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高校监察工作的现存问题和对策

2009-06-25 11:13陈炳灿
管理观察 2009年35期
关键词:廉政监察效能

陈炳灿

摘要:高校监察工作在高校的作用越来越受到重视。目前,存在的主要问题是高校监察工作定位不清晰,职责不明,标准模糊;对行政权力的监察比较到位,但对学术权力的监察不足;高校监察工作的三项主要任务中存在廉政监察比较到位,执法监察力度有待加强,效能监察相对缺位等问题。解决问题的主要措施是进一步明确定位和职责,突出重点,全面加强对行政权力和学术权力的监督,同步加强执法监察、廉政监察、效能监察等,更好地为高等学校的改革发展提供保证。

关键词:高等学校监察工作现存主要问题对策

高校监察工作是高等学校工作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是高等学校内部自我监督和自我约束的重要的组织形式。它的作用在高校的教学、科研、管理等工作中越来越重要地体现出来,也越来越受到重视。

一、 高校监察工作的现状及成绩

(一) 对高校监察工作的重要性、必要性的认识大大提高。相对于前些年高校中部分单位及一些干部、职工有的对高校监察工作是怎么一回事表示不清楚、不理解的情况,现在各高校内部从校领导到教职工普遍对高校监察工作的重要性、必要性的认识大大提高。近年来,除学校层面较重视和全校广大的干部、教职工比较好地配合开展此项工作外,许多高校内部的二级单位及领导在许多重要事项方面主动邀请纪检监察部门进行监察,主动接受监督,也进一步促进了高校监察工作的开展。

(二)高校逐步建立了相对完备的监察工作组织体系、制度体系。目前,高校的监察工作成为高校监督的重要组成部分,高校的监察工作人员队伍不断充实,工作条件逐步改善。各高校相继出台了有关的工作规章制度,建立了工作机制。从职权范围看,学校监察机构具有检查权、调查权、建议权和一定的行政处分权。从监督过程看,高校监察已实现了从事后监督为主向事前、事中和事后全过程监察的转变。

(三)廉政监察正常有效开展。当前,高校监察工作主要有三项主要任务,即执法监察、廉政监察、效能监察。廉政监察,其主要任务是监督高校行政部门、单位及工作人员及其他人员(如由学校任命的公司、企业、科研机构负责人等)执行廉政制度的情况,查处各种贪污、贿赂、以权谋私等腐败问题的违法违纪案件,促进廉政建设进行廉政教育,以保证行政部门、单位及工作人员的为政清廉。廉政监察,已成为高校监察部门开展的常规和有效的工作之一,而且逐步深入人心,受到重视和关注。

(四)工作有一定成效,在学校发展中起越来越重要的作用。高校监察工作参与了招生、基建、物资采购、招投标等的监督工作。通过工作,将一些问题扼制在萌芽阶段,也减少了一些问题的产生。同时,对发现的问题进行了查处,起到了惩处和警示作用。高校监察工作与纪检、审计等部门一道,加强了反腐倡廉教育,促进了广大干部的廉洁自律工作,深入推进了“阳光工程”,严肃查处了违纪违法案件,加强了高校的行风、政风,维护了广大群众的切身利益,整体推进了学校的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倡廉建设,为学校的教学、科研、管理等工作起到了保证作用。

二、当前高校监察工作存在的突出问题

近几年来,高校监察工作虽然得到加强,并且取得明显的成绩,但是当前高校监察工作面临着不少困难和问题。

(一) 没有统一的高校行政监察法可依,高校监察工作定位不清晰,职责不明,工作标准模糊。

现在各高校开展监察工作的法律依据和政策依据主要是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公务员法》、《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行政监察法实施条例》和教育部(原国家教委)《关于国家教委直属高校监察工作若干问题的意见》,国家关于监察工作的相关法律法规没有明确高校行政监察机构的地位和具体的职能权限。因此带来了一些问题和困难,如:1、在机构设置中,大多数高等学校内部监察机构与纪检机构合署,党的纪律监督和行政工作监察常常混合在一起,往往出现党内监察和行政监察不分。2、高校监察工作没有明确的职能范围和权力授予,同时缺少一套具体可操作的制度或办法,不少工作难以进行有效的监察。3、在部分高校中,党的纪律监督工作在下属各单位党组织中有纪检委员,同时还设有义务监督员、特邀监督员等,但监察工作“有头无脚”,在下属各单位无具体负责人员。4、高校监察部门、队伍自身也存在对高校监察工作的特殊性认识不足的问题,特别是对监察主体、监察客体(对象)、监察内容等方面与党政机关监察工作的共性和特殊性认识不足的问题,不利于工作的开展和效果。5、对与监察工作相关的其他机构如审计、财务、组织、人事、教代会等机构如何分工合作,进行全方位监督,也缺少科学、规范的制度安排。6、由于机制缺乏内在有机联系,对监察过程发现的偏差难以及时得到纠正,影响了监察的效果。

