族政权是按地方和居住人口多少建立的,分为聚居和杂居两种情况;二是按少数民族居住地方行政区域的大小建立自治机关,即以区、乡、村为单位,是区域性的地方政权,而不是全国性的统一政权;三是对少数民族的政权,不再用“单独的政府”称之,统称为民族“自治政府”,其行使权力的原则是民族平等,聚居民族以外的其他民族在政权机关中也要有一定比例;四是民族自治政府的权限比较大,可以“独立自主”地管理自治区域内的事情。这几点正是民族自治加区域自治的含义。1936年10月20日,红十五军团在解放了的宁夏同心城,帮助回族人民正式成立了陕甘宁省豫海县回民自治政府,进行了民族自治的初次实践。美国著名记者斯诺亲眼目睹了这一事实,称这是他“在宁夏看到的一件最重要的事情”。

党的六届六中全会是党在认识上的转折点。从中国历史上就是一个统一多民族国家的实际出发,党不再强调民族自决权、分立权和联邦制,而是强调少数民族与汉族平等联合建立统一的国家,组成统一的力量共同对敌。在统一国家内,少数民族有自己管理自己事务的权利,即强调民族自治权,这种自治是统一国家内的民族地方自治与区域自治。

虽然在此后的一段时间内,党的有关文件、报告中还有民族自决和联邦制的提法,但民族自治的思想已经明显贯彻在党的民族政策和理论宣传工作中。抗日战争时期,在延安编写出版的《回回民族问题》一书中,明确写道:“我们虽然承认民族自决权,但是我们并不主张回回民族和其他民族实行自决,实行分立,因为这样做去是帮助了日本帝国主义。我们主张必须按照民族平等的原则,去联合中华各民族共同抗日,并且实行民族的自治,建立统一的国家,因为这样做,才有利于回族和全中国。”

最有代表性的是1941年5月1日中国共产党发布的《陕甘宁边区施政纲领》。《纲领》明确提出“建立蒙回民族的自治区”,不再使用民族自决一词。同年10月25日,在边区民族事务委员会首次会议通过的《陕甘宁边区政府民族事务委员会暂行组织大纲草案》第二条第一款关于民族事务委员会职责中,出现了管理“关于边区境内回蒙等各民族区域自治事宜”的条文,第一次使用了“民族区域自治”一词。

抗日战争胜利后,针对内蒙古出现的以何种政权形式存在的争论,1945年10月23日,中共中央在关于内蒙工作方针的指示中指出,“对内蒙的基本方针,在目前是实行区域自治”。1946年2月,党中央又明确指示东满分局,“对蒙古民族问题应取慎重态度,根据和平建国纲领要求民族平等自治,但不应提出独立自决口号”。1946年4月,陕甘宁边区第三届参议会通过的《陕甘宁边区宪法原则》更清楚地规定了民族自治区的组成形式,即:“边区各少数民族,在居住集中地区,得划成民族区,组织民族自治政权,在不与省宪抵触原则下,得订立自治法规。”这表述了三层意思,即民族自治区是属于边区政府管辖下的一级政权组织;是在少数民族居住集中地区设立的区域性政权;民族自治政权可以订立自己的法规制度,但是不能与边区宪法冲突,必须以边区宪法为基础。这些就把六中全会以后党关于组织民族自治政权,建立民族自治区域,以实现民族平等的思想理论更具体化了。同时,党在陕甘宁边区等抗日民主根据地实行了民族区域自治政策,建立了多个乡级民族自治政府,实现了少数民族自己管理自己内部事务的愿望和权利,形成了民族区域自治的雏形。

由法律形式规定的民族自治政策和边区的实践表明,延安时期中国共产党开始确定以民族区域自治作为解决国内民族问题的基本思想。虽然党的七大在一般纲领中还有“联邦”字样,但在具体纲领中明确规定“允许各少数民族有民族自治的权利”。以后党的许多重要文献中,都充分肯定了六届六中全会对国内民族问题的原则,反复阐发了民族自治权利和民族区域自治的政策,并贯彻到抗日民主根据地和解放区政权建设的实践中。1947年5月1日,内蒙古自治区的成立,标志着党的民族区域自治理论在实践中形成。新中国成立后,民族区域自治成为我国的重要政治制度,全面推行并一直坚持到现在。延安时期党关于民族区域自治的理论创新和实践经验,是对马克思主义的重大发展。

