胡建萍
摘要对土地流转的情况进行了研究和分析,并在此基础上提出加快农村土地流转的对策措施。
关键词农村;土地流转;问题;建议
中图分类号F321.1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 1007-5739(2009)08-0258-01
土地问题是解决“三农”问题的核心和基础,加快农村土地流转,实行适度规模经营,是提高农业产业化经营水平和农村土地利用率、产出率的有效方式,是深化农村综合配套改革的现实课题和长远目标,也是建设现代化农业的客观要求和推进城乡统筹发展的关键。
1农村土地流转的概念
所谓农村土地流转,是指在农村土地所有权归属和农业用地性质不变的情况下,将土地使用权(经营权)从承包经营权中分离出来,转移给其他农户或经营者,其实质就是农村土地使用权的流转。土地作为一种生产要素,只有合理流动,才能提高使用效益;只有合理流动,才能真正体现土地生产要素的性质。因此,土地流转是必然的趋势。
2农村土地流转现存的问题
2.1土地流转身份的限制
目前,农村土地承包权的流转一般限于特定的农村集体组织内部,文件规定“土地承包方案以及土地发包给本集体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承包,应当经本集体村民会议2/3以上成员或者2/3以上村民代表同意。”可见,非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受让集体土地承包经营权被作为例外受到了严格限制。这种受让主体身份限制造成土地承包权流转的封闭性,土地承包权无法按照市场方式自由转让,对土地资源的合理配置形成了障碍。
2.2土地流转条件的限制
当前侵害农民土地流转权的现象较多,有些集体组织以土地规模经营为借口,以所谓“反租倒包”等花样,以低价强行“租用”农户承包地,在流转过程中与民争利,或者随意调整承包地,分出所谓“口粮田”、“机动田”,变相剥夺农户土地。随着经济体制改革的深入和农村土地稀缺性问题的突显,这种静态的财产占有形式已经逐渐暴露出弊端。
2.3土地价值实现的限制
随着社会的发展,财产权已由原来注重于对标的物的现实支配的具体权利,演变为注重于收取代价或获取融资的价值权。农村土地承包权作为一项财产权利,应当具有相应的融资功能,农民所拥有的土地承包经营权是一种不完善的产权,土地收益权不完整、不清晰,难以形成土地融资市场,抑制了农地的价值担保功能,限制了土地承包权价值最大化目标的实现。
3促进农村土地流转的建议
3.1土地流转的原则
3.1.1“稳制活田,三权分离”的原则。即在稳定家庭承包制的基础上,实行农村土地的集体所有权、农户承包权、经营者使用权的三权分离,明确所有权,稳定承包权,搞活使用权。
3.1.2“依法、自愿、有偿”的原则。农村土地流转必须执行国家法规政策,依法签定合同,按国家规定交纳税金、承包费用和相关费用以及履行应尽的义务。
3.1.3“实事求是、积极稳妥”的原则。土地流转是农村社会发展到一定阶段的产物,因此,必须根据客观条件“量体裁衣”,不能盲目进行,拔苗助长;否则势必事与愿违,带来不良后果。
3.2 加强土地流转的建议
3.2.1完善法律条文,促进土地流转。法律应明却规定所有权归属及对农民的土地流转权提供法律保障;对于使用权流转的补偿标准及利益分配、土地流转的管理、土地纠纷的处理等基层难以解决的问题,通过调查研究加以规定;修改《担保法》中对于农村土地使用权不得流转的规定;指定土地流转格式合同,明确双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
3.2.2大力培养农村土地市场,建立符合市场经济要求的土地流转机制。要探索建立土地使用权转让机制,允许农村土地在一定范围内流转,并通过市场机制形成合理的土地转让价格。要培育和发展各种类型的为土地流转提供服务的中介组织。要建立调节机制,防止土地使用权过于集中,以调节土地流转过程中的垄断和不公平现象。
3.2.3有效发挥政府和村集体的职能。一是政府要对土地流转有宏观上的调控。完善产权登记制度,建立科学的农地资产评估体系,合理评价农村土地价值,逐渐形成城乡地政一体化的管理。二是要建立约束政府行为过度干预的机制。准确定位政府在推进土地流转中的角色,监控土地供需总量的动态平衡,而不是运用行政手段去调整土地资源,与民争利。三是加强宣传力度,增加农民对有关法规和政策的了解,使土地流转由自发逐步转向自觉。
3.2.4建立和完善有利于农业生产结构调整的农村土地流转制度。一要大力发展非农产业,加快农业剩余劳动力转移。二要积极探索土地流转形式的多元化。农户可根据实际情况,采取灵活多样的各种可行性方式,以合理配置土地资源。
3.2.5为土地流转创造良好的外部环境。必须建立多层次的农村保障体系,包括农村社会风险、社会救济、社会福利、优抚安置、社会互助,发展和完善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等,逐步弱化土地的福利和社会保险功能,为土地转出者解决后顾之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