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升公民参与推进服务型政府建设

2009-06-25 11:13
管理观察 2009年35期
关键词:听证会服务型公民

林 炜

摘要:公民参与服务型政府的关系是一种良性互动的关系。公民参与是建设服务型政府的基础,能有效监督与制约政府,还可以有效弥补政府缺陷。针对当前公民参与在意识、制度、信息和渠道及法律等方面的障碍,本文认为应从转变思想观念、完善参与制度以及扶植社会中介组织等层面入手,以提升公民参与的水平与质量,进而推进服务型政府的建设。

关键词:服务型政府公民参与

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和市民社会的兴起,政府部分职能开始向社会转移。建立以民为本的服务型政府是当前形势所需。服务型政府的建设与公民参与密不可分。政府和公民之间的良好沟通是提升政府服务水平与服务效率的基础。公民参与的水平越高,对建立服务型政府的推动作用就越大。因此,服务型政府与公民参与具有内在的互动关系,充分认识并协调好服务型政府与公民参与之间的关系,对于促进我国民主化建设、推进我国社会主义社会全面发展的有重要意义。

一、公民参与的涵义

公民作为一个社会人的存在形态,专指人在公共生活中的角色归属。参与,意指参加事务的计划、讨论与处理。公民参与可做两种理解:一是针对具体行政行为,即公民深入到某个具体行政事务的处理活动中;二是针对抽象行政行为,即公民对行政管理计划、方针和政策提出建设性意见,并发表自己的看法。公民参与是一种广泛的参与,不仅包括公民的政治参与,即由公民直接或者间接选举公共权力机构及领导人的过程;还包括所有有关公共利益、公共事务管理等方面的参与。公民参与体现出一种全新的公民责任、权利以及治理理念。

公民参与是现代民主政治的一种具体体现,它能够促进民主政治的发展与进步。公民参与的理论先驱安斯坦(Sherry R Arnstein,1969)认为,“公民参与是一种公民权力的运用,是一种权力的再分配,是目前在政治、经济等活动中,无法掌握权力的民众,其意见在未来能有计划地被列入考虑”。实践证明,这种作为“公民权力的运用”和“权力的再分配”过程的公民参与,只有在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理论指导下,在人民当家作主的社会主义国家才能真正实现。

二、公民参与对建设服务型政府的意义

第一,公民参与是服务型政府的基石。服务型政府的本质在于为民服务,提供公共产品和公共服务。而要服务型政府的高质量产品与服务的提供,必须建立在对社会和人民的切实需要的了解基础之上。另外,公共政策的科学制定与实施,也要求公民的积极主动参与。不仅如此,公民参与管理社会事务,本身即是服务型政府的内在组成,是衡量服务型政府成功的重要指标。

第二,公民参与,可以有效监督与制约政府。“绝对的权力导致绝对的腐败”。公民参与可形成广泛而有力的社会监督,有效防止政府的权力滥用和行政腐败。公民参与可通过揭露各种公共权力被滥用的腐败行为,保证国家行政机关和工作人员尽职守则,促进公共权力在正确轨道上协调、高效地运行。

第三,公民参与可有效弥补政府缺陷,进一步提升服务型政府的水平。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市场,政府和公民各自居于不同的地位,发挥着不同作用,如果三者能够定位合理,社会就能协调发展。政府不是万能的,并且常常出现政府失灵,公民可通过公民参与扮演政府智囊团与政府合作者角色,以规制政府的失灵并使公共利益得以最优实现。

三、公民参与的现状分析与对策建议

(一)公民参与的现状

第一,意识。我国公民参与缺乏积极性和主动性,在对政府做出某一项政策的时候,缺乏一定的政治敏感性,没有意识去主动参与社会事务。这与政府在鼓励公民参与的手段不到位有一定的关系。政府往往只借助少数新闻媒体做宣传,并且宣传的力度不够,造成公民没有参与意识,特别是在农村,农民的自觉参与意识更是低下。