四、回回民族问题论——关于回族问题的新认识

确认回回是一个民族,回回问题是民族问题,这是延安时期党创造性运用马克思主义基本理论研究民族问题,进行民族识别,解决民族问题的典型成果。

回族是形成于明代的我国人口较多的一个民族,其族源可以上溯到公元7世纪中叶。回回一词最早出现在北宋,元时成为官文书里对来到中国定居的波斯人、阿拉伯人的统称。以后成为一般人对回族的习惯称呼,也是回族的自称。也有许多人将信仰伊斯兰教的人统称为回回,其中将使用汉语的称“汉回”,将使用突厥语系的称为“缠回”。

民国时期,对于散布在全国各地的回回(指的是回族)是不是一个民族,由于科学研究的不足,更由于统治阶级长期的民族压迫政策和大汉族主义宣传,人们在理论上、认识上存在许多分歧。“不但许多汉人怀疑回回是一个民族,对于回族和回教的来源及其相互关系,不能了解,甚至某些回人中也存在着同样的怀疑和不了解”。作为统治阶级的国民党大汉族主义者,认为回回是汉人信奉了回教(即伊斯兰教),将回民族问题简化为宗教问题,将如何解决回回问题简化为汉化教育问题,对其实行的是歧视与压迫政策。1938年10月,蒋介石就说过,回族“实际上不过是信仰的不同,并没有种族的分别”。1940年9月,国民政府行政院在重庆发布的通令中主张,回民“除其宗教上之仪式外,其他一切与汉人无异,实与信仰耶稣教天主教之教徒

相同,故只可称回教徒,不得称为回族”。

另外,所谓的“泛回教运动”(或称“回教民族运动”)又将回族称为“回教民族”,即“要把全世界信奉回教的各种不同地区的不同的民族,在宗教的基点上,以人为的方法,捏造成一个所谓‘回教民族”。在日本帝国主义以“成立回回国”为诱饵分裂中华民族的严重时刻,回回是否是一个民族的问题就显得非常重要。

中国共产党一贯承认回回是一个民族。早在大革命时期和土地革命时期,党就认为回族是中国的少数民族,“对回民须有适当的政策,不损害这少数民族在政治上、经济上的生存权利”。1930年6月,《全国苏维埃区域代表大会宣言》指出,“现时国内各少数民族(蒙,回,藏,苗等),一样的遭受帝国主义的侵略(如日本之于内蒙,英之于西藏)汉族地主的压迫与封建势力的束缚”,处在同样的屈辱地位。1931年11月,中华工农兵苏维埃第一次全国代表大会通过的《关于中国境内少数民族问题决议案》中,明确称“新疆、甘肃等省的回族”。

1936年5月,红军西征进入甘肃、宁夏回民区后,提出“为回族的自决与解放而斗争”是党和红军迫切的政治任务,主张“回族事情由回族自己解决”,“提高回汉两民族的联合与团结”。同年5月25日,中华苏维埃政府正式发表了《对回族人民的宣言》,全面阐述了中国共产党对回族的政策。1936年8月,彭德怀针对民族工作中的问题,特别指出,“我们应正确认识回民是一个民族”,正确执行党的民族政策。同年10月,毛泽东在给朱德等人关于回民问题的电报中又强调指出,“回民不仅风俗宗教等与汉族不同,且是汉族军阀官僚与回奸王马压迫剥削之下的一个民族”。这些都很清楚地表明了中国共产党对回族是一个民族的看法。

但是在六届六中全会以前,党内对中国民族问题的理论研究并不多,对回族问题虽然有观点,但还没有系统的理论研究。在马克思主义中国化学习运动中,党中央非常重视研究中国少数民族的实际状况,特别是争议比较大的回族问题。为此,1938年底中央西北工作委员会成立后,设立了民族问题研究室,分设回回民族问题和蒙古族问题两个研究组,按照六届六中全会的精神,担负起以马列主义民族理论系统研究国内少数民族,特别是回族和蒙古族问题的任务,并发表了许多重要研究成果。其中具有政治权威性的是1940年4月和7月,由中央西北工作委员会拟定,经中央书记处批准的《中共中央西北工作委员会关于回回民族问题的提纲》和《关于抗战中蒙古民族问题的提纲》。

《回回民族问题提纲》从回回民族的特征,国民党政府的大汉族主义政策及其影响,日本帝国主义的阴谋,回族问题的严重性,争取回族的政策,党的工作方针等六个方面简明扼要地阐述了党的观点和政策。明确肯定,回族“是半殖民地半封建中国的少数民族”,“是富于斗争精神的一个民族”,在抗日战争中处于很重要的地位。

