卫生部称给病毒携带者发证有助消除乙肝歧视
雷闯拿到了浙江第一张乙肝病毒携带者从事食品行业的健康证。
杭州的乙肝病毒携带者雷闯,为了验证《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中对乙肝“解禁”是否真正奏效,提出了办理健康证的申请。经过一番波折后,他于9月1日拿到了浙江省第一张乙肝病毒携带者从事食品行业的健康证。卫生部新闻办表示,当地卫生行政部门为乙肝病毒携带者颁发从事食品行业的健康证的决定,符合《食品安全法》和《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的规定,是有法可依的行为。
■事件
办健康证一波三折
雷闯,22岁,浙江大学应届本科毕业生,乙肝病毒携带者。7月20日,《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发布并实施,条例未禁止乙肝病毒携带者从事食品行业。同时,雷闯还注意到,浙江省卫生厅相关负责人也表示,乙肝病毒携带者可以前往当地卫生监督部门申领健康证。
雷闯发现很多网友对此都心存疑虑:“我们的权利到底能不能在实际操作中得到尊重和保护?”8月17日,雷闯前往西湖区灵隐街道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要求办理从事食品行业的健康证。
工作人员表示,雷闯是乙肝病毒携带者,不能办理健康证。雷闯事后回忆说:“当我拿出《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后,工作人员说,虽然有法,但没有上级文件,他们仍然只能按照以前的规定办。”
办证无果,雷闯又向西湖区卫生局申请,可得到的答复是“目前尚未接到关于乙肝病毒携带者是否可以办理健康证的通知”。于是,他又向杭州市卫生局、浙江省卫生厅层层反映情况,可事情迟迟未有进展。“我甚至做好了对卫生部门提起行政诉讼的准备。”雷闯想不通,既然新条例已无禁令,为什么实际操作却不行?
事情在8月底出现了转机。8月28日,西湖区卫生局打电话通知雷闯,同意给他发健康证。9月1日上午,雷闯拿到了健康证。
在杭州市西湖区卫生局门口,他兴奋地做出V字手势,开心地展示自己的健康证。雷闯说:“这是争取乙肝病毒携带者权益的重大胜利。”他把9月1日称为“值得纪念的日子”。
■声音
办证只为消除歧视
浙大毕业的雷闯已经被保送上海交大读研。他本科读的是生物工程,研究生阶段将专攻化学工程,都是和食品行业不搭边的专业。雷闯说,他只是为争取乙肝病毒携带者权益和消除乙肝歧视而来办证的,这张健康证的象征意义大过实际用途。
“社会上对乙肝病毒携带者有着不少的误解和歧视。”雷闯说。甲肝、戊肝病毒是会通过消化道传染的,但是乙肝一般仅通过血液、性传播,并不妨碍从事食品行业。
雷闯在办健康证的过程中,表现得相当高调,他不断地在网络论坛里发言,并主动及时地和媒体进行联系。
“我想通过这件事,让社会更多关注、了解乙肝病毒携带者。让大家知道,我们其实并不可怕。”雷闯说,“我也希望通过媒体报道我成功申请健康证这件事,起一个示范作用,督促各地尽快落实《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为乙肝病毒携带者争取应有的权益。”
■解读
两条法律是发证依据
卫生部新闻办工作人员讲述了当地卫生行政部门所依据的两条法律依据,它们分别是《食品安全法》第4章第34条,《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第4章第23条。
《食品安全法》规定,“患有痢疾、伤寒、病毒性肝炎等消化道传染病的人员,以及患有活动性肺结核、化脓性或者渗出性皮肤病等有碍食品安全的疾病的人员,不得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
《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进一步明确了“病毒性肝炎”的范围,仅为“甲型病毒性肝炎、戊型病毒性肝炎”。规定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工作的人员患有痢疾、伤寒、甲型病毒性肝炎、戊型病毒性肝炎等传染病,以及患有活动性肺结核、化脓性或者渗出性皮肤病等有碍食品安全的疾病的,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将其调整到其他不影响食品安全的工作岗位。
明确“病毒性肝炎”范围,把乙肝排除在《食品安全法》从业禁忌传染病之外,这意味着乙肝病毒携带者可以依法取得《食品从业健康证》。不少专家学者也表示,这条规定应该是《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关注度最高的规定,其意义非常明显,有助于消除乙肝歧视,恢复乙肝病毒携带者的合法权益,并消除公众对乙肝病毒携带者从事餐饮行业的顾虑。
■背景
上亿携带者受影响
据介绍,1995年10月公布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规定,凡患有痢疾、伤寒、病毒性肝炎等消化道传染病者(包括病原携带者),不得参加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这条规定针对的主要群体是厨师、配菜工、服务员等餐饮业从业人员。从那时起,乙肝病毒携带者不得从事餐饮业,成了一条没有明文的规定在行政审批和执法中被执行。我国是“乙肝大国”,上亿名病毒携带者的就业机会受到影响,并且在社会上受到不同程度的歧视。
据了解,世界卫生组织明确指出乙肝病毒不经受污染的食物或水传播,美国、日本等国家相关法律也不限制乙肝病毒携带者从事食品、餐饮行业。
(摘自《京华时报》《钱江晚报》)