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日本环境诉讼的发展过程可以分为公害诉讼期、环境保护诉讼期、环境权诉讼期三个阶段,如果以此为据,我国环境诉讼尚处在公害诉讼的初期。以日本为鉴,为避免环境问题的进一步恶化,应当促进环境保护诉讼的发展。
[关键词]日本 环境诉讼 发展过程
作者简介:裴建芳,邢台农业学校环境教研室讲师。
我国当前环境纠纷日益增多,环境矛盾日益突出,而且,随着经济的不断发展,将进一步加剧。诉讼作为纠纷的最终的解决方式,无疑将发挥重大的作用。但是,我国的环境诉讼刚刚开始,将会如何发展,将出现什么局面,都是未知的。它山之石,可以攻玉,了解别国的经验教训,会让我们产生一个清楚的认识。
一、日本环境诉讼的发展过程
(一)公害诉讼阶段
日本有记载的环境诉讼可以追溯到明治中期,明治维新使资本主义的生产方式得到迅速发展的同时,也引起了各地环境问题的频繁发生。从明治维新到二战结束后的1955年,这一时期的环境问题主要表现为工矿业废碴、废水等肉眼容易发现的物质对农业、渔业的产生影响,造成农作物、鱼类的死亡、减产等明显的损害,环境受害往往是局部的,对人体的危害还不太明显。受害者采取的主要也是抗议等行动,较少采取诉讼手段,纠纷的处理也多采用行政的方式。从1955年到1973年是日本的经济高速增长期,日本政府为了迅速发展经济,制定实行经济高速增长的政策,以建设大规模石油化工联合企业和大型机场、港口、新干线和高速公路等开发为基础,实施所得倍增计划和全国开发计划,使得日本经济高速发展,取得了举世瞩目的成绩。但是,环境问题也在这一时期全面爆发。这一时期的环境问题已经从肉眼看到的物质造成的污染,变成了肉眼难以发现的有害物质的污染,从对农业渔业的危害转变为出现了对人体的危害,受害者解决问题的主要手段也逐步走向诉讼,奠定日本环境诉讼基础的“四大公害诉讼”就是在这一时期几乎是同时发生的。这些以作为加害者的私有企业为被告要求损害赔偿的民事诉讼,相继在20世纪60年代后期提起,裁判所在20世纪70年代审结,都是原告胜诉而告终。“四大公害诉讼”的提起和审理得到了日本社会的广泛关注,带动了日本的环境革命,具有划时代的意义。
(二)环境保护诉讼阶段
自石油危机之后,日本经济开始进入低速增长期,直到《环境基本法》出台的1993年,以保护环境、预防公害发生为目的的环境保护诉讼得到长足发展。在1970年9月,在水俣病的发源地新泻市召开了日本律师联合会第13次拥护人权大会,会议上,大阪律师协会的仁藤一、池尾隆良两位律师正式提出了环境权的理论主张,主张大气、水、阳光等自然环境是全体国民的共同财富,是国民一种新的人权和私权,国民有支配环境享受良好环境的权利,政府有义务为国民保持良好的环境,即使没有发生损害事实,国民也有权提起诉讼要求停止可能破坏环境的行为。这一主张已经提出,立刻引起全国强烈的反应,在环境权理论的鼓吹下,日本国民关注环境问题的热情空前高涨,日本环境立法的随之逐步完善,产业公害也逐步减少。随之而来的是噪声等公共设施产生环境问题,以及大气污染等多方面原因造成的环境问题,和城市化带来的采光等居住环境问题、以及开发造成的其他产业对农林及自然环境的破坏问题,诉讼的重心从人身损害赔偿转移到预防将来受害的中止请求,以及取消建设计划的取消诉讼,并开始对拥有监督私有企业的责任、义务和权限的国家和地方公共事业团体的行政机构追究了国家赔偿责任,提起诉讼的原告中也出现了并非直接污染受害者的国民。这一时期的裁判所对这种新的变化则采取了谨慎保守的态度,比如,与对私营企业提起的差止请求多数予以支持的态度相反,对于原告提起的机场、铁路等公共设施侵权案件中坚持只支持损害赔偿、不支持差止请求。