(二)监察力量不足,监察能力有限

随着高等学校的快速发展和反腐倡廉建设的不断深入,高等学校需要监察的对象和范围越来越广,监察力量越来越显得不足。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是监察人员数量不足,高等学校纪检监察部门人员合署办公,既要开展党内的纪律教育、党风廉政建设、反腐倡廉建设等工作,也要对干部进行纪律监督和行政监督,面对办学规模和办学层次的不断扩大,监察人员配置却多年不变,监察工作往往不能到位;二是监察能力有限。一方面,监察者的能力往往不能适应监察对象的实际,这种不适应主要是由于监察对象的专业性高,民主意识强,另一方面,监察者的能力和水平需要随形势、情况的变化,以时俱进。监察力量不足,监察能力有限,不可避免地影响到监察效果。

(三)对行政权力的监察比较到位,但对学术权力的监察认识不足,工作难度较大。中国目前的高等学校相对于党政机关来看,不仅有行政权力,还是学术机构,还有学术权力。学术权力的行使,牵涉到国家对学术进行的投资(如科研经费)的合理使用,也牵涉到对学术界从事学术的人员的评价、资助、奖励、提拔等。把拥有学术权力的机构和人员作为监察对象是高校监察工作的任务之一。学术权力的机构包括学位委员会、学术委员会、职称评审委员会、各教学科研机构的重点学科、研究基地、教研室等。掌握学术权力的人员包括上述机构的负责人及其成员。相关单位和人员在行使学术权力的过程中,如何确保学术(科研)经费使用的合理性、克服对学术人员的不公,防止学术腐败,是高校监察工作需要认真研究和对待的问题,而目前在此方面,往往是研究不够,工作难到位且较复杂。

同时,也还存在对教学、科研、管理等“主系列”的监察比较到位,对其他如校办产业、校内服务机构的监察不足等问题。

(四) 执法监察、廉政监察、效能监察被分割开来,且工作力度不平衡。

执法监察、廉政监察、效能监察是高校三项基本职能。各有侧重。执法监察,是监察部门依法对高校内行政部门、单位、工作人员及其他人员(如由学校任命的公司、企业、科研机构负责人等)贯彻、执行国家政策、法律、法规、规章和各种行政命令(含上级有关规定和学校规章制度、决议)的情况进行系统监督、检查的一种职能活动。执法监察的目的是通过对行政执法的监督检查,对行政执法中的偏差进行纠举和调整,对违法违纪行为进行惩戒,从而保障依法行政。主要针对单位,也针对个人。廉政监察,主要指针对高校内行政单位、工作人员及其他人员的工作是否依法定职权和法定程序开展,对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腐败行为和违反学校规定的失职行为进行监督和检查。主要针对个体(人),也针对单位。效能监察,是指高校行政执行的效率问题,即行政部门、单位能否以最有效的方式来实现对学校资源的管理,使各种资源得到最合理的配置,同时依法对行政单位、工作人员及其他人员在管理工作中履行职责的能力、效力、效果、效益等问题进行监督和检查。它强调对工作态度、措施、履行职责、工作任务、工作效率的监察,解决管理不当、效能低下造成的工作损失。既针对单位又针对个人。执法监察、廉政监察、效能监察是一个问题的三个方面,目标一致,即促进政令畅通、廉政建设、勤政高效务实、保驾护航。三者相互联系、制约。对同一事件,往往需要同时进行三方面的监察,不能分割开来。但现实中,执法监察、廉政监察、效能监察往往被分割开来对待,往往只注重讲一方面,而忽视另一方面或另两方面,因而影响到了监察的综合效果。

另外,现实中存在廉政监察力度较大,执法监察、效能监察方面相对缺位的问题。目前高校监察工作在廉政监察方面应该说比较重视。近年来,中纪委出台了一系列党员干部廉政自律的规定,特别是《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的颁布,为党员干部的廉政监察提供了具体的、可操作性强的法规依据,在实际工作中效果明显。执法监察、效能监察方面却相对缺位。在执法监察中,高度重视招生考试、教育收费等执法监察,因此,执法监察中招生考试、教育收费监察较强,对其他多项工作中依法办事的监察、财政法规执行情况监察、毕业生就业监察等相对较弱。在效能监察方面,各高校开展的情况很不平衡,但总体是较弱,一些高校在效能监察方面几乎还未开展工作,或不能较好地开展工作。以上情况反映了不少高校首先在思想观念上还存在一定的认识偏差,重视廉政监察,轻视执法监察、效能监察。其次是在实际工作中,效能监察、执法监察还缺乏规范的制度和办法,监察标准模糊,操作困难。

(五)监察工作效果不尽理想,各高校成效不一。有的高校对监察工作的思想认识有待进一步提高,一些部门和干部的认识仍然不到位;制度尚需进一步完善;纠风工作、治理乱收费工作、治理商业贿赂工作、作风建设等有待进一步加强。高校中违法违纪现象时有发生,而低效能现象则普遍存在。

