罗锦娜
中图分类号:F1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3-0992(2009)03-0106-01
摘要:我国是一个发展中国家,中国加入WTO以后,关税水平将会越来越降低,国外具有竞争优势的产品进入中国市场的可能性也将提高、因而利用保障措施保护那些竞争力较弱且又处于进口产品竞争压力下的行业就显得十分地迫切。
关键词:WTO保障措施出口影响
引言
保障措施(safeguard measure),也称紧急保护措施(emergency action),是指当某项产品进口数量激增并造成进口成员方国内相关产业遭受严重损害或者严重损害威胁时,进口方政府可以对该产品实施的限制进口措施,又被称为多边贸易体制稳定运行的“安全阀”,在世界贸易组织法律制度中发挥特殊重要的作用。
1保障措施的特点
该措施具有以下特点:它针对的是公平贸易条件下的产品进口,而不是不公平贸易的做法;它适用的实体和程序要求非常严格;它是基于非歧视性原则实施;它的实施期限和频度均有限制;它需与利益受损方进行贸易补偿谈判。若谈判不成,则利益受损方有权行使实质水平对等的报复权。事实上,一宗保障措施调查所产生的影响远远大于一宗反倾销调查,因为反倾销措施针对的是个别国家,而保障措施则针对所有外来进口,一项调查往往涉及5-10个国家。
从国际法原理上看,这一措施是国际法上情势变迁原则(在发生了缔结条约时不可预见的情形或者根本变化时允许条约方解除所承担的条约义务)在国际贸易关系中的具体表现,是赋予各成员在紧急情况下采取的一种特殊救济措施。其性质是一种建立在体制中的例外,实质是规定免除一定体制下成员方的义务条件和程序。通过这一措施可以增加各国谈判的回旋余地,避免粗暴的方式解决国际纠纷。维护自由贸易和公平贸易的内在统一。
2WTO保障措施对中国出口的影响及原因分析
2.1 WTO保障措施对中国出口的影响
(1)中国已经成为保障措施的受害国
据统计。共有23个国家和地区对中国发起保障措施和特殊保障措施案件68件,也就是说全球约有三分之二的保障措施案件实质性涉及到中国(WTO统计中有些案件没有统计1,其中有14件“特殊保障措施”案件。主要国家是美国、俄罗斯、土耳其和哥伦比亚对中国实施保障措施,案件合计达34件。占全部对中国保障措施案件的一半:主要针对中国的金属和钢铁、纺织等产品,中国已经成为国际保障措施的主要受害国。需要指出的是,许多对中国的保障措施案件的实施并不规范,不符合WTO《保障措施协定》。
(2)保障措施的目的是阻止进口剧增
对于像中国这样快速出口的国家来说。保障措施的影响无疑是重大的,但对于美国这样的经济规模庞大、出口速度相对较低的发达国家来说,却是有利的。这可以从保障措施的补救措施来看,按WTO《保障措施协议》规定,减少进口不能超过前三年的平均水平。
2.2WTO保障措施对中国出口影响的原因分析
第一,对何为“不可预见的发展”,GATT第19条并没有做出具体规定。在1951年“捷克诉美国对皮帽的进口限制”案中,美国援引第19条中的“不可预见的发展”为自己采取保障措施作辩解,专家小组将其解释为:在关税减让后发生的在减让谈判时不能合理预测到的情况,但到底什么样的情况才能被判定为“不能合理预测”,在实践中是很难把握的;而在“新西兰、澳大利亚诉美国进口羊肉”一案中,专家小组又将“未预见的发展”(unforeseen)与“不可预见的发展”(unforeseen-able)认定为是两个不同的概念。
第二,“不可预见发展”条款的性质在理论和实践中均有争议。从而影响到成员方的举证责任。虽然第19条第1款与《保障措施协议》对“不可预见的发展”在内容上规定不一致,在实践中涉及有关保障措施的具体案件中,DSB专家小组和上诉机构都认为第19条第1款与《协议》并不存在冲突,但对“不可预见发展”条款的性质却存在不同认识。
3实施对策
随着中国经济的快速发展,中国出口产品也越来越频繁的成为国外进口限制措施锁定的目标。随着WTO成员对保障措施规则的更透彻理解。《保障措施协议》关于报复权的规定局限性将有可能导致保障措施实施数量的大量增加。据此。我国应采取如下对策:
(1)加强对世贸组织争端解决机制及其案例的研究
世贸组织是建立在规则上的一个国际机构。既然想参与世贸组织这个游戏。必须先弄清楚游戏的规则。在对规则研究的同时,还需要我们对WTO现有的保障措施争端解决情况的充分了解和掌握。特别是要深入研究现有的专家小组和上诉机构的报告,研究既往案例中申诉方与被诉方的控辩内容,总结其它世贸组织成员利用争端解决机制的经验与教训。以便为我所用。
(2)开通信息渠道,建立预警机制
利用先进的网络技术和电子商务,政府有关部门要跟踪一些产品的进出口贸易。尤其是进口与出口激增、进口与出口价格急速变化的产品;贸易主管部门、国内相关产业主管部门之间建立联席会议机制,及时相互通报产品国内生产、销售与进出口贸易情况:相关企业的行业组织如进出口商会、行业协会及时通报,提供有关情况。政府部门作好对企业的服务。政府和企业都要掌握世贸组织规则。共享各种资源。建立信息预警机制,在贸易争端发生之前、发生之际尽快提出各种可能的预处理方案。
(3)多层次的积极参与多双边各阶段的工作,保障我出口利益
在世贸组织成员方的国内调查期,政府部门应在双边整体贸易利益的层次上,与该成员方进行协调和磋商。相关行业出口协会和各出口企业,应积极准备详实、有利的数据和材料,积极参与该成员的内部调查程序,力争在“严重损害”或“严重损害威胁”是否成立、是否与进口增长有因果关系等重要事实问题上,取得对我方有利的结果。对于已受到保障措施限制的我出口产品。我国政府部门和行业出口商会,应定期跟踪该成员方内部产业调整情况,利用保障措施协议中规定的中期审议等机会,通过多边磋商,争取提前结束保障措施或避免该成员方对保障措施的实施期进行延长。
4结语
保障措施制度的确立增加了成员方在国际贸易中的回旋余地,使其在经济形势需要时能够采取柔和的方式解决国内的经济压力,从而避免破坏的自由贸易体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