第二,制度。听证制度是公民参与的代表性制度,但却存在很多缺陷。听证制度是为了更好的听取民意,使得政策更加的透明化,科学化,合理化。但听证会现存的一个最大的问题就是代表不具有代表性,听证会组成人员应该是与利益相关的相对方,然而事实并非如此,其组成人员往往是一些专家学者,一般群众只占少数。然而这些专家学者们是否能真正的站在公民的角度去思考,却是值得怀疑的。如果听证代表无法代表公民利益,那么听证会也就失去了它的本质意义。

第三,信息和渠道。透明行政是实现公民参与的前提,在信息不对称的情况下,公民参与的权力必然受阻。一方面,政府垄断信息,公民在信息公开中缺位,政府部门的信息公开由政府自行决定,公民没有选择权。另一方面,公民参与的渠道不够畅通,现在仍有相当一些政府部门以及工作人员将行政关系当成讳莫如深的秘密,凭借对行政信息的垄断来巩固其管理特权,造成公民参与渠道狭窄,这些问题都制约着公民的有效参与。

第四,法律。公民参与的程序、决策程序、制度设计都应该有相应的法律法规,保障其实施。现不按法律规定的程序,在重大价格调整、行政立法事项出台之前,不举行听证会的行为有之名为听证会,但实为走过场的行为有之,通过操纵听证会糊弄老百姓的行为亦有之,所以法律的强制力显得格为重要。然而现有行政复议法和行政诉讼法对此类行为还未能实施有效的司法审查。

(二)提升公民参与的对策

第一,深刻转变思想观念。(1)政府层面:政府应从管理者转变为服务者,把职能定位于“掌舵而不是划桨”,还权于社会,真正将实现公民参与视作政府责任与优化政府行政决策的必由途径。(2)公民层面:树立自治理念,积极而负有责任地参与到公共事务管理。根据美国著名的政治学家阿尔蒙德对公民政治文化的分类标准,狭隘型、顺从型的公民在我国目前政治生活中仍占很大比例,而参与型的积极公民比例则有待进一步的提高。按照政治学的一般原理,公民应该享知情权、参与权、选择权和监督权四方面的政治权利。因此,培养公民的参与意识,形成有力的思想文化氛围,是提升公民参与的前提。

第二,“参与制度”的建立与完善。(1)听证制度:在任何一项重大决策之前都必须建立听证程序,充分考虑人民群众的利益,不仅要适当扩大普通民众的比例,更要在听证会召开之前深入群众,以把握客观真实的人民意愿。(2)信息公开制度:政务信息是人民监督政府、负责参与国家管理的必要条件,对于不涉及政府机密的信息应做到及时公开,避免暗箱操作。(3)法律制度:通过立法确保公民在公共政策制定主体地位的合法性、规范政府行为消除各种行政违法与侵权现象、完善救济途径保障公民的实质权利。(4)激励制度:通过物质激励或者精神激励等实质性途径鼓励公民参与,如设立公民建议奖,以提高公民参与的热情。(5)反馈评价制度:完善政府部门的信访与答复体系,督促政府部门关注公民的意愿表达,同时增强公民对政府的信任与理解,形成良好的双向沟通。

第三,扶植和发展社会中介组织。社会中介组织是政府与社会之间的联结纽带,在政府职能转变的过程中,中介组织实际上承担了许多原来政府的职能。作为一种非政府组织,它有较强的社会参与性,对政府权力发挥起到一定的社会监督作用。它甚至还可以有效的介入公共事务的治理与服务的层面,在政府与市场之外发挥其独特作用。例如:社会中介组织以社会弱势群体为服务对象,能很好的促进社会公平。

综上所述,在现代社会,公民与政府的关系将逐步形成一种良性互动的关系,两者相互影响,互相渗透,共同发展。在理清公民参与与服务型政府的关系基础之上,提升公民参与的水平与质量,不仅有利于建设服务型政府,更有助于发展高度民主化的社会主义国家,推动国家的有效治理及民主、自由、平等等基本价值理念的实现,最终更好更快地实现社会主义社会的和谐健康发展。◆

参考文献:

[1]登哈特.新公共服务——服务不是掌舵[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

[2]博克斯.公民治理——引领21世纪的美国社区[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

[3][法]孟德斯鸠.《论法的精神》[M].北京.商务印书馆.1964年版

[4]朴贞子.政策制定与公民参与[J].中国行政管理,200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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