三、加强高校监察工作的对策

(一)建议制定《高校行政监察条例》或《实施行政监察法实施细则》,修订教育部(原国家教委)《关于国家教委直属高校监察工作若干问题的意见》,根据新的形势和要求进一步明确高校监察工作的职责、作用。职责决定任务和工作思路、范围、内容等,以上法规和制度的建立健全,将有利于高校监察工作的开展。

(二)把握“五要素”,建立健全科学有效的监察机制。

高校的监察工作有五个基本要素,即监察工作主体、客体、内容、标准、方式,缺一不可。开展好高校的监察工作,要围绕“五要素”,建立健全科学有效的有高校特色的监察机制。第一,进一步明确监察主体(职能部门)、监察客体(对象)各自的职权范围和相互关系、权利与义务、纪律要求。特别是首先要明确学校的监察对象是谁的问题(应当包括学校行政机关、各部门及其行政工作人员和学校任命的其他人员,即学校依法任命的各个行政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和依法聘任的各级各类教师及工程技术人员、公司、企业负责人及工作人员等)。第二,在明确监察部门的职权范围、内容的基础上,选择好关键监察点。具体来说,高校监察工作要以学校行政管理人员特别是领导干部为重点监察对象,以人事工作、财务管理、基建招投标、新校区建设、图书及物资采购、招生考试、后勤服务等为重点领域,以权力决策和执行为重点环节。建立高效的信息收集处理系统,及时准确地了解监察对象的行为及相关信息。第三,明确标准,规范监察程序,按章办事。依据衡量标准来判断监察对象的行为是否合规合法有效能等。第四,努力探索监察工作的方式方法,不断创新。

(三)同步推进执法监察、廉政监察、效能监察。

执法监察主要解决依法行政、依法办事、令行禁止的问题,廉政监察着重解决正确用权,廉洁从政的问题,效能监察主要解决正确履行职责、勤政高效节能的问题。执法监察、廉政监察和效能监察相互促进,相辅相成,高校执法监察、效能监察不但可以提高行政管理效能和办学效益,而且从根本上促进和加强高校的党风廉政建设。

首先要高度重视执法监察。执法监察在整个行政法制监督体系中有其不可替代的特殊地位和作用,因为它注意对行政执法工作综合性的监督、检查,注重对行政机关和国家公务员在整个执法过程的各个环节依法办事的一贯性和彻底性的监督、检查;它既注重事前对违法违纪现象的防范,又注意执法过程中的跟踪检查、纠偏,更注重事后的检验、考核和对违法违纪行为的惩处。执法监察,是监察机关的一项基本职能和经常性的工作。在高校监察工作中需要进一步加强。

高校的效能监察在高校的作用将越来越加重要,应引起进一步重视。当前高校的效能监察要结合建设节约型校园、提高高校机关的效率等方面,制定科学的效能评价体系,使效能监察工作更具操作性,真正起到监督、促进、保障、协调的作用,全面提高监察效果。

(四)加强高校监察队伍建设

加强高校监察工作是提高高校管理绩效、实现高校办学目标的一个重要环节。要根据形势发展的需要,进一步加强监察干部队伍的建设,着力建立一支政治素质高、作风过硬、廉洁高效、业务精通的监察队伍。要根据干部人数的规模配备必要数量的廉洁奉公、敢于坚持原则、具有一定政策水平和工作能力的专职监察干部。为使监察工作有广泛的群众基础,学校监察机构应在学院和校直属单位设兼职监察员,或聘请工会、民主党派等方面的代表担任兼职监察员(也可与党风廉政义务监督员同为一人)。要帮助监察干部解决在学习、生活和工作上的困难和问题,充分调动他们工作的积极性。

(五)注意将监察部门的专门监督与职能部门的业务监督有机结合起来。

监察部门的专门监督是高校监察工作的主要方式之一。同时,应注意发挥相关职能部门在业务工作中的监察作用。职能部门在具体的工作中直接负责某项制度的实施、监督,往往能够及时地发现存在的问题,纠正偏差往往也能够起到事半功倍的作用。例如财务部门更容易在工作中发现资金使用的漏洞,基建和资产管理部门更了解各种招投标可能出现的问题。因此,在高校监察工作中要注意将监察部门的专门监督与职能部门的业务监督有机结合起来,发挥监察合力。

(六)监察工作要注重教育和预防,加强长效机制建设。监察工作要重视对重点单位及人员平时的学习、培训提高工作,加强警示教育,做好预防工作。还要从机制、制度上进行完善,使监察工作科学、规范、高效。对监察对象进行遵纪守法、履行职责、为政清廉的教育,对廉洁奉公的优秀干部予以宣传和表扬,受理检举、控告,提出处理建议或作出处分决定,对典型违纪案件予以通报。

(七)建立起“大监察”的工作格局。建立“大监察”格局,除发挥高校专门监察工作机构的作用外,要发挥学校教代会的监督作用,扩大教代会的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要建立特邀监察员的制度,加强特邀监察员队伍建设,给他们创造条件,使他们能够及时了解情况,更好更全面地发挥的监察作用。应注意协调纪委、监察、组织、人事、审计、保卫等职能部门的工作关系,形成工作合力。◆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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