(三)统一环境诉讼阶段
1993年11月12日,日本参议院全体一致通过了《环境基本法》草案,并于同月19日公布实施,随之日本环境诉讼的公害审判与环境保护诉讼的二元格局现象逐步改变,开启了统一的环境诉讼的新时代环境权诉讼时代。尽管日本律师联合会等社团和日本环境会议等环保团体都一致要求在《环境基本法》中明确规定环境权,日本律师联合会起草的《环境基本法纲要》中将其概括为,任何人都拥有良好的环境的权利,并且当权利受到损害时,享有提起诉讼等救济权利。但是该意见没有被采纳,《环境基本法》第三条是这样表述的:“现在及将来世世代代的人们拥有享受健全及资源丰富的环境恩泽的权利。”此种方式仅把环境权以权利宣言的形式加以规定,并没有明确权利的内容及其所涉及的范围,更没有把它作为实体法中可以救济的具体权利。尽管如此,裁判所却在法律没有规定的情况下,作出了确认环境权的判决。仙台地方裁判所在1994年1月31日作出的东北电力原子能发电所一案的判决中指出:“尽管正如被告所指出的那样,原告主张的环境权在实体法中没有明文规定作为根据,但从权利主体中权利者的范围,权利对象中环境的范围,权利的内容等均为具体的、个别的事实来看,尚不能草率地作出它不明确这一判断。至于本案中以环境权为基础提出的请求,作为在民事诉讼法上的请求,不能说它不具备民事裁判中审查对象的法定资格这一性质,所以本案中的起诉应该说是合法的。”该判决首次正面环境权确认了环境权的合法性和救济性,具有划时代的意义。自此,日本基于环境权的诉讼逐渐增多,本文认为,环境权诉讼将是日本环境诉讼今后发展的方向,由此形成的环境诉讼制度将对日本诉讼制度和环境法的发展起到新的促进作用。
二、对我国的启示
日本的判决全部是向社会公开的,在日本,官方和民间编辑的案例集有很多,所以,日本的案例查阅研究相当方便。通过上述日本环境诉讼的发展过程,我们可以看到,日本环境问题最早主要是造成农作物、鱼类的死亡、减产等明显的局部的损害,进而发展为以对人体的危害为主要形式,环境诉讼也从要求对财产损失的赔偿为主,发展为以人身损害赔偿为主。随着人们对环境危害认识的加深,逐步认识的环境治理的代价,环境恢复的难度,认识到保护环境、预防公害发生的重要意义,环境诉讼的主要形式就逐渐从公害赔偿诉讼转变为环境保护诉讼。环境我国法律虽然也规定公开判决,但是,我国的判决的查阅还没有像日本那样方便。从见诸报端的国内案例来看,我国当前主要的环境诉讼形态是农牧渔业的环境污染损害赔偿诉讼。但是环境问题属于自然科学方面的问题,其发展是符合自然规律的,因此,可以预见,我国环境诉讼尚处在公害诉讼的初期阶段。随着环境问题的发展,我国也会大量出现环境污染对人的危害,环境污染人身损害赔偿诉讼会逐渐增多。因此以日本为鉴,为避免在我国也出现日本的水俣病等大行动哦公害事件,进而形成类似日本四大公害诉讼性质的诉讼,应当采取积极的环境保护措施,在诉讼领域促进环境保护诉讼的发展。
参考文献
[1][日]原田尚彦著,于敏译:《环境法》,法律出版社,1999年版
[2][日]淡路刚久著:《公害赔偿法的理论》,有斐阁,1975年版
[3][日]淡路刚久编:《公害环境法判例百选》,有斐阁,1978年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