具有重要学术价值的是由延安出版的《回回民族问题》一书。该书虽然只有8万多字,但它是党第一次正式出版的关于回族问题的研究著作。该书分为九章,另有序言以及简短的结论与附件。它从回族的来源、分布、历史状况、伊斯兰教与回族的关系、回族在抗日战争中的现状、回族解放的出路等方面,系统论述了中国共产党关于回回是民族,回回问题是民族问题的理论观点和团结回族的各项政策。该书指出:“本书的主要任务,也正在于说明回回是民族,回回问题是民族问题。以此立场来求得问题的解决,来破除与肃清一切关于回回民族、关于回回民族问题的不正确的见解,以及各种谬论。”同时指出,关于回回是民族,回回问题是民族问题的论争,表现着中国民族问题中的两条战线斗争,“表现着日寇分裂回回民族的阴谋和抗日民族统一战线政策的斗争;而在抗战阵营中则又表现着民族平等政策与大汉族主义民族压迫政策的斗争”,点明了研究该问题的重要性和时代需要。全书阐明了以下观点:回族是殖民地、半殖民地、半封建中国的一个汉族统治阶级压迫下的弱小民族,它还没有完全发展成为现代民族,但已开始进入这个发展过程中;回族内部的社会矛盾日益尖锐和明显,但这种矛盾没有超过回族和汉族统治阶级间的矛盾;汉族统治阶级的压迫政策促进了回族的“汉化”,但“汉化”只是一定征候和一定程度上的,而压迫政策所积累下来的民族隔阂还是很深的;回教在历史上对回族的团结奋斗起了一定的推动作用;回族的解放与中华民族的解放不可分离,等等。尤其是该书首次发表的“陕甘宁边区的回族”一章,以生动鲜活的事实,展现了中国共产党局部执政地区实施民族平等政策的模范行动,对于全国人民、特别是回族人民认识党的民族政策,提高回族人民的民族自尊心、自信心,鼓舞回族人民团结抗日产生了极大影响。虽然该书还比较单薄,但可以说,该书是中国共产党将马克思主义民族理论的基本原理与中国实际相结合,系统研究中国回回民族问题,全面介绍党对回族问题新认识的比较早期的优秀成果,具有重要的历史价值和理论创新价值。

五、结语

以上四个方面,构成了延安时期党的民族理论创新发展的主要内容。之所以是创新,首先在于,这些思想理论的提出与形成,是适应客观历史条件新变化的新认识。这一时期,正处于土地革命战争转变为民族解放战争的新的历史阶段。中日民族矛盾已经上升为中国社会的主要矛盾,中华民族正处于亡国灭种的危急时刻。调整民族政策、动员起全国各民族人民参加到抗日救国的伟大斗争中来,成为迫在眉睫的重要任务。从1935年底党的瓦窑堡会议开始,党以建立抗日民族统一战线为中心,重新审视自己的政治策略,全面调整自己的各项方针政策。而党的新的民族理论就是在这种新形势下产生的,它代表了时代的要求,体现了历史发展的进步。其次在于它突破了党以往对中国民族问题的一般认识和零散观点,形成了比较完整的、相互联系、相互补充,具有内在逻辑关联的科学体系。其关于中华民族是多民族结合而成的、中华各民族是一体的认识,突破了将国内少数民族称为“异民族”,以“中华民族”专指汉族的陈旧观念和错误思想,树立起中华民族大家庭的旗帜,为这一理论体系奠定了新的认识基础;在中华民族是一体的认识下,民族平等团结统一建国的思想,打破了民族歧视的藩篱和民族分立的主张,树立起建立统一的多民族国家的旗帜,团结统一成为这一理论体系的核心内容;而民族区域自治的理论,正是在中华民族是一体的认识基础上,为实现民族平等和建立统一国家找到的最符合中国民族实际的政治制度,无疑是这一理论体系的实现途径;对回回民族的新认识,更以马列主义民族理论与中国实际相结合的全新视角,进行了民族识别,确认了中华民族大家庭中这一新的民族成分,无疑是这一科学体系的实践典范。总之,创新的民族理论是党把马列主义民族理论与中国民族实际相结合的产物,是马克思主义中国化在民族问题上的具体成果,它适应了中国社会发展实际,客观反应了中国国情,丰富和发展了马克思主义的民族理论,成为此后党处理我国民族问题的理论依据和行动指南。

延安时期卓有成效的民族工作和统一的多民族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建立,充分验证了这些思想理论的正确性、有效性和长期性。新中国成立以来,延安时期创新的民族理论体系,依然是我们处理民族关系、解决民族问题的基本理论。尽管随着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实践的不断深入发展,我国的民族关系和民族问题也在不断变化,党的民族理论也在不断与时俱进,创新发展,但是延安时期形成的党的民族理论体系,仍然是具有中国特色民族理论的新起点和重要转折。

[责任编辑马俊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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